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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伦理支撑的现实性考量*——基于传统伦理维度的思考与启迪

2013-03-19郑文宝

关键词:伦理道德传统

郑文宝

(1.黑龙江大学 哲学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2.黑龙江工程学院 思政部,黑龙江 哈尔滨 150050)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物质支撑、制度支撑和精神(文化)支撑。伦理支撑作为精神(文化)支撑的核心和关键内容之一,有着其它支撑内容所无法替代的功能和作用。

自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目标之后,关于和谐社会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纷纷涌现。其中不乏有从伦理视角进行探讨者,纵览这些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其研究大致可分为这样几种类型:一是对中国传统的儒释道伦理内容中涉及到和谐的思想精髓进行了有效的梳理,并阐述了对当今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二是运用诸如罗尔斯正义论,发轫于胡塞尔的主体间性理论等西方思潮中的关于公平、正义、平等理念及其现实操作途径,来矫正当代中国社会“非后现代现象”;三是结合当今人类的种种生态危机和经济危机批判工具理性范式的偏颇,从而提倡技术角度的价值理性;四是更有学者提出不同于单向伦理维度和双向伦理维度的新的伦理范畴——“和谐伦理”。总之,或从元哲学视角进行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抽象探讨,或从现实视角阐述和谐社会的理性昭然,丰富和发展了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和研究路径,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理论先导。

然而,关于和谐社会伦理研究实际上已经出现了一个瓶颈:学术研究轰轰烈烈,而对于轰轰烈烈的学术研究内容与成果在社会实践方面与之对应的回应却十分罕见。和谐社会伦理研究从理论到实践,从内容到方法,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质性跨越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卡夫丁峡谷”。

进行和谐社会的伦理研究首先需要把握一个学术准则:伦理与道德是不同的。西语体系中“伦理(ethic)”与“道德(morality)”意思基本相同,均指社会组织中人们的风俗习惯、习性品质等。但中语体系中伦理与道德虽有共同点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甚至在一些特定的历史时段,二者并不共存。诸如,原始人就是有道德无伦理的[1],原始人有“天下为公”,“讲信修睦”,“盗窃乱贼而不作”,“外户而不蔽”[2]的道德风貌,却“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3]。可见虽然道德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先前存在的伦理风俗和伦理习惯,但规范化的伦理诞生要晚于规范化的道德存在,伦理与道德虽有共性、交集却不可等同视之,道德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有意识”形成的意识形态体系,是可以通过外力带有目的性的培养和塑造的,体现出明显的阶级性和历史性,而伦理则是原生态的“自发”产物,它的形成和发展虽受外在因素影响,但更多体现的是人性,不具备阶级性和目的性,而且受外力和时空影响较小,是人们在生活过程中形成的自然意识系统。

由此可见,道德和伦理虽然都是规范人们行为准则的,但是伦理由内向外,道德则是由外到内,其发力方向迥异。“道德实际上就是一个民族在自己历史过程中孕育出来的世界观,伦理则是一个民族在自己历史过程中根据道德和法律而综合形成的一种境遇性质的自觉的社会文化习惯和品格”[4]。和谐社会的“伦理”研究强调的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内在”形成的品质特征,而和谐社会的“道德”研究则把侧重点放在事物发展的“外在”规定上,二者的着力点和方向是不同的。从事伦理研究的人当然知道伦理与道德的不同,但是在进行实体性研究的时候却往往忽视了二者的不同,把二者视为一物,因着力点和方向是不同的,这种混淆必然会导致研究路径与研究成果的背离与混乱。因此,在进行和谐社会“伦理”研究的时候,其研究视角和方向应该聚焦于“内在的”伦理层面而不是“外在的”道德层面,不应该忽略伦理与道德的差异,更不允许将和谐社会伦理研究等同于和谐社会的道德研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不能单就道德而进行道德建设,道德建设因带有明显的阶级性而不易于内化到人们内心深处,道德建设需要从伦理着手,因为伦理阐述的是人性,更有“实体性”,更接“地气”,更易于让百姓接受,即,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从伦理入手,而不能单单就道德而进行道德建设。

