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当前铁路公安民警维权工作的思考

2013-02-15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维权公安机关权益

张 雷

(上海铁路公安处督察支队,上海200071)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对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国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和对敌斗争复杂期”,民警在执法中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突出,不仅影响正常执法办案,危害民警身心健康,也侵犯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明确规定:“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建立健全民警维权机制,切实维护民警执法权益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上海铁路公安处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基本情况

2012年,上海铁路公安处共发生民警权益被侵害情况47起,同比上升114%。民警遭受不法侵害或侵权的主要表现是暴力抗法、诬告错告、辱骂威胁等三大类。

一是暴力抗拒执法情况大幅上升,给民警身心造成很大危害。2012年,共发生暴力抗拒执法情况20起,占侵权总数的42.6%,同比上升233%。其中,受轻伤的2名,占10%,未发生民警重伤或死亡案件。这表明,大部分暴力抗法并非有预谋的针对民警进行的暴力侵袭,而是发生在民警执法执勤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亲属不服管理、法律意识淡薄,与民警推搡、拉扯,阻挠、妨碍执行公务。2012年2月18日,上海所一名民警在候车室内开展实名制验票时,发现旅客熊某所持车票信息与本人不符,便进行询问。熊某随即与民警发生争执,并将民警推倒,致民警右肩关节软组织挫伤。

二是不实投诉、错告诬告情况突出,给民警心理造成很大压力。近年来,铁路公安机关不断加大站车治安整治力度,不间断地开展各种集中整治行动,处罚了一批长期混迹于车站周围的违法犯罪人员,一些人员怀恨在心,歪曲事实、混淆视听,甚至捏造事实陷害、报复民警,给民警执法施加重重压力。2012年,共发生不实投诉、诬告错告情况16起,占侵权总数的34%,同比上升77.8%。2012年2月24日,朱某向我处反映,上海所民警王某曾在1996年对其刑讯逼供,将其认定为抢劫犯,并处刑事拘留27天。事后经调查,朱某曾因盗窃被我处多次处理过,对办案民警王某怀恨在心,在得知其退休后,恶意诬告,并故意将时间定在十几年前,企图对调查取证制造困难。

三是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民警现象多发,给民警执法带来不良影响。车站、列车等窗口单位民警长期与旅客群众打交道,已经成为一种“公众形象”,其一言一行无不受到社会和群众的关注。一些人员利用民警的这一“软肋”,肆意辱骂、威胁甚至恐吓民警,造成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制造不良影响。2012年,发生威胁、辱骂民警事件11起,占侵权总数的23.4%,同比上升57.1%。2012年1月18日,一名未出示任何证件并自称铁路职工的女子强行从上海站北出口进站,在遭到值勤民警和在场工作人员阻拦后,当场对民警进行辱骂和威胁,叫嚷着“民警欺负女同志”,导致现场多人围观,造成不良影响。

二、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积累的各类矛盾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客观上导致公安执法环境恶化。一方面,社会公平、公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正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民警作为执法者,处在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风口浪尖,很容易成为公众对社会不满的宣泄对象。另一方面,公民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受到多种现实因素的影响,部分人员过分强调自身权益,在面对民警执法时,凡不合自己心意的,不论其自身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动辄以举报、投诉、上访等方式威胁、干扰民警正常的执法活动。

二是法律法规对民警执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侵权成本低、法律威慑力不足。首先,民警执勤时没有统一的、有强制力的执法语言和执法动作规范,必须携带哪些装备没有统一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警械、武器尺度难以把握,可操作性不强。其次,现行法律只对严重侵害行为作出量刑规定,对有揪打民警、撕扯衣服、谩骂侮辱民警的行为的人,多为治安处罚或批评教育,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成本偏低。最后,对“诬告”、“错告”、恶意投诉等未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一些人揪住民警执法过程出现的一些细枝末节的偏差、失误不放,以偏概全,夸大事实,上纲上线,以“无辜者”或“受害人”的身份到处投诉。而恶意投诉者承担的责任非常有限,查实后多为批评教育,对恶意诬告者的惩戒和威慑作用不大。

