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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碳足迹”制造阶段与基于组织的温室气体计量之分析比较

2013-03-01硕张静胡继梅严诚洁陈永忠

科技视界 2013年22期
关键词:足迹生命周期排放量

陈 硕张 静胡继梅严诚洁陈永忠

(1.上海零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上海200090;2.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北京100022)

0 引言

关于“产品碳足迹”①的计算,由PAS2050[1]知,根据产品或服务的种类不同,有两种碳足迹评价模式,一种是从商业到消费者(B2C)评价:包括从原材料,生产制造、分销和零售,消费者使用,以及最终处置或再生利用整个过程的排放。见图1所示。另一种是从商业到商业(B2B)评价:B2B的碳足迹停留在该产品被提供给另一个制造商的节点上。即只包括从原材料生产直到到达一个新的组织(包括分销和运输到客户所在地)产生的碳排放,而不包括额外的生产步骤、最终产品的分销、零售、消费者使用以及处置/再生利用产生的碳排放。见图2所示。

无论哪种碳足迹评价模式,均包含“制造”阶段。

图1 B2C产品的生命周期——从“摇篮到坟墓”

图2 B2B商品的生命周期——从“摇篮到大门”

基于组织的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以下简称“GHG”)计量,依据ISO14064-1∶2006[2]4.2款,确定运行边界包括识别与组织的运行有关的 GHG排放和清除,按直接排放②、能源间接排放③和其它间接排放④进行分类。其中包括选择哪些需要量化和报告的其他间接排放。本案例只对直接排放和能源间接排放进行计量。

如果一个仅生产单一产品的组织,在进行产品全生命周期GHG计量的同时,又进行基于组织的GHG计量。那么,这个“产品碳足迹”中制造阶段的GHG排放与基于组织的GHG计量数据,会有哪些异同呢?它们的结果数据会相等吗?

国内第二个既依据ISO/CD 14067-1[3]、参考PAS2050进行“产品碳足迹”计算,又依据ISO14064-1∶2006进行基于组织层面的GHG计量,并且两组GHG计量均已接受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的企业——广东盈然木业有限公司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分析比较案例。

1 “产品碳足迹”中制造阶段的GHG计量

1.1 “产品碳足迹”的系统边界

根据木地板产品分类规则(PCR)[4],木地板产品的系统边界是:

1.1.1 原辅料

1)原材料的生命周期始于耕地种植材料

2)油基材料的生命周期始于地壳中原油开采

3)其他辅料生命周期始于材料的开采发掘

1.1.2 该产品的生产制造包括

1)原材料加工

2)能源的生产、运输及使用

3)包装材料的生产

4)资产物质的生产制造排除在外

1.1.3 原辅料的运输及产品运输到客户

1.1.4 地板安装过程

1.1.5 地板使用过程

1.1.6 废弃处置

1.2 活动水平数据

本案例中,进行“产品碳足迹”中制造阶段的GHG计量,需要搜集的活动数据见表1。

表1 需要搜集的活动数据

1.3 GHG计量公式

1)空调GHG排放量=空调制冷剂×重量×泄露率×GWP

2)CO2灭火器GHG排放量=CO2灭火剂量×泄漏率

3)叉车运输用柴油GHG排放量=耗油量×燃料排放因子

4)燃料上游GHG排放量=燃料使用总量×排放因子5)电力GHG排放量=用电量×地方电网排放因子

1.4 分配问题

本案例中,由于广东盈然木业有限公司只生产木地板一类产品,因此将组织的木地板生命周期碳排放数据平均分摊到总产品量,以计算每平方米强化木地板产品的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量。

本案例中,副产品木糠的分配处置为:除企业自身燃烧使用外,剩余部分外卖。

1.5 计量结果

根据以上,计量得出广东盈然木业有限公司木地板产品全生命周期的GHG排放为15,592.2 tCO2e/年。其中制造阶段的GHG排放量为4,175.1 tCO2e/年。

2 基于组织的GHG计量

2.1 组织的边界

遵循ISO14064-1的4.1款,参考GHG盘查议定书[6],依控制权法定义本案盘查的组织边界范畴。使用基于控制权的计算方式,对组织能从财务方面控制的设施进行GHG排放的计算,即:所有属于公司的财产,包括厂房、设备、饭堂以及办公楼在内,都将计入本次计算。

