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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技术学的现实特征新探——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基点

2013-02-15张凌燕徐心磊

天津法学 2013年4期
关键词:物证刑事诉讼法法学

张凌燕,徐心磊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1120)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意味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之所以称其为“大修”是因为本次修订所涉及的内容全面、具体且为司法实践之急需,如修改并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和二审程序、适当调整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作用等①。特别值得强调的是,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补充与规范②再一次明确了物证相较于人证而言对案件侦破与诉讼所具有的天然优越性,一场由“口供定案”到“物证为王”的时代转变正在孕育。换言之,当今世界是现代科技与法治文明高度发达的时代,是科技力量在提升侦查能力和司法公信力两个方面均尤为凸显的时代,如何提高获取与分析物证的能力与案件侦破效率是每一名法律工作者必须正确面对的重大问题,而物证技术就是解决这一难题的金钥匙。

一、物证技术教学主旨与传统法学教育目标的契合点

证据裁判是当代诉讼与证据两大法律制度的核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亦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即争议事实之认定,必须有证据为依据;据以裁判之证据,必须具备证明能力;证明价值之判断,必须遵循证据规则;证明责任之分配,必须合乎法律规定[1]。而在证据种类中,物证是以实物或者痕迹表现出来的证据,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及其状态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者痕迹。因此,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物证均因具有合法性、不可替换性、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和客观可靠性等四大特征而成为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证据之王”。

中国人民大学徐立根教授曾在《改革开放政策与我国物证技术的发展》一文中将物证技术定义为“办案中为发现物证、记录物证、提取物证和鉴定物证而采取的各种专门科学技术手段的总称”[2]。“物证是指与案件或其他待证事实有联系的一切物”,西北政法大学裴苍龄教授如是说[3]。苏联学者则给物证如此界定“是曾供防醉使用的工具,保有犯罪痕迹的物品,或者曾为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以及其他可供发觉犯罪,查获犯罪的物品和文件”。而笔者则更倾向于现代意义上的物证概念学说,即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在特征或者存在状态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究其原因,是因为此种阐述既可以体现物证自身的客观性,也可以将其与其他法定证据种类严格区别。物证技术是法庭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与自然科学相结合的产物,它致力于运用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成果来对物证进行鉴别,以解决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律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为查明案情、揭露犯罪和保护无辜提供科学证据。正因为其对案件侦破所具有的特殊作用,物证技术才理应成为各法学院校或者综合性高等学府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至于开设该门课程的目标,则应定位于让学生在已有传统法学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学习物证技术鉴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熟悉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掌握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法律法规及前沿发展动态,并开展实验教学及物证技术鉴定方面的基本训练,培养既有深厚的法学背景,又具有从事痕文检验、刑事照相、微量物证分析、图像分析处理等实际检案操作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4]。

按照英国大学法律教育的观点,“大学法律教育不仅旨在培养未来的律师,也是通识教育的一种,它包含了人类在文学、历史、哲学等方面的丰富遗产;它侧重于人类行为与关系的研究,有助于学生了解政治与社会,并培养其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与从事公共事务的技巧,对于有志于从事公职者,法律专业是很理想的选择;大学法学院不仅传授法律知识,更注重‘授人以渔’、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包括读写与思考、调查、分析与论辩等等,套用一句现代口号,就是‘学会如何学习’[5]”。中国高等教育学的拓荒者、厦门大学著名教授潘懋元先生也曾指出教育应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即教育必须受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制约,并为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服务,人才培养也应遵循这一客观规律[6]。透过此类论述,我们从中足以窥见出中国法学教育目标的应有状态,那就是塑造适应社会发展的复合型、外向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即法律人不仅应具备法学知识和素养,还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科学素质,具有专业性、创造性、个性化和进步性等特征,这与物证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的主旨相向而行。容三个要素。其中教育者是教育活动的主导,因为教育是教育者有目的、有意识地向受教育者传授人类生产活动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的活动;受教育者是教育的对象和学习的主体,缺之则无教育活动;教育内容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开展教育活动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形式,是教育活动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7]。三者在物证技术教学中则分别体现为教师、学生、授课内容与方式,而从当前该课程教学效果不佳的现实情况中则可反映出物证技术教学具有如下特征:

(一)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在知识结构上的不完备与不对称

物证技术是一门由物理、化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与法学相结合、具有较强应用价值的边缘性综合学科,牵涉较多与自然科学有关的内容。然而法学专业的生源绝大多数来自于高中时期的文科生,数学、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知识多为他们的薄弱环节;加上他们对自然科学日积月累所产生的较强畏惧情绪,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与知识在他们的脑中已趋于空白。另一方面,一些物证技术学的授课教师多出身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他们对传统法学内容的研究富有精湛的水准,但欠缺理工科基础,使其对物证技术的理解仅停留于表面,即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除此以外,教师与学生之间知识结构的不对称也是物证技术教学难以取得明显成效的一大障碍,这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教育者毕业于理工科专业,而受教育者则系纯文科生。此时对于授课者而言,如何拿捏准物证技术所涉理工科知识的深浅程度就显得格外重要。如果讲述的内容过深,不仅徒劳无功、事倍功半,而且会让已经对理工科知识倍加反感的被教育者雪上加霜,就连他们对物证技术专业原有的些许兴趣也会日渐磨灭;其二,教师无自然科学知识背景,而学生则系理科生。此时因教师缺乏相应的理工科知识,他们在授课时往往只能照本宣科,这易使学生深感物证技术专业的无趣,进一步影响到受教育者对真理的认知程度。

(二)教育内容的不健全与不合理

二、教育活动三要素解析下的物证技术课程教学现实特征

教育活动是一个多因素多层次的整体系统和复杂的社会现象,包括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内

教育内容是教育者作用于受教育者的客体,是依据教育目的,经过精挑细选和加工后最具教育价值和适合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科学文化成果的结晶。它主要体现在课程设置、教科书编纂、经过选择和布置的具有教育作用的环境和其他形式的信息载体中[8]。然而,就当前物证技术教学内容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课程设置不合理。传统法学学者长期以来都认为司法鉴定活动仅仅是司法鉴定人运用物证技术对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只属于司法鉴定人的分内之事,与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无丝毫关系,这导致各个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时普遍未将物证技术学、司法鉴定学等课程列入计划之中或者仅将其设置为选修课范畴,被安排在学生学分已基本修满的最后学期。此外,选修课的课时一般安排较少(多为30个课时)且没有实践环节,其教学目的仅要求学生做一般性了解,而非达到理解掌握的程度[9]。这将导致如下后果:

首先,因课程安排在学生即将毕业的学期且大部分人已修满学分,所以他们通常不愿再花费时间和精力去选修该类课程;或者虽然有部分学生能认识到该课程的重要性,但校方也经常会因开课人数不足而取消开设,导致该课程作为选修课也是名存实亡。

其次,因课时安排不能满足教师授课的实际需要、不能让学生最大限度地参与操作实践,因此学生往往只能通过死记硬背的方法识记教材上的现成结论,无法切实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技能,导致大多数毕业生缺乏动手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创造性,日后难以经得起千变万化的实践检验和更好地服务社会。

最后,从更深的层面上讲,司法工作者如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鉴定的委托要求将使鉴定意见不能满足诉讼的需要,轻者导致重复鉴定和多头鉴定,引发诉累,重者可能面临败诉的危险[10]。众所周知,司法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至于其能否最终被采信以及如何被使用,则主要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判断,即法官据其已掌握的物证技术知识对鉴定过程中涉及的材料是否匹配、鉴定方法是否科学等进行严格审查。但遗憾的是,多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迄今为止普遍欠缺关涉物证技术专业的通识内容,他们对鉴定意见的采信与运用多是消极、片面和被动的。

2.现存教科书的数量少且内容陈旧。由于多数院校法学专业尚未开设或者安排在选修课中开设物证技术课程,学生在上课时没有与该门课程相配套的专用教材,只能到图书馆随意借阅有关专著以应付考试。同时,因法学院系普遍不重视对学生自然科学素养的培育,图书馆内缺少自然科学方面的藏书,甚至科普性读物匮乏;馆藏的物证技术专用教材和相关书籍也是数量稀少且相对陈旧,多数为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所出版。如果教科书的内容严重滞后于法律发展和法学教育的现实需要③,那么学生所获取的知识和信息就不能及时地反映物证技术研究与应用的最新成果。

