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品质与行为的主体性之维
2013-02-18杨艳春卞桂平
杨艳春 卞桂平
人的品质与行为的主体性之维
杨艳春 卞桂平
人的主体性是指人在实践活动中所展现的自觉性、能动性以及创造性。人的主体性的实现程度既关系到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也关系到社会能否进步以及进步的程度。主体性是属人的概念,人在何种程度上发挥主体性受到人的品质及其行为的制约。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持续推进,有赖于人的健全的品质与合理的行为。唯有如此,才能在实践过程中实现主体性。
品质;行为;实践主体性
杨艳春,南昌工程学院省级重点学科“马克思主义研究”教授,博士。(江西南昌 330099)
卞桂平,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生。(北京 100872)
主体性是指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自觉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主体性所表征的,既是主体的自觉意识,又是主体的社会物质性,是主观性与客观性、具体与历史的统一。[1](P859)人具有何种意义的主体性以及主体性的彰显程度,不仅影响与制约着人的自我本质力量的实现,也会直接制约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古今中外的历史无一例外地确证着这个道理。然而,黑格尔却说:“人实质上不同于主体,因为主体只是人格的可能性,所有的生物一般来说都是主体。所以人是意识到这种主体性的主体,因为在人里面我完全意识到我自己,人就是意识到他的纯自为存在的那种自由的单一性。”[2](P46)黑格尔所要澄明的是,主体性作为一种哲学范畴,仅仅具有属人的特性。因此,作为实践活动主体的人的诸种规定,就必定影响与制约着人的主体性的实现程度。品质与行为作为人所具有的本质规定,所表征的不仅是人的实践存在方式,更为实质性的意义在于,人具有何种品质与行为,直接影响人作为实践活动主体的进程。健全的主体性必然是中国社会现代化持续推进的价值旨趣。依托实践语境,探讨人的品质、行为与实践主体性的内在关联,不仅对于人的全面发展,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乃至小康社会的建成就都具有极为深远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人的品质与实践主体性
一般认为,品质是指 “人在心理和行为方面带有稳定性倾向的个性特征,个人在其行为整体中所展示的素质、人品和价值意义”[3](P303)。与“物品的质量”[4](P484)所凸显的“自然属性”不同的是,人的品质更多的是指向人的“社会属性”,是指人在“实践活动中”所表征的心理、行为上的个性特质。相比较而言,“品质”与“主体性”之间存有一定的意义相通性,即,都是行为主体(人)在实践活动(行为)中所展现的、稳定的、人的内在特质,都涉及三个关键要素——主体、中介以及客体。因此,就可以说,人的品质是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展现的个性特质,或者说,主体性是人在对象性活动中具有的实践品质。因此,人的品质是实践活动的品质,实践是受人的品质影响的实践。人的品质与主体性呈现的内在一致性的意义在于,作为人的基本规定的品质不是孤立、静止的抽象概念,而是具有实践指向的对象性范畴,其现实意义在于,人的品质怎样,不仅仅是关切到人以何种方式存在,实质上,它会影响到人的主体性的生成程度以及人的实践活动的效率与效果。
在实践活动的三大要素 (主体、中介以及客体)中,作为主体的人是实践活动的 “灵魂”,是最为能动的要素。“人在现实活动中,并不是单纯受制于外物或他人作用的被动存在,并不是听命于(与)某种命运的摆布。”[5](P154)人的这种“优势”地位,一方面是人对对象世界改造的先决条件,另一方面也是人能否改造客观世界的制约因素。亚里士多德说:“德性成于活动,要是做得相反,也毁于活动;同时,成就着德性也就是德性的实现活动。”[6](P41)这里所要阐明的,正是强调“人”在实践活动中的重要价值。在实践活动之先,人要确立一种行动的“意图”,即目的。马克思在论述这一点时说:“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7](P208)黑格尔也说:“行为的规定性自身并不是限于外在单一性而孤立的内容,而是在自身中含有复杂联系的普遍内容。出自一个能思维的人的故意,不仅含有单一性,而且实质上含有上述行为的普遍方面,即意图。”[2](P122)行为人的这种意图、目的和故意所展现的恰恰就是实践活动中人的品质。“我的目的最初仅仅是内在的东西,主观的东西,但它也应该成为客观的东西,而摆脱单纯主观性的缺点。”[2](P20)“主观”与“客观”的内在一致所折射的,正是行为主体——人对行为本身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因此,实践主体具有何种品质,持有什么样的目的或意图,会直接影响到人的主体性的现实进展。
