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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的中国人口与空间集聚——兼论主体功能区的代际伦理

2013-02-18姚从容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10期
关键词:代际理性公平

■姚从容

一、引言

代际伦理是人类代与代之间伦理关系和伦理规范的总称。作为社会伦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代际伦理在微观层面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世代伦理关系,在宏观层面则是不同世代人类之间的伦理关系。代际伦理在代际关系的公平和道义上体现为两个层面: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其中,代际公平是代内公平的前提,代内公平是代际公平的基础;代内之间的不公平必然会导致代际之间的不公平,而代际公平也无法在代内不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因此,代内公平或不公平在代际之间具有传递性。从代际伦理的角度理解人口、资源与环境问题,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毋庸置疑,国家及区域层面的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要以代内公平为基础,但是,任何不考虑代际公平的发展战略都不是长期可持续的。

经济和人口在空间分布上的不平衡,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特征。以空间地理的视角,制定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划,是站在代际伦理的角度考虑人口空间布局,以长期视角辨识人口的流动和迁移对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的可能影响。在经济快速增长的社会转型期,面对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问题,提出构建人口均衡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体现出决策者的全局意识和代际主义关怀。相对于每一个理性个体而言,政府部门与管理者更需要一种全局意识,综合考虑集体利益与个体权利,协调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与个体理性选择之间的矛盾或冲突。在有限资源环境的强约束条件下,实现国家意识与个体意识的对接,需要通过协调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实现集体理性与个体理性的统一。

二、流动中的中国人口与空间再分布

人口空间分布既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也是人口历史迁移和流动的结果。无论古典经济学中的产业转型理论,还是发展经济学中的二元经济理论,劳动力以及人口由农业-农村向非农业-城市转移都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个体通过地域间的迁移与流动,追求更多的发展机会、更高的收入和更好的就业前景。

历史上,我国人口分布的地理格局一直是非均衡的空间结构,东南半壁人口分布密集,土地面积占全国的43.8%,而人口却占全部人口的94.1%;西北半壁人口分布稀疏,土地面积占全国的56.2%,人口只占全部人口的5.9%。考察我国人口流动与空间分布的变化趋势,不难发现人口密集地区人口比重在增加,人口稀疏地区人口比重在减少。近30年我国人口空间变化的趋势表明,人口显著增加地区仍主要集中在沿海、沿江、沿线地区。鲁奇等通过分析第四次和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发现流动人口的地理分布在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的集中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环渤海地区呈下降趋势,并有进一步向长三角、珠三角及福建集中的趋势;吕晨和樊杰等发现,我国人口分布格局仍呈东南密集、西北稀疏的整体态势,京津冀都市圈、长三角、珠三角、四川盆地、中原城市群和东北哈大经济带仍然是人口最稠密的地区,位于西北内陆的干旱、半干旱地区以及青藏高原区仍然是全国人口稀疏的区域。

段成荣和杨舸利用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资料发现,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流动人口总体规模不断增多,越来越集中到少数地区和城市,并且这种规模扩张和区域集中的趋势在短期内不会改变。1982—2005年,排名前10位城市吸收的流动人口占全国的比例从16.42%提高到32.14%;排名前50位城市吸收的流动人口占全国比例从42.83%提高到60.08%;由35个城市构成的沿海城市带吸纳了全国43.7%的流动人口。马忠东、王建平基于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发现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吸引流动人口的范围越大,而经济发达程度低的地区,则以吸引省内人口流动为主。

人口在地理空间上的疏密度是个体选择与政策导向的共同结果。作为每一个理性的个体,都有自主选择幸福生活的权利。从经济落后的欠发达地区迁往经济繁荣的发达地区,从简单质朴的乡村生活过渡到舒适快捷的都市生活,成为城市化进程中每一个追求现代生活个体的理性选择。在当代中国社会,无论是在农村生活长大的大学生、农民工还是世代生活在城市的城里人,对繁华都市的向往特别是在沿海一线大城市就业生活,成为实现个体价值的普遍追求。城市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多样化的就业机会,而且提供了多元化的生活方式和人文气息,选择在不同类型的城市生活,也意味着会有差异显著的生存模式和生活方式。未来我国流动人口还将进一步大规模增长,并继续向东部沿海地区集中。国家人口发展功能分区方案表明,未来30年是我国国土承载人口规模最大的时期,也是我国人口迁移最为活跃的时期,国家通过人口发展功能分区与统一规划,针对不同人口发展功能区的特点确立不同的战略取向,坚持在公民自愿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的政策体系,引导人口合理有序迁移与流动,形成区域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格局。陆铭等研究认为,未来我国城市人口还会更多地向大城市集聚,区域的集聚程度还将进一步提高,在区域格局上,东部及沿海地区还将进一步集聚,内陆的大城市也会发挥更强的集聚效应,形成经济的次中心。

