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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研究

2013-02-15闫立宏马跃进薛建兰张旭娟

统计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卓越法学

闫立宏,马跃进,薛建兰,张旭娟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财经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研究

闫立宏,马跃进,薛建兰,张旭娟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国家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解决的问题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培养模式的多元化,拓宽法律人才的知识视野,提高法律人才对法律的应用与实际操作能力。为达成这一目标,关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探索与研究尤为必要。财经高校法学院(系)应当继续充分利用学校经济学、管理学等优势学科的支撑作用,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应用性法学教材的建设、实践性教学路径的拓宽、跨学科知识的进一步复合与融合以及联合培养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期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具备真正意义上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

财经高校;卓越法律人才;人才培养机制

一、30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反思

2011年12月,国家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出《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肯定多年来高等法学教育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做出不可替代重要贡献的同时,明确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我们认为,《意见》的出台折射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拐点的出现,同时也是对若干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及其现状的客观评价,《意见》中所给出的改革思路也将成为今后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意见》的下发,也引发了国内高等法学教育工作者就卓越法律人才标准的界定、具体分类、培养模式与实施机制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讨论,可谓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目前尚无一个定论性的整体框架,一切尚在探索过程之中。

《意见》一出台即被付诸实施。2012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成立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同年8月1日,教育部高教司公示了首批入选的94个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高校名单,其中包括60个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2个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12个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在此次公布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建设基地名单中,财经类高校入选10家,占总数的10.6%。可以认为,名单的公示标志着《意见》进入实施阶段后已经取得一定的前期性成果,也预示着围绕申报卓越法律人才建设基地的第一轮角逐尘埃落定。

根据《意见》中所反映的精神并对30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过程的回顾,无疑预示着:在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教育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值得反思并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法律人才供给与需求矛盾的尖锐化

目前,我国共有600多所高校开设法学本科专业,法学本科在校生人数29万多人。“十一五”期间,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累计培养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36万余人,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由麦可思研究院编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大学生就业蓝皮书——《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从2009至2011届主要专业门类本科毕业生半年后的就业率来看,法学专业分别以82.3%、86.7%和86.8%连续三年垫底[1],法学专业也因此与哲学、艺术、汉语言文学、英语、电子商务等专业一样被调侃为“就业垫底专业”。法学人才“供大于求”局面凸显,这无疑是一种讽刺。事实上,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说法学人才供大于求过于片面。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法律人才市场日趋饱和,而且我国的法律服务领域遭遇洋律师来抢滩,律师业竞争非常激烈;另一方面,高层次、高素质的卓越法律人才严重缺乏。如何产销对路才是根本问题。”[2]我们还注意到,另外一种情况是:“社会上急需的实务能力较强和有特色的法律职业人才,尤其是面向法律服务机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村镇的基层法律人才,却极度缺乏。”[3]解决基层法律人才短缺的任务已迫在眉睫,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区,如何解决法律人才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问题,是法学教育界必须反思的现实问题。我们认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法学专业人才“供过于求”之说将不攻自破。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法律职业的“应用性”要求未在法律人才的各个培养环节中得到充分有效的贯彻

正如《意见》所指出的那样,当前我国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现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有学者认为,就当前而言,法律职业教育在中国是长期作为一种上岗后补充学历培训而存在的,从而客观上使得法学本科教育被迫担负着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任务。作为一门应用型的学科,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培养应用型人才和学术型人才的双重目标。然而,在很多院校的法律课程讲授过程中,教师却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以理论研讨为授课的根本,从而忽视了法律的应用性特征。在这种背景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严重缺乏,法科学生毕业后很难迅速适应具体法律工作的现实需求[4]。①

(三)法学教育规模的过度扩张与合理的准入、退出机制以及健全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缺位之间的矛盾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已有600多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其扩张速度与规模是比较罕见的。法学专业已然成为文科类开设最为广泛的专业之一,招生规模也保持在较高的水平,法学教育已经从改革开放后建设法治国家的显学,沦落为今天文科专业中的一大鸡肋[5]。从专业准入的角度看,由于缺乏必要的准入门槛,规模上的扩张势必导致一些未具备良好办学条件的学校被授予了法科学生的招生权力。事实上,在600多所法学院(系)中,办学层次与水平稂莠不齐。所以,办学主体数量上的攀升很难说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标志性成就,相反,这种办学规模上的扩张也是导致法科毕业生专业水平不高、就业率偏低的根本原因之一,这也可能是因为专业设置的盲目性所造成的。我们认为,专业设置的盲目性只能说明国家教育管理体制中存在某些问题,而隐藏在背后的原因则是通常人们所认为的法学专业的办学成本相对低廉。②随着高校合并潮的兴起,有些高校为适应形势的需要,盲目追求学校学科门类的相对齐全,打造所谓的综合性大学,这也是一种跟风现象。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对法学教育办学主体进行定期教学质量评价及优胜劣汰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造成了法科毕业生出口变窄。

