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宋代丁忧制度对官员仕途的影响
2013-03-22丁建军贾亚方
丁建军,贾亚方
(河北大学 宋史中心暨历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简论宋代丁忧制度对官员仕途的影响
丁建军,贾亚方
(河北大学 宋史中心暨历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丁忧制度是官员在父母去世后,必须去官守孝的一种礼法制度。在极度提倡“孝”的宋代,丁忧制度对官员仕途有极大的影响。宋朝政府为确保丁忧制度的执行,在政策和法律方面都有相关的严格规定。在宋代,大多数官员能主动执行丁忧制度并完成3年守丧的期限,但政府在遇“金革之事”时对具有“捍卫封疆之能”的武官进行起复,对某些位高权重的大臣也会加以夺情、起复。对个别官员为了权位、利禄而“匿丧”或营求起复等有违孝道的行为,不仅社会舆论会进行谴责,而且朝廷也会给予处罚;而对于“孝感于天”的人朝廷则会授予官职或加官进爵。此外,在宋朝的党派政争中,丁忧制度还会成为打击政敌的利器。
宋代;官员;丁忧;仕途
一
在古代中国,丁忧制度是遭逢父母之丧者应遵循的礼制,尤其是为官者在父母去世后,必须去官守孝,一般守孝期间为3年。它是中国古代官员必须遵守的礼制之一,违反者要受到处罚,甚至削职不用。官员丁忧制度是儒家凶服丧礼与职官管理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为维护中国传统社会的和谐秩序,儒家强调忠孝节义的伦理纲常,其所主张的“孝”包括对长辈的养生送死,养生是对长辈活着时的恭敬、赡养、侍奉,送死则表现为举丧守孝、祭奠先人等。
丁忧持服为身后之孝的重要形式和内容,因此也受到封建王朝和士大夫的高度重视,并成为中国丧礼的主要内容。早在周朝时期,我国就产生了子女为父母守丧3年的丁忧丧俗,即“三年忧,恩之杀也”[1]。春秋战国之际,儒家提倡重丧,提出“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唯送死足以当大事”[2]的注重丧礼的思想。西汉时只规定在朝廷供职的官员遇父母丧须丁忧(离职)3年;至东汉,丁忧制度已盛行①杨天宇在其《略论汉代的三年之丧》(发表于《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一文中认为东汉服3年之丧概已成风气。。官员遇父母丧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解职丁忧,得到批准后即可持服3年;若品官遇父母丧,匿丧不报,逃避丁忧,一经查出,将受到惩处。但朝廷在得到官员的丁忧申请后,也有根据工作需要不批准其丁忧申请者,这种情况称为夺情;或有正在丁忧守丧而未满3年的官员,朝廷也会因为工作需要召回其任职,这被称为起复。宋代,由太常礼院掌其事,凡官员遇父母丧,须报呈请解官(如父已先亡,承重孙也须解官),服满后再向朝廷报到,或复职,或安排新的岗位。宋代丁忧守丧制度很严格,由“御史台专加纠察;并有冒哀求仕,释服从吉者,并以名闻”[3]2923卷125《凶礼四》,即对于不按照礼制丁忧的官员,御史台负责进行弹劾,朝廷则给以处分。
宋朝是继唐末五代的长期社会动荡后建立起来的一个新王朝,赵宋王朝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出发,除了加强中央集权,还大肆宣扬“冠冕百行莫大于孝”[3]13386卷456《孝义》,由于政府的大力提倡并强制推行,同时士大夫也极力宣扬孝道,因此,孝道在宋代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为了宣扬以孝治天下,宋朝政府通常情况下是鼓励官员丁忧守丧的,而且多数官员也能主动执行丁忧制度。主动而且完成3年丁忧的官员大都为品级较低的中下级官员,而且以文官居多。他们丁忧期间不在其位,不会对政治决策带来影响,也不影响政府各个部门的正常运转。而少数身居要职的官员,如富弼、文彦博等,则需要经过多次上表乞请并得到批准才能丁忧终丧。这与《宋史》卷125《凶礼四》所载的如下夺情之制基本一致。
