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犯罪性人格在犯罪防控中的功能

2013-01-31刘海燕

中国检察官 2013年4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犯罪人行为人

文◎刘海燕

犯罪性人格在犯罪防控中的功能

文◎刘海燕*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511515]

[案例一]刑满释放人员郑鲁在出狱后,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于2011年9月将盱眙县桂五镇居民王成献等7人杀死,其中1名妇女还怀有双胞胎。

[案例二]2006年7月,陕西籍男子邱兴华在陕西汉阴县杀死10人,其中1名被害人的双眼被割,心、肺被掏出。

[案例三]2009年11月26日晚,北京市大兴区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灭门惨案,凶手李磊将父母、儿子等一家6人全部杀害,最小的年龄不到两岁。

一、问题的引出

上述惨案的重要原因是我国在司法过程中忽视了对行为人犯罪成因及犯罪性人格的深层次分析和心理矫治,导致犯罪防控制度的效能未能充分发挥。笔者认为,解决这一危机的最好办法是将行为人的犯罪性人格引入刑事司法机制,并将其制度化,规范化。

所谓犯罪性人格,是指犯罪人由于先天秉承和后天社会影响等因素而形成内在的心理相对稳定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的特定身心组织。意大利学者指出:承认犯罪者人格是一个与犯罪行为并存的现实,强调犯罪者的人格在刑法中的作用,是现代刑法最具灵性、最有人性的部分。因为,只有从犯罪性人格的角度,才能真正理解刑法中规定犯罪的意义、犯罪的原因、犯罪的实质、犯罪的目的,才可能真正地在刑法中将人作为刑法的目的,而不是作为实现某种目的(如一般预防或特殊预防)的手段。[1]

二、我国犯罪防控制度的缺陷分析

(一)刑事一体化思想的缺失弱化了犯罪防控机的效能发挥

刑事一体化思想倡导把刑事关系的各个部分综合成为全体刑法学,内容包括犯罪心理学、精神病学、犯罪学、刑法学、刑事政策学以及行刑学等。可以说全体刑法学的提出大大拓展了刑法学的研究领域,并将合目的与否作为考察刑法有效性的标准。遗憾的是,刑事一体化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得到重视,相邻学科知识的综合应用也尚未真正开展。从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运作模式来看,司法机关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刑法运行基本只受犯罪情况的单向制约,即:犯罪行为→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公检法司在履行各自职能过程中,重视的只是自身环节的工作,部门间的功能没有进行有效的整合和反馈,没有根据行刑的效果(如犯罪率上升)来反思和调节自身环节的司法行为,所以影响了防控犯罪的效果,导致了犯罪率的上升,这是有严重缺陷的机制。健全的刑事机制应是建立在刑事一体化上的双向制约,即从犯罪率上升→刑罚执行效果→刑罚执行→审判→起诉→侦查的倒查模式。司法机关只有树立刑事一体化的理念,综合运用犯罪心理学、社会学、监狱学等多学科知识,深入研究犯罪成因及犯罪性人格,提高各司法部门的协作能力,才能更好的发挥防控犯罪的作用。

(二)实践中忽视了对行为人犯罪性人格的关注和分析

司法实践中,从刑事案件的立案到起诉、审判、执行环节,司法工作人员都没有充分考量行为人的成长经历和犯罪心理成因。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极少在笔录中提及行为人的详细的生活经历及犯罪心理及动机的形成过程,只是简单的询问为什么要犯罪,行为人关于犯罪动机的回答基本上是因财、因色、因仇等方面,过于简单,对行为人为何会产生上述犯罪动机及犯罪人格状态等深层次的内心活动没有深究。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也存在同样问题,没有深入分析行为人的人格状况及导致行为人出现这种心理疾病的原因(实践中原因一般为贫穷、家庭教育失策、受不良人群影响等),导致不能准确掌握行为人的病因。就犯罪成因而言,在社会化过程中,行为人在幼年、青少年时期的不良生活体验的固结、退行或潜藏都为犯罪性人格的出现留下危机的可能。换而言之,在深刻的层次上,多数人的犯罪性人格都可能提示出个体在某成长阶段留下危机的“犯罪因子”;过去与现在情景的匹配、犯罪性体验与犯罪价值的结合是犯罪性人格存在的根本原因。[2]