三、主体功能区划与人口空间均衡发展

为了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国家相继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中部崛起战略”,2005年开始启动并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年国务院正式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划是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并考虑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进而按照是否适合人口居住分成疏散区、限制区、稳定区、聚居区等。其中,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要实施积极的人口迁入政策,加强人口集聚和吸纳能力建设,同时引导区域内人口均衡分布,防止人口向特大城市中心区过度集聚;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要实施积极的人口退出政策,鼓励人口到重点开发和优化开发区域就业并定居,同时引导区域内人口向县城和中心镇集聚。配合主体功能区的划分,从长远的战略角度考虑,引导人口的科学合理布局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人口的疏散、限制、稳定与聚居,是一件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自然环境、生态系统、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而且涉及历史、文化、宗教信仰、传统习俗等复杂问题。

主体功能区划四类区域的人口发展战略,总体上是鼓励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吸纳外来人口定居落户,引导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逐步自愿平稳有序转移。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实现人口合理集聚,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人口在乡城迁移-流动的城市化进程中,必然会倾向于选择就业机会多的沿海城市化地区。但是,人口和经济的过度集聚会给资源、环境、交通等带来超载的压力。主体功能区划以资源环境承载力、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作为空间划分的主要依据,综合评估了各区域的经济、社会以及生态环境要素,提出不同区域的开发模式与功能目标,其科学性和战略性毋庸置疑。但是,国家关于人口流动和空间分布的长期规划与个体的短期迁移决策方向一致吗?如果不一致或不完全一致,又如何实现二者的对接呢?按照主体功能区的规划目标,优化开发区域的人口应该保持相对稳定,重点开发区是人口流入的重点区域。但事实上,优化开发区成为区域间人口的净迁入区,而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与禁止开发区则成为净迁出区,不仅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人口大量流入优化开发区,而且大量重点开发区的人口也流入优化开发区,这与功能区规划的初衷相悖。因此,有学者提出主体功能区划在理论上具有长远意义,但是在现实层面非常复杂而且操作难度很大。例如,樊杰认为在四类主体功能区中,两类是开发型、两类是保护型,缺少中间的过渡型,这就必然给一部分区域在确定区划的类型归属时带来困难,进而对未来功能区建设和相应配套政策带来不便。

四、主体功能区划和个体理性迁移:国家意识与个体意识的对接

构建人口均衡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人口在空间上的合理分布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构建四类主体功能区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人口空间再分布的政策导向,是在引导人口向重点开发区、优化开发区平稳、合理、有序迁移的同时,平衡人口在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城乡间的分布。在实施过程中,主体功能区人口再分布的内生动力是人口个体的迁移意愿和迁移能力,外部动力则是政府和社会的引导力量及政府调控下的市场力。无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还是主体功能区的人口空间规划,体现的都是决策者的集体意识或者国家意识,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和利他性。而对于每一个有迁移意愿或流动倾向的个体而言,所做出的选择是短期的、功利的、具有强烈自我意识的利己性。那么,国家意识与个体意识是否能够顺利对接呢?

在人类人口理性与人口实践关系上,我们需要认真判断人类能力的现实可能性,需要分辨人类理性所能达到的高度和知识完备的程度,更需要辨识集体理性与个人理性的人口效应及其差异性。即使在现代国家民主权力结构下,社会具备充分的民主保障和广泛的民众参与体制,在严密的科学决策程序与充分的科技手段和较为完备的信息系统中,人口规划仍然可能发生理性与实际的偏离。因此,能否实现国家意识和个体意识的对接,以及如何处置国家意识和个体意识的分歧和冲突,成为决定国家长期人口发展战略以及主体功能区划能否顺利实现的决定性因素。我们通过探讨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或一致性,来分析现实生活中国家意识与个体意识对接的可能性。

