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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息化对保障公民环境权的积极作用

2013-03-24吴唯嵩

电子测试 2013年6期
关键词:知情权请求权公民

吴唯嵩

(河海大学法学院,南京 210098)

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和行政工作越来越复杂化,在传统的工作方式中,很多社会问题的处理都出现了程序复杂,效率低下的状况。特别是面对环境权保护问题时,由于涉及的专业知识多,当事人数量大,传统的工作方式显得十分疲软无力。现在是信息化的时代,自上世纪末以来,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已经对管理模式改革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主流动力。司法和行政工作也应随之进行转变,要在管理模式、监督方式和互动交流等方面积极开拓创新,寻求更好的途径来保障公民权益。

1 信息化中环境权保护面临的困难

环境权是1992年开始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是公民个体和集体要求生活在良好环境、享有良好环境品质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生态性权益。与其他人权一样, 环境权是一个由多项子权利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系统。根据环境权理论及有关国家的环境立法实践,公民环境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这些内容既是环境权的各项子权利或派生权,又是环境权得以实施的保障[1-2]。环境权的主要保护方法是加强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的制度构建,完善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我国对环境权的保护起步相对较晚,很多法律法规还处于有待完善的阶段。并且由于我国的人口基数大,环境侵权事件大部分都涉及到数量庞大的当事人,这是我国的环境权保护工作所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我们面对的困难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民的知识水平差异较大,对待同样的一个环境事件,不同公民的思想认知程度以及采取的行动可能完全不同。这就要求我们积极普及在环境问题的相关的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帮助公民合法合理的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当涉及人数众多时,无论是资料派发、政策宣传,还是对环境指标的公示都会遇到很大的困难。政府行政机构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毕竟有限,很难兼顾大范围的人民群众。这会导致相当程度的信息不平等。因此需要更有效的途径来传达相关的环境信息。

第三,在环境纠纷中,受害人的数量大,会导致诉讼上的困难。在环境权诉讼中,通常只能选择少数代表来完成环境诉讼,这明显不利于所有被侵权人表达自己的诉求,同时也会导致一定程度的取证和质证困难。所以我们需要构建新型的环境权诉讼方式,使得所有当事人可以同时参与到诉讼过程中去。

通过信息技术的运用,以上这些困难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解决途径。

2 信息化对保障环境权的积极作用

环境权的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涉及的对象不固定,当事人数量多,传统方式很难有效地维护所有公民的环境权。信息化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信息化对环境权的保护主要可以从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这三个方面入手。

2.1 信息化对保障知情权的作用

环境知情权是指政府行政部门有义务向公民提供一切必要的环境信息,包括空气质量、水环境状况、噪声水平、电磁辐射指标等。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公民对自己生活环境的健康程度有所了解,并且在自身环境权受到威胁时能够及时反应[3-4]。在传统途径的信息公开途径中,由于人力和物力的限制,环境信息公开的覆盖面有限。

2.1.1 网络普及环境知识

大部分公民对一些不常见的环境威胁要素都缺少相应的知识,通常很难对不常见的环境要素有具体的认识,对一些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物质缺乏鉴别能力。在传统的宣传方式中,由于成本和载体限制,难以对所有公民普及相关知识。但是利用网络技术,环保部门可以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专门进行详细的知识普及,并且可以利用外部链接的方式扩展相关的知识的内容,让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生活环境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学习相关的知识,更好了解各种环境要素,积极保障自身的环境权益。

2.1.2 电子控制实时更新环境指标

由于环境要素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例如空气和水环境),因此环境指标可能在短时间内变化多次。对于这种环境指标,我们应当进行全天候的测试监控。在传统的环境指标公布方式中,电子检测设备和信息公布渠道无法同步,会造成环境指标公布后与实际情况误差较大的情况,不利于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为了能够实时监测和更新环境指标数据,环保部门应当将各地的电子测控设备与自己的网络发布平台结合起来,保障环境指标及时得到数据更新。这样公民通过环保部门网站就可以实时了解到环境状况的变化,更好地关注自身生存环境的健康。

2.1.3 建立透明的审批程序

对污染企业的建设项目的知情权,是公民环境知情权中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在传统模式中,对于环保部门审批中的污染项目,只是笼统规定了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却没有明确什么是有害物质,也没有考虑生产设施、生产过程中以及副产品的污染情况,这种审批流程的不透明直接导致不少地方为追求经济利益、保护地方企业而故意公开虚假环境信息。在信息化时代,可以通过立法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污染的企业审批过程和排放物种类公布于网上,公民可以利用网络随时查询其排放物的种类和数量,监督行政审批流程。如此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

