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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与地方法学院校双向交流的价值分析

2013-02-15崔双平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实务法学法官

崔双平,王 军

(通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吉林通化134002)

据《人民法院报》2012年7月23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就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的双向交流机制发布指导意见,要求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搭建互动交流平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相结合,积极探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通过接收学生实习、观摩庭审、指导模拟法庭、提供案例和教学等形式协助法学院校开展实践教学,提高法学院校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增强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如果该指导意见在实践中能得到落实,那么必将在中国的法治发展史中留下浓重一笔,若干年后再回首,也必将是中国法学教育甚至是法治发展进程的一个重大事件。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实践严重脱节。近年来,随着司法考试制度和《公务员法》的施行,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间实现了有机对接,年轻的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已成为各级、各地法院新进法官的主要来源,使得这种“脱节”状况有了较大改观。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种变化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以法科学生去法院实习为例,法院作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要实习场所之一,既能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提供良好的实践环境,为培养司法人才尽法院应尽的义务,又能增进法院与高校的互动,为法院吸纳更多优秀人才以充实司法干部队伍开拓途径。然而对实习生实践能力培养却未能引起大部分法院的重视,相当部分法院对实习生的管理松散,未针对实习生的自身特点提前对实习进行安排,而是沿袭习惯做法,把实习生当作是帮忙干活的,统一安排从事庭审记录、案卷装订、打印、复印、跑腿等单一的书记员工作,既没有“一对一”的技能指导,也没有各部门轮岗的实习机会,导致其很快对单一、繁琐的工作丧失兴趣,对实习持消极态度,使实习效果大打折扣。面对这种实际情况,最高院的意见降低姿态,让法官开始主动走进法学院的课堂,参与中国的法学教育,故此,这些积极、有益的尝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建立法学教师、学生和法官的互动模式

司法考试和公务员制度、法规的建立后,经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成为担任法官与检察官的一个先决条件,也实现了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间的有机对接,密切了中国法律职业群体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

现代法治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要求大体上可以包括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务技能三个大方面。目前中国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依靠学校教育,特别是大学教育来完成。囿于师资等客观条件和资源的限制,高校内对法律院系学生专业技能实践能力教育和培养资源匮乏,导致学生法律实务技能较差,使得法律学位教育与法律实践需求之间存在脱节。高校法学院系学生是未来法院法官队伍的后备军,所以长远看,这也间接影响法院法官后备队伍建设。因此,法院积极参与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律专业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可在实现法院与法学院之间优势互补的同时,弥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长期以来的脱节,提升法学教育质量,也是提前介入未来后备司法从业者的培养。从长远看,法院亦会是其中受益者。

法律作为一门实践性科学,培养法学学生绝不仅是单纯法律知识,更是适用法律的能力。作为法院也是责无旁贷的,双向交流制度的建立能促使法官与法学学生更早的相互交流。象牙塔里的法学教育难免会使学生对国情、社情了解不多,对实践中的问题了解不多,法学教育需要培养出了解司法实务的人才,通过法官到法学院校教学,使法科学生更加关注司法实践,提高法学院校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增强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法院对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他们神圣的第二课堂,通过实习、进入课堂等方式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以积极姿态参与法学教育在体现法院对社会责任的积极担当的同时,还可通过这种亲密接触展示法院、法官的风采和自信,培养学生对法院工作的兴趣和法官职业的向往,增强职业认同感,吸引更多学生在未来积极加入法院队伍。

近年来,法学专业一直是报考热、就业冷,其中很大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学生素质不能适应社会需求,而学生素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绝大部分法学专业教师都是从校园到校园、从理论到理论,缺乏实践技能,教学过程中偏向于理论探讨和知识传授,对学生存在实践能力培养的短板,实践教学环节薄弱导致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低下。教师队伍中固有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脱节,导致高校法科学生在法学理论和司法能力上不对称。

如果能加强院校的交流,让法学教师再经过审判实践的经历和体验,教师将转变教学理念,更新知识体系,从而使教学过程更加实战化、更加贴近法律实践。在培养“双师型法学教师“方面,西北政法大学早在2008年就开始了积极探索,具体方法是向人民法院派出教师担任法官助理。选派青年教师到基层法院担任法官助理,在缓解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同时,使青年法学教师有了和司法实践亲密接触的宝贵机会,使他们在研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深入实际,感受中国司法活动的“原生态”,切实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用活生生的审判实践诠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精神,对于塑造政法院校合格的法学人才大有裨益。