三、现代法学教育理念指导下物证技术专业教学模式的转型

科学的教育理念和目的是构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与根本动因,而这种教育理念和目标又要受到时下社会发展状况与对人才需求的制约。就法学教育而言,现代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需求的转变与传统法学教育理念变革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必然的,否则滞后的思想理念对新时期法律人才培养工作的阻碍是可想而知的。具体而言,过度依赖教学经验、授课内容单一的传统理念是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也不能适应知识综合性、国际性和信息化的世界潮流,更不能敏锐洞察到法律职业日新月异的变化[11]。究其原因在于传统教育理念以塑造诉讼人才、培养合格的公检法司工作人员为己任,偏重于法律专业知识的讲授,教学过程也较为封闭,学生对与法学紧密相关的学科知识(如物证技术学、法医学)的了解更是极度匮乏,人为地限制了法科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空间。因此,树立以素质教育为核心,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现代法学教育理念已是当前急如星火的第一要务。正如李龙教授在《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所阐述的那样,“当代法学教育理念应变对口教育为素质教育,变专才教育为通识教育,以使学生能够具备法律之信仰、把握法律之精髓[12]。就法学本科物证技术专业的教学而言,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思考:

(一)教学理念的蜕变

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更是每一名教育工作者“永葆青春“的内在因素,也就是说欲开展创新教育,头脑绝不能仅停留在理性认识的层面,它更需要在操作层面上下功夫,在实践范畴内做文章[13],即在创新教育的过程中,应将教育理念创新视为灵魂,教育制度创新看做保障,而实现教育目标的手段则是教育组织专业化发展。为此,欲打造全新的法学本科物证技术专业教学理念,就必须与教学方法、教学模式、教学环境、教学过程和教育评价等各领域的创新同步。具体而言,就是要结合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依托“注重养成、加厚基础、强化实践、增强适应性”的思路,按照“基础性、全面性、持续性、实效性”的原则[14],以传授法学与物证技术专业知识为基础,以加强综合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为重点,激发学生在教育活动中自主学习与创新的热情,促进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素质和水平[15]。

纵观当前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和新挑战,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法学教育已被赋予了新的使命和内涵;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法律的价值与精神已被作出新的诠释[16]。社会飞速发展呼唤着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不断涌现,即对既懂法律,又懂自然科学、经济学等知识的栋梁的渴求。因此,转型时期的法学教育必须竭尽全力地探索法律潜在的应用空间,将基本理念定位于“以素质教育为核心,培养具有高尚司法品格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以区别“以职业教育为核心,培养诉讼人才”为理念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17]。

(二)教学内容的整合

从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法学教育三十年的探索堪称是一个由恢复重建到持续发展的艰难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初步形成不仅历经无数坎坷和挫折,法律职业准入与法学教育脱节的现象更是愈演愈烈[18]。当我们对其追根溯源时,不难发现在社会迅速转型和经济全球化程度日益强化的今天,中国各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大多仍基本沿用传统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即以法理学和国内法律条文传授为主的纯粹的教育内容和方式,这显然与新时期法学教育理念是背离的。为此,现今法律专业教学的内容应转变为“三大并举”,即法律知识的培养与人文学科的关怀并举,法理知识的普及与法律实务的操作并举,国内法的学习与国际法的学习并举[19]。具体到物证技术专业,我们则必须首先明确法科学生学习该课程知识的目的只是要求学生能够做到对基本原理的理解和基本规则的掌握,而非熟练操作。除此以外,为了能够做到授课内容具有针对性,我们还需做到如下三点:

1.筛选适合于法学各专业的物证技术通识体系。如前所述,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物证技术知识教学时,应结合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等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密切联系社会的实际需要,精确把握物证技术教学的深度,以构建符合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体系[20]。然而,物证技术知识体系并非是杂乱无章的,其所特有的同一认定理论、物质交换与信息转移原理、物质可分性原理具有统领全局的作用,是研习痕迹学、文书检验学和法医学等分支学科的基础,是法学各专业探究物证技术学时的“必修课”。

2.归纳法科学生在物证技术学习中急需夯实的自然科学基础知识。物证技术学作为一门自然科学与法学融会贯通的边缘性学科,具有相对独立的基础理论与知识体系。在对刑事犯罪侦查过程中发现和提取到的各类物证进行勘验、鉴定时,在探求物证与案件本身或者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现代科学技术研究方法和成果的运用给予了最大限度的力量支持[21]。因此,宽厚扎实的自然科学知识体系是培养物证技术专业人才的基础。众所周知,物证技术学以特征识别和种属检验为核心。在特征识别活动中,不仅要求物证检验人员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更需要坚实的计算机应用处理能力和数学基础,特别是在高速发展的数字化时代,掌握并熟练运用各类信息资源已是侦查人员的必备素质;而种属检验则侧重于对物证自身物理和化学属性的认识。故缺乏相关自然科学知识不仅难以胜任技术侦查工作,更会阻碍刑事科学技术的长久进步。

