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国五条细则” 网民支招断不可行
2013-02-23陈昶屹
文/陈昶屹
规避“国五条细则” 网民支招断不可行
文/陈昶屹
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了5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涉及的各个领域都进行了从严、从重的要求。对于这两个相互呼应的政策版本,网民将前者称为“国五条”,而后者被称为“国五条细则”。其中,“国五条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卖房征差额20%个税,提高二套房贷首付利率。
由于涉及高额征税及二套房利率问题,一时间,如何规避“国五条细则”中这两个问题的话题成为了网民热议的焦点,甚至有所谓的“法律高手”在近日的微博中嘲笑某些试图用“假离婚”方式规避“国五条细则”中这两个问题的网友称:“为了避税,离婚什么的弱爆了”,并进一步为网友支招称:“看这个!不但避税而且无视限购。买方先把房款给卖方,卖方按房款打欠条给买方,以房产做抵押。然后买方以卖方欠款不还起诉到法院,卖方承认欠款,表示无力偿还,愿意以房产抵偿,最后买方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房产中心过户,不论是否限购,都可以过户。一分钱税没有!”这则微博,很快引起了网友的关注,纷纷询问这招是否可行,大有一旦可行必先效仿之势。
冒险规避 等于自投罗网
实际上,网民支招的这种“既避税且无视限购”的方式看似可行,实则断不可行。因为,这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尤其是通过骗取法院的判决方式来达到规避限购及非法避税目的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前各级法院重点打击的“虚假诉讼”范畴,一旦被发现核实,相关当事人不但不能实现其非法目的,而且还可能受到相应的民事制裁甚至刑事处罚。
自从我国开始实施房价调控的“限购”“限贷”政策后,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会遇到某些心存侥幸的当事人,以包括前述微博中提到的方式在内的多种方式试图规避“限购”“限贷”政策,最终都没有成功。目前,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到法院获取调解书及判决书以实现其非法目的的案件,已经成为各级法院重点关注和打击的对象,比如,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去年的有关虚假诉讼的调研课题中,就专门对包括规避“限购”“限贷”政策在内的各种虚假诉讼进行集中调研,并概括了各种常见虚假诉讼的类型及核查方式供法官参考,重点打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目前,这种由被诉方直接同意给付或对给付凭证直接承认等方式进行非法规避非常容易被发现。实际上,根据审判实践的调研情况发现,“虚假诉讼策划”已逐渐发展到通过第三方代位诉讼间接获取被诉人财产判决等较为隐蔽的方式,即便是这样,最终仍是被法院查处。因此,微博中提到的这种虚假诉讼策划方式已经“很过时”,法院早已将此类虚假诉讼作为典型打击类型之一,可以说,这简直是“自投罗网”的规避方式。
虚假诉讼 新民诉法重拳规制
实践中,像微博中提到的“虚假诉讼”方式,主要发生在给付之诉中,非法目的包括获得房屋限购资质及避税、规避机动车摇号政策、转移隐匿财产、获取第三人财产等等,常用的方式无外乎是,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通过伪造给付凭证(例如微博中提到的欠条)或捏造未为给付的虚假法律关系(例如微博中提到的抵押关系),由一方向另一方请求为相应给付行为,双方在诉讼程序中达成给付协议,要求生效调解书司法确认或通过认诺而获得确认被告为相应给付的判决。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已经对“虚假诉讼”现象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法院打击“虚假诉讼”有了更为明确而直接的法律武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事诉讼的“帝王条款”,具有最高的原则性和最大的灵活性,是法院预控利用民事诉讼规避“限购”“限贷”及“国五条细则”等法律、政策的“尚方宝剑”。其中,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文,更是直接针对审判程序及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民事及刑事制裁措施,可谓“对症下药”,正当其时。
实体到程序 法网疏而不漏
有网民回应前述微博称,按照《物权法》第186条 、《担保法》第40条等禁止流押的规定,微博所述方式是不可能实现的。但也有所谓的“业内人士”附和称,微博所述方式也是可行的,实际情况由法官掌握,有的地方可能法官“睁一眼,闭一眼”就过去了。
实际上,该回应一边是没有抓住问题的症结,一边是煽风点火。
按照《物权法》第186条 、《担保法》第40条等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或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归债权人所有,这是法律上禁止流押的明确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抵押权人乘人之危谋取暴利或抵押人被迫作出不利于自己利益的承诺,以维护正常的抵押交易秩序。但是,这个规定的前提是: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或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设定流押,可并不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人同意以整个抵押物的所有权清偿抵押权人的债务。如果买房人及卖房人以所谓的债权人(抵押权人)及债务人(抵押人)的虚假身份进行民事诉讼,卖房人在所谓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当庭表示同意以自己的房产清偿买房人的债务,这属于法庭认诺及权利处分的范畴,并不违反物权法及担保法中关于禁止流押的规定。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因为法律“禁止流押”而不可行,而是因为这样的“虚假诉讼”从实体到程序是彻头彻尾的不可行。
由于微博所述方式中卖房人的债务人(抵押人)与买房人的债权人(抵押权人)身份均是虚假的,所谓欠款及房产抵押关系都是不存在的,只是卖房人与买房人蓄意串通,买房人以虚构的欠款及抵押关系起诉、卖房人以法庭认诺的方式承认债权并自行处分财产来骗取法院的调解或判决,这只是卖房人与买房人给法官唱的一出“双簧”戏,这样的行为在实体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卖房人与买房人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应当自始、绝对无效;在程序上,微博所述的卖房人与买房人行为属于典型的滥用诉讼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虚假诉讼”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行为中的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受到民事诉讼法的民事制裁甚至刑法制裁,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是不可能实现的。
此外,正所谓“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虚假诉讼就是一个由许多谎言编织成的更大的谎言,只要法官将卖房人及买房人编织的虚假借款及抵押关系逐一进行实质性地核实,当事人就根本无法自圆其说,何况现在网络技术日益发达,尤其是北京法院系统启动了“信息球”案件系统,资讯查询更加广泛、便捷,当事人试图利用信息不对称蒙骗法官,瞒天过海,完全没有可能。而且,“虚假诉讼”的规制与打击并不是由法官自由掌握的,这是有实体及程序的明文规定的,如果实际操作中有法官胆敢无视这些明文规定,所谓的“自由掌握”甚至“睁一眼,闭一眼”就过得去,那这样的法官必然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
因此,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没有可以被钻空子的法律,只有可以被钻空子的条文或执法者。只要执法者尤其是法官能够善用其智慧及法律的规则、原则,就没有任何手段可以钻法律的空子。奉劝售房者及购房者,切勿心存侥幸心理,听信微博里提到的方式以身试法,此法断不可行,国法断不可违。“莫违法,违法必被捉。”
责任编辑/项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