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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的人权思想与实践

2013-02-18杜树枝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10期
关键词:列宁人权民主

潘 宁 杜树枝

列宁的人权思想与实践

潘 宁 杜树枝

列宁的人权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宁立足于唯物史观,结合20世纪的世界形势和俄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在其一生的实践活动和理论活动中始终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创立了符合俄国国情的社会主义人权制度。列宁人权思想以关注人的生存和发展为基础,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最终理想和目标,蕴含着极其丰富的哲学内涵,推动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历史进程。

唯物史观;列宁人权思想;生存权;发展权

潘 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教授,哲学博士。(上海 201620)

杜树枝,上海师范大学哲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硕士生。(上海 200234)

列宁人权思想的产生源于他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俄国国情的深刻思考,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条件。沙俄帝国主义和封建农奴制的残余紧密结合在一起,给劳动人民带来了双重剥削和压迫,使俄国社会阶级和民族矛盾异常尖锐,人权受到沙皇专制统治的肆意践踏。列宁对这种封建专制制度深恶痛绝,对人民的悲惨遭遇深感同情,由此展开了对俄国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批判和斗争。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在领导苏维埃俄国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发展道路和规律的全面探索中,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深入研究和解决俄国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把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转化为人权实践,推动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由理论走向实践的历史进程。

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生存权和发展权之所以是首要的,是因为它们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和前提。人权是对现实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的规定,而在人的全部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中,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物质生存实践和经济关系是基础。马克思把生产物质生活本身的活动称作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历史活动”[1](P79),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这样的历史活动,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人们单是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去完成它,现在和几千年前都是这样”[1](P79)。因而“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2](P6)。 所以,“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1](P257)。 在马克思看来,物质生产实践作为解决人类生存第一需要的基本活动,是人类解决与自然矛盾的最基本的实践,它决定、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的一般过程,是其他一切实践活动的基础,在人类活动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人们必须解决衣食住行这些基本的生存需要,才能谈到其他需要。

马克思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最一般规律表明,在生产方式中,生产力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只会有普遍的贫穷,人们必然会重新陷入争夺生活必需品的斗争,一切腐朽的东西就会死灰复燃。列宁运用唯物史观观察和分析俄国国情。他认为,俄国之所以落后,关键原因在于沙皇俄国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农奴制的腐朽。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就在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成为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发展的桎梏。只有打破这种桎梏,建立与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才能为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迅速发展创造条件,开辟道路。列宁把唯物史观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最一般规律贯彻到俄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指出无产阶级在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开发新技术,就能“造成生产力空前发展的基础”[3](P96-97),并把生产力的发展看做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这是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运用和发挥。在列宁看来,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和判断社会进步的根本标准,唯有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才能夯实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从而巩固社会主义。

基于唯物史观的认识,列宁把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生存权视为社会主义人权的本质要求。列宁强调苏维埃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恢复国家生产,而恢复国家的工农业生产,首先要保障人民群众生存的权利,就是要把人民群众从贫困中拯救出来。列宁指出:“在一个经济遭到破坏的国家里,第一个任务就是拯救劳动者。全人类的首要的生产力就是工人,劳动者。如果他们能活下去,我们就能拯救一切,恢复一切。 ”[4](P821)为此,列宁领导苏维埃政权实行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首先,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的土地,实行土地国有化。1917年11月8日,苏维埃政权制定了 《土地法令》,立刻废除了地主土地所有制,不付任何赎金。地主的田庄以及一切皇族、寺院和教会的土地,连同所有畜、农具、农用建筑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乡土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在列宁看来,苏维埃政府应当解决土地问题——能使广大贫苦农民群众得到安慰和满足的问题,实现广大农民拥有土地的愿望。列宁认为,任何人都不能无视人民群众的要求,对于布尔什维克党,必须执行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志,违背这种意志就等于叛变革命。

