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父母教育权的现实边界:基于“在家上学”的探讨
2013-03-21郑觅
郑 觅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北京100872)
父母教育权源于父母与子女的亲缘关系。作为子女,因为在行为能力上处于弱势而对父母有着天然的信任与依赖,作为父母,则有为了子女的善而对其教养和抚育的天性。父母对子女的这种自然权利称为亲权,父母教育权就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由于亲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所以广义上,父母教育权的内容不仅包含父母对子女教育的权利,还包括父母对子女教育的义务。随着现代国家对教育的全面介入,父母教育权的发生场景转移至国家施行并主导的教育领域中,所以在狭义上,父母教育权强调父母在子女教育上相对于国家所拥有的权利。本文的“父母教育权”是指狭义的父母教育权。学界通常将父母教育权的内容划分为选择权、参与权和拒绝权。选择权是指父母为子女选择学校的权利(在某些国家还包括选择在家教育的权利),参与权是指父母有知晓子女的学校教育情况并对学校教育发表意见的权利,拒绝权是指父母可以基于自己的哲学和宗教信仰拒绝某种特定课程的权利,一般都与宗教和性教育课程相关[1]114。
国家通过学校教育保证了义务教育的基本普及,在此基础上,随着一些父母对子女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及对各种教育理念的接收和学习,他们对子女的个性化发展越来越关注。一些家长认为,父母在实施儿童个性化教育方面将比学校更有优势,他们也更加认识到父母在子女教育中所起的作用,因此,他们用各种实际行动将父母教育权运用到现实中来,而由于现实的复杂性,父母教育权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问题,与此相关的突出问题就包括“在家上学”这一现象。
一、我国“在家上学”的发展特征
“在家上学”是指父母在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不送子女去公立或私立学校上学,而是选择在家对其进行教育。这一现象在我国近些年刚刚兴起,而在美国已有近50年的发展历史,在英国等欧洲国家也有较长时间的历史。“在家上学”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征。
1.“在家上学”呈现多种目的和形式。基于不同的原因,例如对子女身心个性化发展的关注、对当前学校办学质量的不满、受西方教育理念的影响等,父母为子女选择“在家上学”呈现出多种目的。一些具备良好经济条件和较高学识的父母希望通过对子女实施个性化教育,更好地促进子女的身心发展;一些父母希望通过为子女在家营造一个轻松愉悦的学习氛围来减轻子女面临的考试升学等压力;一些父母认为自己的教育理念要优于学校教育,他们希望通过“在家上学”实践自己的教育理念;还有一些父母为子女做好了出国留学的规划,学校教育对于这部分家长来说成为了不必要的选择;同时,也有少数父母以“在家上学”为幌子不履行对子女教育的义务。基于不同的目的,“在家上学”也呈现出各种不同的形式:有的父母自行选择教育内容并在家中对自己的子女进行有计划的教学;有的父母除了自己承担一部分教学任务外,还聘请家教到家中给子女授课,基本的教学内容参照学校教育的体系;有些父母基于共同的教育理念将子女集中在一起,以私塾的形式进行教学;还有一些父母通过游学或网络学校的形式对子女实施教育。可见“在家上学”并不仅仅指在家中进行教育,而是由一系列形式和活动构成的与学校教育不同的教育模式。在我国,“在家上学”已从个别现象发展成为了初具规模的一个群体,并自发以地区内和地区间网络联盟及线下活动的方式进行交流和探讨①详见在家上学联盟网站http://www.bsxlm.com/portal.php.。
2.“在家上学”的合法性模糊。作为协助儿童实现其基本权②《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父母,其教育选择自由是受《宪法》保障的。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进一步明确了父母教育权的法律地位。“在家上学”理论上是父母行使教育选择权的体现,但它是否构成教育选择权的实质内容之一,这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既未明确界定也未被排除,因此其合法性受到了广泛的争议。议论的焦点集中在:“在家上学”是否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中有关“适龄儿童和少年的父母必须使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教育”的规定③《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为保证全民性的现代教育规模,并保证现代社会成员教育程度的普遍价值而实施的与国家发展目标相一致的教育[2],它通过学校教育系统(主要是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来实现,并带有强制性。“在家上学”在我国并不属于学校系统范畴之内,而它是否是一种办学形式尚存在着争议,就目前我国“在家上学”的发展现状,无论从规模、管理方式、评价体系来看,大多数“在家上学”还算不上一种“办学”形式,也尚不能与西方某些国家的“家庭学校”等同,它还停留在一些家庭的探索与实践中,并没有较为一致的规范。因此,我国目前的“在家上学”与民办教育(即私立学校)是不能等同的,从这个角度看,“在家上学”在我国《义务教育法》中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家上学”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得到法律认可,很多父母对子女实施的在家教育却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审订内容,甚至他们对子女的教育更灵活、更有针对性地促进了其个性的发展,这些“在家上学”形式并未从本质上违反义务教育的精神,相反,它体现了父母对子女教育的一种积极主动的关注和参与,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义务教育根本目标的实现。