假设1: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目标完全一致,国家意识恰恰是个体意识的综合反映,那么,个体的自主选择也正好能够实现国家的长期战略目标。这是一个关于个体和政府的完美假设,如果恰好能够满足,那么构建人口均衡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则是水到渠成,可持续发展目标也能够自动实现。然而,如上所述,短期的、具有强烈自我意识的、利己性的个体目标,很难与长期的、战略性、利他的国家目标保持一致。因此,假设1在只具有有限理性的行为主体(包括个体、群体和政府)前提下难以成立。

假设2: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目标相悖,个体主观选择的迁入地恰好是国家战略布局中的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个体意识与国家意识恰好相反。该假设在现实中基本是不存在的,因为国家制定主体功能区的基础是“此类区域是否适合人类生存和生活”,那么对于理性的个体而言,也不会主动选择生存环境恶劣、资源资金匮乏的落后地区。相反,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可能正好是个体愿意主动迁出的地区,故假设2不成立。

假设3: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目标相悖,个体主观选择的迁出地恰好是国家战略布局中的重点开发区和优化开发区,个体意识与国家意识完全相反。该假设在现实中可能存在,但不可能普遍存在。我们不排除一些个体具有逃避拥挤、愿意最大限度接近自然的意愿,但是对于大部分迁移人口,就业机会和收入差异是决定人口流动与迁移的主要动机。而重点开发区和优化开发区无疑在吸引资金、创造就业岗位及社会福利等公共资源方面比其他区域更具优势,因此,在多数情况下,重点开发区和优化开发区应该成为个体主观选择的迁入地/流入地,故假设3也基本不成立。

假设4:个体主观选择的迁移/流动方向与国家战略布局存在偏差,个体意识与国家意识不完全对接。该假设在现实中出现的概率最大并且普遍存在。国家意识与个体意识存在偏差的原因有很多,例如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造成个体的非理性决策,以及由于政策制定的生态、技术、社会和经济现实状况的复杂性,造成公共政策失灵或管理失灵,从而导致个体意识与国家意识产生分歧或冲突。抛开上述情况,假如个体决策是理性的,集体决策也是科学合理的,那么是否仍然会存在偏差呢?答案依然是肯定的,因为可能存在下述情况:(1)集体-利他的长期目标和个体-利己的短期目标可能无法同时实现,需要做出权衡;(2)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可能无法同时实现,需要做出权衡;(3)以经济发展为本还是以环境可持续为本出现冲突时,需要做出权衡;(4)区域之间的均衡发展,是“以人类为本”,还是“以环境为本”需要做出权衡。

综上所述,在前三个假设条件基本不成立的条件下,构建人口均衡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主体功能区划的社会政策与公共管理,事实上应该在第4个假设背景下展开。那么。当国家意识与个体意识出现偏差或者不能完全对接时,政府部门是否有顺畅的路径和机制,根据个体的理性选择修正或优化国家意识?个体又会以何种方式来表达或纠正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偏差呢?这些问题,需要我们给出合理明确的答案。

五、阿罗不可能定理与“用脚投票”的民主方式

休谟曾经提出:“某项任务的完成对单个人来讲也许并没有什么好处,但对整个社会却是有好处的,因而只有通过集体行动来执行。”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进一步揭示,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要使集体行动有效,要么除了公共利益之外还给个人提供某种私人的排他性物品,要么存在某种形式的道德规劝、强迫或强制。在传统的功利主义社会中,无论个人、集体、组织还是国家,决策和行动的判断标准都是现世的后果,取决于其利益最大化——个体理性下的个体利益最大化或者集体理性下的集体利益最大化。新制度经济学在面对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存在的冲突与矛盾时,提出的解决方案并非像传统经济学主张的那样通过政府干预来避免市场失灵所导致的无效状态,而是认为如果一种制度安排不能满足个人理性的话,就不可能实行下去。因此,解决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冲突的办法不是否认个人理性,而是设计一种机制,在满足个人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

