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庸文化思想与司法正义研究
2013-03-19衣仁翠
衣仁翠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科部,广西桂林541004)
中庸文化思想与司法正义研究
衣仁翠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科部,广西桂林541004)
中庸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官的司法水平是保证司法正义的前提和基础,该文从中庸思想对法官人格素质的影响和中庸思想对法官在司法判决中的方法论进行了研究,以商榷中庸思想对实现司法正义的意义。
中庸文化思想;法官;素养;司法正义
司法裁决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是保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而司法裁决要实现公平和正义首先依赖的就是法官的司法素养,因此,哈耶尼说“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1]那么,中庸思想对法官的司法素养有那些影响?笔者在本文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便使中国传统的中庸文化思想能对司法正义产生更大的影响。
一、中庸思想与司法正义的涵义及其勾联
中庸文化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的精华,在历史上它经历了被否定被歪曲的过程。特别是近百年来因人们对它表面化的理解而备受冷落,这种冷落使中庸文化思想既没有被人们正确认知更没有在世界范围内被人们广泛而深入地传播,致使人类在现代化的道路上危机频发,自我与自我、自我与他人、自我与社会、国家与国家之间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音符。法官作为公平和正义的象征,应深悟中庸文化思想的精髓,提高法官的司法素养,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那么,怎样理解中庸思想,怎样理解司法公正,它们的切合点在那里?我们进行具体的追寻。
(一)对中庸文化思想的几种理解
近百年来,人们对中庸文化思想有以下几种错误的理解:第一种错误观念将中庸文化思想当作折中主义,不偏不倚,走中间路线,平庸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的思想;第二种错误的观念是将中庸文化思想和“好人”主义、妥协主义联系在一起,甚至是一种处世圆滑的无原则主义。混淆是非,和稀泥的处事方式,是无原则的调和和伪善。
以上是百年来人们对中庸思想两种基本的错误认识,那么对中庸文化思想正确的认识应该是什么呢?有些学者认为:中庸文化思想应该是人们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实践中,能够正确把握事物本质,处理事情既不能达不到也不能过分,使经过处理的事情一定能够和谐平稳。学者李泽厚认为“‘中庸’者,实用理性也。它着重在平常生活实践中建立人间正道和不朽理则。”[2]有些学者认为:中庸文化思想是恰到好处和因时变革。综合上述,笔者认为中庸文化思想是:人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实践中,能够把握事物的各种关系和本质,并能够恰到好处地处理,既不能不及也不能过之,既不能僵化也不能随意,最终实现事物各种关系的和谐平衡。
(二)对司法正义理解
司法正义是提高法官司法素养的最终目的,那么,什么是“司法正义”?中外很多学者有自己不同的理解。杨一平认为,“司法正义反映了各方主体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则矫正业已发生的不公或伤害而形成的价值关系。”[3]哈特认为“司法正义的最简单形式,不过是坚持所有不同的人都必须使用同样的一般化规则,不因偏见、利益或态度而有所偏倚。”[4]综合上述,笔者认为司法正义是参与法律的各方主体,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公正无偏地实现人们对真善美的追求。
(三)中庸文化思想与司法正义在理念上的勾联
中庸文化思想与司法正义具有人类精神内在的沟通性。柏拉图曾提出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5]。而其中的“和谐”恰恰就是中庸文化思想的核心和其追求的最终目的,要求人们在处理社会有机体的各个部分时既不伤人,也不伤己,更加不能伤害社会和大自然。亚里士多德则在自己的思想政治体系里将正义思想与中庸思想作了深入的分析。“在《政治学》中将正义理解为城邦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基础,是城邦国家‘为政的准绳’而社会正义更多的时候体现为分配正义,这种社会分配形式在亚里士多德眼里是有所特指,即指向利益群体间的的利益分配模式。”[6]他认为在中道中才能寻求法律的正义,并且认为“中庸在过度和不及之间,在两种恶事之间。在感受和行为中都有不及和超越应有的限度,德行则寻求和选择中间。所以,不论就实体而论,还是就其所是的原理而论,德行就是中间性,中庸是最高的善和极端的美。”[7]