3.“在家上学”的合理性具有争议。“在家上学”的兴起对受教育者、学校教育体系以及社会人才培养等方面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其中对受教育者的影响是最为深远的,它直接关系到儿童在基础教育关键阶段的全面发展,并关系到儿童的未来。正是因为这一阶段的教育对儿童成长的重要性,“在家上学”受到了极大的关注,许多人对其合理性提出质疑,并就“在家上学”是否能有效监督及测评学习效果、家长是否有能力承担子女的教学任务、在家教育是否能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在家上学”对儿童的社会化的影响。一些质疑表明,“在家上学”无法让儿童接触到社会组织形式(学校就是一种与社会组织形式一致的教育组织形式)所传递的规则意识和集体意识,由于缺乏与同龄人的接触,儿童缺失了对社会角色学习和体验的过程,同时社会交往能力也得不到加强。虽然这样的质疑声很强烈,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确凿的研究结果证明“在家上学”儿童的社会化程度会低于其他同龄儿童。正是因为“社会化”对于儿童的重要性,很多“在家上学”的家长会格外关注子女这方面的发展,他们通过丰富教学形式,例如很多家庭通过带子女亲近大自然,参加兴趣班及一些公益活动,与不同年龄层次的人交流等多种形式丰富教学内容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使得“在家上学”儿童往往在社会化方面表现不凡。与之相对的学校教育是一种建构的教育环境,即一种根据培养人的目的而建构起来的组织环境[3],它所设置的社会化场景也是在国家主导下发生,这种社会化只是个人社会化过程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因此,人们普遍关注的“儿童社会化”问题与一个独立完整意义上的个体所经历的整个社会化过程是有所差别的,因此,人们对儿童社会化的问题很难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
二、“在家上学”存在的问题
“在家上学”在我国已不是个别现象,而是以不断增长的趋势形成了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群体①据在家上学实践者介绍。截至目前尚没有官方统计数据。。虽然对“在家上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讨论尚未停歇,但这一教育形式的存在已成为事实,有大量的儿童正在接受着这种形式的教育。本文认为,虽然“在家上学”目前尚未在我国法律与政策中有明确的定位,尚处于一种“放空”状态,但是这批正在接受在家上学的儿童的教育问题同样应该受到关注。他们的受教育权是否得到了保障、是否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在家上学的过程中存在什么困难等都是值得社会关切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了解这些儿童的家长在实施在家上学的过程中是如何有效行使父母教育权的,这里面值得探讨的问题是:(1)父母为子女选择受教育形式是父母教育权的体现,但行使这项权利的最终目的是子女的长远发展。那么在实施在家上学的过程中,父母自身的意愿是否会对子女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呢?即父母教育权的行使是否能确保儿童的根本权益?(2)父母为子女选择受教育形式主要是父母教育权中选择权的体现,除此之外,父母教育权还包括父母对子女教育的参与权(主要指参与学校教育,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是不是父母选择在家教育子女就不必履行参与学校教育的义务?父母教育选择权与参与权之间有何种联系?(3)随着儿童权利的发展和完善,维护儿童的根本利益已经成为了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国家已成为了儿童权利的最高监护人。那么,国家在教育事项上的公权力与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权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对上述问题的解答将进一步明晰父母教育权的现实边界,即针对“在家上学”,父母教育权如何处理好与儿童根本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父母选择权与参与权的关系,如何协调与国家教育公权力的关系等。
三、父母教育权的现实边界
1.以实现儿童根本利益为原则。儿童在什么年龄接受何种形式的教育直接影响到其根本权益的实现,因为儿童所受教育的水平和质量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现代意义上的父母教育权是基于协助未成年子女实现基本的受教育权利而产生,它具有完全的利他性,其行使需为子女的利益为之,而不是为了父母自己的利益。父母教育权虽然只在子女未成年阶段具有法律效力,但父母在此期间对子女进行的任何形式的教育都将对子女未来的发展产生长远影响。基于父母教育权这样的特性,父母在合法行使权利时要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之,同时,父母教育权面对儿童根本利益时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在合法限度内行使不得损害儿童的合法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部专门规定儿童受教育权的重要人权公约,它突出了儿童在受教育过程中的权利主体地位,并确立了不歧视原则、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儿童的生命权及生存与发展原则、尊重儿童的意见原则等四项儿童权利保护的普遍性原则。这四项原则同时也可以作为父母教育权的实施原则,它所传递给父母的核心理念是:儿童应该在相对平等的环境中成长;当父母的选择自由与儿童的最大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应当以儿童利益为先;儿童除了在健康发育、获得呵护、体验道德美德、习得生存知识和技能等方面享有权益外,还应在心理、情绪、认识、文化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对待儿童的意见应该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考虑。
为了保护儿童的根本利益,父母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做出决定的时候应该慎重。一些父母单纯因为对公共教育失范的抗拒而为子女作出“在家上学”的选择,他们可能对“在家上学”的可行性没有进行充分论证,例如是否有能力提供给子女所需要的教育,是否为子女广泛接触和体验多种生活方式、兴趣爱好、价值观念等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是否能够有效评估子女的学习效果等,如果没有充分的论证和准备而轻易选择“在家上学”,这对孩子的长远发展是不负责任的。父母基于“亲权”有优先决定未成年子女教育的权利,但他们所作出的选择和决定应该得到社会各界的合理建议,他们没有理由以对子女负有的道德责任而反对其他方干预,父母应该配合教育学家、心理学家、公共教育机构等对儿童的选择进行合理的规划。如果父母能在公共教育体系良性运转的前提下,以儿童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对教育权的行使为儿童提供多元化的教育内容,并结合儿童自身特点对其进行个别的、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则将更好地促进儿童个性特征的发展。