3.量身设计法学各专业特有的物证技术教学模块。面对法学不同专业的学生,任课教师应该分别总结出适合于法学各专业的物证技术教学内容,做到主次分明且富有目的性[22],例如刑法或者刑事诉讼法专业的学生应重点了解痕迹学、法医学和毒物化学的基本鉴定方法,对民事诉讼法专业的研究生则需系统讲授笔迹学和各类文书的检验技能,而行政法方向需要对声像、计算机检验技术有初步认知。

(三)教学策略的改良

美国著名学者拉斯卡曾以刺激与反应相互联系的“新行为主义学习理论”为依据、以学习刺激的类型为标准,指出教育的基本方法只有四种,分别是呈现方法、实践方法、发现方法和强化方法。与之相比,当我们回望三十年中国法学教育进程时,不难发现个别法学教育者对填鸭式的理论教学法仍十分钟爱,对引导启发与推理式的教育思维却鲜有实践。客观地讲,新时期的受教育者在信息获取与分析方面的能力较过去已有了天壤之别,这就使得教师对一些知识已没有必要采用“手把手”的方式言传身教,他们应把精力更多地放到如何对学生做学习方法的点拨与创新思维的启迪上,如何将实验与案例教学法引入到物证技术的教学活动中并加以改进[23]。具体而言:

案例分析教学法起源于西方,是指依据教学目的,以精选的案例作为教学材料,通过师生讨论以达让学生理解相关理论与概念,并培养受教育者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24]。它不仅能优化教学内容,及时有效地弥补在理论讲解过程中的各种缺失,也能提高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当然,需要格外强调的是,当我们将案例教学法引入到物证技术教学中时,要特别善于对其做全新的“排列组合”,以使之能扎根于中国法学教育的土壤中。

至于实验教学法,这完全是由物证技术的学科性质所决定的。“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变革梨子,亲口尝一尝。”毛泽东主席对待知识的态度告诫我们,在重视物证技术理论教学的同时,还要将课堂、实验室和实践基地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在教学中设计更多让学生亲自动手操作的环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实践促进理论的第N次飞跃。尤其是对设置有司法鉴定机构的院校,更应充分利用此种宝贵的实务资源,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痕迹、文书和法医等实检工作,以反馈物证技术教学的效果[25]。

(四)教学要素的构筑

建设一支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丰富教学与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不仅是物证技术教学的必备要素,而且也关乎该学科在科教兴国战略布局中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物证技术学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三者于一身,这就为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物证技术专业的任课教师必须具备基本的自然科学知识和法律基础,且以司法鉴定人为宜,因为在长期司法鉴定执业和与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经常性、深入地交流探讨中,他们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实检经验,而且也能够及时、准确地洞察到并总结出存在于各类案件侦查活动中的最新技术难题,这些都会让其授课内容充满新鲜感和生动性。

教材是学生用于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基本工具,它以其教学信息传播媒介的功能贯穿于教育活动的全过程,为教师划定了授课的主要范畴,故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教材改革绝不能仅限于对课本上原有内容的简单修补,而应对它进行综合评估。因为内容充实且阐述准确的优质教材不仅关乎教学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还可以减轻师生的课业负担[26]。因此,当前的首要任务是针对法学不同专业的特点,编写出与之相应的物证技术教材,做到各有侧重。同时,教材中所涉的相关自然科学内容要浅显易懂,尽可能将视角延伸到司法鉴定程序、证据审查与采信等方面。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27]。任何对物证的司法鉴定活动都是建立在科学技术基础上、对证据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判断的行为,其所得到的鉴定意见能否被采信、如何被采信则需要司法裁决者依据已掌握的物证技术知识和司法鉴定学内容对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大小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细致地审查。因此,作为培养新时期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各高等院校,将物证技术学列为必修课程已是刻不容缓。

注 释:

①《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37条第3款、第223条、第208条、第209条、第115条的有关内容。

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54条至第63条的有关内容。

③例如目前笔迹学的有关著述多集中在对差异点、符合点产生因素的学理分析上,并没有对这些影响因素产生的几率做进一步的数理统计研究,因此无论实务界还是学界尚不能对笔迹鉴定意见不确定度等问题的质疑予以科学、充分、直面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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