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2013-04-01
产权导刊 2013年2期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案例介绍:2009年9月4日,原告某机械公司与被告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某材料厂签订了买卖合同。2009年9月8日,原告向材料厂支付货款5万元,9月18日材料厂送来价值24752元的产品,2010年5月30日送来价值9159元的产品,之后再没有提供任何产品。扣除上述产品价款33911元后,剩余货款16089元该材料厂并未返还机械公司。而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材料厂,于2011年3月21日申请了企业注销,原投资人赵某书面承诺已清算完毕,如有遗留问题由其本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况下,机械厂起诉了材料厂的投资人,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所以,本案中材料厂注销时没有偿还机械厂的欠款,投资人个人要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偿还义务。
律师提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企业法人,虽然取得营业执照,但出资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偿还义务。用俗话说就是“欠多少还多少,人不死债不灭”。而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出资人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举例说,注册资金100万的有限公司,即便负债1000万元,那么在用企业资产偿还之后,不足部分出资人是没有偿还义务的。所以,在设立经济实体时,要根据企业性质和经营特点,合理选择企业设立方式,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