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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的特征及其商业意义

2013-03-22马淑明李学成

商业经济研究 2013年4期
关键词:市场准入

马淑明 李学成

内容摘要:公司登记是商事登记的一种,是指为了设立、变更和终止公司人格,依照法定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依法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综合法律行为。公司登记制度是公司人格得丧变更必经的程序,是公司人格的形式构成要素之一。公司登记无论对于公司本身还是投资者,无疑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公司登记 商业意义 公司人格 市场准入

公司登记是指为了设立、变更和终止公司人格,依照法定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登记主观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依法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综合法律行为(范健,2007)。公司登记是商事登记的一种,因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三种类型不同的商事主体,以商事主体类型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商事登记区分为三类。在这三类商事登记中,公司登记是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复杂的一种,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要市场主体,通过商事登记赋予其从事商事活动的资格和能力,理应作为商事登记立法的重中之重。

公司登记的特征

(一)公司登记是商事登记的一种

如前所述,商事登记以商事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商事登记、合伙企业商事登记和公司企业商事登记。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也是狭义上的公司和商事公司。既然为商事公司,从事商事交易活动,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规定了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登记机关严格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条件进行程序把关,允许符合公司法等法律的公司进入市场并予以公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以及交易的快捷进行;当公司曾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时,要求公司必须将此等改变事项进行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这有利于交易的安全,否则善意第三人可能会基于其先前掌握的登记事项与公司进行交易,而此等事项已经改变,这必将不利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必须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公司人格消灭时,必须进行相应的注销登记,当公司因为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先进行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最后都必须进行注销登记。进行了注销登记并公告后,一个商事主体就从此在法律意义上消灭了。

(二)公司登记是公司人格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经程序

公司登记制度目的之一在于确保公司人格的真实性。登记制度是法律设定的专门规范公司人格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制度。即,公司人格的产生,需要进行设立登记;公司人格的变更,需要进行变革登记;公司人格的消灭,需要进行注销登记。任何关于公司人格方面的变化,都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否则公司人格方面的变化不产生相应的社会公信力。法律这样要求在于确保公司人格的真实性,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稳定。由此可知,公司登记可以分为三种即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三种登记制度各自都能产生相应的效力,设立登记意味着公司人格的产生,变更登记意味着公司人格某些方面发生了改变,例如注册资本的增减,注销登记意味着公司人格的消灭。

(三)公司登记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是否需要履行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将法律行为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所谓要式中的“式”是指法律行为有形式方面的要求。公司登记是一种典型的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性保证了公司登记的高效进行,也利于公司登记的真实性和效率的提高。

(四)公司登记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行为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整个法秩序的基础和基本原则,然而其划分标准自乌尔比安提出公法和私法以来,就观点颇多。一般认为凡是调整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与社会团体,体现权力服从关系的为公法;凡是调整私人之间或私人与私团体之间,以平等自愿意思自治为为基础的为私法。公司登记的步骤可以分为申请和审核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申请,如何进行申请法律有明确规定,如上文所述,包括申请人、申请文件、申请时限和申请机关均为法定,这些规定不允许意思自治,应当属于公法性的条款。因为这些规定调整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权利服从的特点,申请人不具备上述要求的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不予以登记。第二个阶段是审核,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审核申请人递交的文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相关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公法属性。

公司登记的商业意义

公司登记制度是公司人格得丧变更必经的程序,是公司人格的形式构成要素之一。公司登记是否是公司人格取得要件,各国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立法例(范健、王建文,2007)。前者即没有公司登记制度,就没有公司的存在,公司登记是公司人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只有经过登记,公司登记机关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意味着公司的成立,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日期是公司成立的日期,非经法定登记,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后者是公司在实体上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后,就可以以公司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即意味着公司无需登记即可成立,只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可见,我国采取的是登记要件主义。故,公司登记是公司人格的形式构成要素之一。公司登记制度的商业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登记制度是市场准入制度的集中体现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进行确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包括市场主体资格的实体条件和取得主体资格的程序条件,其表现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市场主体资格的条件及取得程序,并通过审批和登记程序执行。公司是经济中较为活跃也是较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登记制度可谓是市场准入制度的关键。

