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广东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3-02-01王惠霞郑克俊倪志敏

职业教育研究 2013年11期
关键词:校企院校职业

王惠霞 郑克俊 倪志敏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广东 珠海519090)

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得到了教育主管部门的积极倡导。 广东76 所高职院校广泛深入地开展校企合作,探索出“订单式”培养、“2+1”、“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全方位校企合作” 等行之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高技能人才。 但是,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笔者拟通过分析制约广东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主要问题,在学习借鉴国外职业教育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促进广东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对策。

制约广东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主要问题

广东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保持着健康发展的势头,同时也存在不少隐忧,以下的“四缺乏”现象阻碍了校企合作的发展。

缺乏法律支持与政策保障,企业参与合作的动力不足 广东省各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中,多数学校都是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政府行为很少,更少有企业主动寻求学校进行校企合作。 刘合群等发现广东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存在 “校长行为多, 政府参与少”、“大型企业多,中小企业少”、“学校主动多,企业回应少”、“顶岗实习多,工学结合少”的现象,这“四多四少”阻碍了校企合作的良性发展。 首先,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许多企业认为校企合作是额外的麻烦,不愿接收学生进行企业实践。 其次,广东省中小企业从业人数约占总就业人数的80%, 是高职学生将来就业的主要去向,但这些企业技术含量不高,对大多数员工的要求较低,同时也缺乏长远眼光,看不到校企合作为自身带来的直接收益,不愿进行校企合作。 因此,校企合作缺乏众多企业的积极参与,许多校企合作项目成为职业院校的“一头热工程”,有的甚至难以为继。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是既没有法律法规来规定校企合作中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也没有相关政府文件来规范企业的行为。 目前,我国法律层面的相关文件只有1995 年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及1996 年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上述两部法律只规定企业有参与校企合作相关组织的义务, 没有规定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更未明确企业应该享有的权利,因而很难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缺乏操作性强的校企合作政策法规细则 高职院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存在一些法律真空。 如进行订单式培养,企业是与高职院校签协议还是与学生签协议?学生在企业实习,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和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该如何操作? 一旦出现劳动纠纷该怎么处理? 又如,校企合作中高职院校、企业、学生三者之间利益怎样分配? 此外,由于实习学生的“员工”和“学生”双重身份,目前难以被认定为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造成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均享受不到有力的保障。 企业与实习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还存在许多盲点, 二者容易产生纠纷。 目前,我国虽然明确了对校企合作的支持态度,但对校企合作中政府、学校、企业和学生多方的权利与义务缺乏法律规范,合作方的义务及利益缺乏具体的实施规则, 鼓励校企合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还不够清晰,可操作性较低。

缺乏校企合作中介服务机构 目前,广东高职院校和企业合作都是点对点联系,是学校主动出击与每一家企业洽谈,没有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校企沟通很困难。 王文槿研究发现,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企业接受学生实习的方式和时间不一样,需要学校方面做出更灵活的教学安排;同时还发现,第三产业企业愿意采用工学交替、忙时顶岗的方式接受实习生。 由于缺乏校企合作中介服务机构,单纯依靠学校向社会上每一家企业逐个咨询, 或企业向每个学校逐个问询,显然都会浪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而且收效甚微。

缺乏校企合作监督机制 目前,广东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监督制度还不够健全。 首先,政府、各级教育职能部门主要是倡导校企合作,尚未成立校企合作监督机构来监督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落实情况。 其次,学生、家长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校企合作进行监督的渠道和形式尚未形成。 再次,学校和企业内部也没有设置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也影响了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国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发达国家高职教育的经验是促进广东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良药。

德国的“双元制” 德国“双元制”是行业协会与企业主导下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它由企业和学校共同承担人才培养任务,按照行业标准、企业对人才的要求组织教学和岗位培训,实现企业技能培训和学校理论学习的有机结合。 “双元制”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典范。 德国政府从20 世纪60 年代陆续推出 《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保障法》等一系列法规,规定了政府、企业及学校的责任和义务。 德国政府规定所有企业都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职业教育基金,然后国家把这些资金按比例分配给企业,非培训企业则不能获得培训基金。 此外,各部门、行业、各州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条例或实施办法,如规定行业协会作为职业教育最重要的自我管理机构, 担负着审查管理教育合同、建立专业决策机构、调解仲裁教育纠纷、咨询监督教育过程、制定颁布教育规章等职责。 因此,德国的职业教育在办学条件、经费来源、管理制度等方面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同时还设立了一套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职业教育监督系统,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日本的 “企业教育” 日本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教育的主要形式是“企业教育”模式。 日本政府1996 年通过建立“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为校企合作搭建平台。 日本“企业教育”模式的一大特点是企业与职业教育一体化,开展教学性生产和生产性教学,将教学与生产紧密连在一起。 日本政府除通过制定和推行一系列法律法规, 严格规定校企双方责任和义务之外,还进一步加强了宏观调控,为合作企业提供经济优惠政策, 如对接收实习生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等;组建校企合作中介机构,为合作双方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与互利互惠的激励机制。 同时,还建立有效的评估体制,为合作提供监督与保障。

