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及成因
2013-02-15黄首华魏克强
黄首华,魏克强
(西北民族大学保卫处,甘肃兰州730030;甘肃政法学院教务处,甘肃兰州730070)
电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自1997年至今,短短十几年时间,电信诈骗犯罪迅速发展蔓延,手段不断翻新,犯罪手段从最初简单的中奖式诈骗形式演变出了各种各样的犯罪形式,致使不少人上当受骗。诈骗手段已经涉及银行、电信、房地产、税务、社会保险业等各行各业,渗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社会生活秩序,成为当今社会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因此,本文试图从电信诈骗犯罪的概念、起源、发展论起,进而分析出此类犯罪的成因,以期为打击防范此类犯罪的工作实践提出一些参考性意见。
一、电信诈骗犯罪的概念
电信诈骗作为新型的犯罪方式,由于其涉及内容庞杂,很难给出具体的定义。例如,电信诈骗犯罪在适用刑法时,一个犯罪案件往往会涉及许多罪名,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等具体罪名,常常以牵连犯或法条竞合等理论形式进行处理,因此在立法上也很难对于其做出具体规定,我国法律中也没有对此做专门的规定。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电信诈骗具体独立的罪名,但是由于社会中出现电信诈骗犯罪作案手段大同小异,许多学者对于这种作案手段相似的犯罪类型,统称为“电信诈骗犯罪”。欧美国家将电信诈骗犯罪(Telecom-munications fraud)定义为:“以电信服务商为欺诈对象,采取技术手段窃取账户信息,或使用虚假信息来注册客户账户等手段,非法获取电话、手机、电脑网络等电信服务或获得电信服务承诺等形式的欺诈。”[1]这与我国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的定义截然不同。2011年4月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电信诈骗犯罪做出了相关规定,但也并没有以独立的罪名进行规定。因此,至目前为止,电信诈骗犯罪仍不具有独立的罪名,仍是一种学理式罪名,虽然不同学者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意思都大同小异,归纳起来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犯罪行为。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起源及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以及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信诈骗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较为常见的一种新型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危害。从总体来看,我国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电信诈骗最早起源于台湾。从1997年开始,台湾一些不法分子最初主要通过传递虚假的“刮刮卡”、六合彩等中奖信息的形式实施作案。当时的诈骗手段较为简单,作案范围也比较狭窄,主要在台湾本地进行。由于受到科技信息水平限制,当时的信息诈骗特征跟传统的诈骗犯罪特征并没有很大的差异,传统的一些侦查及防范手段对此类犯罪仍然行之有效。当时此类中奖式诈骗刚出现,台湾当局没有足够注重对此类诈骗的防范,这也是导致此类案件后续愈演愈烈的原因之一。
第二阶段: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的用户不断增多,网络技术也在快速发展。进入2000年以后,为了改善两岸通信条件,台湾移动电话业开始在福建建立信号台,进而方便了两岸人们的通信。同时,这也为台湾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开辟了新的诈骗路线,他们纷纷将诈骗基地转移至福建,从福建向台湾岛内的人们实施诈骗。自2003年开始,台湾反诈骗呼声越来越强烈,加之台湾当局开始加大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使得台湾的“诈骗市场”空间越来越小。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将诈骗矛头慢慢指向了大陆,主要是在沿海一些发达地区,例如广东、福建等省份,进行设点盘踞,并在当地召集一些人员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大陆人群实施诈骗。此类诈骗团伙最初利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实施诈骗的诈骗形式依然以中奖为主,例如,犯罪行为人通过一些非法手段获取一些人员的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后,再向这些人员发送或告知一些中奖信息。如果有被害人上当受骗了,犯罪嫌疑人会以需要交纳税费、手续费等费用为借口,要求被害人往其账号上转账。被害人在将钱转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账号后,就再联系不上犯罪嫌疑人了。2003年以后,电信诈骗传入大陆,开始在大中型城市蔓延,手段也在不断翻新,不再以简单的中奖形式出现了。当时电信诈骗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隔岸诈骗。不法分子在台湾设立窝点,利用网络电话远程遥控,在大陆进行诈骗。第二,司法协作制度不完善。当时海峡两岸的司法协作制度还不完善,加之当时我国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较弱,电信诈骗犯罪团伙钻法律的空子进行作案。第三,大量的大陆不法分子开始效仿。2003年,台湾的不法分子开始在大陆实施诈骗后,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效仿,并不断变更诈骗形式。诈骗团伙屡试不爽,使得电信诈骗迅速发展起来,后慢慢形成了职业化犯罪。至2009年,大陆90%以上手机用户都曾接收到过有关诈骗的信息或电话。