(四)法律人才的区域分布极度失衡

韩大元教授指出:“法学教育的快速扩张并没有有效解决法学人才的区域分布不均衡的问题。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在职业法律人才的数量、规模和质量上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在大中城市法学毕业生就业困难,另一方面在基层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检察院等法律部门人才短缺现象严重。”[6]从此意义上讲,法律人才培养过剩似乎属于表面现象[7]。目前,随着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持续存在,这种现象估计还会长期存在。这使我们不得不反思,所谓的卓越法律人才是否必然产生于中心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以及高层次的法律职业部门,这种法律人才分布失衡的局面将如何改变。我们认为,国家教育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法学教育主体,应当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判断标准进行认真研究,同时可以考虑对法学人才面向基层设置相应的激励机制,因为基层、中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的短缺实际上主要是受人才待遇问题的困扰。事实上,在近年来的全国法治人物以及优秀法官、检察官评选中,像宋鱼水、于长明、杨竹芳、易满成等这样一些优秀人物均出自基层法律实务部门,对此,我们能质疑他们卓越法律人才的身份吗?同时我们也在思考,法律人才的培养开发既然是作为一个流程,而在这个流程当中,学校培养环节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更多的应该在实践中接受继续培训、积累经验、增长才干,从而成为一个卓越法律人才,基层法律实务部门多样、复杂的法律实务工作无疑是最好的平台。我们认为,在法律人才的继续培养阶段,高层次法律实务部门与基层法律实务部门法律人才的互换与交流以及基层锻炼势在必行,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人才的区域分布不均衡现象。

(五)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教科书问题

毋容置疑,30多年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成就了一大批相对完善的法学系列教材,这些教材在理论深度上,内容和档次均达到了较高水平,对于培养学术水平较高的法律人才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然而,随着法学教育理论教学时数的逐步缩减,这些教材的不适用性也显现出来。庞大的关于理论基础的教学内容无法在规定的教学时数内完成,导致给予学生的法学知识体系往往是残缺不全的,尤其是在一些大的部门法领域(如经济法、民法等)。同时,也有学者指出,目前法学教材低水平重复生产现象大量存在,很多教材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法学教材中概念特征表述冗长拖沓、缺少概括、游离主题、遣词造句等现象严重[8]。以至于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所使用的法学教材内容越来越多,厚度也在逐步增加,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关于纯粹的训练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实践性教材甚少,也没有形成相对完整的体系,类似于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教授编写的《国际法:案例与资料》(Louis Henkin. International Law:Cases and Material)这样的经典法学实务性教材更是寥若晨星。我们不禁要问,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造就卓越法律人才的最基础性工作——实用的配套教材是否已经准备就绪。

二、财经高校现行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不甚清晰

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主要有两种基本模式:专才教育(职业教育)与通才教育(博雅教育)。专才教育比较注重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培养的人才在短期内具有不可替代性,但在专业划分过细的情况下,片面强调专才教育,会造成学生知识面过于狭窄,并影响其后期发展。通才教育重视知识的综合性和广泛性,但往往过分通博,学科的深入发展会受到一定影响。由此可见,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各有局限。我国有些学者认为,中国的大学法学教育,本科阶段只能是素质教育中的通才教育,而非专才教育[9]。我国法学教学模式多是移植和借鉴国外,但国外的模式却与我国实际国情有不相适应的部分[10]。在一些教育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教育已然是一种产业,其内容是一种劳务服务,这种服务的供给是建立在有效的社会需求基础之上的,一个学校的竞争力如何,关键在于其产品(学生)的社会认可与需求程度如何。哈佛法学院之所以成为世界公认的一流法学院,就在于其培养出了大批适应社会需要的一流法律人才。在现有财经法学教育模式下,很多学生毕业时所具有的综合素质与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相去甚远,以至于出现了低端法律人才过剩,高端法律人才极度短缺的畸形人才结构。需要说明的是,在此所述高低端法律人才的划分标准不能仅仅以学位层次的高低、学术水平的深浅为依据,是否适应社会需要应当作为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尤其是普通的法律院校。

