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日本产学联盟多元化发展及启示
2013-03-23安宇宏郑成功
安宇宏, 李 彬, 郑成功
(1. 东北大学 保密办公室, 辽宁 沈阳 110819; 2. 辽宁大学 日本研究所, 辽宁 沈阳 110136;3. 辽宁大学 外国语学院, 辽宁 辽阳 111000)
近年来,尽管我国非常重视产学联盟,但仍存在着工科教育与产业发展相脱节的问题,同时企业参与产学联盟也存在着动力不足、需求不旺、缺乏了解、可持续性差等问题[1-2],这不仅影响到了我国的人才培养质量,并且难于满足产业升级的社会需求。对此,有必要在国际视野范围内寻求有益经验。日本产学联盟的发展虽然晚于美国,但是其形式丰富多样,独具特色,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不仅深化和完善了产学联盟的基础形式,而且出现了多种创新模式,其相关经验值得关注。探讨日本产学联盟多元化形式及其成效,旨在为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 日本产学联盟的基础形式及创新
1.日本产学联盟的基础形式
(1) 合作研究形式。合作研究形式是指大学从民间机构、独立行政法人及地方公共团体等接纳合作研究人员和研究经费,或者接受其中的某一项课题而共同开展研究的联盟形式。合作研究成果牵涉的知识产权依据发明的贡献度进行协商解决,或是共同持有或是单独提出专利申请。如果出现民间机构希望独自实施合作研究产生专利的情况,通常大学在原则上是允许的,但是要在与民间机构进行有偿转让协商后方可开展。
(2) 委托研究形式。委托研究形式是指大学的研究人员从民间机构接受委托研究费用,由大学教师开展包括调查、测试、试验、检测及制作等各项研究在内的联盟形式。委托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大学所有,但是若民间机构在研究中也有贡献,则知识产权归大学与民间机构共同拥有。与合作研究不同,委托研究中的民间机构无需向大学派遣研究人员,研究经费则完全由委托者承担。委托者除支付必要的直接经费外,还需支付相当于直接经费30%的间接经费用于大学的技术费和机械折旧等。
(3) 捐助讲座形式。捐助讲座形式是指民间企业提供奖学捐赠金专门资助国立大学院系或专业学科开办讲座的联盟形式。若民间企业提供奖学捐赠金资助的是大学附属研究所、研究生院或者大学研究机构则称为“捐助研究”。捐助讲座与捐助研究的区别仅仅在于资助的是大学院系、专业学科还是研究所[3]。捐助讲座的最低期限为两年,一般为五年,开设捐助讲座时大学招聘客座教授或客座副教授专门从事教育研究,至于所聘请的客座教授薪酬和研究费要从民间企业提供的奖学捐赠金中支付。
(4) 大学孵化企业形式。大学孵化企业形式既包括大学教师或者学生将大学中公共试验研究所的研究成果作为种子技术而创办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也包括将大学研究成果通过技术转移进行创业。大学创办或孵化出的风险企业掌握着普通企业所不具备的高新技术,因此在大学创办风险企业时,需要社会企业家发挥大企业的市场支配能力,摒弃保守思想,通过参股等形式筹集并注入资金,大企业既能帮助大学解决其孵化企业的财政困难,也能从风险投资中获益。
(5) 技术转移形式。技术转移是指大学的研究成果通过转让专利权和专利许可的形式转移到企业,企业再将研究成果制成产品,并将其中的一部分收益以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方式返还给大学的联盟形式。大学得到专利转让费后将其作为新的研究资金继续从事研究,形成知识创造良性循环的产学联盟。在此过程中,需要成立产学联盟的核心组织即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挖掘大学的研究成果,对大学研究成果进行技术评价与市场评价,向专利厅提交专利申请,向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将企业购买的大学研究成果专利费转付给大学,并且还包括对未获取专利授予权而擅自使用专利的侵权行为提起警告和诉讼,帮助大学维护知识产权。由此可见,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实际属于大学的孵化机构[4]。
2.日本产学联盟的创新形式
(1) 企业联合体形式。企业联合体形式中的联合体(consortium)是指由多个企业与大学集结而形成的特定协作体或共同体。企业联合体形式是多家企业组成联合体后再与某一大学结成产学联盟,而合作研究与委托研究是一家企业与一个大学结成产学联盟。合作研究或委托研究难以允许新企业参与其中,无法满足大学期望与企业结成具有公开性、公平性和透明性产学联盟的诉求,而在企业联合体形式中,新企业即使在企业组建联合体的初始阶段未曾加入进来,也可以通过各种机会后期加入进来,这是因为企业联合体不对新企业设置进入壁垒。在企业联合体形式中,有学者特别强调了确保知识产权的归属、保护和运用的必要性。
