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热点案件中部分评论的分析
2013-02-15王存河
王存河,张 雷
(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当前,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件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后成为一时的社会热点案件,①普通民众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对这些案件的讨论中。但是普通民众对社会热点案件的评论往往是感性的、情绪化的。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有时由于各种因素的交织,当个体的情绪汇聚成强大的“民意”时,就会干扰司法审判的正常进行,这时掌握话语权的知识名人②对社会热点案件所作的评论就显得非常重要,它具有普及常识、传播知识、启发民智、引导舆论的特殊作用。但是由于专业背景、分析角度、政治态度、生活环境、信息量等的差别,不同的知识名人对相同的案件做出的评论总是千差万别的,有的甚至相互对立。
本文拟将活跃于媒体及网络并且经常就社会热点案件进行评论的知识名人以专业背景为基准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专业的知识名人,另一类是非法律专业的知识名人,并就他们对社会热点案件的评论模式做出分析。在这两类知识名人中,存在着被大众误解的知识名人以及缺乏理性精神的知识名人。本文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玫瑾教授为被民众误解的知识名人的代表,就其在药家鑫案中的评论为例分析知识名人为何会在点评社会热点案件的过程中被普通民众误解。
一、知识名人评论社会热点案件的一般状况——以药家鑫案与吴英案为例
(一)药家鑫案与吴英案简介
1.药家鑫案。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伤26岁女工张妙后,恐其记车牌遂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连捅8刀致其死亡。随后,药家鑫被诉以故意杀人罪受审,律师以激情杀人为其辩护。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6月7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2.吴英案。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2012年4月,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二)几位知识名人的评论
药家鑫案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也如同其他社会热点案件一样引发了各路知识名人的评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在多个场合就药家鑫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其中受关注度较高的是他在2011年第13期《南都周刊》上发表的《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吗?》一文。在该文中,贺卫方教授首先就药家鑫案的事实问题进行了梳理,他说就本案的事实而言,无论是见诸媒体的报道和法庭上药家鑫的言辞,都不存在争议。药家鑫驾车肇事后又将伤者六刀(贺文原文如此——笔者注)杀死,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根据现行刑法以及司法实践的一般惯例,假如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如精神病等),则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结果是可以预料的,也是受害人的正当要求。针对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所称的药家鑫为“激情杀人”说法,贺卫方教授认为这样的说法不成立,因为受害人张妙在药家鑫先交通肇事后杀人的过程中毫无过错可言。所谓的自首情节也十分勉强。