在普通民众的观念里法律正义等同于司法正义,因为司法正义使法律正义有了实际的表现形式,使普通民众能够直接感受到。可见,司法正义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法官作为法律正义的实现者,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的实践者,如果不能公正无偏地运用法律那么社会对法律的权威就会产生动摇,而这种动摇所产生的恶劣影响将是深远的。就像培根所说的“犯罪虽然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8]而在“中庸”中寻找法律的正义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思想基础。正如数学家毕达哥拉斯在他的《金言》中说“一切事情,中庸是最好的。”但这种最好的中庸并不是那么好把握的,它要求法官能够拨开遮盖事物真相的迷雾,面对复杂的真相精确地把握好处理事情的分寸,最后,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中庸文化思想和法官的职业素养与司法正义
法官的公正性、中立性是普通百姓对司法正义的最终期待,也是司法正义的内在要求,其可以直接满足普通民众对正义的追求,因此人们对法官公正无偏的形象定位就决定了司法是否公平正义。法官的公正无偏的形象是通过法官的职业素养树立起来的,而法官的职业素养不只是法官对法律规范的明晰和贯通,还要求法官有正确的法律思维,而法律正确思维是建立在深厚的人文思想上。
中庸文化思想是传统儒家判断他人和加强自我修养的方法和标准,应该是法官职业人格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该从法官心理结构中透出来的思想观念和价值体系。那么,法官怎样使中庸文化思想成为自己职业思想体系的一种深刻蕴涵,就必须厘清中庸思想的一些基本的精神。
法官的职业素养要求法官能够廉洁自律,要求法官能够在外部无监督的情况下,面对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约束自我,经得起诱惑。而中庸之道也饱含了中国传统的廉洁自律思想,强调通过约束自己、提升自己,通过艰难的人生修炼达到公正无偏的人生境界,其恰恰契合了法官廉洁自律职业素养的要求。
中庸文化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哲学思想,是基于人基本的情感感知处理世间万物的,是立于两者之间公正合理地维护他人之利益,维护社会公正秩序的。对中庸思想的深刻理解和践行影响着法官的个体修为,并可以使中国文化的和合精神在中国现在的法律文化中得到延伸。因为法律事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官更要深刻领会中庸文化思想的包容性,在有序、适度、合律、和谐中获得解决法律实务的灵魂。
法律是用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平衡,而中庸文化思想是最讲究平衡的,中庸文化思想的“不偏不倚”是质的公平和正义,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人自身、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使人生环境处于平衡状态,促进全人类自然和平发展。中庸文化思想反对极端,因为极端的破坏性很大,它容易产生偏激和专横,偏激和专横是违反自然规律和秩序的,最终将产生不可收拾的后果,因而,偏激和专横也是法律精神所不容许的。法官作为一个居中的裁判者,公正无偏的职业素养将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赖。
中庸文化思想强调的是“上不冤天,下不尤人”,是强调人对责任的担当。法官是司法正义的核心,对双方当事人保持同样的责任和关怀,他们通常是社会责任的担当者,没有责任心是很难做一个好法官的。责任意识是法官的职业之本。作为一个法官要对法律负责,要对当事人负责,要对事实真相负责,更要对公平正义负责,并在责任的担当中感受职业的神圣。中庸思想要求人们所修所养的就是这样的责任。
中庸文化思想注重将个人的文化思想修养运用到工作实践中,重视知行合一,“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是中庸文化思想的核心,也是法官职业素养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渊博的学识,精细的思考,高明的判断,法官必须通过日常的审案才能将其运用到职业实践中,并在实践中获得法意的维度。
中庸文化思想要求人与时俱进,按时代的规范和原则做。法律是为时代的发展提供服务的,但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不能朝令夕改,这就要求法官在法律的适用上能尽量地做到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能够与时俱进,妥善解决好各种法律事务。
三、中庸思想在司法判决中的方法论意义
司法结论的得出是多种法律方法的运用。中庸文化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蕴涵了很多合理的因素,法官如果能将消化吸收,其不仅能够提高法官的人格素质,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对法官的断案提供方法论的意义。
(一)中庸文化思想方法和司法正义的公信力
对普通民众而言,传统文化对他们的影响在很多情况下比法律对他们的影响大得多,在司法正义中,法官如果能够导入中庸文化思想的精髓,并使中庸文化思想通俗化,使法律正义能够与传统文化思想的正义对接,以增强司法裁决的合理性与公信力,真正实现司法的正义。
中庸文化思想是儒家对自我和他人的要求,也是儒家处理事务的基本原则。既可以作为法官提高自我人格素养的学习准则,也可以将其作为法律方法论引入司法裁决中。这是因为中庸文化思想的人性化和它作为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地沟通法律与社会生活的隔阂,赋予法律以生活意义,最终使司法裁决在合法性的基础上注入人性的光芒,以增强司法裁决的可接受性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
(二)因时变革的中庸文化思想和司法正义