把握伦理与道德的差异性是突破和谐社会伦理研究瓶颈的基本理论前提。突破从理论到实践,从内容到方法的瓶颈,探索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质性的伦理建设途径,还需要树立一个崭新的理念:伦理制度是当代伦理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生活内容的唯一有效途径。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泛道德化的社会,数千年的发展形成了“内圣外王”的社会理想人格和人才选拔模式,这能够有效地保障理性的学术研究观点更易于落实到现实的社会改革和发展中去。中国历史上的诸多行政政策决定者及执行者本身也是资深的伦理道德研究专家,兼具理论研究和政策执行的双重重任,诸如孔子、墨子、董仲舒、王安石、何晏、朱熹,等等。传统社会的“内圣外王”解决了理论到现实、内容到方法的瓶颈问题,使伦理研究成果能够很顺畅地就转化为现实生活内容。而当代中国随着社会转型和社会变迁的加速,社会分层现象愈演愈烈,并且伴随着西方文化中诸如民主、平等等合理文明成果的渗入,“家国同构”的强度和韧度有所减少,中国社会呈现出从未有过的多元复杂状况,形成了非“橄榄型”的畸形的“金字塔型”社会结构[5]。这种行业区分明确,技术规划严格的社会结构,使得从事伦理研究的学术型人才很难再“胜任”政策决定和执行的“行政”职务,“圣”与“王”开始分离:研究伦理道德的是知识分子,活动于精神领域,无法直接操控现实社会生活运行轨迹,其关于伦理道德的研究成果无法或者很难影响现实的伦理行为,而能够直接操控现实伦理行为的人却远离精神领域,单一地存在于物质和技术世界中,不在乎也不研究伦理,工具性地规划着自己的行政思维,即,社会发展导致“圣”与“王”的客观分离,这种分离导致了伦理研究成果向现实生活内容转化的传统路径出现中断。然而,“一切来自社会的东西都是奴役人的,一切来自精神的东西都是解放人的”[6]。和谐社会不是静态的,静止意味着腐朽,和谐社会需要来自伦理的支撑,我们需要不停地将学理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生活内容,借此来保证和谐社会的良性动态发展,但现今作为精神领域的伦理研究成果却没有有效的路径来到现实社会中来,在现实社会中发挥不了应有的现实作用。

今天国人与过去不同,今天人们实质上已经接受了始于西方的工具理性思维模式,国人寻求幸福与实现自我价值早已不在精神领域去实现,而是在物质世界中去寻求精神寄托点和自我满足感,价值理性只出现在物质奋斗疲惫之后的空虚时刻,成为一种理想而非现实的精神慰藉和宗教式的安抚。正视已经改变了社会客观现实——物质追求符合人的本性无法改变,但是物质追求不可以违背实践理性,不可以破坏人与自然之间(人与大自然、人与自身小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的伦理和谐。而人在生物本性上的自私性,又决定了人们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技术世界中,必然会将技术理性或工具理性的张力发挥到极致,造成技术世界的普遍异化和人与自然的分裂。因此,当代中国不能也不可以禁止人们的物质权欲,但应该是可以合理地规范物质权欲,将其调控在一定的和谐尺度范围内。同样,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今天的中国不可能继续像古代社会那样靠“精神立国”,“圣”与“王”也不可能像过去那样频频地良好结合,而近代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西方社会的发展又证明了“物质安邦”存在着工具性的危险缺口。有鉴于此,中国急需的是“制度立国”——建设完善的伦理制度体系,通过伦理制度保障伦理精神在现实社会中的体现和运用,来弥补和克服工具理性的弊端,从而保证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相互平衡。

在中国,这种以制度为桥梁将伦理研究与社会运行结合的伦理操作方式是现实的,也是可能的。中国人区别于西方人的冒险主义和实证思维,具有“顺从性”的理想主义民族特征。中华民族历史悠久,尧、舜、禹之间王位的传承是通过“尚贤”的民主方式进行的,那时平民遇到首领、上级是不需要跪拜或者行等级之礼的,但禹传位于子,改“尚贤”为“尚亲”,变“公天下”为“家天下”,意味着奴役人性训练的开始,西周大行“礼乐文化”虽规范了社会秩序但也正式拉开了奴役人性的大幕。自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从社会政治到家庭伦理的等级伦理关系在中国人思维里深深烙印着,后经儒学大家倡导及封建帝王片面利用,“宗法血亲、家国同构”等思想逐渐成为中华民族现实社会的主流思想。亚里士多德曾概括性指出:“亚细亚人民多擅长机巧,甚于理解,但精神卑弱,热忱不足;因此,他们常常屈从于人而为臣民,甚至沦为奴隶。”[7]“顺从性”成为中华民族性格的瑕疵,但是毫无疑问,“顺从性”有利于各种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我们不是要强化这种民族特性,只是利用既定的客观存在去创造一个更为美好的事物——从而易于保障伦理研究的现实可操作性。同时,注重整体架构的社会结构直接影响了中国人的思维模式:情感价值判断代替理性价值判断。爱因斯坦曾在1953年给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马托的斯威策的一封信中曾这样写道:“西方科学是以两个伟大的成就为基础,那就是,希腊哲学发明的形式逻辑体系(在欧几里得几何学中),以及通过实验发现有可能找出因果关系(在文艺复兴时期)。在我看来,中国圣哲没有走这两步。”[8]西方社会践行的模式更多考虑的是逻辑上的“合理性”,中国社会政策的运行更多在意的是人们的“感受”。因此,西方人的制度必须是理性的,而中国人的制度则可以是伦理的——换言之,中国人的伦理可以通过制度来体现、调节、保障和实施,伦理制度可以以桥梁的形式将理论研究与社会运行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避免和谐社会伦理研究处于现实操作性不强的形而上的空中楼阁的尴尬境地。