对于一些人向法庭提供了某些如药家鑫多次获奖等“品格证据”,贺卫方教授认为这并不能构成对药家鑫进行辩护的充足理由。在对该案的事实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后,贺卫方教授就由此案引起的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议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众所周知,贺卫方教授是一直主张无条件彻底废除死刑的,但是他在本文中强调,他的关于废除死刑的主张属于一种立法推进,在立法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在司法层面只能呼吁尽可能少判死刑,并在各个环节上全力防止冤狱的发生。对于有些人主张的让药家鑫成为废除死刑的一个起点的观点,他并不认同。他在文中指出,除了法官不可以解释之名改变法律外,这还涉及不同地方、不同时间司法的平衡性问题。在谈及围绕本案的各种议论时,贺卫方教授说网络上对药家鑫案“铺天盖地”的议论显露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满腹狐疑”,联系近年来引发公众关注的如邓玉娇案、孙伟铭案、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社会热点案件,司法不独立这一事实昭示无疑。在文章的最后,贺卫方教授还对北京大学中文系孔庆东教授在一家名为“第一视频”的网络媒体上以激烈的言辞对药家鑫案所做的评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十分坦率地批评孔庆东教授的“话语不仅经常自相矛盾,而且本身也洋溢着暴戾之气”[1]。
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发表在2011年第六期《法学》上的《从药家鑫案看刑罚的殃及效果和罪责自负》一文中也对药家鑫案有所评论,在该文中,朱苏力教授主要围绕着药家鑫案论述了司法哲学层面上的刑罚的殃及效果理论与刑法学上的罪责自负原则。与贺卫方教授对该案的评论一样,朱苏力教授在文中首先对药家鑫案本身的事实与相关的法理依据进行了梳理。由于该文篇幅较长,有充足的阐述空间,因此朱苏力教授对药家鑫案的事实进行的分析要更加细致些。不同于一般评论中对药家鑫的辩护律师的指责,他认为律师辩称的“激情杀人”,是“律师基于法定职责的勉力而为”,同时他对律师这一总是遭受误解的行业做了辩护,他说:“社会公众应充分理解和尊重律师的这一牵强。都生活在这个社会,必定分享普通人的道德情感和判断,但律师的法定职责不是参与社会的道德合唱,而是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地为刑事被告辩护,在这种群情激愤的案件中,必须维护有可能被无意忽视的被告的合法权益。尽管这种逆流而上的职责常常令律师尴尬。”接下来,朱苏力教授以刑罚的殃及效果理论为出发点,用大量篇幅阐述了独生子与量刑的问题,他综合“药家鑫的年龄,其父母的情况,家庭居住地,特别是中国这代人的一般家庭状况”等因素,“推断”药家鑫“很可能是独生子”,而药家鑫是独生子的这个事实,“对量刑或许还有点分量”,当然朱苏力教授在这里进行的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探讨,他自己也承认这样的观点“在制定法上没有根据”[2]。
贺卫方教授与朱苏力教授是法学家的代表,除了他们之外,还有诸多的法律专业背景的知识名人都对药家鑫案做出过评论,比如季卫东、周大伟、张千帆、萧翰、熊培云、吴丹红等人。除了这些法律专业的知识名人外,还有诸多非法律专业的知识名人也在通过不同的媒介表达了他们关于药家鑫案的观点。
史学与文学专业背景的厦门大学易中天教授在其新浪博客上先后发表三篇博文评论药家鑫案。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日,药家鑫所在的西安音乐学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一文,文中声称:“我院师生员工坚决拥护法院对药家鑫案做出的公正判决”[3]。同年5月5日,易中天教授发表题目为《“后药家鑫时代”之某校》的博文对西安音乐学院的这一“表态”提出了批评,他认为作为药家鑫的“母校”,西安音乐学院的这一做法是“毫无人性”的,因为该校之所以“迫不及待地表态”,“无非是要撇清关系,划清界限,堵住舆论的嘴巴,以免这个‘杀人犯’,‘玷污’了他们的‘美誉’和‘盛名’”。