公司登记制度表现为,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或其他商事主体法及相关的公司登记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凡是符合法律规定,就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颁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允许其进入相关的市场领域开展营业;当发生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公司解散清算后,要进行注销登记。通过上述登记制度,一方面使公司人格更加真实,便于监管;另一方面有利于交易的安全。反之,申请人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就不得予以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公司登记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否则,因为公司登记机关的失误给申请人和其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进入市场是有门槛的,公司登记机构依法审核申请人是否达到了法定的标准,公司登记制度是市场准入制度的集中体现。

(二)通过公司登记制度确保公司人格的真实性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我国民法理论对法人的态度采取的是法人实在说里的组织体说,因此法人应当是社会生活中切实存在的社会性实体,法人不是人们观念中臆想的抽象物,法人如同自然人一样,是法律世界中的主体。坚持法人实在说,那么公司作为最典型的社团法人,其人格也应当是实在的。公司人格的实在性体现在设立公司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规定的条件是一个公司法律人格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这些条件如同自然人身上的器官,塑造了一个如同自然人一样在法律世界中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实体。如何才能知道一个公司是否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全部实体性条件呢?这就必须由专门的机构代表国家依法审核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的就给予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允许其进行商事活动,不符合的就不允许其进入相关市场从事商事活动。由此可见,公司登记制度确保了公司人格的真实性,确保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能够独立地从事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商事责任。

(三)公司登记有利于维护商主体信誉

公司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包括公告制度。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后给予登记的,还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将一个商事主体即公司人格的产生情况向社会公众公示。公示之后,由权威部门公示的此信息进而产生社会公信力,凡是权威部门公示的信息都推断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交易相对人可以此等信息作为与该公司进行交易作出决策的依据。可以发现,通过公司登记,公告了公司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可以彰显公司的营业信用,树立公司商业信誉,有利于公司顺利开展业务。当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相关事项发生变化后,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权威部门又通过法定方式将变更了的信息及时公示,从而有利于体现当前状态下公司的真实人格,也有利于交易的安全。

(四)公司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交易安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参与者较为关心的内容,市场经济是否安全不安全,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尤其是针对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安全性的保障被提到了较为突出的程度。原因在于:

一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可以分成两方面,一方面是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任何责任;另一方面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独立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商事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商事责任的,可以申请公司破产,由债权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共同分割公司财产,不能受偿的部分,由债权人自负,不能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对于公司债权人不利,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得由其自负,因此必须强化交易安全:当公司设立登记时,公司登记机关就必须严格依法审核,防止一些皮包公司设立等欺诈现象的发生;当公司存续过程中相关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公司登记机关要及时的进行变更登记;当公司消灭时,及时进行注销登记。只有通过高效的公司登记制度,才能避免第三人作出错误或不当的决定,损害到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公司是典型的现代企业制度,也是市场经济中主要的市场主体,保障了公司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的交易安全,对于整个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是市场经济中风险不可避免,有时也称之为“风险经济”,没有风险就没有市场。公司登记制度可以将由公司引起的风险降至最低,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

(五)公司登记制度便于国家取得统计核算资料以实现经济宏观调控

根据公司法等商事主体法的规定,各类型的公司都必须进行商事登记。既然商事登记是公司设立、变更和消灭的必经程序,那么公司登记机关关于公司登记的信息,对于国家取得统计核算资料,制定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将所有的国有独资公司的信息汇总起来,从而得到我国目前国有独资公司数量、分布的领域、规模等相关信息,有利于国家制定相关政策保护国有经济,有利于宏观调控。再如,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将所有上市公司的信息汇总起来,便于相关部门掌握上市公司的数量、规模、分布领域等信息,有利于制定针对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因此,公司登记,对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良性运转,都起到基础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范健.商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范健,王建文.公司法[M].法律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

马淑明(1985-),女,河南商丘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李学成(1979-),男,宁夏灵武人,河南科技学院法律系教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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