将传统伦理文化中的合理因子作为伦理制度主要内容是伦理制度得以存在的现实保障和捷径。提到传统伦理,人们自然而然地会联想到“三纲五常”,“存天理、灭人欲”,“逆来顺受”等负面效应,其实传统伦理的发展从理论到现实都不是完全如此的,需要我们理性地认识。从理论上看,以逆来顺受为代表的民族弱点在某种意义上不是直接来源于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因为传统文化中不单单有着“奴性”,还存在着诸多“进步”,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就比西方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要早很多年。历史上的圣哲们虽然都基本主张“长幼有序,夫妻有别,父子有亲,君臣有义,朋友有信”,但其初衷只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等级秩序而已,因为社会的发展需要秩序,并不是为了塑造人的奴性而提出五伦。孔子在主张正名的同时反复强调继承周礼要有因有革,适时变通,反对专靠行政命令,主张惠民、利民、富民:“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9]15,“因民之所利而利之”[9]269。孟子甚至提出可以弑君的思想:“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10]。提出三纲五常的董仲舒也有“尔好谊,则民乡仁而俗美;尔好利,则民好奸而俗败”[11]的劝戒王侯贵族的警言。可见,民族性格的形成不完全在于作为学者的圣哲们的研究成果,而在于帝王将相们对于研究成果的肢解及有选择性的片面利用。学界如此,现实生活中也出现过民风淳朴、思想解放的大唐盛世,更出现了思想活跃的明代贤朝,杨朱、李贽等异端思想家不但能生存,其思想还能传播的事实本身就能说明当时社会十分开化。从学界到现实都在证明一件事情:中国封建社会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也不像文学作品所描绘的那样一直黑暗着,单一地存在着奴役人性的文化传统,虽然受自然条件和人的视野限制存在着不合理因素,但某种程度上还算张弛有度。

从现实角度分析,上述的这种与社会相得一体的伦理文化在延续的过程中出现了多次的断裂:落后的少数民族的入侵。美国著名学者、《世界通史》的作者斯塔夫里·阿诺斯在研究世界历史后感慨:游牧民族的每一次成功入侵都会造成文明的大倒退。在中国,最后一次是满清的入主中原,今天中国人的奴役性格更为直接的是继承了清朝的鞑靼文化,中国不可能跨越满清历史去继承300年前的文化传承。“清文化是以鞑靼文化为主,借鉴华夏文化的保守面发展出来的新文化,与传统华夏文化并不相同,清文化完全没有继承明未的这些先进的思想文化成果,后来的中华民国,以及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继承的都是新发展出来的清文化罢了”[12]。虽然中华文明是世界三大文明从未中断过的文明,但是中华民族的伦理思想在延续脉络上却真正地出现过反复多次的震荡,我们今天继承的并在日常生活中体现出来的文化传统并非源自千年伦理文化的精髓,而是直接取自最近的文化渊源。

这里并不是要复辟儒学为代表的文化传统,也不是在为封建道统正名,而是在强调要正确对待传统伦理和传统社会,不应该将以逆来顺受为代表的诸多民族弱点简单地归罪于传统伦理,从而简单机械地否定传统伦理,特别是传统伦理中的合理因子,相反更应该借鉴、引用传统伦理文化的合理因子。而且,传统伦理文化中的尚公、尊礼、贵和等伦理精神和“天人合一”、“清心寡欲”、“家国同构”等伦理思想恰恰能够弥补当代科技社会的种种缺陷。因此继承并发扬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因子,将其纳入作为学术研究与现实架构桥梁的伦理制度,在中国有着得天独厚的民众心理优势和丰厚的历史基础,使伦理制度作为实体的存在成为可能。