(二)课程设置虽体现特色但科学性与合理性欠缺

课程设置的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关系着学生专业知识基础功底和操作运用能力的强弱。目前,我国财经类法学院校的课程设置存在重理论、相对轻实践的倾向和问题,书本知识和社会实践存在一定的差距[11]。事实上,各财经类法学院(系)都将经济法作为主打课程,但经济法的一些内容比较宏观、抽象,导致学生(本科)在做毕业论文时很少选择经济法的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这说明,学生不仅对经济法缺乏深刻的理解,而且也缺乏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与分析能力。由此可见,现阶段财经法学教育的结果,无异于只是培养出了一些稍知经济法律知识的“常人”而已,根本就谈不上卓越的经济法律人才。

(三)跨学科专业知识融合程度不高

财经类高校一般具有得天独厚的经济学和管理学等优质教学资源,因此,许多财经类高校所属法学院(系)将金融、会计、国际贸易、工商管理、证券、税收等经济类和管理类课程纳入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以期通过这些课程的交叉与融合,培养出具有多元知识结构和多重能力的复合型法学人才。例如,在此方面做得较为到位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提出了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懂外语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观点,并付诸实施。大学体制改革后,又形成了“经、法、管三大学科为主干,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学科特色与学科优势。为此,学校又提出了“应用型、融通性、开放式”的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将“应用型、复合型”纳入了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之中[12]。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也在其26年的办学实践中,充分利用学校经济学科、管理学科的优势,凝练成了自己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特色,即“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功底和基本技能,掌握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基本知识,具有较高的人文素养,能够运用法理和法律分析方法解决经济法律实务问题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但是,根据我们的切身体验,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却困难与矛盾重重,培养目标真正意义上的实现还存在着诸多障碍。笔者深切体会到,法学专业的许多学生对经济类、管理类的课程重视不够,有时还经常出现这些课程的挂科现象,对所学经济学与管理学知识有初步认识的学生不足半数,而对这些学科的相关知识具有一定应用能力的学生更是凤毛麟角。可见,培养目标的科学设定与实现培养目标的有效运作之间依然有不小的鸿沟,我们也不能仅仅停留在如何科学合理地设定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上,而应当重点研究实现培养目标的具体程序与方法。

三、财经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改革的思考

如前所述,财经类高校一般将其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既精通法学理论和法学基础知识,又熟悉市场经济法律专业知识,还具有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知识背景的应用型经济法律专门人才”。我们认为,这种培养目标的定位其实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并无二致,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将这种目标的培养过程常态化、制度化。

(一)进一步科学设置专业课程体系

根据《意见》的要求,在未来10年内,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任务的重点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我们认为,这也是目前国内绝大多数高等法学院校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目标定位以及法学教育改革与创新的基本思路。作为财经高校法学院(系),其培养的法律人才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是高尚的人品和崇高的法治信仰,作为法科学生,应当树立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应具有的行为操守和法律信仰,并从心底生发出对以公平和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13];二是必须具备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学理论知识与逻辑思辨能力,人才的思维与行为方式具有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并解决经济法律实务问题的创新能力;三是在综合人文知识结构上需较多地掌握经济学、管理学知识,以及其他应用性学科技能;四是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应用能力。这些对法律人才素质上的基本要求,完全符合《意见》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为此,在课程体系的设置上,除把握课程设置的科学化、体系化以及兼顾课程设置的前瞻性外,我们还急需解决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法律思维的建立与培养;其次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尤其是在必修课中的比重;三是法律职业伦理与职业能力的培养,包括“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14]

(二)教材建设

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教材这一最基本的条件,因此,教材建设应当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最基础性工作。这里所认定的高质量教材,应当是一系列崭新的能满足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操作性较强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教材。我们也呼吁,在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组织下,加强法学实践性教材的编写工作。在《意见》中,作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工作措施,也明确提出了“建设高水平教材”的要求,即“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组织编写一批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科学性权威性强的案例教材,有鉴别、有选择地引进一批国外法学优秀教材”。

(三)进一步拓宽实践性教学路径

“法律的真谛在于实践”,这一理念已被所有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学教育工作者所认同。目前,在全国各法学院(系)制定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就培养目标而言,均冠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性)人才”,这些表述每每让我们关注实践性教学在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法律教育专家们也在疾呼:“就当前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而言,推行法学实践性教学已成为必然选择。”[15]“法学教育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实践,致力于培养适应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和广泛法律知识以及其他相关知识的法律应用型人才。”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法学的实践性特点,真正树立起实践性教学是法学教育的生命力的教育观。”[16]所以,在如今法学教育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基于“实践”理念而提出的重视和加强法学教育实践性培养环节的命题绝非偶然之举,而较好地解决这一命题的有效方案则被认为是走出法学教育当前所面临的培养方式与法律职业需求相脱节这一困境的重要路径。