第三阶段:从2009年开始,电信诈骗已经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许多人深受电信诈骗的危害,成为社会的公害。一方面,这一阶段的电信诈骗的手段、形式已经具有了专业化、职业化特征。许多不法分子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诈骗,例如电信诈骗在原有的作案手段上不断翻新,不断利用任意显示号码的软件、VOIP电话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等。诈骗数额也逐渐增大。目前社会上存在的诈骗手段已经达到40多种,例如犯罪分子冒充政法人员进行诈骗,通过虚假银行卡消费信息诈骗,以中奖名义进行诈骗,以办理无息、无抵押贷款进行诈骗,以电话欠费名义进行诈骗,假冒汇款诈骗,谎称出售廉价二手车进行诈骗,冒充熟人救急进行诈骗,盗用网络QQ冒充被害人亲友实施诈骗,汽车退税、话费返还、购房退税诈骗,虚假招聘、婚姻信息诈骗,骗取电话话费诈骗,电话购物诈骗等等。另一方面,这一阶段的电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据统计,2009年1月至3月由于电信诈骗,北京群众损失6800多万元,广东损失8000多万元,有的人甚至被骗得倾家荡产[2]。2012年11月16日,北京一市民报警称,自己接到一个法院的电话,说他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并告知其涉嫌洗钱,让其必须将钱存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随后,受害者信以为真,将其卡中的1000多万元转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账户,钱转入后立即被人取走。同年10月,四川有5名受害者被同样的犯罪手法骗取700余万元[3]。同年同月,云南一受害者也被以同样的犯罪手段被骗取2000多万元[4]。此外,这一阶段电信诈骗犯罪跨区域、跨国现象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作案范围已经扩至印尼、越南、马来西亚、泰国等许多东盟国家。
总之,自1997年的“台湾式诈骗”开始至今,电信诈骗犯罪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但发案率逐年大幅度上升,而且犯罪表现形式也从最初的简单诈骗的形式演变成各种各样的诈骗类型,问题越来越突出。另外,随着科技的发展,电信诈骗犯罪的形式日趋复杂多变,不但表现为电信诈骗犯罪与传统犯罪的交叉渗透,也使得电信诈骗犯罪与其他新型犯罪出现了相互交叉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根据电信诈骗的发展规律和当前的运行势态,结合我国信息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电信诈骗犯罪可能仍将呈现出多发性的犯罪势态,涉及面会越来越广,社会危害性也会变得越来越大。
三、电信诈骗犯罪的成因
电信业务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一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各种新型的电信诈骗犯罪。这些利用手机、网络等通信手段实施诈骗的犯罪形式,已经涉及各个地区、各个阶层、各个行业,对于此类犯罪的成因,应该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主要的原因,进而为电信诈骗的侦防做好基础性工作。
(一)高回报、低成本
1.高回报。电信诈骗之所以能够有如此快的发展并快速蔓延,作案的“低成本、高回报”是重要诱因之一。对于电信诈骗而言,一条几分钱的短信就可能让受害人倾家荡产。相比那些传统抢劫、盗窃类犯罪而言,电信诈骗所拥有的隐蔽性、非接触性、作案手段集团化、专业化等特点,使得电信诈骗犯罪比那些传统的抢劫、盗窃犯罪有高出几倍、几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的“回报”。此外,从电信诈骗的发展历程来看,涉案金额在成倍增长,单笔诈骗的金额也在不断翻倍,如今,已从刚开始的“刮刮彩”等小额度诈骗演变到了上千万的巨大数额诈骗。
2.低成本。电信诈骗的“低成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作案经济成本较低。大多电信诈骗分子实施诈骗只需要短信群发器、电话、电脑等作案工具,而这些工具市场中很容易买到且成本不高。例如2013年1月福建警方在安徽淮北抓获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仅有一台电脑和一个短信群发器。据王某供述,这个短信群发器价值仅2000元,并且算是低端设备,但王某仅仅靠这些简陋的设备在短短几个月内就骗取了上百万元[5]。第二,犯罪风险度不高。这主要是根据法律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和惩罚力度而言的。由于电信诈骗的实际破案率和起诉率较低,即使案件侦破之后往往也只有很少数犯罪分子受法律的制裁,这就大大削弱了法律的震慑力,从而使电信诈骗的违法成本大大降低,使犯罪分子更加胆大妄为。
(二)被害人原因
电信诈骗的快速蔓延、高发案率以及诈骗成功率较高跟被害人不无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害人贪图便宜。在贪图利益的驱使下,不少群众上当受骗,这也是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屡屡得手的主要原因。不难看出,从最开始的“刮刮彩”等中奖类诈骗到购车、购房退税类电信诈骗,再到网络购物诈骗,其被害人多体现为贪图便宜,进而因小失大,上当受骗。犯罪分子也正是抓住了被害人贪图利益的心理,步步设套,层层引诱,使得诈骗屡屡得手。