当前和谐社会伦理制度安排内容需要传承传统伦理精义,在形式上则需“采补其所本无而新之”[13]7,必须借鉴西方公民社会制度伦理优势,与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和发展模式相适应,开展全面的“德制”工程,进而实现“德治”。

如前所述,由于生产和生存方式的不同,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西方国家形成了法理型社会模式,而中国与长期的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相对应却是个伦理型的国度——以“三纲”为代表的中国传统伦理目的聚焦于“国”与“家”,其途径是教化和修养等私德手段,正如梁启超所言“若中国之五伦,则惟于家族伦理稍为完整,至社会国家伦理不备滋多,此缺憾之必当补者也”[13]17-18。伦理目的从不涉猎“社会”这一大公大德层面,而海洋文明和游牧文明致使西方社会有着悠久的公民社会和制度安排优势。中国古代强调“致良知”等心性修养,是小农经济内在伦理要求的正确表达,但今天商品经济已经完全取代了自然经济,血缘宗法关系及地域的狭隘性已经被打碎,人与人的交往空间和交往方式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正在逐渐摆脱对宗法血亲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的依赖,此时的伦理道德需要获得与商品经济内在要求和发展趋势相一致的新的形式,伦理关系由“集聚型”向“扁平型”转变。这一变化势必会引起中国伦理体系的变革,中国自古以来就拥有着优良的道德教育传统,但教育只能是帮助个体提高适应现存社会的能力,却不能创造一个新的社会伦理模式。

这种扁平化的伦理发展趋势使得中国的伦理关系在现实层面逐渐向西方社会趋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伦理实践对人类最大的贡献就在于,他们把许多诸如伦理道德等不可量化的事物给量化了,对其进行了制度安排,化“虚”为“实”,建立起有伦理的社会制度,即制度的伦理化,伦理的制度化,通过制度保证了扁平化社会伦理的维系和发展。“失去了自我反思和内在批判机制的现代社会,使得乌托邦思维遭遇深刻危机”[14],西方的伦理实践不得不给我们以思考有限的道德意志和道德理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依靠个体的内心信念的确已经很难维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必须依靠制度性力量来建立和维系。但这种制度安排不能是简单的法治,因为中国是伦理型的社会,更需德治,但传统的德治模式在扁平化、发散化的社会结构中又很难发挥作用,这就需要对德治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变革。前文已述,德治内容需借鉴具有实体性的传统伦理精义,在形式上“用法治框架整合分散化的民意,是民意从个体自发的主观权利认识向社会客观秩序实现转化的关键环节和必要环节”[15]。当今社会“德治”则必须以“德制”为保障才可能实现。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着“修养”和“教化”的“德治”传统,就是没有“德制”经验,因此需要全面重新建构。公民社会看似扁平、松散,却也依然是一个有机整体,伦理道德的形成不会是一个孤立的个体过程,而是一个伦理道德个体与其他系统以及本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复杂作用机制形成的过程,是个体与社会,个体与个体在个性、气质、心理、习惯等方面合力作用的产物。因此,需要建构教育培养机制、习惯形成机制、良心调节机制、组织保证机制等全方位的制度体系,从而保证伦理精神的全面培养和发展。

跨越和谐社会伦理研究的“卡夫丁峡谷”,将理论与实践,内容与方法有效嫁接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现实途径,只能是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学理研究成果制定出的伦理制度。我们期待着类似银行诚信制度那样的伦理制度,根据和谐社会的现实需求而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规范。只有这样,和谐社会伦理支撑的研究成果才可能转化为现实生活内容。

[1]张锡勤.中国伦理思想通史[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2:2-3.

[2]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M].李学勤,主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659.

[3]吕不韦.吕氏春秋译注[M].张万彬,译注.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704.

[4]周 丽.人伦之和的理性吁求——谈现代和谐家庭的伦理建设[J].政工动态研究,2009(Z1):21-22,25.

[5]吴沁芳.社会分层与和谐伦理关系的构建[J].学术交流,2009(2):117-121.

[6]尼古拉·别尔嘉耶夫.论人的奴役与自由[M].张百春,译.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125.

[7]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361.

[8]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M].许良英,范岱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574.

[9]孔子.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M].李学勤,主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0]孟子.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M].李学勤,主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53.

[11]董仲舒.董仲舒集[M].袁长江,校注.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28.

[12]铁血军事网.中国不是华夏,华夏不在中国[EB/OL].(2008-03-07)[2012-08-28]http:∥bbs.tiexue.net/post2_2627042_1.html.

[13]梁启超.新民说[M].宋志明,选注.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

[14]李永虎.乌托邦的现代性困境[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24.

[15]张 颖.在交往和代表的循环中发现民意[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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