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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的实践与探讨

2013-01-31刘淑青

资源导刊 2013年3期
关键词:栾川县补偿费矿业权

□刘淑青

栾川县矿产资源得天独厚,极为丰富,初步查明矿产地87处,优势矿种有钼、钨、铅、锌、金、银、铜、铁、萤石等。几年来,栾川县地质矿产局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竭尽全力服务于栾川县委、县政府推行的“工矿强县”战略,坚持矿产资源在开发中利用、在保护中开发的指导思想,使区域内的有效矿业权达到了248个,矿权面积占到了全县国土面积的50.1%。到2012年底,在全县247家工业企业中,有238家为采矿、选矿和矿产品深加工企业,矿业经济连续多年占据全县经济总量的8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多年来,栾川县地质矿产局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方面,创新思路,激流勇进,采取多种有效举措,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的具体实践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虽然明确规定了矿业权人的缴纳义务,可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涉及矿业权人的利益分配问题,特别是部分私营矿主,曾一度牢骚满腹,对此产生过抵触情绪;有些私营矿主因管理上的不规范,或者因逃避税费不设账目,企图浑水摸鱼、蒙混过关;个别私营矿主甚至不择手段,找上层人物说情,拉关系,威胁征管人员的事情也屡见不鲜;个别大型国有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不愿与征管人员配合。针对在此项工作中存在的难题和障碍,该局开拓进取,大胆实践,锲而不舍,使栾川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走上了一条规范而又健康的道路。

(一)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有力地促进了矿业权人的依法纳费意识。该局首先从转换矿业权人的意识入手,采取不同方法,利用不同场合,通过各种形式,不断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矿业权人充分认识到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的资产收益,是可持续发展的一条主要途径,从根本上扭转矿业权人的错误认识,真正树立起全局意识,担当起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二)建立健全制度,促进征管程序的规范化。矿产资源补偿费台账的建立和纳费申报资料、报表填报的规范化,是对企业缴费情况最有效的监管措施,可促进征收面、征收率的提高,有效解决征收实际状况不明的问题。该局先从大企业和管理规范的企业入手,采取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办法,在全县矿山企业中逐步建立起了台账。由于台账的建立,资料、报表填报的规范化,使征收工作有账可查、有据可核、有数可比。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该局不但要求采矿权人认真做好纳费申报,而且也认真做好了资料整理、档案建立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网络直报工作,这些工作的开展对资源费征管工作提供了较好的基础条件和依据,有力地保障了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抓住重点,落实责任,促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足额入库。该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并明确征收原则,制订了详细的征收方案,明确了法律责任。一是重点加强对赤土店、冷水、白土三个矿业集聚区内重要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二是推进分级征收,充分发挥征管科、基层矿管站的征收积极性和责任感,进一步完善了征管体制;三是强化补偿费征收与采矿许可证管理相衔接,促使矿山企业积极履行纳费义务。通过这些办法使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率循序渐进,逐年提高。

(四)部门之间形成合力,促进了征管工作向规范化迈进。一是针对个别矿业权人无视法律法规,采取软顶硬抗、有意隐匿、逃避缴费行为的,该局与当地税务部门结合,查看企业销售情况,以此来监督和检查企业少缴漏缴行为。二是在系统内形成一种合力,在矿业权人办理业务时,将动用储量与资源费征收相结合,办理证件时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一票否决制度,使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五)加强征管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征管工作顺利进行。该局从全系统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征管工作岗位,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十条禁令、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强征管队伍的廉政建设,使征管工作做到清正廉明。同时,要求征管人员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提高办事效率,热心为企业服务,并严格履行财务规定,规范票据管理。由于该局采取了上述措施,从源头上杜绝了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和不正之风,使征管工作得到了企业的积极支持,也在企业中真正树立起了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对矿产资源征管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目前,栾川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法规中个别规定的不具体、不细化,加大了征管工作的难度。二是仍有少部分矿业权人纳费意识不强,弄虚作假漏缴或少缴现象仍然存在。三是受市场低迷的影响,一些困难企业因资金短缺,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加以解决。

(一)尽快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法规的修订工作。一是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收购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经管辖的征收机关委托,履行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但是,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没有详细地说明怎样委托、如何处罚,没有准确的可操作依据。二是一部分小型采选一体企业乃至少数中型采选一体企业,为逃避缴费或减少缴费,建立中间矿产品销售环节,无限压低矿产品价格,以此来钻法律的空子,往往使征管工作束手无策,陷入被动局面。对此,笔者建议:对收购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履行代扣代缴资源费义务的,应对征管机关有缴纳义务,或者负有连带责任;征管机关委托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被委托的企业必须按照征管部门的委托事项履行扣缴业务,拒不履行的,将由被委托人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清偿义务,并处罚金;对于采选一体企业设立中间销售环节,或者对矿山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矿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销售价格的,将以选矿产品市场价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继续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宣传工作。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随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有偿使用制度逐步落实,征管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逐步规范,加强对征管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此来提高矿业权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的认识至关重要。通过宣传,使矿业权人或从事矿业的人员,把缴费工作变成一种责任、一种自觉行动;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先进企业,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发扬成绩,查漏补缺,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下去。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在栾川县的地质找矿、可持续发展、“工矿强县”战略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征管人员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建立健全了征管制度,进行了责任的落实,保障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足额入库,形成了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在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是,还需要在总结成绩、推广经验的同时,找出差距。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走上更加科学的轨道,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管理工作。在征管工作中,对实征率低的问题,应从加强征管制度建设入手,加大对违规操作的查处力度,保障入库率的稳步提高,以切实维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的权威性、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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