2.被害人粗心大意疏于防范。当前,被害人防范意识弱,粗心大意,进而导致上当受骗的情形时有发生。例如,巧合类诈骗短信,冒充公检法、银行、国家工作人员等电信诈骗之所以能够成功,跟被害人粗心大意,没有认真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有着很大的关系。在侦查实践中,不少被害人都反映,受骗是因为自己粗心大意造成的。
3.被害人安全意识薄弱。这里的安全意识主要跟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手段相关。犯罪分子根据被害人的知识盲点,设计出不同诈骗方式,从而引诱被害人上当受骗。例如,网络购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不了解以400为开头的电话的性质进而实施诈骗,退税类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受害人不懂ATM机操作、不了解相关法律等实施诈骗。
(三)行业监管不到位
1.电信行业的监管不到位。电信行业的监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重利益轻管理。从经济利益上来看,电信运营商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往往轻视对行业的监管。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讲,对电信运营商来说,防止电信诈骗,也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所以对于许多不法分子不断利用手机、电话以及网络进行的犯罪,有些电信运营商常常视而不见。就短信类电信诈骗而言,犯罪分子运用短信群发器大规模发送诈骗短信,使得诈骗短信“满天飞”,人人都是受害者。然而,就是这种情况下,电信运营商也并未做出有效的管理,有时甚至放任不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电信行业的监管不到位,对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为犯罪分子留下了犯罪空隙。
第二,对电信产品的监管缺失。首先,无记名手机卡仍普遍可见。从2010年9月起,原工信部宣布手机电话用户开始实施实名制登记制度,但该制度实施以来,无记名手机卡仍普遍可见,例如街头小贩,网络上等仍然有大量的无记名手机卡在销售。笔者在淘宝网站上搜索,发现有近百条出售无记名手机卡的信息,价格也多在10元至30多元之间。这些价格不贵、可以轻易买到的手机卡,能够用来隐藏犯罪分子的身份,自然会受犯罪分子的青睐。其次,对短信群发器的管理不到位。短信群发器能够在短时间内发送很多条短信,有的甚至每小时能发送万条短信。由于行业监管不力,短信群发器可以轻易买到,且种类多样,价格便宜,使得短信群发器成为电信诈骗中最主要的作案工具。最后,改号器及改号软件的监管缺失。改号器或任意显示号码软件能够对来电号码进行任意更改。行业监管的缺失和法律规范的滞后,使得这一手段成为许多类型的电信诈骗的“核心技术”。例如,在冒充公职人员类电信诈骗中,犯罪分子将自己的电话号码更改为相应机关的号码,诱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进而实施诈骗。
2.金融行业的监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银行卡的监管不到位。在绝大部分电信诈骗中,在犯罪团伙将所骗来的钱进行拆分转移时,银行卡往往是唯一的转账工具。犯罪分子为了躲避追查,在赃款转移时就需要用大量的银行卡转移赃款,所以在警方对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中,常常伴随着大量银行卡的查处。例如,2013年2月,广东佛山一被害人被“猜猜我是谁”的诈骗方式骗走35万元。警方在侦查中发现,这个犯罪团伙手中持有2900多张银行卡用来转移赃款[6]。从侦破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银行卡不但是犯罪分子作案的主要工具,也是案件侦破的重要的侦查线索。为何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会持有这么多的银行卡?这跟银行卡管理上的缺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面,银行卡发放无限制。当前,各大银行为了扩大业务,吸引更多的客户,对于用同一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的限制比较少。一个身份证可以在同一银行办理多个银行卡,也可以在不同银行办理银行卡,并且银行在办卡时,一般不对银行卡的个数以及金额做限制,只要申请人申请、证件符合就给办理,这就导致市面上有大量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另一方面,犯罪分子能够通过许多方式轻易获取大量银行卡。目前,各大银行都对用银行卡在ATM机取款的金额做出了限制,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一般同一银行卡每日取款不得超过2万。犯罪嫌疑人要将较大数额的赃款快速从ATM机取出,就需要用很多银行卡同时进行取款。根据案例研究发现,诈骗团伙所持有的银行卡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渠道获取:(1)同一身份证办理的多张不同类型、不同银行的银行卡。(2)专业制售卡团伙的兜售。在许多大型诈骗案件侦破中,警方经常会连带着发现一些为诈骗团伙专门办卡的办卡团伙。目前,这类办卡团伙已经伴随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而成为一条办卡产业链,并且通过网络等途径进行出售、批发。(3)使用偷来、捡来或者伪造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等。银行在办理过程中疏于对客户的信息核对,造成错办、误办等,这也为犯罪团伙办理银行卡提供了便利。
第二,缺乏紧急应对措施。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发现受骗后,为了减少损失、保全财产,会在第一时间打电话给银行客服,要求立即停止付款。银行却因缺乏相应的紧急应对措施,或因为手续复杂而错失良机。因此银行业缺乏相应的应急错失也是导致诈骗成功的原因之一。
(四)存在法律盲区和执法上的困难