其次,实行全体劳动人民管理国家和工人直接管理生产的直接民主原则。十月革命后,列宁分别起草了如《告俄国公民书》、《工人监督条例》等一系列条例,倡导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组织对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实行全体人民群众计算和监督。实行计算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实质,这 “是社会主义自觉性反对资产阶级无政府主义自发性的斗争”[3](P93),要“努力把由苏维埃即国家实行监督和计算的思想灌输到群众中去”[3](P93),要“从工人和一般劳动群众中提拔和培养行政管理人员”[3](P302)。“实地训练工人和全体劳动者管理全国的国民经济”[3](P303)。在管理方式上,采取实行工人监督生产;对5人以上的工农商企业,一律实行工人监督;对较小的企业,由全体工人直接实行监督;对较大的企业,则通过选出的工厂委员会实行监督等一系列措施。列宁设想将来 “用社会主义方式组织全国范围内的生产:由工人组织 (工会、工厂委员会等等)在唯一拥有主权的苏维埃政权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管理”[5](P69)。在列宁看来,实行计算和监督,可以逐步制约和削弱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和对生产方式的管理权,改变生产方式的性质,最终过渡到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缓和的变革方式可以避免社会动荡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危害。

相对于生存权,发展权同样也是社会主义首要的基本人权。一方面,在内容上,发展权与生存权互相渗透;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发展权与生存权互相促进。实施生存权是保障发展权的前提,而发展权又是生存权的延伸。发展权的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改善和提高,是生存权获得持续发展的可靠保障,而这反过来成为进一步推进实现发展权的动力。在这个意义上,列宁强调在保障人民生存权的同时,要大力发展劳动生产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发展权。为此,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任务解决以后,要把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的劳动生产的这个根本任务提到首要地位。提高劳动生产力,首先需要保证大工业的物质基础。列宁把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具体化为国家电气化基础上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技术改造的伟大工程计划,他称之为“第二个党纲”。列宁反复强调,这种途径“就是向建立在机器工业基础上的大经济过渡,向社会主义过渡”[5](P140)。 苏维埃俄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根据新形势的变化,数次适时调整经济政策,以此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二、坚持民族平等,实施“民族自决权”

列宁在哲学上尤为重视一般和个别的辩证关系,他认为:一方面,世界历史发展有一般规律,各个国家的具体发展道路总的说来是服从这一规律的;另一方面,各个国家的发展必然具有各自的特点,社会发展一般规律正是在各国各具特点的具体发展中得到表现。俄国是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封建农奴制国家,没有经历过发达资本主义,它通过政治革命驱逐地主、资本家,然后开始走向社会主义。列宁认为这并没有违背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而是一般规律在俄国的特殊表现形式。这种特殊的发展道路,就意味着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面对着新的形势和新的特点。因此,列宁反复强调,必须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俄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把对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建立在对俄国特殊国情的具体分析上,始终与本国、本民族的特点相比较、相结合。“只有了解了某一时代的基本特征,才能在这一基础上去考虑这个国家或那个国家的更具体的特点。 ”[6](P143)

早在十月革命前,在社会主义道路问题上,列宁说:“一切民族都将走向社会主义,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切民族的走法却不会完全一样,在民主的这种或那种形式上,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这种或那种形态上,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上,每个民族都会有自己的特点。”[7](P163)十月革命后,列宁从哲学的高度进一步升华了这一思想。这是对唯物史观的丰富和创新。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人权与一切事物一样,是一个矛盾体,存在着众多的矛盾关系,其中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无疑是最重要的矛盾关系。从人权的普遍性来看,人权的主体、人权的标准、人权的原则,都是普遍的,但是,实现人权的现实历史条件、文化传统背景却是不同的,我们在处理人权问题上必须充分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实事求是,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原则。在深入分析世界各个民族不同的历史背景、文化环境和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列宁撰写了一系列文章,用马克思主义观点阐述了民族问题,论证和阐发了马克思主义者的民族纲领,批判了各种民族主义。