从人的主体性蕴含的自觉性、能动性与创造性来看,三者本身就是实践活动的主体所表征的品质形态。当然,自觉性、能动性与创造性并不是孤立的存在。行为主体如果在实践过程中仅仅具有自觉性,则会导致夸夸其谈、一无所成;如果仅仅具有能动性,则可能导致盲目冲动、效率低下,也即“有勇无义为乱”(《论语·阳货》);同样,如果只有创造性,不仅创造性受到局限,也容易陷入理想主义的沼泽。正所谓 “单纯志向的桂冠等于从不发绿的枯叶”[2](P128)。总之,自觉性、能动性以及创造性三者之间所呈现的是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历史与现实等多重维度的统一。缺乏三者之一,人的品质将会滑入片面性,因而不可能生成健全的主体性。
孔子比较早地关注到了这种关系。在 (《论语·宪问》)中,孔子曾言:“君子道者三:智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由此可见,孔子的理想人格就是“智、仁、勇”的有机统一,三者缺一不可。一个人要想“仁”,不仅要有“勇”,更要具备“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人们所预设的行动目的。同样,人的主体性的发挥既不是夸夸其谈,也不是盲目冲动,更不是一种幻想,合理的主体性需要行为主体具备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诸种品质。当然,人是社会中的人,人的品质也相应地具有社会历史性,不同的历史形态对人的品质具有不同要求。然而,不管处于何种历史形态,人的品质建构必然要遵循主体与客体、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内在逻辑一致原则。
总之,人的品质建构只有基于历史与实践的根基才会具有客观现实性,也才能在实践中成就合理的主体性,最终达到实践活动的目的。
二、人的行为与实践主体性
一般地说,人的行为是指人类自觉的有目的的活动。作为人的基本属性,行为是人类特有的生存方式。从行为过程来看,一般由动机、目的与效果构成。实践活动中,人会产生一定的需要,构成行为的动机,进而产生一定的目的并对目的进行抉择,付诸行动达到目的,就完成一次行为过程。因此,与动物盲目、被动的行为相比,人的行为凸显出自觉性与能动性特质。[8](P441-442)作为主体在实践活动中所表征的个性特质,人的主体性的实质就是行为主体在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自觉性、能动性以及创造性品质。因此,人的行为与实践主体性之间的问题,实质上就是人的行为与人的品质之间的关系问题。
黑格尔在论及 “行为”时说:“意志作为主观的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2](P116)黑格尔在这里对人的品质与人的行为进行了细致区分。意志作为一种人的品质,是 “主观的”、“内在的”,而行为则 “表现于外”。因此,人的品质是内隐,而行为则是客观现实。显而易见,在黑格尔那里,行为只是外在的“单一物”,而品质则是内在的“普遍物”。“但是单一物的真理是普遍物,行为的规定性自身并不是限于外在单一性而孤立的内容,而是在自身中含有复杂联系的普遍内容。 ”[2](P122)当然,在观察到人的品质引领人的行为的同时,也应看到人的行为对人的品质的影响。人的品质并非自然天成,人以何种品质存在,后天的环境至关重要。“我们判断一个人的品质如何要根据他的品质的活动,正如判断他的身体如何要根据其身体的活动一样。”[6](P123)同时,人的品质养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后天习惯。“我们是怎样的就取决于我们的实现活动的性质。”“从小养成这样的习惯还是那样的习惯决不是小事。”[6](P37)因此,也就可以说,品质是内在的尚未实现的行为,行为是外在的、客观现实性的品质。
可见,作为一种实践品质,人的主体性决不是一个脱离于实践活动的抽象概念,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实践活动制约的。当然,在注意到人的行为的客观现实性的同时,也一定要注意到人的行为具有的社会历史性。这一点,在马克思有关人的本质属性的论述中阐述得非常清楚。“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P501)而人的社会性与人的行为的社会性是密不可分的。也就是说,一种行为是否恰当,在不同的历史形态中会呈现不同的标准,甚至于得出相反的答案。然而,不管历史如何变换,有一点可以确证,那就是人的行为只能以当时或表征未来发展方向的伦理准则作为参考标准。当然,行为的相对性还不止体现在历史发展中。在同一历史时期,因为人们所处的立场不同,对同一行为会做出不同的评价。因此,人的行为取向就要体现出整个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才是真正的、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为,也才能在行为过程中培育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的品质,最大限度地激发人的内在潜能,发挥健全的主体性。