首先,立法者是当下社会的体验者,不是未来社会的体验者。所以,立法者所立之法只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下社会的需要,而对未来社会则是不确定的。而法律不可以朝令夕改,一方面其可能无限增加立法成本,另一方面其可能引起法律的不稳定,因而引起法律的不稳定。这就需要法律适用者在司法实践中因时变革,这样既能保全法的稳定性也能使法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要。作为法律适用者如能在自由裁量权里实现法的因时变革,就要真正理解中国传统文化里的中庸之道及其真正的品格。
其次,必须明白立法者是有理性的,是关注全局的,是有反映全社会的利益、愿望与要求的追求的,但立法者对社会主体的利益、愿望与要求的感受不可能完全正确,因而不可能彻底代表和反映所有社会主体的利益、愿望和要求。立法者掌握的社会信息是有限的,一方面社会信息复杂多变而不易掌握,另一方面立法者掌握的信息之外还有其他未知的信息,这也是立法有限性的一个原因。而法律的适用者要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就要把握法律精神内核,结合中庸之道的恰当适中和因时变革,作出正确的判决。
既然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是社会主体愿望的一种体现,如果立法者因为对社会主体愿望感受不够和对社会主体愿望信息掌握不全,引起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与社会主体行为不完全一致,从而影响法律的权威,这就需要法官能够秉承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用恰到好处的中庸方法,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因时变革是中庸之道的一个重要方法论原则。而“实际上,法律作为成长的有机体,必须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并在变化中求其成长。否则,它将陷于僵化而无法适应社会需要。”[9]“而适应社会变迁的实际和需要的最佳方法无疑是增加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通过判例来实现。”[9]在这里法律适用主体承担一定司法解释的责任。在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法律适用者既要坚持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也要因时变革,这种因时变革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庸之道的价值追求,法律的适用者只有深悟其中的价值内涵,才能准确地把握和适用。
为了实现法律意图的生命和力量,法律适用者一般会根据社会变化作出变通的解释,以使时势和公义保持一致。但必须确认的是法律适用者对法律作出解释时肯定伴有价值判断,而这种价值判断的客观性和合理性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通过客观的事实、法律精神的本质以及对历史方向的把握,而这一些都概括在传统文化的中庸之道里,是中庸之道的核心。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授予法律适用者在特定情景下,根据法律的基本精神对法律给予的解释,以满足裁判的需要,最终实现法的因时变革。但不能因此失去控制,法律适用者本身所具有的偏见、习性、脾气等是有可能造成自由裁量权失控的基本要素,只有经过传统文化中庸精神的韬养使其最大限度地趋于理性,恰到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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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299.
An Analysis of the Thought of Golden M ean Culture and Judicial Justice
Yi Rencui
(Social Science Department,Guilin Normal College,Guilin 541004,China)
The thoughtof Golden Mean is a treasure of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Judges are the incarnation of fairness and justice.The judicial capability of judges is basis and foundation of judicial justice.This papermakes an analysis of the influence of the thought of Golden Mean on personal qualities of judges and on themethodology for judicial practice of judges so as to research the significance of realize judicial justice.
the thought of Golden Mean;judge;quality;judicial justice
D920.4
A
1673-8535(2013)05-0052-05
衣仁翠(1969-),女,山东烟台人,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
(责任编辑:高坚)
2013-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