凡夺情之制,文臣谏舍以上,牧伯刺史以上,皆卒哭后恩制起复。其在切要者,不候卒哭。内职遭丧但给假而已,愿终丧者亦听。惟京朝幕职州县官皆解官行服,亦有特追出者。
在宋代有两种因素会影响丁忧制度的执行,一种是因为公务需要,某位官员不能离任去为父母丁忧守丧,或者不待官员丁忧守丧期满便被征召提前赴任复职。另一种则是个别官员因贪图权位、利禄,通过匿丧而逃避丁忧。前种情况多能为社会舆论所容忍,后一种情况不仅被社会舆论所不齿,甚至一旦败露还会受到惩罚。因此就有官员谋求夺情起复,既想保住权位,又能躲避士大夫的舆论谴责,而这又往往会成为党派之间党同伐异的导火索。
二
宋朝丁忧制度在实际执行中也有机动灵活之时,特别是在宋初,如咸平元年,“诏川峡、广南、福建路官丁忧,不得离任。既受代而丧制未毕者,许其终制。寻令川峡官除州军长史奏裁,余并许觧官[3]2933”。这是因为宋初川峡、广南、福建路官少缺多,官员不够用,因而朝廷普遍实行了这种关于这三路地方官员丁忧制度的灵活变通政策。
到了宋真宗朝,因为官员人数剧增,就有人针对上述变通过滥的情况,提出了要严格执行官员丁忧制度的主张。如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張廓言:“京朝官丁父母忧者,多因陈乞,与免持服。且忠孝恩义,士所执守,一悖于礼,其何能立。今执事盈庭,各务简易,况无金革之事,中外之官不阙,不可习以为例[3]2933”。对于那些有“折冲万里之才”、“捍卫封疆之能[4]2258”的武官,在其丁忧期间朝廷遇到军情紧急时会加以夺情起复。例如南宋初年的抗金名将岳飞,绍兴四年(1134),岳母姚氏去世,“甲辰伪齐将王威攻唐州,陷之。团练判官扈举臣、推官张从之皆死。乙巳诏湖北京西宣抚使岳飞丁母忧,已择日降制起复,缘见措置进兵渡江不可等待,令飞日下主管军马措置边事,不得辞免。飞再辞,上不许。诏飞速往措置调发,毋得少失机会。飞奉诏归屯[4]。”面对家国、忠孝的抉择,岳飞毅然舍小家为大家起复参与到抗敌斗争中去。再如在四川组织抗金的吴玠、吴璘兄弟,“始金人之入也,玠与璘以散卒数千驻(和尚)原上,朝问隔绝,人无固志,有谋劫玠兄弟北去者。玠知之,召诸将歃血盟,勉以忠义,将士皆感泣,愿为用。张浚录其功,承制拜明州观察使。居母丧,起复,兼陕西诸路都统制[3]11411”。岳飞和吴玠兄弟都是因为国家战时需要而实施的“金革夺情”。遇金革之事,武官起复是很正常的事情,不仅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反而大多会受到嘉奖,甚至加官进爵。
官高权重、担任要职的大臣,如宰相等为宋朝中央行政之中枢,皇帝之左膀右臂,遇父母丧而夺情起复者也不在少数;即便丁忧守制,往往需要再三请求,费尽周折。如历仕仁宗、英宗、神宗三朝的一代名相富弼,丁母忧,诏夺情。“己亥,宰臣富弼以母丧去位……帝虚位五起之,弼谓:‘此金革变礼,不可施于平世。'卒不从命。自此宰相多终丧者,由弼始也[3]10255”。富弼拒绝起复坚持丁忧的孝行得到了宋朝士人的称赞,“我朝大臣若富弼,一身佩社稷安危,进退系天下重轻,所谓国家重臣,不可一日无者也。起复之诏凡五遣使,弼以金革变礼不可用于平世,卒不从命,天下至今称焉[4]2257”。也为后人以其为榜样,反对大臣谋求起复提供了先例。
但也有一些大臣借夺情起复而贪恋权位。如南宋盛极一时的权相史弥远,“嘉定元年,迁知枢密院事,进奉化郡侯,兼参知政事,拜右丞相,兼枢密使,兼太子少傅,进开国公。丁母忧,归治葬……二年,以使者趣行急,乃就道,起复右丞相兼枢密使兼太子少师[3]12416”。太子对史弥远及其倚重,在其守丧时“太子请赐第行在,令就第持服,以便咨访[3]12418”,于是史弥元丁忧未满便被起复为右丞相兼枢密使、兼太子少师。这种夺情起复为官员合法逃避丁忧守丧提供了便利,其他官员也便上行下效。
三
