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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模式的反思与探讨

2013-03-22鲁春晓

东岳论丛 2013年2期
关键词:产业化政府活动

鲁春晓

(潍坊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山东潍坊261061)

近年来,随着中国对传统文化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传承和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学术界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物质文化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多地体现与蕴涵着一个国家和民族所特有的精神品格、群体思维和文化意识,因此“非遗”是活态文化,更多地要依靠社会中人的有意识的保护与传承,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内,只有通过传承群体或者传承人的传承,“非遗”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和发展。近几年,随着国家的高度重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保护工作陆续开展,有效地挽救和传承了一批濒临灭绝的“非遗”,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遇到一个颇显尴尬的现实:在国家对“非遗”传承和保护工作力度加大的同时,“非遗”却呈现出消亡速度越来越快、消亡数量越来越多的趋势。这其中固然有“非遗”生存环境发生剧烈变化等原因,但“非遗”传承模式与当今社会的日益脱节也成为一个重要因素,如何重建适应当今社会现实情况的传承模式,已经成为关乎“非遗”发展和国家文化繁荣的重要课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传承模式的效用

中国长期处于自然经济状态下的农耕文化系统。“非遗”在农耕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中遵循着自身规律生存和发展,成为农耕文化的独特性的具体表现,反映的是农耕社会的生产生活和风俗习惯,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人文思想。与之相适应,“非遗”自然传承模式也在农耕社会和传统文化环境中自然形成和确认。自然传承模式的特点大体可概括为:以农耕社会和自然经济状态为主要依托,以“师徒相继”、“口传身授”为显著特点,以个体或群体接力式传承为主要方式。在相当长时期内,自然传承模式主要有以下功效:

1、在漫长的农耕文明发展史中,自然传承模式是“非遗”传承最主要,同时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和渠道。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实体依附性,“非遗”的传承更多地要依靠人的有意识的文化选择与保存,它依托于人的自身而存在,以形象、声音和技艺为表现手段,是传统文化中最脆弱的部分。正是由于“非遗”的传承对其原创主体所在民族、地域及其文化背景、社会环境有极大的依附性,因此“非遗”传承模式就显得极为重要。在农耕文化和自然经济模式大背景下,不可能出现较大规模的由官方主导的教习传承活动,民间自发产生的教习和传承活动无疑就成为“非遗”传承最主要的渠道。“非遗”自然传承模式以“师徒相继”、“口传身授”等特征为主,传承者或因文化习俗熏陶,或因追求经济利益,或出于个人兴趣和爱好,而自发、能动地进行传承活动。这种传承活动看似初级或原始,但从自然经济大背景的角度考虑,却无疑是最符合当时社会背景的主要传承途径。不仅如此,自然传承模式中教习活动规模不会很大,因此对传承者的遴选也显得相当严格。古代师徒技艺传授有一整套较为完善和严格的规矩和章程,对于徒弟的身世背景、个人品质、职业道德等都有严格的要求,这些严格的规则和章程无形中就会排除相当一部分意志不坚定、无恒心毅力的传承者,遴选出合格的传承者,从而确保“非遗”传承的顺利进行;而教授者亲力亲为、口传身授的教习特点又使得传承者可以得到精心的指导和传承,确保了教学效果和教习效果,因此,它又是比较有效的传播渠道。我国的自然经济和农耕文化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与之相适应,“非遗”自然传承模式在延续和保存“非遗”方面也长期、有效地起着重要作用。我国丰富的“非遗”能延续和传承至今,在很大程度上都得益于自然传承模式。