韩国的 “产学合作” 韩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主要形式是法制化的“产学合作”。 韩国政府规定企业必须进行职业教育。 凡员工在1 000 人以上的企业都要负责进行员工的在职培训,1 000 人以下的企业须按职工平均工资的0.75%向国家交雇佣保险金。 韩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凡拥有200 名以上职工的企业必须设立职业培训班,否则征收培训负担费。 韩国政府大力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密切联系,把“产学合作”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措施之一写入《产业教育振兴法》,明确规定,企业要积极协助学生现场实习,职业学校学生现场实习要义务化。

虽然德、日、韩三个国家校企合作中校企双方的责权侧重点有所不同,如德国、日本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韩国的“产学合作”学校与企业双方平等参与,但是各国在实施校企合作过程中,都很重视企业积极性的发挥,让企业全程参与办学过程,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学校和企业的权利义务,强化政府与社会各界对校企合作教育的支持力度;在校企合作制度的构建上都结合自己的国情、社会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职教发展内在要求等因素。 此外,德国、日本都有校企合作中介服务机构及监督机构。

广东高职院校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构建适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校企合作模式。

促进广东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主要对策

应为校企合作提供完善的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制定激励政策,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的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广东省政府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配套的地方法、行业法、部门法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进行校企合作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条款。 法律法规应规定校企合作过程中政府、行业、企业及学校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合作各方在法律约束下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校企合作落到实处。 广东省政府还可以运用经济杠杆,调动校企合作双方的积极性,使校企合作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应制定对企业的优惠与奖励措施,制定政府对职业院校的优惠措施 广东省2010 年实施《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法规形式对高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做出规定, 这在全国尚属首例。虽然条例中规定了“对企业接收学生和毕业生实习、见习并支付实习报酬、见习补贴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但条例还停留在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学生实习提供便利的阶段,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企业的义务,因而该条例对企业影响较小,可操作性并不强。 广东省政府应进一步细化法规、政策,来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规范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行为,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如以法律形式规定校企合作中的成果归属、权益分配、亏损、违约责任等问题;为提高企业的参与积极性, 政府可对企业实行专项补助政策,并扣除企业在接收学生实习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对合作效果好并取得实质性成果的企业减免税收, 给学校增加拨款,鼓励企业与学校积极合作。

应大力扶植、发展校企合作中介服务机构 广东省政府应当大力扶植校企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使校企合作由“点对点”方式发展为“点对面”甚至“面对面”方式。 校企合作中介服务机构要汇集学校、企业两方面的信息并双向沟通,使一个学校能够面向所有相关企业,一个企业也能关注到所有相关学校。 校企合作中介服务机构要密切关注和研究区域经济发展对一线从业人员类型结构需求的变化,分析相关专业人才的需求规格,充分发挥协调、沟通的作用,提高校企合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应建立校企合作监督机构 广东省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校企合作监督机构。 政府应批准成立由政府、学校、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的校企合作监督机构,承担审查管理教育合同、调解仲裁教育纠纷、咨询监督教育过程、评价校企合作实施效果等职责。

广东省应先行先试制度创新,主动搭建高职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平台;加大立法力度,加大财政支持政策,通过扶持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及监督机构,促进校企合作健康有序发展。 通过以上各种措施的综合运用,促进广东高职教育蓬勃发展,为广东省地方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1]刘合群,赵丽洁.广东高职校企合作的良好态势及发展走向[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业教育),2010(1):1-6.

[2]张海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0(17):11-13.

[3]王文槿.关于校企合作的企业调查报告[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11):23-25.

[4]黄燕.日本高职校企合作对我国高职教育的启示[J].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6):102-105.

[5]安荣.日、韩、新三国高职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特色及启示[J].烟台职业学院学报,2010(2):1-4.

猜你喜欢

校企院校职业
2020年部分在晋提前批招生院校录取统计表
2019年—2020年在晋招生部分第二批本科C类院校录取统计表
立足“农”字做文章 校企合作风生水起
守护的心,衍生新职业
2019年提前批部分院校在晋招生录取统计表
2019年成考院校招生简章审核对照表
职业写作
我爱的职业
校企合作五反思
“职业打假人”迎来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