事实上,由于是全资公司,组织同时也对公司的以上即全部设施拥有运行控制权。

2.2 运行边界

依据ISO14064-1∶2006的4.2款建立运行边界。确定运行边界包括识别与组织的运行有关的GHG排放和清除。本案例中无温室气体汇;木材产品含有生物碳存储。依据与组织的约定只计算直接排放和能源间接排放。为便于后续的分析比较,在此将其他间接排放中的燃料上游排放和耗水之排放源一并列出。

排放源的识别见表2。

表2 排放源的识别

2.3 GHG排放的量化

2.3.1 量化的方法

选择量化方法时,应选择和使用能合理地将不确定性降到最低,并能得出准确、一致、可再现的结果的量化方法。

本案例选择的量化方法为计算法。即:将GHG活动数据与GHG排放或清除因子相乘。

2.3.2 选择和收集GHG活动数据

在收集和确定所使用的GHG活动数据时,应优先考虑时间的覆盖面、地理特点、技术覆盖面,以及信息的准确性、精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再现性等。

案例中,我们采用的数据收集方式与产品全生命周期制造阶段的数据收集方式完全相同。其数据来源见表3。

2.3.3 选择和确定GHG排放因子

案例中选择和确定的GHG排放因子与“产品碳足迹”计算中使用的排放因子相同。

表3 数据来源

2.3.4 GHG的计量

GHG计量方法见4.3.1款,即:将GHG活动数据与GHG排放或清除因子相乘。

由于燃料上游的GHG排放量和水的GHG排放量属于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畴,所以基于组织的温室气体计量公式中无此两项之计算公式。其它参见3.6款。

同理,由于约定只对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计量,因此序号6燃料上游排放量和序号9、序号10由耗水引起的GHG排放量无需计算。

2.3.5 计量结果

根据以上,计量得出广东盈然木业有限公司2009年度基于组织的GHG排放量为:4,145.5 tCO2e。

3 两组数据的比较分析

3.1 总量的分析比较

在基于组织的GHG计量中,未考虑属于 “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的燃料上游排放和水的GHG排放,所以GHG排放总量比“产品碳足迹”中制造阶段的GHG排放量少了29.6 tCO2e。

上述数据均已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审核认可并已获得证书[7]。

3.2 关于食堂

在“产品碳足迹”的计算中,食堂燃料和食堂用水,与“产品碳足迹”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它其实不隶属于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的任何一个阶段,即不是产品全生命周期所必须。并且如果两个企业的产品全生命周期其它数据均一致,仅一个企业在厂址内建有食堂而另一个企业无食堂,那么因食堂而产生的“产品碳足迹”数据差异对建有食堂的企业也是不公平的。所以这两项数据不计入为宜。

同理,如果两个产品、工艺、设施设备等完全相同并且管理水平相当的企业,一个企业在厂址建有食堂而另一个企业无食堂,那么,基于组织的GHG计量中显现的这两个企业数据差值将客观存在、无法回避。

3.3 关于生产用水

本案例无生产用水。若存在生产用水,则应纳入“产品碳足迹”中制造阶段的GHG排放计量、宜纳入基于组织的GHG计量。并且宜同时考虑新水和水处理的GHG排放。

3.4 关于燃料的上游排放

燃料的上游排放,在“产品碳足迹”的计算中必须纳入,在基于组织的GHG计量中一般没有纳入。但是,燃料属入外购并非自产。并且,依据PAS2050∶2008中的6.4.1款:“用于原材料转变的所有流程的GHG排放应纳入评估,包括所有能源消耗源或直接GHG排放源”。所以,将燃料的上游排放纳入“产品碳足迹”的“原材料”阶段进行计量,更符合规范的原意。

4 结论

国内第一个既依据ISO/CD 14067-1、参考PAS2050进行“产品碳足迹”计算,又依据ISO14064-1∶2006进行基于组织层面的GHG计量,并且两组GHG计量均已接受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的企业——中山市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的计量结果显示:“产品碳足迹”制造阶段的GHG排放量为3,523.6 tCO2e,基于组织的GHG排放为4,657.5 tCO2e。

两组数据的结果并不相等。经逐项比对,发现两组数据中存在两处不一致的地方:

1)基于组织的碳排放没有考虑任何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包括耗水引起的GHG排放,但“产品碳足迹”的制造阶段考虑了生活用水引起的GHG排放,数值为6.4 tCO2e;