2、自然传承模式促进了传统文化的多样性和多元化。自然传承模式不仅仅是手工技能的传授,更是一种民间智慧的薪火相传。这种传承模式由于没有标准化的传授技巧和模式化的教授规则,因此对传承双方的配合、悟性、资质、才能都有着极高的要求,甚至是仅仅依靠个人的灵感和感悟教授和传承,传承者在其再创造、完善和传承过程中,也需要吸收和积累不同个体或群体的聪明才智、经验、创造力、技艺。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自然传承制度就形成了多种流派、多样风格和个性化“绝技”的传承特点,“非遗”中许多“绝技”、“绝活”和独创性工艺秘技都得益于此。以潍坊杨家埠年画生产工艺为例,其构图工序大体相仿,印制过程也基本雷同,但由于历代年画生产者在制画的过程中,不同流派的师徒传承,不同个体的言传身教,使得潍坊杨家埠年画在细节上各有特色,呈现出百花齐放、各有千秋的繁荣状态。正如乌丙安所说“许多神来之笔的绝艺,巧夺天工的绝技,鬼斧神工的绝活,往往都来自神秘莫测的传承活动中,这就是‘文化多样性’的原初根据”①。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传承模式的局限性

目前,我国“非遗”传承仍然以自然传承模式为主,虽然自然传承模式在传承“非遗”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暴露出了如下问题:

1、传承内在动力不足。“非遗”自然传承一般以自然人作为传承主体,农耕社会下的“非遗”的传承活动能够延续,固然有传承人兴趣的原因,但更多的是传承者所掌握的技艺和绝活能够成为安身立命的谋生手段。面对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一些“非遗”传承人所掌握的相关技艺、绝活,不仅不能为他们带来相关的回报,反倒要耗费他们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来维系传承活动,单纯从道德角度要求他们降低生活水平维系传承活动,不现实也不公平。传统造纸技艺代表性传承人黄保灵的境遇颇有普遍性和代表性:“每天起五更搭黄昏,十个钟头,做1800张纸,也不过60元钱的收入,三个孩子都上学,连学费都凑不够了”②。因此,面对这样的困境,相当一部分传承人为生活所迫不得已改行或者放弃了“非遗”的传承。另一方面,年轻一代“无人愿学”的局面日益严峻。“非遗”的传承有其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初学者不仅没有经济效益,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由于所掌握的技艺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价值得不到社会的认同等原因,大部分传承人在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方面成了弱势群体,面对传承人投入精力大、经济收入少、社会地位低等现实困难,很难有人尤其是年轻人愿意用数载甚至数十载来传承“非遗”,这无疑也是“非遗”大量消失的重要原因。

2、传承范围和影响力过于狭窄。我国的“非遗”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独创性的绝活和技艺,一方面囿于传统封建思想和习俗观念的束缚,传承人对传承的技艺严格保密,惠山泥塑传承人喻湘莲的心态颇有代表性“如果祖上传的绝活儿被许多人掌握,那已经失去了绝活儿'的意义”③。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非遗”属于谋生技艺的性质,传承人出于自身利益的原因,自然会坚持艺不外传的传统,“教会徒弟,饿死师傅”、“宁帮十吊钱,不把技来传”等谚语刻画了这种境况。这使得“非遗”传承活动被人为局限,传承范围被人为缩小,这就会导致两方面后果,一是某些“非遗”如绝活、绝技并没有广泛的传承群体,多是小范围传承或者单线传承,传承活动一旦因某种意外原因停止,就很难再继续传承,“非遗”也会从此失传。二是过窄的传承范围导致“非遗”影响力被人为局限。文化本质上希求社会的关注和了解,渴求被认可和被传播。只有让社会群体广泛的参与和体验,才能体现文化的价值,不能被广泛传播,不能被广泛参与的文化会逐步丧失生命力,终究会被社会淘汰。“非遗”要想融入当代社会,首先要被人们广泛的了解和感知,进而才能谈得上重视和保护。而自然传承模式过窄的影响范围无疑会限制人们对“非遗”的认知,“非遗”服务全体人民的功能也就无从发挥。

3、传承活动难以为继导致过于依赖政府扶持干预。现代社会中,“非遗”自然传承模式所遇到的种种挑战使其难以承受,不得已转向政府寻求政策和资金支持,这就陷入另一个误区,即“非遗”传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依赖政府,逐步丧失了“自我造血”能力,而政府的支持本质上属于外来干预力量,一旦出现干预力度不够或者过度干预的情况,“非遗”传承就会陷入困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自然传承模式过于依赖政府的行政认定和政策支持。实践已经证明,没有政府的引导和管理,“非遗”及其传承活动就很难得到有效保护。但是,但这种扶持是否会演变为过度干预,这也在学术界和实践中引起了一定的争论,如果政府无所不管、无所不帮,势必破坏“非遗”自然传承的文化规律,势必影响传承人传承的环境和传承群体的原有和谐。目前,我国实施的代表性传承人行政认定制度和相关扶持政策,在学术界和实践中已经引起了一些争论。如果政府过度干预“非遗”传承活动,势必会影响到“非遗”的民间性、真实性与原生性,从而使民俗变成“官俗”,从而走上以政府取代民间,以“官俗”取代“民俗”的歧路。