紧接着,易中天教授又发表《药家鑫案:啥教训,咋整改》的博文,文中进一步阐述了他反对西安音乐学院的“表态”的原因:第一,西安音乐学院不能“盗用”“我院师生员工”的名义;第二,西安音乐学院面对“两个家庭痛失亲人,这样人命关天的事”,“不可以打官腔”。易中天教授认为“最该反省的,首先是校领导。广大师生,反倒无辜。”针对西安音乐学院表示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律与道德”教育,“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公民和德艺双馨的音乐工作者”,易中天教授认为,“法律与道德”、“德艺双馨”云云,皆是“官话、套话、空话、废话”。他进而对我国当前的教育现状做出了批评,他认为“我们的教育”一到道德领域便“唱高调”、“打官腔”、“总是要提出一些实际上做不到的道德高标”,并且认为这是“中国高校乃至中国教育的通病”,对此他提出的改进意见是“告别官腔”以“回归常识”,“不唱高调”以“回归底线”。在随后发表的博文《谁把药家鑫变成了凶手》一文中,易中天教授继续将批判的矛头直指中国教育,他认为正是当前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扭曲而造成了药家鑫的悲剧。在文中,易教授列举了当前家庭教育普遍重视“望子成龙”却忽视对孩子基本人格品性的培养以及高校攀附权贵等弊病,他说:“让药家鑫变成凶手,并导致他的父母失去儿子,张妙的父母失去女儿,张妙的儿子失去母亲,让两个家庭都家破人亡的‘元凶’和‘首恶’,就是“毁人不倦”的中国教育”③。
在美国加州圣玛丽学院英文系任教的徐贲教授在药家鑫案发生后发表《假如药家鑫案发生在美国》一文对该案进行评论。徐贲教授首先在该文中介绍了美国法律中的谋杀罪与司法上的“认罪减刑”理论。在美国,谋杀罪分为一级谋杀与二级谋杀,所谓“一级谋杀”,是指有预谋的犯罪,以及杀害警察、法官、政府要员、证人和杀害多人、以残忍手段折磨被害者死亡的行为。徐贲教授认为,假如药家鑫案发生在美国,而按照美国法律,药家鑫杀人的动机是临时起意,还不能确定为预谋杀人,杀害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折磨被害人的目的,所以应该属于二级谋杀,不在判死刑之列。徐贲教授在该文中用大量的篇幅重点论述了美国社会对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他说:“在美国,反对死刑并不是孤立的,它已经成为公民社会共识的一部分,而这个公民社会的存在和运作都是以尊重生命、维护人权和公民权利为最基本的普遍价值。”因此,他希望由药家鑫事件在国内引起的几乎前所未有的公共关注与讨论能够起到“推进形成群体共识”作用[4]。
我们再来看吴英案。
中国政法大学的何兵教授先后有《死刑判决要考虑群众感受,亟需司法民主》、《浙江高院:不得为你们的判决摇旗呐喊》、《未核准吴英死刑体现法律进步》等三篇文章对吴英案做出过评论。在《死刑判决要考虑群众感受,亟需司法民主》与《未核准吴英死刑体现法律进步》两篇文章中,何兵教授重点论述了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且重申了他一直坚持倡导的“司法民主”的理念。在《浙江高院:不得为你们的判决摇旗呐喊》一文中,何兵教授对吴英案的审判长于2012年2月7日就吴英案的审判答记者问一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审判长没有必要通过答记者问的方式来澄清自己并为法院辩护,因为“在国际上,法官和法院从来不开记者招待会澄清自己,因为这不符合司法伦理”。他在文中告诫法官们“必须记住这样的金科玉律:对自己作出的审判,沉默是惟一的选择。公正的审判,绝不畏惧哪怕严厉的舆论。”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在《吴英死刑案是一个基本伦理问题》一文中发表了他对吴英案的看法。在该文中,张千帆教授对围绕着吴英案产生的各种理论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他认为“以经济犯罪的名义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在本质上是不正当的”,因此他主张让吴英案“把我们带入一个更深的层次,要让我们从根本上反思如何对待人的生命、人的价值和死刑制度。”