(2) 技术指导形式。技术指导(consulting)是指大学接受企业求助,帮助企业分析、确定经营课题,之后为企业提交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且支援企业实施提案的一种形式。近年来,随着专业化的发展,在经营战略、人事代理、市场分销、生产管理等领域呈现细分趋势,技术指导形式也由此应运而生。山口大学研究生院的技术经营研究专业学生曾开展过技术指导,他们通过双向宇宙协作系统(SCS)、Web摄像机型PC机、DVD机、教室全景摄像机、第三代移动电话等通信系统,将企业经营现场、制造现场或研究现场提出的问题与教室的音像同步连接,教室中的师生即时收看后展开讨论,然后再将讨论结果由通讯设施反馈给现场。依靠案例体验式教学的技术指导既有助于培养学生解决综合问题的能力,同时也利于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3) 全面协议形式。全面协议是指大学与企业并非是为特定目标而结成的个别联盟,而是为了更大的目标,通过签订全面性协议而结成的产学联盟形式。若某种特定研究成果仅被特定企业所开发利用,则属于个别联盟。其实,在现实中个别联盟成果与企业开发计划同步是极其巧合的事件;多数情况下是企业欲研发的项目因遭遇各种问题而中途搁浅,这会导致合作大学的研究成果或是胎死腹中,或是被束之高阁。如果签订全面协议,只要将协议内容写入备忘录中就可以建立联盟,就会省去逐一交换协议的繁缛。大学能够创造各种新知识,一件产品往往集多种技术于一身,全面协议形式具有单一组织的多种职能,它是带有折中性质的一揽子制度,既有利于大学进行知识创新,也有利于企业创造新的产业技术。
(4) 会员制形式。会员制是以达到促进会员信息交流、普及大学研究成果及活跃大学研究活动目的的产学联盟形式,由大学研究中心与企业组成学会等团体组织,在学会中交流关于大学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最新研究信息、专利信息与合作研究提案等大学种子技术,企业向学会发布研究需求信息。神户大学的膜工学领域就采用了会员制产学联盟形式,建立了尖端膜工学研究推进机构,由神户大学的松山教授兼职出任会长,吸收该校五个研究室和四个研究小组中的12名教师和113名学生为学术会员,从旭化成、日东电工等约20家股份公司中吸收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从公共机构和公益法人中选举赞助会员。来自企业的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每年分别缴纳50万或100万日元会费,学术会员和赞助会员则免交会费。
二、 日本产学联盟的最新进展
美国学者曾对日本产学联盟提出过这样的批评:日本产学之间未能形成融合互动,大学与企业泾渭分明,大学知识的商业化效果较差[5]。时至今日,日本产学联盟是否取得显著进展?下面,笔者根据日本大学所接受的研究项目数、研究费、日本专利实施项目数和收入、大学孵化企业数目等指标,考察日本产学联盟的最新进展与活跃程度。
1.合作研究形式规模大增
(1) 研究项目与研究费显著增长。从研究项目规模来看,合作研究项目由1983年的56项增至2011年的1.63万项。其中,国立大学在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首次减少,不过2010年和2011年,国立、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大幅度增加,创下了有史以来的最高纪录。与日本开始进行大学法人化改革的2003年相比,日本国立、公立和私立大学的研究项目总数分别增加了一倍、两倍和三倍,这表明私立大学在产学联盟方面成效更为显著,但是国立大学所占比例仍稳居第一位。从接受来自企业的研究经费看,自2003年起一直呈上升趋势,虽2009年略有下降,但2011年再度增至334亿日元[6]。
(2) 研究领域集中于生命科学。在日本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中曾列出合作研究的主要课题有纳米技术材料、制造技术、能源、生命科学、信息通讯、环境、未开发领域及社会基础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合作研究课题主要集中于生命科学、纳米技术、信息通讯和环境等领域,如2011年日本文部省对合作研究的项目统计显示,生命科学占29.3%,其次是纳米材料(占16.9%)、信息通讯(占9%)和环境(占6.7%)[7]。
(3) 合作研究范围正趋扩大。从日本历年获得合作研究费和项目总数位居前位的东京大学来看,自2008年以来,每项研究费的金额呈下降趋势,而日本合作研究费和研究项目总数的总体规模均呈上升趋势,这表明合作研究产学形式的范围正在扩大,并且由过去的集中性向分散性变迁。