综合各法学院(系)关于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实际做法,不外乎案例讲解、模拟审判、法律诊所、审判观摩、毕业实习以及法律实务讲座等。在这些培养方式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各院校又根据自身的办学特点各有侧重,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实践教学模式,这些做法的采用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但是,对这些方法采用后的教学效果如何,从未有人实际评判过,例行的教学评估也基本上流于形式,在理论上也没有一套近乎合理的评价标准体系。对于实践性教学的统一的、系统的模式,实践中更是缺乏必要的探索,也即各院校注重和强调的是特色,体现各自为战的局面,淡化了实践教学的统一、全面和系统等规范性要求。更令人担心的是,随着课程内容的不断膨胀,学生就业、考研和司法考试等外部压力的不断增加,法学实践教学有逐渐被削减的倾向。这些状况的存在令人堪忧,首先,无法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的培养目标;其次,我们所培养的法学专业人才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我们认为这或许也是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下降的原因之一;第三,不能充分体现以实践性为显著特征的法学学科的本质属性。我们认为,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大背景下,搞好实践性教学的基础工作尤为重要。

1.实验课教学大纲的编制。法学教育基本上属于文科教育,所以,传统的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始终在法学教学中占主导地位,至于做实验,很多人认为那是理工科教学应使用的教学方法。因此,长期以来,这两类不同的教学方法一直被不同的教育者所秉持,由于隔行如隔山的缘故,两者之间很少进行交流,教学方法上的相互借鉴和充实显然成了无稽之谈。但事实绝非如此,尤其是当我们认识到法学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意义之后,应当是抛弃这一传统而陈旧的教学理念的时候了。因此,大量的理工类学科的教学方法将被引入到法学教学领域,与此相配套,实验课教学大纲的编制就当然成为做好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基础性工作了。在这方面,国内尚没有现成的规则与模式可循,各培养单位开展此项工作也大多处于探索阶段。

2.设立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由于法学教育的文科属性,导致法学院(系)的设立成本相对低廉,低廉的办学成本造就了国内现有的600多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单位,这不能不说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和办学实务上的悲哀。到如今,法学教育资源的整合不仅在所难免,而且势在必行。这使我们不得不思索一些现实问题,那就是办法学教育的成本到底有多大,办法学教育是否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各种各样的软硬件建设,是否需要为法学专业设定一个最低的办学门槛。我们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因为除了教师和教室等传统教学资源之外,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应用与推广离不开实验用设备与场地,更多的还需要大量的教学实验应用软件,这些都需要大量的投资。目前,就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而言,各培养单位层次不齐,有的已经建立起了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分析室、证据提取与分析室、法规案例资料查询系统等在内的教学实验室体系,有的仅仅有模拟法庭等简单的实验用设备或场地。至于法学实验应用软件的开发,现在更是处于探索阶段。据我们了解,目前没有规模意义上的系统研发,所谓的探索也仅仅是在某些培养单位内小范围开发,甚至有些软件的研发纯属教师个人行为,相应的成熟的软件寥若晨星。要解决上述问题,资金投入是相当必要的。我们认为,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是否到位,应作为今后法学教育资源整合过程中决定现有法学院(系)去留的强制性标准之一。当然,法学实验室的使用频率与效果也应当作为评价该培养单位培养质量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跨学科相关知识的进一步复合化

复合型人才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卓越法律人才与传统法律人才的区别之一。③我们认为,财经类高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应当注重“复合”的专业素养,更应当注重学科之间的有效“融合”。在依托本校的资源优势开设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课程时,应当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调整好师资结构,厘清法学类课程与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等课程之间的内在关系,将法学专业知识与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进行有效嫁接,而不是一味地盲目开设,尽量克服如今出现的法学与其他学科学习的“两张皮”的不良现象。