当然,规范人的行为,铸就合理品质,也并不能仅仅停留于“应然”维度上。实践活动主体采取何种行为,一般而言,受两种情况的制约。一是源于内心的道德律,二是外在规范(法)的强制。依靠“德性”的自觉,往往仅仅依靠实践主体的“慎独”而呈现出一定困境。“即使人们在主观意志中被设定了善,但这并不就是实行。”[2](P113)行为主体是否实施某种行为仅仅有赖于 “良心”。“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悌、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10](P6)这种对“自觉”的依赖往往缺乏现实可操作性。而规范的强制也经常会出现“口服心不服”的现实难题。黑格尔在论述行为的时候就说:“意图的法在于,行为的普遍性质不仅是自在地存在,而且是为行为人所知道的,从而自始就包含在他的主观意志中。”[2](P123)因此,人的行为的规范最终还是要从行为的“普遍性”出发。“想要进行立法,不宜只看到一个环节,即把某物表达为对一切人有效的行为规则,而且要看到比这更重要的、内在而本质的环节,即认识它的被规定了的普遍性中的内容。”[2](P219)总之,实践中的行为伦理,既不是单纯内在的“德”,也不仅仅是外显的“法”,而是“德—法”生态。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人的行为与实践主体性的二维建构。
三、人的品质、行为与实践主体性的多重辩证
作为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以及能动与受动等多重维度的统一,实践主体性内在地蕴含了人的品质与人的行为的一致性。它所表征的正是品质见诸行为、行为确证并铸就品质的二维关系。当然,也正如前文所议,实践主体性绝不是一个“纯粹”的抽象,而是具有“活生生的”客观现实性。因为实践主体性作为实践主体在行为过程中所表征的内在品质,离不开两种最为基本的要素——作为实践主体的人与客观现实活动。马克思在谈到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能力的时候就说:“这些力量只有在这些个人的交往和相互联系中才是真正的力量。”[9](P580)也正是基于此,作为人的品质与行为统一的实践主体性就被赋予了多重内涵,其中主体性与客观性、能动性与受动性、现实性与历史性是比较重要的几种属性。对这些范畴的进一步省思,对于理清人的品质、行为与实践主体性的内在关联及其现实向度,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价值。
主体性作为人之为人的一种根本属性,不仅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确证,在一定程度上更是表征着人与动物的实质性分野。因为动物只能消极适应自然,而人可以积极主动地认识与改造客观世界,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实际上也就是一部人的主体性不断生成的历史。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马克思从历史视角提出了著名的人的发展“三形态”理论:“人的依赖关系 (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11](P52)马克思对人的历史发展形态的“三阶段”界说,也就是表征人的主体性由“前主体性”到“主体性”再到“公共性”的历史进程,其实质也就是人的主体性从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的发展过程。
作为客观现实活动中的一种实践品质,主体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文明进步的一种标志,表征着社会历史的进步与发展。然而,实践活动中的主体性也并不是“为所欲为”的,因为主体性不仅是属 “人”的,更是 “实践的”,而“人”与“实践”却都是“社会”的。社会是遵循一定客观规律的社会,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本质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社会客观规律的这些本质特性必然要求人的主体性的发挥要以遵循客观规律为前提。在一定意义上而言,人在何种程度上认识并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直接制约着其在实践活动中的主体性发挥程度,也影响着实践主体认识与改造客观世界的程度。黑格尔在论述这一点时说:“客观性的法所具有的形态在于,由于行为是一种变化,应发生于现实世界中,而将在现实世界中获得承认,所以它必须一般地符合在现实世界中有效的东西。谁要在这现实世界中行动,他就得服从现实世界的规律,并承认客观性的法。”[2](P134)黑格尔在这里所说的“法”,实际上就是带有必然性的客观规律。总而言之,实践活动中的主体性既不是 “凭空抽象”,也不是 “为所欲为”,主体性与客观性、能动性与受动性并非彼此分离,而是相互依存、相互确证的存在。唯有如此,人的主体性品质才能在行为中得以确证,人也才能真正成为自由发展的人,成为历史的真正主人。
主体性不仅是一种社会的、现实的实践品质,而且也是历史的、发展的特性。历史发展具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一定的历史阶段都是建立在以前历史发展的基础上,也进而成为以后历史发展的起点。马克思在论述这一点的时候就说到,人的主体能力“部分地以今人的协作为条件,部分地又以对前人劳动的利用为条件”[12](P119)。也就是说,人的主体性能发展到何种程度并不是人的“主观臆想”,而是有赖于各个历史时期的发展水平。主体性的历史特质表明:人的主体性伴随着历史的延展,会在不同的历史时空中展现出不同的历史形态。“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9](P602)也就是说,生产工具会制约人的主体性发挥程度,也就直接制约社会发展程度。当然,历史是现实中的历史,现实也是历史中的现实,现实中的主体性也一定会伴随社会发展而呈现出与以往历史中的主体性的不同。在看到主体性的社会历史性的同时,更多地应该关注现实主体性。