2)组织拥有卡车。卡车承担了成品出厂至本市仓库的转运任务。该项全年的GHG排放量为1,140.3 tCO2e。该数据在基于组织的GHG排放中属于直接排放;在“产品碳足迹”的计量中已划入运输即分销/零售阶段。

在中山市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案例中:如果不存在运行中的、组织拥有控制权而“产品碳足迹”制造阶段无需使用的设施——卡车;如果基于组织的GHG计量也考虑了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中耗水引起的GHG排放,则:其“产品碳足迹”制造阶段的GHG排放和基于组织的GHG排放量值完全相等。

因此不难看出,如果一个企业符合如下情况时,则:其“产品碳足迹”制造阶段的GHG排放和基于组织的GHG排放量值相等。

(1)组织仅生产一种产品;

(2)组织对运行所涉及到的所有设施拥有全部控制权(含财务控制权或运行控制权);

(3)产品生产制造过程无外包;

(4)“产品碳足迹”计算中将燃料上游排放的GHG归入原材料阶段进行计量;

(5)基于组织的碳排放仅考虑直接排放、能源间接排放和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中耗水引起的GHG排放;

(6)厂址内无员工食堂;

(7)不存在运行中的、组织拥有控制权而产品全生命周期 “制造”阶段无需使用的设施。

但事实上,绝大部分企业都是同时生产多种产品。经过分析发现,当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时,理论上只要在b)到g)条件下对企业生产的多品种产品全部进行了“产品碳足迹”计算,则全部品种“产品碳足迹”制造阶段的GHG排放之和,应该与基于组织的GHG排放量值相等。但这时需要特别注意不能出现重复计算,以及共生产品的合理分配。

5 致谢

在“产品碳足迹”计算、基于组织的GHG计量和完成本文的过程中,始终得到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陈亮博士的悉心指导。在此表示衷心感谢。对中山市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和广东盈然木业有限公司慷慨同意与大家共享他们的信息,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附录

附件4个,供审阅论文的专家参考

1)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2010年7月2日颁发的证书,证书号:TRT1143003813 001。(参考文献[7]引用)

2)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2010年9月28日颁发的证书,证书号:TRT 1143003813 001(参考文献[7]引用)。

3)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2010年5月3日颁发的证书,证书号:TRT 10028864 001(参考文献[8]引用)

4)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2010年7月29日颁发的证书,证书号:TRT 1143003419 001(参考文献[8]引用)。

[1]PAS2050:2008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中文版[S].

[2]ISO14064-1:2006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与报告的规范及指南[S].

[3]ISO/CD 14067-1:量化/计算[S].

[4]木地板产品分类规则(Flooring PCR,Sweden version,Version1.0,PSR 1999∶5)[S].

[5]IPCC2006.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S].

[6]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与世界资源研究所(WRI).GHG盘查议定书公司会计与报告标准[S].2004,4.

[7]广东盈然木业有限公司获得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颁发的“产品碳足迹”证书和基于组织的GHG排放量证书,证书编号和颁发时间分别为:产品碳足迹证书号:TRT 1143003813 001;颁发时间2010年7月2日;基于组织的GHG排放量证书:TRT 1143003813 001;颁发时间2010年9月28日.

[8]中山市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获得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颁发的“产品碳足迹”证书和基于组织的GHG排放量证书,颁发时间和编号分别为:产品碳足迹证书号:TRT10028864 001;颁发时间 2010年5月3日;基于组织的GHG排放量证书:TRT 1143003419 001;颁发时间2010年7月29日.

注释:

①产品碳足迹:指某个产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各种GHG排放,即从原材料一直到生产(或提供服务)、分销、使用和处置/再生利用等所有阶段的GHG排放.其范畴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和氮氧化物(N2O)等温室气体以及其他类气体,其中包括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化碳(PFC).《PAS2050规范 使用指南》的“引言”章节.

②直接温室气体排放:组织拥有或控制的GHG源的GHG排放.ISO14064-1∶2006 2.8款。

③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组织所消耗的外部电力、热力或蒸汽的生产而造成的GHG排放.ISO14064-1∶2006 2.9款.

④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因组织的活动引起的,而被其他组织拥有或控制的GHG源所产生的GHG排放,但不包括能源间接GHG排放.ISO14064-1∶2006 2.1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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