其次,自然传承模式过于依赖政府财政拨款和资金扶持。目前来看,世界各国一般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来维系传承活动,但资金短缺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也与不容忍现象一样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而这主要是因为缺乏保护这种遗产的资金”④,这说明资金短缺是世界性的难题。我国作为“非遗”数量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相关资金的支持更是难以做到面面俱到。更何况,“非遗”传承活动动辄数年甚至数十年,需要长期化、制度化的资金投入,就目前来看,我国许多地方连基本的普查工作经费尚且处于极度短缺之中,更谈不上后续的发掘、研究和传承资金。因此,如果传承活动全靠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既不现实也不合理。

三、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模式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不是少数个人或政府机构所能承载的。“政府‘办’文化不是主流,而应由社会或者经济组织来‘办’文化”⑤,这一思想也应该在“非遗”传承领域得到真正体现。从本质上讲,“非遗”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内能够流传至今,正是因为得到了社会群体认同和参与,在对自然传承模式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我们应该根据社会发展和时代变化,适时改革传承模式,建立起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社会化传承模式。笔者认为,社会化传承模式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产业化传承机制的建立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应该适时建立产业化传承机制。区别于自然传承制度以自然人为传承主体,产业化传承机制强调在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下,由企业作为开发主体和传承主体,将“非遗”作为基础资源并对其进行产业化开发和传承。目前,学术界对“非遗”能否产业化争论激烈,笔者认为,“非遗”来自于民间,也应该服务生活,走进群众,走产业化道路势在必行。但我国“非遗”门类众多,不是所有的“非遗”都适合产业化,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其进行分类整理,区分出适合产业化、部分适合产业化、不适合产业化等不同类别,对于适合产业化与部分适合产业化的“非遗”,应适时建立产业化传承机制。企业在“非遗”产业化传承的过程中,应坚持“一个主体,差异定位,分别运行,相互促进”的原则,使企业同时成为“非遗”原生态保护的平台和创新发展的平台,使传统手工技艺和现代工艺并行不悖,互补互益。“一个主体”是指坚持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将企业作为“非遗”保护与产业化开发的统一实施主体。在“非遗”产业化过程中,国家和政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产业化的具体实施者应该是以企业为主体。企业在产业化过程中既要做“非遗”产业化的利益获得者,也要做“非遗”传承和保护的责任承担者,由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将两项工作总体掌握,统筹兼顾,在政策、管理、资金等各方面将两项工作有机结合。“差异定位”是指传统手工艺生产的产品与产业化规模生产的产品在推向市场时一定要把握好不同的市场需求,运用差异化战略进行不同的市场销售定位。针对不同的消费人群和市场特点,对市场定位进行严格的细分。“分别运行”是指在坚持一个主体的前提下,着重将传统工艺的传承工作与产业化工作各自相对独立实施。一方面,企业要通过各种政策引导传统手工艺传承人按照“师徒相传”原则继承传统手工艺技艺,坚守历史传统和传统工艺,企业实施的传承工作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商业性介入和产业开发进行严格限制。另一方面,企业也应引入现代化规模生产模式,运用“非遗”资源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将产业化获得的经济效益进行合理的二次分配以反哺“非遗”传承和保护工作。“相互促进”,是指用传统手工技艺传承和运用现代科技的创新生产虽然分别实施,但却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互动,实现“非遗”保护工作与产业化工作的相互促进。与自然传承模式相比,产业化传承机制有以下特点:

1、产业化传承模式将“非遗”视为重要的经济资源。产业化传承的关键是在尊重“非遗”人文内涵与精神价值的基础上,充分挖掘“非遗”的经济价值,使其为企业生产提供有价值的技术和文化支持,并通过市场交换原则,使企业获得足够的经济回报和收益,一旦“非遗”被视为企业产业化发展中重要的宝贵资源,就会极大调动传承人及相关企业保护和传承“非遗”的积极性,“非遗”也能有效地融入现代生活,有效避免被抛弃、被遗忘的命运。

2、产业化传承以企业作为传承主体。企业出于市场竞争的考虑,会自觉主动地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引导传承人和内部员工从利于产业化的角度对“非遗”进行发掘和改进,并根据传承人或者内部员工对“非遗”传承和发掘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回报和精神奖励。“非遗”传承人贡献出自己掌握的“绝活”和独门工艺技巧,为相关企业的产业化发展贡献力量,自然应根据贡献大小,一定程度上分享企业产业化的利益。这必然会刺激他们的积极性,在企业激励机制的影响下,员工之间会互相交流、共同提高技能,企业可以在此基础上,对诸多传统工序从利于产业化的角度进行合理取舍和优化,形成标准的技术参数并将其保存,因而不会出现“技不外传”、“人亡技息”等传统传承模式的弊端。为了再生产的需要,企业也会主动完善相关的政策,为传承人传承带徒、技艺发掘、产品开发等创造有利条件,传承人也乐于安心从事传承与发掘等工作。

3、产业化传承能够有效地扩大“非遗”的影响力和影响范围。“非遗”的影响力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展示,一种是直接对“非遗”本身进行直观的演示和弘扬,一种是将其固化为物质产品推向市场,间接对“非遗”进行宣传和弘扬。由于前者受时间性、空间性等方面限制较大,后者的展示方式成为最主要的方式。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以个人或小作坊生产为主的生产模式无法达到产业化的要求,不论从社会影响还是经济效益都无法维持社会化再生产的要求。而产业化传承模式以企业作为传承主体,科技的进步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使产业化传承成为可能,物质产品可以通过市场源源不断进入更广泛的消费者手里,有效地扩大影响力的受众范围,使民众在潜移默化中加深对“非遗”的认知和了解。

(二)传承资金来源多元化制度和反哺机制的建立

资金制度化、规范化的投入是“非遗”传承活动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非遗”发掘、整理、研究、传承等活动高度依赖政府行政拨款,这导致我国“非遗”传承资金来源不足,捉襟见肘,“实践已经证明,把文化投资看作一种完全由行政垄断和政府投资来承担的行为,不但效率非常低,而且事实上政府也无法承担巨额费用,其要害是投资主体完全背离市场的定位,无法达到投资回报的基本要求”⑥。因此,国家应该实行传承资金来源多元化制度。首先,国家应该建立系统化、制度化的传承资金投入机制,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的塔形非物质文化传承活动投入体系,并逐步建立一套与财政增长相挂钩的传承资金投入机制,以确保传承活动顺利进行。其次,各级政府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大力发展和建立专项的“非遗”投资基金,对于“非遗”中经济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门类,应尽快设立“非遗”产业化基金予以扶持。基金应由各级政府注资引导,着力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非遗”的开发和传承活动。再次,国家应通过政策示范和引导,使社会资金进入“非遗”产业化领域,为“非遗”开发和传承提供资金。就目前来看,社会资本进入“非遗”产业领域规模仍然偏小,没有形成规模优势和政策氛围,在政策允许的合理范围内,国家应该继续降低社会资本进入门槛,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政策支持。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IPO进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证券市场融资发展,鼓励风险基金投资机构大力开发支持“非遗”产业,通过政策引导国内外资本参与“非遗”产业化和传承活动,逐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实现“非遗”产业领域对国内外资本全方位、全过程开放。同时,国家也应该尽快确立“非遗”的反哺机制,对相关企业在创业初期进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优惠,同时,对已经获得产业化效益的企业,收取合理的收益税,用这部分税收支持全社会“非遗”的传承活动。

(三)政府扶持机制的改革

如前文所述,政府的引导和管理对于“非遗”有着重要意义,就目前来看,政府应着重于为“非遗”传承营造良好的宏观政策氛围,主要应从下几方面入手:

1、宏观法律政策的指导。在新形势下,要保障“非遗”的传承顺利进行,就需要国家首先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保护体系,形成自上而下、统一配套的法律保障体系支持“非遗”传承,规范化、制度化确定传承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切实确保传承活动的规范、顺利进行。其次,“非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体现为智力劳动财产,明显涉及到传承人的个人权利和个体利益。因此对“非遗”的立法保护模式上,也应该构建公法与私法相结合、行政保护与民事保护并重的法律保护体系,切实重视“非遗”传承人的相关权利,保护其传承积极性。

2、政策兜底原则的完善。如前文所述,“非遗”门类众多,对于适合产业化的“非遗”,国家应该鼓励其进行产业化开发和产业化传承,对此类“非遗”传承人权益的保障,应采用“政府兜底,参与方回报”的模式。“政府兜底”是指各级政府应为传承人传承活动提供最基本的扶持,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对生活有困难的传承人发放一定补贴。“参与方回报”是指如果“非遗”传承人掌握的相关技能对企业产业化做出贡献,那么根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应由企业对传承人进行回报或奖励。国家应督促和引导相关企业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奖励标准,以切实保护好传承人的正当权益。而对于那些不适合开发的、濒临灭绝的“非遗”,国家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应该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为“非遗”传承人提供较为全方位的经济生活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同时,也要对其传承活动提出与之相适应的传承要求和传承规范,确保传承活动顺利进行。

3、传承人培养制度的健全。“非遗”作为活态文化,对传承人有很高要求。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积极实施人才培养和人才储备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非遗”传承的宣传和引导力度。不断提高群众的保护自觉性与主动性,吸引更多的人才投入到“非遗”传承活动。“非遗”的传承也依赖于政府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重视和引导。因此国家有必要建立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体系,聘请专家和学者进行系统的培训,以加强其对“非遗”传承的认知并提高其宏观管理能力。同时,还应加快建立“非遗”人才市场等基础性设施建设,为人才和企业搭建交流平台,使相关人才能够合理、顺畅、有序的流动,也有利于“非遗”传承的顺利进行。

(四)社会参与机制的完善

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高度社会化,自由市场的自发调节弱点逐步显现。世界各国普遍意识到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性,各国纷纷加强了政府权利,扩张政府职能,导致了政府治理公共事物范畴的逐步扩大,国家治理公共事务成为了必然趋势。但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这一趋势有所扭转,因为政府万能论在实践中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这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机构编制有限,政府机构的增长远远比不上公共事务的增长幅度,导致政府工作压力过大,也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另一方面是由于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和单方性,在处理公共事务时显得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在一些公共事务上容易引起社会的对抗而束手无策,因此出现了对政府包办公共事务弊端的反思。社会各界普遍意识到公共事物不能简单地由政府包办,还应重视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重要性。我国“非遗”起源和繁荣于民间,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更贴近民间和群众,因此理应成为承担“非遗”保护和产业化重任的生力军。正是基于上述认知,我国“非遗”保护原则就有关于“社会参与”的重要论述。目前,我国各社会团体参与“非遗”保护与传承已经初见成效。在此基础上,我国应该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动员包括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民间协会、社会大众等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到传承活动中,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真正做到社会公众依法、主动、自愿参与“非遗”传承,在“非遗”传承活动中,应该广泛吸纳全社会意见,做到集思广益,各施所长,鼓励社会团体通过科研、宣讲、科普等方式向社会和群众提供公共服务,以更好地实现“非遗”传承和弘扬的重任。

[注释]

①乌丙安:《带徒传艺——保护民间艺术遗产的关键》,《美术观察》,2007年11月刊。

②韩征:《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创新——探访大隗传统手工造纸工艺有感》,《美与时代》,2009年第1期。

③杨薇:《非物质文化遗产泥塑:古老艺术的现代出路》,《银川晚报》,2009年10月13日。

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前言,2003年10月17日。

⑤郑成文:《论文化事业的市场化和制度化转换》,《经济研究参考》,1999年第31期。

⑥石杰,司志浩:《文化创意产业概论》,北京:海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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