附实证资料:以笔者在吉林省的调查来看,省内高校法学系学生已经成为地方法院法官队伍的主要来源。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0年招录的11名法官中省内高校毕业者有5人,占到45.5%(在报名总人数中省内高校毕业生所占比例更高);吉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招录的6名书记员中,省内高校毕业者5人,占到83%,2008年招录的8名法官中,省内高校毕业者有7人,占到录取人数的87.5%,2009年招录8人,省内高校毕业者4人,这一比例达50%(并且省外院校毕业3人已全部通过选调途径调往省外,省外院校毕业、家庭不在本地的法官,相对更易流失);来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数据,近几年招录的公务员中,该院省内高校毕业者所占比例大致达50%左右;近几年吉林省法院、检察院系统为基层法院、检察院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的法官助理,大部分是省内院校的毕业生,吉林省法院系统的比例是80%以上,从对省内三级法院的了解来看,越往基层这种比例越高;省内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重要阵地——检察院系统,情况与法院类似;再以通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法学专业为例,至今已有5届毕业生,考上公务员者,大部分是考入吉林省内法院、检察院从业,省内地市又以通化地区最多。

所以说,如能够实现地方法学院和地方法院的有效交流,将当地法学院毕业的学生纳入当地法官队伍,可能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机制:一方面,对法院而言,是在培养来未来自己的法官,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将促进司法实务的提高,司法实务又反过来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实现双赢。

二、有利于法院文化与校园法学文化相互浸润和提升

校园法学文化与法院文化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彼此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的双向交流机制实现相互浸润。

通过接收学生实习、观摩庭审、指导模拟法庭、提供案例和教学等形式协助法学院校开展实践教学,本身也是法院文化对校园法学文化的一种浸润和丰富。在有利于进一步面向社会宣传和加深对法院的良好形象的同时,也能使法官在这一过程中得到锻炼,获得职业身份的社会认同,促进法院文化的社会认同。

法院文化自90年代开始提出,沉淀时间短,从建设和发展特点来看,不同于其它法治发达国家“自然演进”式的内生发展模式,有比较明显的系统内部行政推进的特征。在中国长期以来“人治”的背景下,作为法治象征的法院文化难以从传统的机关组织文化中汲取有效养分,而因司法体制的差异,国外的法院文化又难以移植。在此背景下,作为组织文化的一种,法院文化建设可以借鉴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等其它相对成熟的组织文化建设的有益经验,开拓思路,丰富法院文化建设的活动内容。

三、有利于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分为理论群体和实务群体。目前,两者在法律知识、思维模式、法律语言方面还存在很大区别,基本属于各说各话,老死不相往来。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检察官、法官、律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但从我国目前法律实务界的人员来看,教育背景参差不齐,相当部分从未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训练,尤其是司法官员很大部分是军队转业人员和以人事调动方式调入司法领域,这就使得司法思维很大层面上存在政治思维和行政思维。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统一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模式,但仅靠该制度并不能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还需要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加强实践技能的训练以及法律职业思维的培养。

在一个法治发达的国家,法院和法学院应是亲密无间,形同姊妹。但在我国,法院与法学院之间却有着很长的距离,一个简单的例子是,人们对高校教师的尊重与敬畏远比法官要多。通过实践中的交流,能大大改变相互的偏见。比如人们常常存有的对一些法官的偏见,比如司法腐败,法官等也看到许多高校学术腐败的案例。让法学院学生和教师走进法院,让法官走进课堂,一方面可以加强感情交流,消除彼此的误会和隔阂,通过实践中的互动,不仅有利于增加双方的了解,对中国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而言,何尝不是一种推动。

2011年,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就是通过加强两者之间的制度化联系,发挥双方优势,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使法律人才培养更加适合实务部门工作需要,实现高校法学教育与实务部门的互惠双赢。这是一件大好事,意义深远。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说,“教育部提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顺应了法学教育职业化转向的趋势。可以说,制定和实施‘卓越计划’是总结新中国法学教育历史经验,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契机,对法学高等教育面向社会需求培养人才,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我们认为,司法实务部门和大学尤其是本地院校之间应当保持十分密切的沟通,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推动理论的改革和进步,为地方法治的发展,共同学习、共同努力、共同进步、共同发展。

总之,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参与法学教育,必将拉近法院与法学院的距离,通畅司法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资源共享与交流,携手促进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和中国法学教育方式的转变,实现法院与法学院系的双赢;从另外一方面来说,也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和司法公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彰显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1] 白建林.西北政法大学教师亲密接触中国司法“原生态”[N] .法制日报,2008-04-15.

[2] 白建林.五大法学名校“掌门人”纵论锻造“卓越法律人才”[N] .法制日报,20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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