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徇情,但要循情
2013-02-14王文昌
前不久,在重庆出现了温暖的一幕。重庆渝北区的两名交警在处罚一名违反交通规则的摩托车驾驶员时,从衣着举止上发现对方生活拮据,于是在开出罚单之后,又在罚单中夹送了罚款——100元现金。虽然没有更多的报道,但是“生活拮据”的违法者面对这样一张罚单,一定会心生感动。新的一年春天里一件小小的执法故事让我感受到了法律春天的温度。
联想到几年前类似的一幕。北京一名交警清晨上岗,遇到了一个骑自行车的中年妇女闯红灯。交警上前制止了违章,并开出一张20元的罚单。于是处罚者与被处罚者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违章的妇女在大喊大叫,称交警是小题大做,这点小事算得了什么,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交警指出了其违法行为,这名妇女辩称自己家境不好,早晨急着上班,自己也不是故意违章,坚决表示不愿意接受处罚。
此时,交警没有沉下脸来,也没有言辞激烈地批评,而是把妇女叫到一边说:“你的情况我不了解,但是我可以理解,只是你不遵守交通规则,危害最大的是你自己。万一出现了事故,你连照顾家庭的机会都没有了,你又如何面对自己的家人?你没有零钱,我可以先替你交上罚款。说完,交警快步走到处罚车上交了罚款,把罚单交到这名妇女的手上。
于是出现了下面的两个场面:一是这名妇女眼含泪水离去;二是当天下午,她把20元钱送到了交警的手上。
两个相近的故事,同样的法律温度,述说着同样的一个执法的道理:法不徇情,但要循情。这个道理上个世纪“五四”运动中面对火烧赵家楼的北大学生,梁潄溟一语道破:政府必须对北大学生中的纵火者提起公诉,然后在法庭上进行特赦。无公诉,不足以维持法治之尊严;无特赦,不能体恤学生们的爱国热情。
法律的面孔是严肃的,但是法律的内心是柔软的,设置和执行法律是为了让所有的人生活得更好,更和谐、更有尊严。“柔弱胜刚强”,也只有从柔情出发,法律的严肃才会彰显真正的美学意义,法律的价值才会真正体现——从处罚违法开始,到尊重规则结束。而这样的执法在我们的国度里是有着优良传统的。据《孔子家语·致思》记载,季羔为士师时,曾经对人施以刖刑,即断足之刑罚。不久卫国发生动乱,季羔逃至城门,守门的正是那个曾被其施以刖刑之人。守门人对季羔说:“那边墙上有个缺口。”季羔说:“君子不逾墙。”守门人又说:“那边墙上有个洞。”季羔说:“君子不钻洞。”守门人又说:“在这里有个暗室。”季羔便躲进了暗室。 等到追兵过去之后,季羔对守门人说:“我以前执法,砍掉你的脚。我今天遇难,你却再三帮助我逃脱,为什么呢?”守门人回答说:“您砍断我的脚,是因我罪有应得,实属无可奈何之事。在案件审结,罪行判定,面临行刑之时,您显露出忧愁不乐的神情,看到您的脸色,我就知道您是不忍让我受刑的了。上天赋予您这样的职责,实是天道使然,这就是我佩服您的原因。”
良好的目的不一定产生良好的效果,否则我们不会看到民众对执法的诟病,不会看到民众对于执法者的敌视,不会看到一个个执法场面的血腥与残暴。让处罚变成一种艺术,一种让被处罚者真心接受的艺术,这是我们所有执法者认真思考的问题。如果处罚不是从悲悯和真正的公正开始,不能触及被处罚者的心灵,处罚就变成了生冷的敌视。这样的处罚会让被处罚者心生怨恨,仇恨会遮蔽他们心灵的阳光,法律的仁慈会荡然无存。一旦遇到合适的阳光和土壤,仇视法律的种子就会萌发。
法治的终极目标是全体公民对于规则的自觉遵守,告别“一罚了事”是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前面两个案例的示范意义,可以用孔子对管仲的一句评语做结:“人也,夺伯氏骈邑三百,饭蔬食,没齿无怨言。”(《论语·宪问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