四、结 语
美国学者英格尔斯在谈到人的现代化时曾这样说:“在整个国家向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中,人是一个基本的因素。一个国家,只有当他的人民是现代人,他的国民从心里和行为上都转变为现代的人格,他的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都获得了某种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性,这样的国家才可能真正称之为现代化的国家。”[13](P38)英格尔斯要表达的是社会现代化或社会进步对人的发展的依赖,从某种意义上看,也就是对人的现代品质与行为的依赖。只有社会中的人具备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性品质,并在实践中实施这种行为,这样的社会才能称得上是现代社会,也才是一个有发展前景的社会。显而易见的是,英格尔斯看到了社会发展的“单一性”背后潜隐的“普遍性”,即“人”或者说是“人的品质与行为”。
中国的历史向来是一个重视人的品质与行为的历史。“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从儒家伦理“内圣—外王”之道对“德”抱以很高的期望就可见一斑。因此可以说,自古以来,中华民族也是一个重品质与修行的民族,从而也孕育出灿烂辉煌的中华文化。然而,现代社会正处在“品质异化、行为失范”频发的阶段,市场经济在确证人的主体力量的同时也暴露出弊端。对“物欲”的无限追逐,使人越来越远离 “人之为人”的本质。工具理性凸显,人文价值失落。市场经济引发的各种负效应正如“洪水猛兽”,肢解着现代人的主体性。“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2](P197)人的品质与行为的这种“原子化”和“反现代性”,已经使得现代人举步维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的冲突加剧使现代人本质力量难以获得确证。
社会的存在无疑是“公共的”存在。黑格尔也认为:“个人主观地规定为自由的权利,只有在个人属于伦理性的现实时,才能得到实现,因为只有在这种客观性中,个人对自己自由的确信才具有真理性,也只有在伦理中个人才实际上占有他本身的实质和他内在的普遍性。”[2](P172)也就是说,人的主体性只有在公共性中才能获得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离开公共性的主体性就好比离开水的鱼。这就必然要求现代人确立公共品质,培育公共精神,实践公共行为。“人之所以为人,正因为他是人的缘故,而并不是因为他是犹太人、天主教徒、基督教徒、德国人、意大利人等等不一。”[2](P217)黑格尔一语道破了人的本质。因此,人的品质与行为的公共性向度,必然是人发挥合理主体性的最终前提,也是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1]李淮春.马克思主义哲学全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3]罗国杰.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伦理学原理卷[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
[4]徐秀澎.新课标小学生实用词典[M].西安:世界图书出版西安公司,2004.
[5]袁贵仁.人的哲学[M].北京:工人出版社, 1988.
[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8]宋希仁,陈劳志,赵仁光.伦理学大辞典[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0](明)王阳明.王阳明全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3](美)阿历克斯·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M].殷陆君,译.台北:水牛出版社,1971.
【责任编辑:赵 伟】
B01
A
1004-518X(2013)10-0022-05
江西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马克思人学思想和和谐文化研究”(12KS02)、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公共精神培育研究”(12KS14)、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实践活动中的人的品质与行为研究”(ZX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