阿罗认为,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集体决策规则或投票程序都必须同时满足2个公理和5个前提条件,这样才能把个人偏好转换成社会偏好或集体偏好。而事实上,阿罗所提出的这些条件不可能同时得到满足,即:阿罗不可能定理——“如果我们排除个人效应比较的可能性,那么要求在大范围的个人顺序内把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偏好的方法,不是强制的就是个人独断的”。也就是说,不可能存在一种能把个人对所有备选方案的偏好次序转换成社会偏好次序,并且准确表达全体社会成员的各种偏好的社会选择机制。因此,由于信息获取的差别和利益的冲突,每个人的偏好不同,而试图在任何条件下从个人偏好次序推导出社会偏好次序是不可能的。社会选择和集体决策应合乎逻辑,并尊重个人偏好,但是不能指望一个民主社会能够做出一致的决策。福利经济学家们一直努力试图通过一个“合适的过程”或“社会福利函数”,得到一个符合大多数人偏好的集体选择。而阿罗的“不可能定理”对福利经济学提出了根本性质疑:道德上能令人满意的社会选择规则,在逻辑上却不能成立,即政府或市场机制不可能产生一个能把个人偏好转换为集体偏好的社会选择,因此,“社会福利函数”可能根本无法得到。对于阿罗的结论,学者们展开了广泛讨论,有学者认为阿罗的前提假设过于苛刻,有学者认为阿罗悖论不具有经验上的相关性。但是,无论怎样的驳斥,在理论上都不能找到阿罗的逻辑错误,也就是说,阿罗的分析过程及得出的结论在逻辑上是无懈可击的。为了解决“阿罗不可能定理”,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们从不同的研究角度提出了各种对策。

阿马尔蒂亚·森在《多数票决策的可能性定理》中提出,通过放松阿罗的条件可以使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失效。当参与投票的人数为奇数时,如果这些投票者的选择是价值限制(即全体投票人在一组选择方案中都同意其中的一个方案不是最优方案),则可以避免阿罗悖论。塔洛克则认为,虽然没有一个决策过程会完美地满足阿罗定理,但普遍的决策过程在相当高的近似程度上满足这些条件,即民主过程实际上是成功的。阿罗承认塔洛克具有令人信服的依据,如果对社会事件所持观点的分布是很均匀的,以及如果社会事件发生空间维数大大地小于个人的维数,那么在真诚基础上的多数选票具有传递性。黄有光对此的评论是:尽管多数票规则可以作为一种可以接受和可以实施的实用决策规则,但即使是极小的循环可能性从逻辑上来说也是极大的干扰。蒂布特提出的“用脚投票”模型,可以看作是公众表达个人意愿的另外一种方式。与多中心体制不同,“用脚投票”模型强调个人或者集体可以从一个社区向另一个社区移居,意味着那些不满足于现状的个人完全可以通过迁移和流动来表达个人的意愿。

缪勒认为,当存在着广泛的选择余地时,所有那些决定居住在某一社区的人基本上具有相似的偏好,从而不存在对相冲突的偏好进行协调的问题,因此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将会是帕累托最优的。但是否能够实现“用脚投票”,还取决于以下因素:(1)能够利用这种选择的人是否具有完全流动性,即迁移者是否有在区域间随意迁移的自由;(2)是否具有所有社区特征的完整知识,即公众是否完全了解所选择社区的状况和特点;(2)迁移成本与迁移预期收益的比较;(3)是否存在充分的选择社区,即社区可能选择的范围是否能够涵盖居民意愿可能性的所有范围;(4)不确定性和风险对迁移造成的影响,由于信息不充分,会出现个人决策失误,迁入地并非事先预料的那样。如果在地区之间存在无障碍(或障碍较小)流动,那么,“用脚投票”将有助于实现社会阶层的“人以群分”。

个体偏好的合理性是集体行动理性的前提,而在现实生活中,个体的偏好并不总是合理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个体获得的信息是有限的,不具备所有地区和个体特征的完整知识;另一方面,个体也不具有充分的选择权力,以及在区域间随意迁移的自由,因而单凭“用脚投票”难以获得集体行动的理性。社会管理与公共决策的重要基础是建立在公众自觉自愿基础上的集体理性,既能体现代内公平,也要兼顾代际公平,并且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民主程序。毋庸置疑,对于重要的国计民生问题需要集中决策,但是,个体同时也拥有“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的权利与自由,公众能够通过合法的渠道,以民主的方式充分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意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共决策与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和公平性。而反映出人口持续流动和迁移后果的人口空间布局,无疑是国家集体意识和个体理性决策的最终结果。