丁忧制度给仕宦官员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是其在仕途上的3年停滞和其丁忧期满后的职务变动。就普遍情况而言,绝大多数遭逢“丁忧”的官员,都不太可能回到原岗位复职。解官3年,原官职已由他人顶替,丁忧期满的官员出任他职是常见之事。也有人因丁忧而错失升迁机会,如欧阳修的儿子在追忆乃父的事迹是所写:
南京素号要会,宾客往来无虚日,一失迎候,则议论蜂起。先公(按:指欧阳修)在南京,虽贵臣权要过者,待之如一。由是造为语言,达于朝廷。时陈丞相升之安抚京东,因令审察是非。陈公阴访之民间,得俚语谓公为照天蜡烛。还而奏之,上方欲召用,而公丁太夫人忧[5]。
欧阳修就因为“丁太夫人忧”而失去了一次被皇帝“召用”的机会。因此,有些官员便不愿意“丁忧”解官去职。
官员贪恋权位,不愿解官丁忧,最为典型做法有二②参见马国华的《从“哀毁”到“匿丧”—论古代官员对丁忧态度的变化》(发表于《三峡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该文认为从汉唐到宋朝,官员升迁由看重家世背景,而变为注重个人资历,从而导致了从宋代开始官员“匿丧”和谋求起复之风盛行。。首先是匿丧不报。宋初官僚“匿丧”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持服年月不计入资历,虽然宋仁宗后规定凡是按制度给假的“并理为在任”,并在其丁忧期间给予官员生活上的照顾,宋仁宗时规定“横行使及内臣昭宣使以上持服者,并全给料钱,节度使给其半,正任刺史以上给三分之一”[6]。神宗朝《元丰令》:“太中大夫以上丁忧解官,给旧官料钱[3]1747。”宋代给丁忧的高层官员提供了生活上的保障,但对于那些中下层的官员,在丁忧守丧期间他们不仅没有俸禄,也许家中的生计都有问题,而且守丧期间也会失去晋升机会,不能获取更多的利益,因此有一些官员贪图权势、利益,往往会做出有违伦理的“匿丧”行为。如谏官劾太常博士茹孝标“不发父丧,推勘踪迹不甚明白,遂降指挥,候服阕日未得与差遣。”后经上封者建言,才责太常博士茹孝标监光州盐酒税[7]3841仁宗庆历六年秋七月。太常博士茹孝标仅为正八品的小官,位居官僚的下层,一旦丁忧便没有俸禄,正常生活都可能极其困难,而且自己的仕途也会受到影响。因此,他才会铤而走险“匿丧”,结果却是事情败露,受到贬降。“新及第进士南宫觐,闻母之丧,匿不行服,得官娶妇,然后徐归,见在法寺议罪”[8]。可见“匿丧”行为一旦败露,匿丧者都会受到处罚,因此,通过匿丧来回避丁忧的宋代官员是极少数。
其次,在丁忧期间谋求起复则成为宋代官员回避或缩短丁忧时间的主要方式。前文国家遇金革之事会对武将进行起复,如岳飞、吴玠;对于朝中重臣也会夺情起复,如前文提到的富弼、史弥远,此外还有王黻起复为执政,陈宜中起复为宰相,贾似道起复为平章。至于地方上的中小官吏想起复,就要看朝中有没有权贵帮其说话了。如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张廓所言“京朝官丁父母忧者,多因陈乞,与免持服”[3]2933。奔走钻营以求起复形成风气,但事情又要做得谨慎,否则后果就比较严重。如庆历二年欧阳修奏疏中就提到:“臣近见丁忧人茹孝标,居父之丧,来入京邑,奔走权贵,营求起复。已为御史所弹”[8]。茹孝标的行为与丁忧制度相悖,与伦理道德相左,因此,一旦败露只会给自己的仕途带来灾难,甚至是牢狱之灾,其前途也就此毁于一旦。
四
宋代官员丁忧持服制度不仅关乎官员个人的黜陟迁转,而且往往引发官场的派系倾轧,导致官员群体内部此消彼长的行政人事变动。
例如王安石于熙宁年间推行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改革,遭到了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势力的强烈反对。在改革中,王安石启用一批支持改革的年轻官员,李定就是其中的一位。而李定在丁忧方面的问题就成了反变法派攻击变法派的良机,保守派抓住了李定在丁忧持服上违反礼制的行为,大肆进攻变法派,极力反对提拔他为御史里行,“李定匿所生母丧,不宜为御史,罢台事。”[3]10445史载:
御史陈荐疏:“(李)定顷为泾县主簿,闻庶母仇氏死,匿不为服。”诏下江东、淮、浙转运使问状,奏云:“定尝以父年老,求归侍养,不云持所生母服。”定自辩言,实不知为仇所生,故疑不敢服,而以侍养解官。曾公亮谓定当追行服,安石力主之,改为崇政殿说书。御史林旦、薛昌朝言,不宜以不孝之人居劝讲之地,并论安石,章六七上,安石又白罢两人。定亦不自安,蕲解职,以集贤校理、检正中书吏房、直舍人院同判太常寺。八年,加集贤殿修撰、知明州[3]10603。
李定作为变法派的得力官员,他的“匿丧”行为让保守势力抓住了打击变法派的把柄。在当时,这样的“匿丧”行为无疑使变法派在党派斗争中处于劣势。李定事件成了王安石变法期间党派斗争中的一件有影响的事。
起复也往往成为政治斗争的导火索。如宋理宗时,右丞相兼枢密使史嵩之结党营私、弄权误国,激起上下公愤。淳祐四年(1244年)九月,史嵩之因父丧解职守丧,但在其经营之下,未满三月,理宗便下诏起复,史嵩之则佯作推辞,理宗又亲书手诏,遣使臣催促起复。此事导致士论纷纷,“丞相史嵩之丁父忧,有诏起复,中外莫敢言,惟学校叩阍力争。”京师太学生、武学生、宗学生联名上书反对史嵩之起复。将作监徐元杰也上疏,“论史嵩之起复,宜许其举执政自代,”“帝不允,遂求去”,即宋理宗不同意,徐元杰甚至以辞职相抗争,“帝曰:‘经筵赖卿规益,何事引去耶?'”[3]831此后徐元杰又借经筵轮对“益申前议”,再加上多名官员也上疏或密奏反对史嵩之起复。总之,围绕史嵩之起复,理宗朝的士人和徐元杰等官员为一方,与支持史嵩之起复的几位台谏官之间掀起了一场政争。由于反对声浪不止,宋理宗最终认识到史嵩之为公议所不容,于是决定抛弃史嵩之,“未几,夜降御笔,黜四不才台谏,起复之命遂寝。元老旧徳次第收召”[3]12663。史嵩之从此在家闲居,13年后死去,而一度被他排挤的“元老旧德”则重返庙堂。
五
丁忧守制,实为凶礼之践行,不仅有期限之规定,而且必须遵循凶礼之礼节和凶礼禁忌之约束。“守丧”期间丁忧者在生活上有诸多禁忌,比如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不入公门,不娶妻纳妾,门庭不换旧符。丁忧期间若行为不端、有亏孝德,做出有悖礼义伦常行为的官员要受到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宋刑统》明确规定:诸居父母丧而嫁娶者徒3年,妾减三等;知道居丧而婚姻者,杖一百;娶妾杖七十。即居丧期间不准娶妻纳妾已经纳入了刑法禁止的范围,甚至与居丧者结婚的一方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如“工部侍郎毋守素免,坐居父昭裔丧纳妾”[7]197太祖乾德五年。又如熙宁年间“都官员外郎施邈特勒停,坐与故左藏库副使高允元妻林氏私通简札,约为婚,而林氏夫服未满,为夫弟高允怀所告。又御史林旦言其素行不修,会降法不当停,特行之”[7]5384神宗熙宁四年。
官员在丁忧期间若孝行卓著则会受到嘉奖,甚至获得升迁。“赐虞部员外郎李思恭帛五十匹、米三十斛。思恭持母丧邢州,而庐墓三年,州上其状,故赐之”[7]2757仁宗景祐二年。“赐太常博士任伯传钱五万,令梓州敦遣赴阙,与堂除差遣。伯传丁母忧,自京师徒步护丧归永泰县,庐墓三年,留乡里久之不起。御史朱处约为言,故有是命”[7]4476仁宗嘉祐二年。在以上材料中,仕宦官员破格升迁或受到奖赏的唯一理由就是其“丁忧”守丧期间的卓著孝行。甚至一般的平民百姓也有因“丁忧”孝行卓著而跻身官场的。如宋代资阳县民支渐“丧母庐墓,至孝感天……范祖禹奏乞优与旌奖以助孝治,诏以为资州助教[9]38-39。”“成都布衣罗居通丧亲庐墓,日诵佛书,有芝草生,甘露降,守臣表其事,于是以居通为延长县主簿”[7]267太祖开宝四年。在这里传统丁忧尽孝的伦理道德行为已经质变成了一种政治资本,成为拔擢升迁或仕途荣宠的门径或阶梯。
