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事件给产权交易行业带来的启示
2013-03-10李铮
光大证券事件给产权交易行业带来的启示
■ 李铮
(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长沙410000)
引起市场震惊的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虽然过去了一段时间,市场反应逐渐淡漠,然而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没有因此而停止。“前车之鉴 后事之师”,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特别值得我们产权交易行业的同仁们认真思考,并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
1 违规即风险
据有关报道,8月16日14时许公告前,光大证券知悉市场异动的原因,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光大证券在8月16日公开披露错单前,转化卖出ETF、卖空股指期货共获利7414万元,披露后,继续卖空避险、获利1307万元,获利共计8721万元。证监会依法认定,光大证券在8月16日13时(公司高层决策后)至14时22分转换并卖出基金以及卖空股指期货合约,构成《证券法》第202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一切交易活动都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否则不仅要面临法律的制裁,而且也必将遭到受损方的索赔,可以说“法律法规”这条红线逾越不得!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启示我们,作为市场交易的中介性平台,必须坚守法律法规这条“生命底线”,必须时时刻刻从“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全面提升风险意识,不断增强防御风险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和根本上防范各类风险。
2 风控系统非摆设
据相关报道,光大证券造成此次“乌龙指”的“导演”策略交易投资部门被发现未纳入公司风控系统。证监会通告指,光大证券使用的交易投资系统自7月29日上线运行后到事发运行仅15个交易日,系统的订单重下功能从未被实盘测试过,当日该重下功能直接造成了错单事件。
《产权导刊》2013年第9期刊发的《“乌龙指”敲出光大风控漏洞》一文就指出:“券商自营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有三道坎可以抵御风险。……第三道是合规部门的异常交易审查,重大交易应该由合规部门审核,可是光大证券的合规部门形同虚设。”
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就如同一把“双刃剑”,两者都不可或缺,同等重要,并行不悖。合规是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有效的合规管理能规避风险,避免或降低损失,也能打造良好的外部形象,实质上也是一种创造价值的重要活动。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必定会引发风险。
光大证券的策略交易投资部门未纳入风控系统,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风险隐患。进一步看,即便是纳入了风控系统,成立了合规部门,但是若形同虚设的话,后果实际上与不纳入风控系统或不设立合规部门并无二致。这就启示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全面、认真地梳理风险控制流程,查找哪些应当纳入风险管理的工作环节还游离在风险管理系统之外,并拿出具体的改进实施方案。另外,合规部门应当不折不扣地落实风险防控职责,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严防人为过失、过错风险
认真分析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其发生的原因,除交易系统、风控系统暴露出的问题外,也不排除其从业人员个人过失造成的风险。
古人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然而,这句古话不能成为出现人为过失和过错的“挡箭牌”。作为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一些低级、常识性的人为错误是应当坚决避免的。光大证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是否设置了下单复查机制或者纠错机制?是否建立了异常情况的审核、处置机制?……这些我们都不得而知,但是,这无疑重重地敲响了我们预防人为过失、过错风险的警钟。
以产权交易行业为例,如果因为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产权转让公告基本信息刊登错误,必定会损害产权交易机构的外部形象,需要为这一低级错误做补救性措施;如果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防范人为过失、过错风险方面,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采取了多方面的有力措施,一是将产权交易各环节的示范性文本格式化,尽可能地减少人为因素错误造成的风险;二是实行挂牌项目多级审核制,明确了每一审核环节的审核重点和职责(比如,业务经办人员是基本信息审核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审核环节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交易所还通过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会,以讲解实际案例的形式强化执业责任心,提升从业人员防范人为过失风险的能力,收到了较好的实际效果。
我们应当充分地认识到,现在没有出现风险,不代表万事大吉,可以高枕无忧了,我们必须时时刻刻绷紧风险控制的这根弦,时时刻刻保持高度的警惕。人为过失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一刻都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