(4) 两类合作研究增速较快。跟踪研究日本2003—2006年合作研究费的变化情况发现,在合作研究费总额中,100万~300万日元和1 000万~2 000万日元这两个区间的增幅非常显著,根据合作研究合同书可以判断,投入100万~300万日元的研究项目仅用于必要消耗品、设备费、差旅费、劳务费和水电费等,而不足以采购大型设备,属于“需求导向型”合作研究[8]。投入1 000万~2 000万日元的研究可以采购大型设备,进行前沿尖端研究,属于“尖端挑战型”合作研究。
2.委托研究形式规模下降
(1) 委托研究规模呈下降趋势。与合作研究形式相反,近年来委托研究规模呈下降趋势。委托研究项目由2009年的6 185项下降到2011年的5 760项,委托研究费总额由2008年的1 700亿日元下降到2011年的1 589亿日元。
(2) 委托研究费高于合作研究费。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不同之处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委托研究项目总数远低于合作研究项目总数。2011年,日本委托研究项目总数为5 760项,而同年合作研究项目总数为1.63万项。二是委托研究费总额远高于合作研究费总额。2011年委托研究费总额达1 589亿日元,而合作研究费总额为448亿日元。三是委托研究中的民间企业不及合作研究中的民间企业表现得活跃。2011年民间企业占委托研究费的5.4%,而同年合作研究中民间企业则占74.5%。
(3) 民间企业委托研究正在减少。日本委托研究的主体是独立行政法人,约占委托研究费总额的59.3%。而占委托研究费5.5%的民间企业,其研究项目数呈下降趋势,这点与合作研究来自民间企业的研究项目数呈增长态势形成鲜明对比。来自民间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委托研究2011年为1 839项,相比2009年的1 990项也曾下降趋势。来自国外企业的委托研究基本保持不变,表明它没有合作研究表现活跃。总之,委托研究不及合作研究活跃。
(4) 研究领域向高新技术方向转移。1990年,日本国土开发利用项目占委托研究的39.3%,产业经济占25.1%,国民生活占10.1%,教育医疗福利占8.6%,环境问题占5.2%,其他占11.7%[9]。2011年,日本生命科学项目占委托研究的40%,纳米材料占10.7%,信息通讯占7.0%,其他占32.4%,表明委托研究领域正在向高新技术方向转移,国家委托正在向行政法人和民间企业委托方向转移。
3.大学孵化企业取得显著成效
2002年10月,日本批复了“平沼计划”中的《三年创办1 000家大学孵化企业计划》, 2004年,日本大学成功孵化了1 235家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截至2011年,日本大学已累计孵化了2 143家企业。由此可见大学孵化出的企业数量呈增加态势,但是增速放缓,2011年仅新创办69家,不及历史最高纪录2005年252家的1/3。虽然大学孵化企业数量在减少,但是已建成的企业取得了非常可观的经济效应。据日本经济研究所的研究结果,2008年末累计创办的大学孵化企业产生了2 659亿日元的直接效应和2 144亿日元的间接效应,为1.7万人提供了就业机会。
4.大学技术转移项目增加
从大学提交的发明报告(尚未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研究成果)来看,2011年达到8 448份,比2010年减少了419份即4.7%。从大学提交的专利申请项目来看,大学向国内外提交的专利申请项目合计为9 124项,比2010年增加了449项即5.2%,其中向国外提交的专利申请项目为2 617项,比上年增加了432项即19.8%。从大学实施的专利项目总数来看,2011年达5 645项,比2010年增加了677项即13.6%,实施的专利收入达10.9亿日元,比2010年约减少了3.5亿日元即24.5%。
三、 日本产学联盟评论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自20世纪90年代泡沫经济崩溃后,经济长期低迷,加之政府关于产学联盟的规制严格,企业向大学注入研发资金进行合作研究表现淡漠,1998年日本产学联盟资金不足600亿日元,2001年企业为大学提供的研究费占大学研究费比例仅为1.7%,远远低于OECD平均5.2%的水平[10]。日本政府也意识到了产学联盟薄弱问题的严重性,在2001年日本第二次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01—2005年)中,终于将推进产学联盟作为核心政策予以重视。
1.日本产学联盟的评论
(1) 日本产学联盟形式的多元化