综上所述,可见丁忧制度对宋朝官员仕途的影响之巨,一方面,宋代的官员或因“匿丧”等不孝行为败露而受到处罚,另一方面或因“孝感于天”的行为受到褒奖。在丁忧制度的执行中尽管有“金革变礼”的夺情与起复,但多数官员还是不得不在守丧期间遭遇三年的官场停滞期。丁忧制度对宋代的党争也有重大的影响,反对派往往借丁忧制度将对立派官员逐出权力中心。总之,在“孝为百行之本,丧有三年之制”[3]2923的宋代,官员在“丁忧”时的行为表现对其仕途的影响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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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Infuence of Parent-Mourning System of Ofcials in Song Dynasty
DING Jian-jun,JIA Ya-fang
(Center for Studies of Song History,Hebei University,Baoding 071002,China)
The Parent-Mourning System means that when a parent of an ofcial died,the ofcial had to resign from his post and observe mourning for the parent;it was a“rite and law”system.During the Song Dynasty,which advocated the”flial piety”,the Parent-Mourning System had great infuence to the ofcial career.To ensu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the government in the Song Dynasty worked out strict specifcations in policy and law.Most ofcials then could consciously carry out the system and complete the 3-year mourning;those who behaved against the system to conceal the funerals for their own power,rank or salary would be criticized in the society and punished by the government;those who were faith in flial piety would be promoted or rewarded.The Parent-Mourning System sometimes served as a powerful weapon against political opponents in the party and political fghting in the Song Dynasty.
Song Dynasty;Parent-Mourning System;Ofcials;Ofcial Career
K2
:A
:1008-2395(2013)02-0031-04
2012-11-05
丁建军(1966-),男,历史学博士,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硕导,主要从事宋史研究;贾亚芳(1987-),女,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宋史研究。
基金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12YJA77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