对于民族自决权,列宁科学地阐释了它的内涵。在1913年所撰写的《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一文中,列宁将民族自治权定义为 “关于民族享有分离和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权利”[8](P358)。1914年,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中对民族自决权的含义做了进一步的解释:“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中所谈的 ‘民族自决’,除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可能有什么别的意义。”[8](P374)“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8](P371)1916年,列宁在 《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中进一步强调:“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 ”[8](P564)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后,列宁再次表明自己的立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果拒绝实行民族自决,那就是背叛社会主义。”[7](P17)社会主义的目的不只是消灭人类分为许多小国的现象,不只是消灭一切民族隔绝状态,还要使各民族接近,更要使各民族融合。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族自决,就是坚持各个民族都有根据本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其他现实条件来决定本民族发展的权利,实现民族的平等,促进民族的自愿联合,这种联合和团结完全是在自愿的条件下进行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族自决,绝不是提倡民族分离,而是为了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充分尊重每个民族的历史特点,坚持普遍真理和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辩证法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矛盾分析方法,这对世界各个民族的团结和平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三、开展扫盲运动,提倡全民识字

马克思曾说:“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8](P2)在马克思那里,“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P67)。“人只有作为社会存在物在社会中存在,并通过参与社会的活动表现其在社会中的存在,他作为自然存在物所具有的自然力量、自然素质、自然潜能,即他的天资、天赋才能作为一种自然的基础,形成和发展出他自己的人的特性的能力。也就是说,只有在社会中,在社会的文化环境中才能塑造出现实的人。”[9]社会是由个人和人群按一定方式构成的有机整体。个人不能离开社会,社会也离不开个人,个人和社会的关系既相辅相成,又相互促进。一方面,个人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的分子,没有个人就没有社会;另一方面,社会是人得以成为人的前提,没有社会,人就不成其为人。所以,社会主义强调人权的集体性,同时也强调保障个人权利,两者是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诚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所言:“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0](P730-731)列宁坚持和发展这一思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集体人权,促进了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共同发展。

十月革命后五年多的实践使列宁深感在俄国这样一个文盲半文盲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艰难。他提出的改造社会的目标与俄国严重的文化落后状况出现了巨大反差,知识匮乏已成为俄国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主要障碍。“没有各种学术、技术和实际工作领域的专家的指导,向社会主义过渡是不可能的,因为社会主义要求广大群众自觉地在资本主义已经达到的基础上向高于资本主义的劳动生产率迈进。”[4](P482)1920年,鉴于当时俄国教育状况落后,居民识字率低,列宁提出必须在国民中解决识字问题,需要有全体人民群众在文化上提高的一整个阶段,这是实行新经济政策的首要前提和保障。为了使新经济政策得到贯彻,列宁要求广大党员和各级干部通过学文化,学会做经济工作和管理工作。列宁在《新经济政策政治教育委员会的任务》中,在阐述文化教育与政治民主的关系时写道:“文盲,我可以这样说:只要在我国还存在文盲现象,那就很难谈得上政治教育。这并不是政治任务,这是先决条件,没有这个先决条件就谈不上政治。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流言蜚语、谎话偏见,而没有政治。”[3](P267-268)“有文盲的时候是不可能实现电气化的。”[3](P183)为此,他提出要提高居民群众的文化教育水平,要求“劳动人民不但要识字,还要有文化,有觉悟,有学识”[3](P183)。基于这样的认识,列宁提出了两项重要的措施以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其一,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尊重教师,提高教师的物质生活水平。“还有很多经费可以而且应当节省下来用以发展国民识字教育”,“使我们的整个国家预算首先去满足初级国民教育的需要。 ”[11](P357)“首先应当削减的不是教育人民委员部的经费,而是其他部门的经费,以便把削减下来的款项转用于教育人民委员部。 ”[11](P357)

其二,尊重技术专家。列宁高度评价科学和技术专家:“那些虽然是资产阶级的但是精通业务的‘科学和技术专家’,要比狂妄自大的共产党员宝贵十倍,这种狂妄自大的共产党员无论白天或黑夜随时都愿意起草 ‘提纲’,提出‘口号’,发表完全抽象的议论。”[10](P442)他还说:“我们没有关心或者远没有充分关心把国民教师的地位提到应有的高度,而不做到这一点,就谈不上任何文化,既谈不上无产阶级文化,甚至也谈不上资产阶级文化。问题就在于我们直到今天还没有摆脱半亚洲式的不文明状态,如果我们不作重大的努力,是不能摆脱的。”[11](P357)“应当把我国国民教师的地位提到在资产阶级社会里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的高度。”[11](P358)要“提高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3](P343),“像爱护眼珠那样爱护一切真诚工作的、精通和热爱本行专业的专家。 ”[10](P628)在列宁看来,专家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苏维埃国家应当使这个特殊阶层的专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活得更好,不仅在物质或权利方面如此。