自2001年以来,日本产学联盟进展成效显著,逐渐由松散的、非制度性的单方面联系发展为紧密的、制度性的互动关系。与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技术准备”、英国的“工读交替”、法国的“企业博士”(CIFRE)等相比,日本产学联盟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形式的多元性、领域的宽泛性、对象的多层次性。日本不仅完善了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捐助讲座、大学孵化企业和技术转移等基础形式,而且还创新了企业联合体、技术指导、全面协议和会员制等新形式。产学联盟领域不仅覆盖理科和工科,而且还渗透到社会科学的经营管理学科。产学联盟的参与对象不仅有大学的研究人员、民间机构、独立行政法人和地方公共团体,而且还涉及企业联盟、学会等团体组织,以及初中高年级学生、高中生、高等职业学校的在校生。
(2) 日本产学联盟由“官”主导
相比美国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产学联盟形式而言,日本产学联盟是在“官”的主导下展开的。“官”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如2001年根据日本《内阁设置法》设置了日本综合科学技术会议(CSTP),CSTP组织各专业调查会议对产学联盟进行调查分析,组织产学官合作峰会,并且每年6月都会在京都召开产学官合作推进会议[11]。在CSTP的部署下,日本经济产业省领导的“产”与文部科学省领导的“学”之间的联盟意识不断增强,修订《知识产权基本法》《国立大学法人法》和《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控制共同试验研究费总额税收制度及创设新联盟支援制度,均得到了日本各省厅部门的有效协调和配合。
(3) 日本中小企业产学联盟尤为活跃
近年来,日本中小企业与大学的合作研究表现非常活跃,项目总数由2006年的3 926项增至2011年的4 520项,其原因在于三个方面:一是相比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资源较为薄弱,因此利用外部资源的积极性更高;二是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正在由垂直统合型分包组织形态向水平分立型合作组织形态变迁,转为水平型组织形态的中小企业脱离了对大企业研发机构的依赖,故而与大学建立合作研究的诉求增强;三是相关法律支持推动了中小企业产学联盟的发展,如在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与1999年修订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均提到要重点支持产学官联盟,在2010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宪章》中,再次重申要支持中小企业与教育和研究机构的合作研究。
(4) 日本产学联盟初露“开放式创新”端倪
2003年,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教授亨利·切萨布鲁夫提出了“开放式创新”范式,自此,这一崭新的创新范式受到学者与企业家的关注与认同。如今,“开放式创新”范式已成为创新的理想形式。相比仅重视依靠企业内部研发能力获垄断技术竞争优势的“封闭式创新”范式而言,“开放式创新”在重视企业内部资源的同时更重视获取外部资源,特别是整合全球资源。近年来,日本企业与国外大学的合作研究项目数不断增加,由2006年的83项增至2011年的214项,尽管总体规模不大,但是增长率达到了70.5%,由此可见日本已经开启了“开放式创新”的闸门。
2.日本产学联盟对我国的启示
(1) 加强政府对产学联盟的主导作用。政府既要在政策制定方面对产学联盟予以重点扶持,安排税收优惠,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在产学联盟方面有所作为,还要调动大学里更多科研人员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并要使大学科研人员获得相应收入。
(2) 不断创新符合中国国情的产学联盟形式。既要深化、完善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转移、大学孵化企业等基础形式,更要不断探索、试点能够覆盖多学科、多层次对象群体的创新型产学联盟形式。
(3) 积极提倡产学联盟的开放式创新,充分利用外界的优势资源,通过产学联盟加强与国外大学研发机构的联合与合作,推进国外科技成果的国内转化和向境内的有效转移,吸引大学毕业并工作在境外的优秀人才回国创业。
(4) 对于发展战略新兴产业中的产学联盟要格外重视,鼓励产业资本同大学教师等创办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相互融合,发展面向未来社会的新兴产业,推动社会产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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