2.父母教育选择权与参与权相结合。父母的教育选择权与教育参与权共同构成了父母教育权的实质性内容。父母的教育选择权源于父母的教育自由,即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基本受教育权利而享有的为子女选择教育的自由。父母的教育参与权是作为父母出让给公共教育的权利的补充。随着国家义务教育的普遍推行,父母将对子女的部分教育权委托给了学校,而学校教育对于个体的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局限,需要父母积极配合参与学校教育,从而更好地实现每一个儿童的全面发展。父母对学校教育的参与包括对学校教育内容影响权、异议权、知情权及隐私保障权等。学界认为,父母不仅基于亲权享有对子女的教育权,而且作为子女利益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在学校主张其参与权[1]132。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制度规范来指导父母参与学校的教育,父母对学校教育的参与程度及规范性基本上取决于学校的校规、领导风格或某些家长的积极作为,这也导致不同学校的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形式和程度差异很大。现阶段大多数父母或对学校教育采取被动的、配合的态度,或对学校教育持完全的反对态度,而缺乏对学校教育的积极参与,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缺乏相关的具体法律明确父母教育参与权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也与父母的沟通和参与意识不强有关。
“在家上学”不仅是父母教育选择权的体现,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父母教育参与权缺失的一种体现。不乏一些父母怀着正式参与学校管理、决策与评价学生事务的愿望,但难以寻求有效的途径,继而放弃了学校教育,还有一些父母在发现学校教育的一些问题时,没有与学校进行有效沟通和协商,直接采取回避学校教育的态度,这对于促进学校教育制度的改革、促成父母教育权的有效实现都是不利的。
3.父母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的平衡与协调。当代社会,人们普遍承认,儿童的教育不仅是父母的权利和神圣义务,也是国家的职能,两者都必须为儿童的最大利益尽责。父母是子女的当然监护人,父母教育权的行使不仅应受法律保护,还应该受到国家的监督。但随着儿童权利的发展和完善,国家以合理的方式维护儿童的权利已经成为了世界潮流,国家成为了儿童权利的最高监护人,因此,国家应发挥在教育事项上的公权力,以保护的名义深入地介入父母教育权,父母教育权也应该为国家教育权保留一定的空间,与其寻求一种平衡与协调。
于国家而言,首先要积极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化。公共教育资源分配严重不均衡是导致一些父母对学校教育不满的主要原因,为创造一个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环境,国家应该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各学校之间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从而建立起一个令绝大多数儿童都能获得系统教育的底线标准。其次,国家应该鼓励多元化的办学模式。一些学校整齐划一的培养模式和“千校一面”的办学风格是导致父母对孩子在家教育、进行个别指导的动因,为了充分发展儿童的个性特征,国家应该鼓励多种办学模式的发展,真正实现素质教育的基本目标。再次,国家应该为“在家上学”提供政策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评估。国家应明确规定父母参与公共教育的具体权利,逐渐在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为父母参与学校教育提供多种渠道和途径,同时,国家应配合父母规范和改善“在家上学”,并对“在家上学”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与此同时,父母也应该与国家公共教育寻求一种积极合作的关系。当子女在学校接受教育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时,父母应充分行使教育权,主动与学校沟通,积极寻求改善和解决问题的途径。当父母为子女做好“在家上学”的准备时,也要适当接受相关公共部门的建议和监督,并积极争取公共部门的政策支持及协助。父母与国家在对子女的教育问题上,并不应该形成相互对峙的“冷战”状态,而是应共同为儿童的最大利益寻求积极的、理智的合作方式。
“在家上学”这种新的教育形式将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视角来关注儿童的利益,并重新审视和解读父母教育权。父母在行使教育权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运用对学校教育的参与权,对学校的教育决策或政府的教育政策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与公共教育体系形成一种良性合作关系,促进公共教育的不断完善。国家要解决的首要教育问题是对公共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在此基础上,还应在公共教育系统内部实现办学模式的多元化,并深入介入父母教育权,为条件具备、发展成熟的“在家上学”形式提供相应的组织支持与政策保障。总之,以儿童利益为本的教育发展有赖于父母、国家、社会等方面所进行的持续的探讨与合作。
[1]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114.
[2]秦惠民.走入教育法制的深处——论教育权的演变[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184-185.
[3]谢维和.教育活动的社会学分析——一种教育社会学的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