(三)监狱等行刑机构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机制存在缺陷

尽管我国在2003年司法部颁布实施的《教育改造服刑人员工作规定》中就强化了有关服刑人员心理矫治的内容,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还停留在初始阶段,极大的影响了矫治效果。一是监狱的心理矫治工作还基本停留在心理咨询和简单的矫治阶段,对病情较为严重的患有人格障碍或性变态的服刑人员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治。二是监狱民警甚至一些监狱领导对心理矫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落后于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的发展,认为心理矫治只不过是搞花架子,对改造工作作用不大,对此持怀疑态度。三是监狱为心理治疗提供的设施和场所不够完善。由于心理矫治不同于心理咨询,它需要必备的设施和设备作为治疗的辅助,例如生物反馈仪可以对服刑人员进行调节紧张焦虑情绪的生物反馈治疗,厌恶治疗仪可以用于去除或减缓不良行为习惯的厌恶治疗等。四是心理咨询矫治工作的社会化程度远远不够。如果监狱通过与社会上的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聘请社会上的心理治疗专家或精神科医生参与对服刑人员的心理治疗,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对解决路径的宏观思考

(一)根据犯罪性人格对犯罪人进行科学分类并辨证施治

根据犯罪性人格的程度,犯罪人大致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变态犯罪性人格之犯罪人,主要包括反社会型、偏执型、边缘型、分裂型、表演型人格障碍的犯罪人。其中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是最常见的变态犯罪性人格,国内学者报告,监狱的犯罪人群中反社会人格障碍者的比例高达35.5%。[3]这类人较接近天生犯罪人,其特征就是情感麻木,对他人冷酷无情,自我中心性强烈,易冲动,没有基本的道德感和羞耻感。例如杀人狂张君和成瑞龙。[4]这类人难以矫治,除了用常规的心理矫治手段外,还要结合药物进行治疗。二是常态犯罪性人格之犯罪人。这类犯罪人人格障碍并不明显,但由于其情感和认知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偏离,内心逐渐出现犯罪倾向,一旦刺激量和适当情境出现,犯罪动机骤然膨胀并立即付诸实施,释放出巨大的能量。如马加爵、邱兴华就具有常态犯罪性人格。[5]对这类人除了进行劳动改造外,更要注重运用精神分析技术、行为矫正技术和认知改变技术等疗法对其进行矫治,达到瓦解其犯罪性人格的目的。三是一般犯罪人:这类人的犯罪性人格很弱或基本不存在,他们往往基于个人的欲望、价值观念或不恰当的感情冲动而一时实施犯罪,这类犯罪人占实践中犯罪人中的绝大部分。例如一般的侵害财产、人身权利的犯罪人及行政犯。对这类犯罪人单纯适用刑罚并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而应该辅之于道德教育和安置帮扶,注重在思想上进行引导。四是无犯罪性人格犯罪人:这类犯罪人完全没有犯罪危险性人格,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不在他们的意志范围内,包括过失犯罪人、防卫过当者、避险过当者及因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而引发的犯罪人。对这类人监禁性刑罚对其毫无意义,要慎用监禁刑。

(二)建立犯罪性人格调查制度,并使其成为评判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关键因素

为充分了解行为人的犯罪性人格,发挥其在防控犯罪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过程中都要围绕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对其犯罪成因及人格进行认真分析。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阶段,要详细询问其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性格特征、价值观等个人信息,深度追问其犯罪动机,不能简单化,通过获取的信息量揭示其犯罪动机的发展脉络,找准致病因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时,要结合侦查机关已查明的有关行为人人格特征的信息,再次对行为人的犯罪成因及心理进行询问,必要时要找行为人的亲属、邻居、老师等了解其情况,深化和补充信息,更准备的分析行为人的人格状况及严重程度,并结合行为人之人格状况评估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作为侦监、公诉部门决定捕与不捕、诉与不诉及在量刑建议中确定量刑幅度的重要参考依据。法院在审判阶段,要通过控辩双方对行为人的人格状态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行为人的人格状态进行调查,为法院确定刑罚种类及准确量刑提供重要参考。