北京大学经济系教授、著名法学家张维迎先生在2012年2月4日至6日于黑龙江亚布力召开的中国企业家论坛第十二届年会上发表了题目为《如何建立市场:从特权到产权》的演讲,在该演讲中他就吴英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在这次演讲中,他主要阐述了自由、产权、企业家精神等三点市场的基础性要素。由此出发,比照吴英案,张维迎教授认为吴英案“意味着”三点:第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第二,“吴英在被捕之后,他的财产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被强制拍卖了,这本身也是对财产权的不尊重”;第三,“也意味着我们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在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残”。在演讲的最后,张维迎教授明确表态反对判吴英死刑,他说:“因为吴英的死刑是对中国改革倒退,如果吴英的集资应该被判死刑,我不知道还有多少人不应该被判死刑。”
著名经济学家马光远先生在2011年9月3日《中国经营报》上发表的《改革金融体制还是结束吴英生命?》一文中对吴英案做了评论。在这篇文章中,马光远先生对吴英案的案情与审理过程进行了简要的回顾,针对在本案中舆论普遍表现出对吴英同情的现象,他认为原因有二:首先,民间借贷在江浙一带是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而吴英的行为很显然是符合传统的习惯做法的;其次,所谓吴英“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这一说法,“似乎有夸大其词的味道”,因为“吴英对集资来的钱,并没有肆意挥霍,而是办了很多实业,其投资期货等造成的损失,充其量也是一个年轻人的轻狂而已,而且集资对象只有10个人左右”。紧接着他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了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扭曲”的金融体制,他认为,解决我国当前中小企业生存艰难的治本之道当是“放开金融垄断”,“平反民间金融,将其纳入主流的金融体系”,而不是“通过对一个80后年轻人的血祭,来维护这个扭曲的金融体制”。
(三)对知识名人的评论之分析
以上所列举的在药家鑫案或吴英案中做出了评论的八位知识名人仅是近年来就社会热点案件进行评论的大量知识名人的一部分,而这八位知识名人都是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著名学者,我们可以从他们对药家鑫案与吴英案的评论中看出当前知识名人对社会热点案件评论的一般状况。以上八位知识名人按照其专业背景的不同可以将他们分为法律专业的知识名人与非法律专业的知识名人,贺卫方、朱苏力、何兵、张千帆代表的是法律专业的知识名人,而易中天、徐贲、张维迎、马光远则代表的是非法律专业的知识名人。从以上所列的关于药家鑫案或吴英案的各家观点来看,很显然,法律专业的知识名人总是理所当然的从法律的角度去解读社会热点案件的,他们往往是就案件本身的案情、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司法程序、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问题做出专业的分析,并且以此为契机进而对死刑存废、司法独立等公共议题发表看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能够看到一些法学家长期以来所坚持的理念与学术主张,比如上文中所举的贺卫方、朱苏力与何兵。贺卫方教授在对药家鑫案的评论中所提到的(从立法的层面上)废除死刑与司法独立正是他长期坚持的主张;朱苏力教授在《从药家鑫案看刑罚的殃及效果和罪责自负》一文中,将中国传统与现实相结合,深入阐述中国当下的社会现实状况,尤其是司法中所面临的独生子女问题这样的“本土”因素,读者从中可以强烈地感受到“本土资源论”的存在,另外该文的语言与行文风格还体现着极为浓郁的“朱氏风格”;何兵教授在评论吴英案的三篇文章中所提到的诸如“落实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实现司法民主,让普通人作为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对于正在审理或已经审判的案件,人民有权利批评,并且可以反复地批评”、“公众的声音,决不能被轻易地视为法盲的声音”等观点,正是他长期以来坚持倡导的“司法民主化”的生动体现。
