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影摄制权、改编权的质押融资
2013-03-08翟文峰
■ 翟文峰
(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宁波 315200)
论电影摄制权、改编权的质押融资
■ 翟文峰
(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宁波 315200)
电影摄制权、改编权为著作财产权中的部分权能,具有财产价值,企业可以以之向银行融资。通常情况下,企业应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摄制权、改编权,因为登记机构只办理通过受让取得的权利质押登记。待摄制权、改编权最终与其他权利转化为一部电影的整体著作权后,银行还会要求企业保持质押持续,此时企业可以以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项或者几项权利质提供质押。企业整个融资流程需要经过授信调查、授信评审等四个阶段。
影视公司 摄制权 改编权 质押登记
目前,企业以知识产权向金融机构融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在企业无法提供传统的融资担保措施的情况下,不少银行都在尝试创新担保方式,接受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为企业提供贷款。例如, 北京银行南昌分行接受江西泰豪动漫有限公司的动漫作品《阿香日记》形象设计版权质押,向该企业发放1000万元 人民币贷款,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接受电影《神话》的播映权质押权,为上影英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放450万元贷款。
影视公司以摄制权、改编权向银行申请融资,具有典型性。影视公司为了节省成本,一般只会选择取得文字作品的摄制权、改编权,而非全部著作财产权进行拍摄影视创作,因为取得全部著作财产权需要的投入较大。鉴于这是新兴的融资模式,其中会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下文以摄制权、改编权融资为例,按照企业在银行办理融资普通流程的顺序,简要介绍以电影作品融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 授信调查阶段
1.1 调查企业是否取得摄制权、改编权并备案
影视公司首先要取得作品的摄制权、改编权。我们知道,一部电影在拍摄前要完成剧本创作等前期准备工作。剧本往往取自于名家的文字作品,通常是小说。电影《少年派的奇幻漂流》根据扬·马特尔的同名小说改编而成,电影《一九四二》是根据刘震云的小说《温故一九四二》改编而来。因此影视公司要拍摄电影,首先应当取得文字作品作者许可或者授予的摄制权,才能将其小说、戏剧等拍摄成电影,否则将构成侵权。但是仅仅取得摄制权是不够的,一部文字作品很难直接被用来作为电影剧本,还需要编剧对作品进行适度改编才能适合拍摄,因此影视公司还要取得文字作品的改编权。这就要求影视公司要与文字作品的作者进行协商,通过签订《摄制权、改编权转让合同》,来获得文字作品的摄制权、改编权。影视公司取得摄制权、改编权后,都会选择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权利登记,取得相应的权利证明文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条例并未规定登记生效,可见登记行为是自愿的,不进行登记也可以取得相应的权利。登记的益处是可以将权利状态公示,防止重复授权。银行在对影视公司进行调查时,应要求企业出具取得摄制权、改编权的证明材料及《摄制权、改编权转让合同》原件等原始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通过文字作品作者授权的方式取得了摄制权、改编权,依据上文可知办理登记备案是允许的,但是无法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因为权利是授权取得的,被授权的影视公司并不是独占的享有权利,作者还可以再次授权给第三人。为了防止行使权利引起的争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通过授权取得的著作财产权不予办理质押登记。对于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摄制权、改编权,因影视公司已经独占的取得权利,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一般是允许办理质押登记的。如果影视公司可以取得除著作人身权之外其他所有著作财产权,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最乐意接受的情形,他们无须担忧著作财产权是否可以分割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因此,影视公司取得全部著作财产权办理融资是登记机构乐于接受的,面临的登记阻力是较小的,同时企业为银行提供了价值较部分著作财产权大的全部著作财产权作为债权担保,对银行的益处也显而易见。当然,这需要企业投入更多资金来购买著作财产权。
1.2 对摄制权、改编权进行评估阶段
银行在接受该两类权利质押之前,或者说在签订《质押合同》之前,首先要委托专门的评估公司对其进行评估。因摄制权和改编权只是存在于权利状态,影视公司并未完成电影的拍摄,因此评估标的权利不是将来完成的成品电影,只是摄制权、改编权本身。电影拍摄需要进行大量的资金投入,演员片酬、广告费用、场地、道具、制作等需要进行大量资金投入,电影《赤壁》成本是达到惊人的8500万美元。在评估过程中,有的业务人员为了帮助企业顺利拿到借贷资金,故意要求评估公司对整部电影的著作权进行评估,这样可以评出一个高价。还有一些业务人员难以区分文字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与电影著作权,导致评估对象错误。若误将摄制权和改编权当作电影著作权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可能多出其实际价值十几倍甚至几十倍。评审人员及业务人员应当对此加以关注,防止银行利益受损。
2 授信评审阶段
如果银行以建立授信的形式向企业提供融资,在业务人员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后,下一步即是向授信评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鉴于目前摄制权、改编权的权利价值不高、价值不稳定、难以处分的特点,在出现银行实现质权的事由时进而对其进行处分时,实现质权确有难度,因此银行评审部门在确定其抵押率时,应充分考虑上述特点,同时结合电影拍摄的进度设定一个较房产、土地、船舶、股权等传统押品低的抵押率,一般而言它只能作为辅助的担保方式,需要与其他担保方式一起为授信提供担保。随着前期准备拍摄到拍摄完成,摄制权、改编权的价值也会与作词、作曲、摄影等其他创作者的权利一起凝结为一部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而《著作权法》赋予制片人独立行使整体著作权(电影已脱离文字作品成为独立作品),这里的制片人非电影字幕中打出的“制片”,而是组织拍摄电影的影视公司。评审人员应在批复意见中要求将电影完成后的相关权利质押给银行,以保证质权的延续,例如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项或者几项权利质押给银行。最理想的做法是要求企业将整部电影的全部著作财产权质押给银行,做到质押权利价值最大化。
电影《金陵十三钗》剧照
3 落实授信批复阶段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并未要求摄制权、改编权质押应当登记,但是银行为了明确其权利,防止文字作品作者的多次许可或者授权,银行应要求影视公司对获得的质押权利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将质权明确且公示。不能因国家没强制登记而忽视了登记备案手续,这对于银行明确权利、向法院主张质权有益处,因此应要求企业配合办理质押登记备案手续。随着知识产权融资呈现出活跃的态势,2000年出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表明转让、许可登记制度的确立,不少学者甚至主张建立知识产权转让登记生效制度,而这还需要时日。
4 建立授信、企业提用阶段
业务人员最后的工作就是将授信批复的要求一一落实,到放款中心为企业建立授信。在完成建立授信手续后,即可通知企业提用授信了,企业最终如愿从银行拿到融资款项,整个前期融资流程即告结束。
[1]王迁.著作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冯小青.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3]张会军.脉络的呈现:电影创作及理论研究[M]. 北京市:中国电影出版社,2008.
[4]万幸.中国电影版权担保融资的现实处境与风险研究[J].东南传播,2012(8).
[5]衣庆云.电影作品著作权立法问题之异见[J].知识产权,2012(9).
[6] 张春艳.论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J].法学杂志,2012(9).
[7]刘瑛.版权质押合同及其质权人的利益保障[J].知识产权,2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