近年来,我国为打击防范电信诈骗犯罪,不断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但比起飞速发展的电信诈骗犯罪,仍然存在很多盲区和问题。从司法角度来看,导致电信诈骗犯罪屡禁不绝的主要问题有:
1.存在法律盲区。《刑法》第266条、285条、286条等,以及2011年4月8日开始实施的由最高法、最高检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网络犯罪、诈骗犯罪等做出了相关规定。2000年9月国务院出台的《电信条例》对电信诈骗防控也有积极作用。虽然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不断在完善,但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法规,加之电信诈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一些新的网络诈骗、手机网络诈骗在定罪量刑时仍沿用传统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盲区,不能完全满足惩治此类犯罪的需要。
2.存在执法上的困难。执法上的困难也是造成电信诈骗发案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电信诈骗犯罪执法困难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相关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例如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短信以及诈骗电话的定罪量刑均做出了数量上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短信、电话的界定,对于是否有虚构,是否给接受者造成了损失的界定很难具体断定[7]。再例如,由于电信诈骗所具有的非接触性,以及诈骗电话可以任意显示号码等,增大了案件办理的难度,导致在取证方面也比较困难。二是缺乏有针对性的打击电信诈骗的法律规定。例如,一些电信诈骗嫌疑人大量发送诈骗短信,其诈骗范围广,危害性远大于一般诈骗,但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这类案件即使侦破往往也只能做一般诈骗案处理。三是办理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例如办理电信诈骗案件,不仅要求办案人员通晓相关法律法规,还要求办案人员具备一定的电信、网络等知识。四是被害人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也是导致电信诈骗执法困难的原因之一。
(五)个人信息泄露严重
个人信息在网上被贩卖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公开的秘密”。“电话信息50元一条、房产信息500元一条、车辆信息50元一条”等信息在网络黑市上已经不稀奇。信息泄露的现象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严重影响了社会诚信。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也为电信诈骗分子提供了最有利的犯罪条件,是导致电信诈骗犯罪迅速发展、快速蔓延主要原因之一。目前社会上以及网络上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人们的人身权利。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行业监管不力。内部人员缺乏职业道德,贩卖客户信息,是信息泄露最主要的原因。社会各行业各部门为了安全或者根据相关规定等,要求人们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进行登记或提供个人信息证明等。然而,在公民提供个人信息后常常因机关、公司、企业的管理缺位或不当,内部人员进行偷卖,导致个人信息严重泄露。其次,个人防范意识较弱。这也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之一,这往往是公民个人粗心大意造成的。最后,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惩罚力度较小。许多受害人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常收到诈骗短信或接到诈骗电话,报警后警方多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缺乏相关证据为由而不予立案。此外,即使公安机关立案,也往往由于此类案件隐蔽性较强、很难发现泄露渠道而不了了之,这就使得许多犯罪分子仍然不断地在非法买卖他人信息,进而为电信诈骗提供犯罪条件。
[1]葛磊.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2,(2).
[2]百度百科.电信诈骗[EB/OL].(2013-02-21).http://baike.baidu.com/view/1093126.htm.
[3]卢国强,李舒.北京千万元电信诈骗特大案件告破[EB/OL].(2009 - 12 - 30).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12/30/content_12730093.htm.
[4]刘晶晶.昆明今年已发生电信诈骗8140起,骗子得手近700万元[EB/OL].(2010-11-30).http://society.yunnan.cn/html/2010 -11/30/content_1425735.htm.
[5]程明,郑明,孙扬.福建捣毁多个诈骗团伙,“邮包藏毒”卷走34万[N].福州晚报,2013-02-03.
[6]张学斌,王广永.佛山破电信诈骗案,买三千银行卡接受转移赃款[N].广州日报,2012-04-11.
[7]刘为.电信诈骗取证不易,运营商缺监管新法难[EB/OL].(2011 - 04 - 11).http://news.itxinwen.com/communication/inland/2011/0411/2689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