评论社会热点案件中的法律及相关问题是法律专业的知识名人的共同特点,而非法律专业的知识名人也偶有从法律角度去点评社会热点案件的,比如易中天教授对吴英案所做的评论。他在其博文《刀下留人,就是为法治和自己积德》中点评吴英案,文中说:“一、经济犯罪不判死刑,已经成为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二、本案事实部分不清,法律适用部分存在巨大争议。在此前提下,还要立即对吴英执行死刑吗?”易中天教授自称“学术流寇”[5],他的研究领域横跨文学、艺术、美学、心理学、人类学、史学等多个学科,从他对吴英案的评论中我们能够看到他所具有的法学素养。而像易中天教授这样以非法律专业的身份而评论社会热点案件中法律问题的知识名人并不具有普遍性,从内容上看,绝大多数的非法律专业的知识名人一般总是从法律以外的诸如社会、道德、人性、教育、历史、体制等多角度为着眼点对社会热点案件进行评论的。从点评社会热点案件的出发点来看,对于法律专业的知识名人,我们可以认为他们是基于其法律职业的身份而对社会热点案件进行点评的,而对于本文所称的“非法律专业的知识名人”,由于涉及众多的专业与不同的行业,很难一言以蔽之,但是从上文所列举的评论吴英案与药家鑫案的四位知识名人来看,我们至少可以看到三种情况:第一,与评论者的专业相关,比如马光远与张维迎教授,他们都是著名的经济学家,而他们对吴英案就是从市场机制、金融体制等经济的角度去评论的;第二,与评论者的工作经历和生活环境相关,比如徐贲教授,他长期在美国生活和工作,因此他对药家鑫案的评论思路是将该案置于美国的社会环境下,分析该案如果发生在美国将会如何处理,他在《假如药家鑫案发生在美国》一文中着墨最多的是关于美国社会对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与看法,这样的评论当与他在美国的工作经历与生活环境不无关系;第三,与评论者的关注旨趣相关,比如易中天教授,教育问题是他的关注旨趣之一,近年来他通过演讲与写文章等方式在各种公开场合频频表达对当前中国教育的严厉批评,而他对药家鑫案正是以批评中国当代教育现状的方式进行评论的。当然,以上所概括的这三种情况仅是根据上文所列举的易中天、徐贲、张维迎、马光远等四位非法律专业的知识名人而得出的几种情况,并不能代表非法律专业的知识名人对社会热点案件评论的全部情况。
专业背景的不同导致知识名人的思维习惯、表述方式不尽相同,并进而导致了法律专业的知识名人与非法律专业的知识名人在案件评论中表现出评论角度与语言风格的不同,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这两类知识名人的评论都具有共同的理性思辨与批判精神。不同于普通网民在对社会热点案件的评论中总是充斥着情绪化的表达甚至是无理的谩骂之语,知识名人的评论代表的是社会舆论中的理性声音,他们的评论理性、严谨,有些知识名人如法学家、经济学家等的评论有时还体现出高度的专业化与学理化的特点。对社会热点案件的评论不是也不应该是知识名人的自说自话,这些理性的声音在公共讨论中凝聚成社会共识,将会对中国社会的转型与发展助益良多。
二、被大众误解的知识名人
(一)李玫瑾教授与药家鑫案
在评论社会热点案件的过程中,有一些知识名人总是因为观点不能为大众所接受而招致“拍砖”,这类知识名人既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又有非法律专业背景的,在此,笔者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为特例来分析知识名人为何会招致普通民众的误解。
2011年3月23日,李玫瑾教授做客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分析药家鑫案时表示:“由于平时情绪不好时会用手指砸钢琴键盘来发泄,药家鑫连扎受害人八刀,是他的一个习惯性机械动作”……正是这番言论使得舆论大哗,网络沸腾,其说法也被演绎成了“弹钢琴杀人”,甚至有人说李玫瑾教授这是在为药家鑫开脱罪责以保他不被法院判处死刑。