(五)联合培养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具体有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二是探索“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其实,上述两方面工作在国内的一些高校已有尝试,如共同建设校外实践基地、共同开发设计案例讲授课程等,有条件的高校还与国外名校搭建了教师互派培养平台。我们认为,此次《意见》中所提出的要求并非旧调重弹,其对工作的要求应该是全方位、高水平和系统性的,不应是随机性的,最终的目标是“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无独有偶,作为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2012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的双向交流机制发布指导性意见,要求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搭建互动交流平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相结合,积极探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指导性意见中规定了六种具体的交流方式:加强人员相互交流;互派人员讲学授课;建立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开展专题调研;联合开展在职教育[17]。这是法律实务部门首次对国家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意见》所做出的回应,我们相信,此项工作会在全国各级法院陆续开展与推进,而且随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会有更多类型的法律实务部门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

注释:

①韩大元教授认为,由于在制度设计上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存在一定的割裂,缺乏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有效衔接的机制,许多法学专业毕业生不能进入法律职业,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由于这种制度上的割裂,一方面使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更加模糊,削弱了法学教育的专业培养功能,妨碍了法学教育的专业化改革;另一方面,法学院的产品(法科学生)无法有效地满足法律职业的发展要求,损害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信赖。

②从真正意义上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角度考量,这种说法是极端错误的。事实上,高质量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也同样离不开大量实验设备的支撑,这些设备的资金投入也堪称巨大,而能有如此巨大资金投入的法学院(系)在600多所高校中所占的比重并不高。

③所谓“复合”,是指学科间的交叉、融合与渗透,包括“法律+英语”的复合、“法律+经济(外贸)”的复合、“法律+理科(工科)”的复合、“法律+经济+英语”的复合等。

[1]阚枫.就业蓝皮书:工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高,法学最低[EB/OL].中国新闻网,[2012-06-11].http//:www.chinanews.com.

[2]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育,2011(7):31-34.

[3]朱美宁,方益权.地方性高校卓越务实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探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2(1):79-82.

[4]王怀勇.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M]//岳彩申,盛学军.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95-201.

[5]强力,杨为乔.“教学中立”理念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中的运用初探[M]//岳彩申,盛学军.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9.

[6]韩大元.全球化背景下法学院的社会责任[M]//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十二五”规划与法学教育发展论坛论文集.上海:2011:14-22.

[7]刘姝宏.法律人才过剩是表面现象[N].法制日报,2010-06-10.

[8]刘仁山.中国法学教育的问题与战略对策[M]//第四届全国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论坛会议论文集.太原:2012:1-11.

[9]师湘瑜.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模式创新的思考——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背景下[M]//第四届全国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论坛会议论文集.太原:2012:123-128.

[10]袁艳平,李佳.法学教学改革下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J].中国人才,2012(8):217-218.

[11]张攀攀,马慧娟.对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的特色探索——以云南财经大学法学教育为例[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4):82-85.

[12]吴汉东,刘茂林.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若干问题探讨[EB/OL].中国法学会网,[2012-04-10].http//:www.chinalaw.org.cn.

[13]王海波.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比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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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韩东.法学实践性教学的价值与基本运作[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9):102-104.

[16]于沛霖,杨飞.法学实践性教学综合体系研究[J].航海教育研究,2008(4):62-63.

[17]张先明.建立法院与法学院校双向交流机制[N].人民法院报,2012-07-23.

[责任编辑:秦兴俊]

Exploring Mechanisms for Cultivating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s for Finance and Economics-oriented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YAN Li-hong,MA Yue-jin,XUE Jian-lan,ZHANG Xu-juan

(Law Dept.,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Economics,Taiyuan 030006,China)

The promulgation and carrying-out of the Proposals for Implementing an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 education program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the Politics and Law Commission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has marked a new stag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law education in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 in China.The major challenges are:to carry out the concept of rule of law,realize the diversified education modes,broaden the knowledge of legal talents,and improve their capabilities to apply laws and practice with laws.To achieve this goal,it is imperative to explore and study effective mechanisms for cultivating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s.Law schools/departments in finance and economics-oriented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continue to make full use of advantage of supporting functions from those strong disciplines such as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cience,and to implement effective measures in terms of the setting of legal science curriculums,development of applied teaching materials,extension of practical teaching paths,integration of interdisciplinary knowledge and improvement of joint-cultivating mechanisms,in an attempt to cultivate legal talents with virtually outstanding qualities.

finance and economics-oriented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outstandinglegal talents;mechanisms for cultivating

G642

A

2095-106X(2013)02-0030-07

2013-04-20

闫立宏(1964-),男,山西昔阳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是国际法学;马跃进(1958-),男,山西泽州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是商事企业法学;薛建兰(1962-),女,山西祁县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是财税法学;张旭娟(1964-),女,山西临汾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是金融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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