在资源-人口-环境系统中,相对于资源要素和环境要素,人口要素可以流动并且具有自主性。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我国未来城市化发展战略的目标是构建“两横三纵”为主体的城市化战略格局,使经济增长的空间由东向西、由南向北拓展,人口和经济在国土空间的分布更趋集中均衡。到2020年全国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之时,全国主要城市化地区集中全国大部分人口和经济总量。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总结我国人口流动与迁移的推动力,可以说前30年主要是“用手投票”的结果,而改革开放后的30多年则主要是“用脚投票”的结果。基于此,本文认为,现代社会背景下决定人口流动或迁移的动力机制,是个体基于理性认知条件下迁移成本-收益的比较,而非单一的国家主体功能分区。无论国家长期的人口发展战略,还是地理空间上的主体功能区划,国家意识中需要充分融入个体的自觉意识,每一个体的理性选择将成为实现国家长期战略目标的核心推动力。

六、以代内公平为基础的代际公平:从个体理性到集体理性

正义的制度构成了代际公平的一种形式,在这种道德共同体中,当代人的行为既符合近期后代的利益,也符合未来后代的利益。站在代际伦理的角度,本代人的利己主义是导致环境破坏和生态失衡、损害后代人利益和权利、阻碍可持续发展的渊薮之一。代际关系伦理作为传统伦理学中的一个新问题,在当代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关系格局中、在人类自觉树立可持续发展观的过程中,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代际伦理不仅是家庭关系中几代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而且还体现了当代人对过世的人和未来的人的一种非功利性的、不求回报也无法获得回报的单向道德要求。与我们的子孙后代共享这个脆弱而有限的星球及其有限资源,是我们的历史宿命,我们必须用某种代际正义原则来公平地分配不同世代的人类使用地球资源的份额,人作为道德存在物的事实则决定了正义和代际正义的可能性,并最终使正义和代际正义由可能变成现实。

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是自生自发的结果,而非人为有意追求的结果,他在抨击实证主义者关于社会秩序只能是“自觉设计的结果”时,认为无论什么人都不可能完全掌握赖以设计社会秩序的知识整体。在哈耶克看来,自认为掌握“全能理性”去全面控制社会,最终只会导致“致命的自负”。在此基础上,阿马蒂亚·森强调对这种“并非有意追求的结果”,人类具有理性认知和预期能力,可以预期无意造成的后果,进而推动实质自由。诺斯在分析人类行为时,也提到人类行为要远比蕴涵在新古典经济学范式内部的个人效用的理性最大化来得复杂,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不仅有财富最大化行为,还有利他主义和自我约束的行为,而这些不同动机会极大地改变人们实际选择的社会结果。

代际公平必须以代内公平为基础,因为任何代内之间的不公平在代际之间是可以传递的。若是从代际伦理的角度延伸上述问题,我们需要回答的是,主体功能区的划分是以当代人生存生活为本,还是以未来世代的持续发展为本?站在政策决策和国家未来发展战略的角度,需要同时兼顾上述问题,这也是为什么要提出统筹建设人口均衡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初衷。愿望是美好的,也是科学理性的,但是,在兼顾当代人短期利益和后代人长期权利时,需要我们在关键问题上做出取舍。在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区划中,体现的人口空间分布的均衡性是否能恰好满足迁移个体的流动意愿?或者说,从国家意识出发,期望人们所进行的迁移-流动方向是否与个体主动选择的结果一致?如何存在不一致,究竟应该做出如何的调整与适应?这些问题成为我国关于未来人口政策与社会管理的重要议题。

在民主自治的现代社会,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和迁移不再完全体现的是国家意识,而且是尊重个体理性选择的政策引导与公共管理,以现实条件和预期目标作为个体流动或迁移的主要动机。站在个体权利的立场,人们向往舒适快捷的现代化生活无可厚非,从农村向城市的持续转移也是历史发展的潮流。个体关于流动和迁移的理性选择是基于个人和家庭利益的综合决策结果,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必须在有限环境容量与资源承载力的基础上,满足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的互相协调,兼顾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在人口流动和空间再分布中最终实现国家意识与个体意识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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