2.2 信息化对保障参与权的作用

参与权的实现,对保障公民环境权至关重要。只有公民参与才能体现民主,只有民主才能促进制度的完善和发展[5]。而环境权的主体通常分部广泛且数量庞大,以传统方式进行参加决策、制定政策等活动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起不到良好的效果。通过信息技术,用网络将公民联系起来,不仅可以节省人力物力成本,而且能够得到快速准确的得到反馈,集中处理民意数据,高效的实现公民参与。

2.2.1 建立快速的网上交流通道

传统的公民参与主要以政府为主导,公民只能被动地接受政府发布的信息。采集民意的方式也主要是以公务员进入基层主动进行调查为主,公民的主动性很少能够得到体现。这种单向沟通模式极大地制约了公民参与的效率。利用网络互动的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这种单向参与的问题。通过在线政务互动,在线访谈,开放讨论平台等措施,能够加强行政部门与公民之间的互动。行政部门也能够及时收集大量的公民偏好信息,高效的总结和分析公民需求,并快速反应拿出解决方案。通过电子信息平台,公民也能够更好地了解政务信息,积极参与到相关的政策制定中去。

2.2.2 通过广泛互动实现直接参与

传统法学理论中将公民参与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种。由于环境权的涉及对象数量众多,传统模式下的公民参与都是间接参与,主要采用代议制,由各个利益集团选派代表参与到政策议程中。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缺乏有效的渠道来听取全民的意见,公民个人的意见几乎难以影响政府决策[6]。而在信息时代,可以让公民参与变成直接参与,公民通过网络可以参与到环境政策制定的整个过程中去,公民诉求在新的政策中可得到切实的体现。这种直接的参与方式提高了公民参与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使得公民参与能够更加切实的产生应有的效果。

2.3 信息化对保障请求权的作用

法律谚语说:“无救济则无权利。”对于任何人权都应当保障其救济途径。环境权中所包含的救济途径主要是以请求权的形式来实现的,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等。由于环境侵权的作用范围大,涉及的权利主体多,传统的诉讼和赔偿途径效率低下,难以很好地保障所有人的环境权。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的环境请求权,应当善于利用信息技术来简化实现环境请求权的过程,建立公民表达诉求的良好渠道,一方面节约社会成本,另一方面更好地保障公民请求权的实现。

2.3.1 高效的电子信息服务

面对环境侵权时,公民通常面临两种难题。第一是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难以准确的认定自己受到了什么样的侵害,这不仅对提出自己的行政请求造成障碍,也影响了公民独立提起环境诉讼的能力。第二是行政请求送达程序复杂,公民往往难以及时地表达自己的诉求,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的救济。因此环保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建立高效的电子信息服务平台,一个方面可以用来系统地传授相关的法律知识,并提供简易流程的网上起诉服务。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快速的投诉通道,和应答机制,让公民的意见可以第一时间得到传达和回应。

2.3.2 信息化的诉讼程序

当今大部分学者都同意,在面对复杂的环境问题,公民参与诉讼的程序应当尽量简化。因为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涉及当事人的数量庞大,大量的文书传递工作使得环境诉讼效率低下,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结果。利用信息技术可以极大地提高诉讼程序的效率,对于当事人人数很多的案件,可以选择网上起诉、远程立案、网上庭审、诉讼文书网络短信送达、庭审视频直播、判决网上公开等信息时代所特有的诉讼活动形式。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已经开始实行这种诉讼形式。这种新型的诉讼方式将会为当事人提供极大的方便,同时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7]。

3 结论

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很多存在困难的社会问题都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找到新的解决方法。公民环境权是一种新型人权,依靠信息技术的帮助可以更好地保护它。政府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应当与时俱进,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积极探索和发展新方法,更好的为保障公民环境权服务。可以预见,随着信息技术开始发挥积极作用来帮助保护公民环境权,未来我们将能更好地实现人与社会、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同时为我们和后代子孙创造一个舒适、健康的生存环境。

[1]王社坤.环境权理论之反思与方法论重构[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1:34-44.

[2]江素红.环境权构成要素研究[J].求索,2011.1:172-174.

[3]林森.略论环境权及其法律保护[J].前沿,2012,15: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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