三是民警自身执法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受侵害情况时有发生。从我处受理的各类执法投诉、信访举报内容来看,部分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方法简单、执法不规范、处置不恰当也是造成矛盾、引发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几年,我处大力推进岗位标准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基层民警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一些民警长期处在高强度的工作环境中,在执法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情绪焦躁、体能下降、方法简单等情况,出现不理性、不平和、不文明、不规范执法现象,导致违法人员产生过激行为,而民警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预想不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自身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是公安机关维权保障机制不健全,基层单位维权积极性不高。现行的公安民警维权体制是将“澄清正名”与“维权赔偿”相分离,督察部门仅负责对“诬告错告”等不实投诉予以正名澄清;政工部门负责民警遭遇人身伤害后的安抚补偿。督察部门在对投诉开展调查时,不仅要对相关细节加以认定,还要对民警、投诉人及证人等分别制作书面材料,既增加基层的工作量,也提高了维权工作本身的门槛和难度。即使认定为诬告,除了为被诬告民警出具澄清正名通知书之外,督察部门无法再提供其他保护措施。因此造成民警权益受侵害后救济措施的缺失。

三、建立健全公安维权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一要从社会角度积极探索警民公共关系建设,为民警执法工作营造正面的舆论环境。要积极与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元化媒体联系沟通,引导媒体弘扬正气,树立公安民警执法的良好形象和权威,多宣传民警真实的一面,并给予公正的评价,为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大普法力度,特别是加大对民警维权法律知识和正面典型事例的宣传力度,使公众能认识到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职能部门,人民群众永远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主力军,每个公民都应以维护社会治安为己任,警民携手,良性互助,共同打造维护社会治安的铜墙铁壁。

二要从执法规范的角度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切实提高执法工作质量和标准。要在细化完善民警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和“应知、应会、应做”岗位标准的基础上,由治安、刑警、法制等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对“接处警、巡逻、设卡、盘查、搜索、伏击”等六种民警受侵害风险较高的勤务行为进行统一规范。要对民警的警务用语、装备配备、在何种情况下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等进行规范和细化,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风险和行为瑕疵。同时,针对民警在执法中遭遇暴力抗法等极端行为,要完善警力增援和现场处置流程,进一步明确指挥调度、联动策应、警力增援和伤情救治等工作规定,建立因公负伤民警医疗救治的“绿色通道”,既保证民警一旦负伤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治,又能及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切实保障民警权益。

三要从自身建设的角度增强民警自我防范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和防范技能。要定期开展警务技能培训,坚持理论学习与身体素质锻炼相结合,尤其要将一些常用的警用装备使用方法及安全防范手段及时传授给民警,经常开展实战演练,提升民警遭遇突发情况时的自我保护能力。要将以往发生的侵权案例加以整理,汇编成册,下发至每个基层所队。通过民警大会、岗前交班会等形式,组织民警学习,加强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教育,切实增强民警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四要从队伍教育的角度深入宣传维权规定,增强维护民警合法权益重要性的认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督察部门的维权职责。一方面,有关部门和基层所队要抓住学习宣传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利时机,教育民警在工作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利用现场执法取证仪等,固定相关证据,切实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要结合“三访三评”、警务评议等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公众宣传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让全社会知晓督察不仅是警营“啄木鸟”,也是“护林人”,对侵犯民警正当权益的行为,公安机关会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增加侵权行为的成本。

五要从关爱队伍的角度完善维权机制,丰富创新维权方式和手段,使之更具操作性和实效性。督察部门要坚持三个“结合”,首先,把“严格执法”和“维权服务”结合起来。既要对一线民警的执法进行严格监督,树立和维护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的社会形象,又要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基层民警维护正当执法权益献计献策、排忧解难,逐步与基层民警建立相互信任关系。其次,把“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结合起来。既要从严治警,又要从优待警,宽严相济、双管齐下,充分调动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队伍的战斗力。最后,把“形式维权”与“现实关爱”结合起来。公安纪检、监察、督察、政工、法制等部门应形成维权合力,切实履行职责,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支持、保护受到袭击、伤害民警的合法权益,真正将“维权”这一形式落实到对民警的现实关爱中。要建立关爱型、人性化的维权预警机制,制定与完善民警受到伤害时合法、规范的处理程序,在为民警“正名”、“澄清”的同时,确保相应的待遇保障,消除民警的后顾之忧。

猜你喜欢

维权公安机关权益
维权解难题,英烈归陵园
意外伤害与权益保护
维权去哪里?
漫话权益
衡阳市公安机关党员风采剪影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
公安机关将开展3个月行动 深化打击食品药品农资和环境犯罪
又来了个打算维权的
完美 打假维权
对已经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的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为是否涉嫌渎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