此外,列宁还提出加强城乡文化联系的任务,提高农民的识字水平,要求城市在农村的思想建设和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列宁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为苏维埃国家的文化和教育事业奠定了基础,有力地推动了苏联工业化的迅速发展,促进了苏维埃国家的教育和文化发展,凸显了社会主义既保障个人人权也保障集体人权的优越性,使二者辩证统一、相互促进、相互发展。

四、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政治、经济、文化都是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三者是互相依存、互相制约、不可分割的辩证统一体。从文化和政治、经济的关系及政治和经济的关系来看,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而经济是基础,政治则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列宁把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这一基本原理贯彻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中。在列宁看来,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一般情况下,经济对于政治具有决定作用;另一方面,政治对经济具有反作用。在一定条件下,是政治而不是经济决定事物进程和结果。他的名言“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8](P782)深刻地揭示了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关系:其一,“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做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其二,“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 ”[7](P168)在列宁那里,“任何民主,和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4](P200)。与此同时,民主和经济总是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经济是基础,但决定事物的性质及其表现的还有该事物的政治方面。“它也会影响经济,推动经济的改造,受经济发展的影响等等。 这就是活生生的辩证法。 ”[4](P200)

列宁在实践中深刻认识到,“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3](P40),社会主义民主首先体现为人民当家做主。在私有制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社会里,“只要财产还在资本家手里,任何民主就不过是披着美丽外衣的资产阶级专政。一切关于普选、全民意志、选民平等的宣传完全是骗局,因为在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在资本、财产的占有者和现代雇佣奴隶之间,不可能有什么平等。”[12](P428)这是列宁对资产阶级民主中这种虚伪的限制性的权利所进行的深刻批判。在列宁看来,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更高类型的民主政治制度,要“彻底发展民主,找出这种发展的形式,用实践来检验这些形式等等,这一切都是为社会革命进行斗争的基本任务之一”[13](P75)。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本质所体现出的优越性,就必须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构和程序,让人民广泛参与国家各项事业的管理,使民主原则成为苏维埃政权的根本原则。

十月革命后,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并管理国家政权提供了前提条件。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管理国家政权,最重要的内容就是选举权和罢免权。苏维埃实行没有任何限制的普选权,把民主制度扩大到任何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具有的地步。1936年的苏联宪法明确规定,凡年满23岁的苏联公民,不分种族及民族,不分性别、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社会出身、财产状况及经历,皆能被选举为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从而实现了真正的普选权。

此外,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有罢免不称职的苏维埃代表的权利,这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在民主权利方面又一独特的深化。在资产阶级国家里,议会实行民主代表制度,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利,但是,他们只限于公民在两年之内只有一次投票的权利,往往当选的人又反过来镇压选举他们的人民,出现了人民民主选举权利的异化,自己选举的代表成了镇压自己的对象。而在苏维埃社会主义俄国,这种情况恰恰相反,人民有权罢免不称职的苏维埃代表。1917年12月6日,列宁亲自起草的 《罢免权法令草案》明确提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 ”[14](P102)

由上观之,在苏维埃社会主义人权建设上,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兼顾各方,促进了人权与经济、政治、文化权利的相互促进、相互发展。列宁的人权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在俄国的继承和发展,实现了20世纪时代精神与民族特色的有机统一。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列宁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6]列宁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7]列宁全集(第2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8]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9]王德军.人的自我及其实现[J].浙江社会科学,2007,(3).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列宁全集(第4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12]列宁全集(第3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3]列宁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4]列宁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责任编辑:赵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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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518X(2013)10-0017-05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马克思经典著作中的人民主体思想研究”(13YJA7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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