很显然,李玫瑾教授的观点遭到了严重的误读。一时间流传甚广的所谓“弹钢琴杀人”的说法,给人们的印象是“药家鑫因为弹钢琴所以杀人,他把杀人当做弹钢琴”,这是对药家鑫杀人动机的表述,而正如李玫瑾教授所说,他在本案中分析的是药家鑫的行为,而不是他的动机,至于动机,她说:“药家鑫被捕没多久,就讲到因为农村人难缠,撞伤不如撞死。从这些话我们就基本知道了他的作案动机,这是非常清楚的故意杀人案,这样明显的犯罪动机,无需我分析。”在李玫瑾教授看来,药家鑫在作案时完全可以一两刀将被害人张妙毙命,那么并非亡命之徒的他又为何能在被害人痛苦的呻吟声中将其连刺八刀呢?“长期弹钢琴形成的习惯性机械动作”正是李玫瑾教授对药家鑫连刺八刀的行为及其当时的心理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而这与所谓的“弹钢琴杀人”很显然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至于以此为药家鑫开脱罪责,则更是无稽之谈了,如李玫瑾教授自己所说:“我怎么是在为他开脱呢,我研究的是犯罪行为的背景问题,根本不涉及量刑问题,司法机关也不可能根据心理专家的动作分析来量刑。很多人对我的谩骂和批评,其实是对犯罪心理学的不了解。”李玫瑾教授为自己所做的这番辩护是很有说服力的,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对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刑法有明确规定,李玫瑾教授的结论对药家鑫是否会被判处死刑是没有丝毫影响的。
(二)知识名人为何会被普通民众误解
在笔者看来,民众对李玫瑾教授的言论之所以会产生这种误读是基于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各路媒体断章取义式的报道。李玫瑾教授的言论一出,许多媒体纷纷打出“弹钢琴杀人”的标题来进行报道,一般人对这种离奇的说法当然是前所未闻,惟其如此,媒体才得以此为噱头来吸引公众的眼球,很显然,这种与评论者的愿意相去甚远的不全面的表述当然会对民众的理解造成误导。
第二,专业理论与普通大众的理解之间发生了错位。尽管李玫瑾教授后来通过发表文章及记者采访等各种形式对自己的言论进行反复解释,但是她的分析毕竟是属于犯罪心理学专业范畴之内的,她的论证过程以及“长期弹钢琴形成的习惯性机械动作”这样拗口的结论对于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来说显然是很陌生的。
第三,当时民众普遍处于悲愤状态的整体舆论状况。在药家鑫案中,普通民众尤其是网民的声音几乎是一边倒的支持判处药家鑫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古老语汇再次充斥于网络。民众的愤怒,不仅缘于药家鑫的凶残,更是因贫富分化而致的社会上下阶层之间对立以及长期司法不公、法治不彰的情况下民众对司法乃至专家产生信任危机而导致的失望情绪的一次集体爆发。在这样的“民意”狂潮中,来自知识名人的理性呼声被淹没了,李玫瑾教授的言论尚且如此,而贺卫方教授的《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吗?》以及徐贲教授的《假如药家鑫案发生在美国》这样透露出强烈的“废死”讯息的文章更是招致了网友无尽的嘲讽与谩骂。
第四,知识名人自身的问题。笔者认为李玫瑾教授自身也是有问题的,但是她的问题仅仅是在就药家鑫的“行为”进行分析时论据不够充分,即她得出所谓药家鑫连刺八刀的行为“是长期弹钢琴形成的习惯性机械动作”的结论所依靠的证据仅仅是“药家鑫过去长期弹钢琴,并且他在心情不好时会砸钢琴键”这一个证据,在这里李玫瑾教授似乎忘记了“孤证不成证”的原则,或许是由于当时她参加的只是一档电视节目,她没有时间进行更为细致入微的论证。但是,尽管如此,李玫瑾教授依然是在从自己的专业出发,是进行了专业的分析之后所得出的结论。
以上四点正是知识名人在进行社会热点案件的评论时招致误解的最主要原因。由于语言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再加上言论在经过各种媒介层层传播的过程中总是会出现误差,所以这样被误解的状况总是无法消除的,我们只能希望专家学者在对案件做出评论时尽可能采取审慎的态度,同时整个社会也应该树立“言论自由,思想无罪”的理念,对专家有一种宽容的心态,要允许知识分子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
三、知识名人对普通民众的误导
马立诚先生在其2012年出版的新著《当代中国八种社会思潮》一书中说到:“当今中国在实现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贪污腐败、贫富分化、司法不公、暴力拆迁、官黑勾结等问题,形成了有利于民粹主义滋长的土壤和气候,民粹主义再度抬头”。在论述当下社会网络的作用时,他说,“一方面,它成为平民参与政治的渠道,在促进公民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方面功不可没”,另一方面,“网络恶搞、人肉搜索、炮轰打倒、传播不实之词等现象屡见不鲜,并且不时演化成话语暴政”[6]。