(三)完善监狱管理,提升服刑人员心理矫治效果

1.完善改造质量标准,制订服刑人员个人心理档案。建立科学的服刑人员改造质量评价标准,把服刑人员入监时到刑满释放时的个体素质和人格状况进行比较,将其改善程度作为评价改造质量的标准,如根据服刑人员的世界观是否转变,守法意识是否增强,道德责任感是否提高,理性是否增强等标准来评价改造质量,并作为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建立起个体评价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询问服刑人员和查看其犯罪档案获取信息,建立服刑人员个人心理档案。档案中的内容是动态的,随时根据他们在整个改造过程中各种情况的改变而进行补充,及时找准每一名服刑人员的症结所在,并根据其各自的特点设计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心理矫治方法,这样就可以提高教育改造效果,更加科学地评价服刑人员是否改造好。同时服刑人员个人心理档案副档应伴随刑释人员回归社会,转交当地安置帮教部门和社区矫正部门进行接衔管理,实现无缝联接,持续对服刑人员的心理人格状况进行跟踪和教育,有效防止服刑人员因心理问题再次犯罪。

2.运用科学矫治手段,化解行为人固化的犯罪心理构架。随着刑法思潮的发展,监狱由传统的惩罚场所变成了矫正的阵地,矫正犯罪已成为各国的一致观念。例如美国自监狱改革运动以来,建立了康复模式与重新回归社会模式相结合的矫正制度,针对犯罪人不同的犯罪心理、生理特征,对其采用相应的心理治疗、交往分析、行为矫正和集体疗法等,我国的监狱部门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服刑人员心理矫治方法,如我国在2006年初步研究出了“中国服刑人员心理测试量表系统”,并在犯罪心理检测及矫正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绩。如波兰和韩国都制定了对犯有强奸罪及恋童罪的男性强制施行化学阉割的法律。

(四)结合犯罪性人格做好青少年等特殊群体的服务管理、社区矫正、犯罪预防等工作

2012年1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因此,检察机关要重点做好该环节的法律监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取得实效。重点要针对青少年等特殊群体的身心及心理特点,通过社会及司法救助、志愿者校园辅导、社区献爱心等形式积极参与青少年等特殊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完善预防青少年等特殊群体犯罪的工作机制。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涉案人或涉案人子女存在贫穷、失学、父母离异等影响其正常生活的情况时,要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对他们进行救助,体现出社会关爱与温暖,防止他们因生活贫困、社会冷漠而逐渐产生犯罪心理和人格障碍,尽力消除他们成长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犯罪因子。

当然,我们要看到防控犯罪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庞大工程,涉及到社会制度、经济发展、地理环境、综治措施、个体因素等多方面,不能过于夸大犯罪性人格在防控犯罪中的作用。但笔者相信,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及对心理学、精神病学的不断深入研究,犯罪性人格定将在今后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防控中发挥出独特而重大的作用。

注释:

[1]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4页。

[2]刘建清:《犯罪动机与人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

[3]张文:《人格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152页。

[4]成瑞龙从1995年至2001年间,为谋财连续作案,先后残忍杀害13人并强奸10人。成瑞龙从小性格倔强,经常对抗家长、老师,常违纪,如酗酒、打架、逃学、早恋,无事生非,从小就出现了偏激性的模式。后来由于上中学时被学校开除及想当兵又被关系户挤掉了等原因,使得成瑞龙产生了报复社会的欲望,人格缺陷迅速发酵,再加上其不断实施犯罪行为的强化,使其逐渐形成稳固的反社会人格障碍。

[5]马加爵在家中排行最小,加之学习好,在家中备受宠爱。进入大学后,由于家境贫穷,加之不善于交流,想融入同学圈子反被同学嘲笑,巨大的反差使其产生强烈的自卑感,觉得很失败,心理变得孤僻,不良情绪日渐累积但没有得到及时疏导,犯罪驱动力量暗然而生。一次和同学打牌时,本来马加爵没作弊,但同学偏说他作弊,马加爵觉得同学看不起他,自尊心的再次伤害成为刺激因子,推动其压抑、扭曲的情绪爆发,使得马加爵最终通过杀人的极端方式来化解内心的怨恨。

猜你喜欢

服刑人员犯罪人行为人
什么是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
自杀案件如何定罪
监狱管理局厅官充当服刑人员“保护伞”
论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服刑人员生育权论要
大选登记
减刑假释实行申请制之倡导
论故意不法先前行为人的作为义务
我国服刑人员抑郁水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