网络民粹主义已成为一股潮流而充斥于互联网,从2004年的“富人原罪论”、2006——2007年的“炮打茅于轼”以及2009年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就湖北邓玉娇案发表看法而遭“炮轰”等一系列事件[7]可以看出,网络民粹主义是非理性的,它具有强大的破坏力,而知识名人在点评社会热点案件时的非理性评论一旦与网络民粹主义相结合,使网络民粹主义有了知识名人的支持,这将会对社会舆论产生极为负面的影响。
与掌握知识资源,④拥有话语权的知识名人相比,民众显然是盲从的,被动接受的,而知识名人在媒体上公开评论社会热点案件的最主要作用正在于引导舆论,弥补普通民众的信息量不足,这需要知识名人以理性严谨的态度为之,否则只会误导普通民众。在评论社会热点案件时信口开河的知识名人既有法律专业的,也有非法律专业的,当然这类知识名人毕竟是极少数,而大多数知识名人在评论社会热点案件时仍然是理性务实的。
本文分析的只是参与社会热点案件评论的一部分知识名人。以专业背景为基准,将知识名人分为法律专业的知识名人与非法律专业知识名人,颇能说明知识分子在当前社会热点案件评论中的一般状况。对社会热点案件的评论,除了需要知识名人坚持理性精神,以审慎的态度对待自己的言论以正确地引导舆论外,还需要社会有足够的宽容心去对待每一个人言论。学者叶启政教授曾说:“社会里必须有着保障开放而自由之言论空间的机制,因为知识分子要有着自由发言的客观条件,才可能有说服一般大众与政治名人的机会”[7]。这样知识名人才能无后顾之忧地对社会热点案件进行评论,也才能更好的普及常识,传播知识、引导舆论、启迪智慧。
注 释:
①“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EC)2011年7月19日发布的数据,2011年上半年中国网民达到4.85亿。令人瞩目的是,2011年上半年,微博用户从6311万一下子跃进到1.95亿,半年增幅达209%。另据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研究所7月18日公布的舆情报告,微博已经超过互联网论坛和博客,成为中国第二大信息来源,仅次于新闻媒体公开报道。”见马立诚:《当代中国八种社会思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1月版,第170页。
②“在目前的中国,狭义的名人阶层主要包括掌握实际权力的官员、国企高管和资产丰厚的私营企业主等新富阶层、有很强社会影响力的知识分子;广义的名人阶层也包括一部分位置靠上的中产阶级。”“据估计,中国各行各业的知识分子全部加在一起超过4200万,当然其中真正拥有很强社会影响力的并不太多。”参见曾博伟《制约名人溃败——中国名人阶层的困境与拯救》一文,载2012年1月19日《南方周末》。
③以上论述参见易中天教授博客中的文章:《“后药家鑫时代”之某校》、《药家鑫案:啥教训,咋整改》、《谁把药家鑫变成了凶手》,网址http://blog.sina.com.cn/yizhongtian,访问时间2012年7月15日。
④“社会上有三种资源:政治资源、经济资源、知识资源。知识分子是掌握知识资源的主体。”见杨继绳:《中国当代社会阶层分析》,江西高校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283页。
[1]贺卫方.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吗?[J].南都周刊,2011,(13).
[2]朱苏力.从药家鑫案看刑罚的殃及效果和罪责自负[J].法学,2011,(6):3-14.
[3]西安音乐学院宣传部.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EB/OL].西安音乐学院网,网址http://www.xacom.edu.cn/Homeinfo/201104/2154.html .2012-6-12.
[4]徐贲.假如药家鑫案发生在美国[EB/OL].腾讯评论网,网址http://view.news.qq.com/a/20110408/000008.htm.. 2012-06-12.
[5]朱友可.我本来就是流寇一个——易中天交代流窜路线图[N].南方周末,2011-9-1,(25).
[6]马立诚.当代中国八种社会思潮[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170-171.
[7]叶启政.期待黎明:传统与现代的搓揉[M].上海: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