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具有选择故意预备行为的定性

2013-01-31王海桥朱士阔

中国检察官 2013年4期
关键词:案情钱财陈某

文◎王海桥 朱士阔

对具有选择故意预备行为的定性

文◎王海桥 朱士阔

[案情]王某、张某二人玩“老虎机”输了几万元钱,于是就物色驾驶高档轿车的单身女子为作案对象,若被害人有钱财就当场抢劫,若钱财不多就绑架被害人索要十万元钱。某日,二人租了一辆汽车,并购买了太阳帽、折叠刀、粘胶带和不记名电话卡等作案工具。之后物色到驾驶迷你宝马的女子陈某并尾随跟踪。陈某察觉后,给朋友刘某打电话,并将王某、张某带至一小区。王某、张某二人将车停在小区门口,踌躇间,被刘某等人当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陈某当日随身携带钱财共计20余万元。

本文争议罪名为绑架罪与抢劫罪。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绑架罪。王某、张某二人主观上既有抢劫的故意也有绑架的故意,客观上准备了汽车、太阳帽和折叠刀特别是粘胶带、无记名电话卡等实施绑架的作案工具,并尾随跟踪被害人,应认定为绑架。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王某、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王某、张某二人意图取财,虽然既有抢劫准备也有绑架准备,但行为人只会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选择其一,即主观上是“要么…要么…”,而非“既…又…”,并且绑架只是抢劫不成后的一种后备选择。再者陈某当日携带财物20余万元,如果进入实行阶段,行为人也会合乎逻辑地实施抢劫行为。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确定故意和不确定故意,不确定故意又包括概括的故意、择一的故意和未必的故意,但学者对确定故意的类型划分谈及不多。前苏联刑法学者别利亚耶夫将确定故意分为单纯的确定故意与选择的确定故意,前者中行为人只希望发生一个明确结果,后者中行为人希望发生他所预见的两个结果中的任何一个。

本案中王某、张某准备物色开高档轿车的单身女子为作案对象,如果被害人随身携带有钱财就当场抢劫;钱财不多则实施绑架。对于这种犯罪故意类型,笔者暂且称之为“选择的故意”。有观点认为,本案中行为人实际上并非犯意不确定,而是非常明确,要么抢劫,要么绑架,行为人希望发生抢劫或者绑架这两个行为结果中的任何一个,因此,可以将王某、张某的犯罪故意称为选择的确定故意。也有观点认为,本案中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是不确定的故意,虽然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明确,要么抢劫,要么绑架,但是在进行定罪时仍然需要最终确定行为人所持故意的性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选择的故意不同于择一的故意,择一的故意是行为人不确定自己的行为会对数个犯罪对象中的哪一个产生危害结果。

笔者认为,由于学者对犯罪故意确定性的判断标准不同,所以对本案犯罪故意类型进行归类时产生了不同意见,按照各自角度均存在合理性,在实践中,将选择的故意认定为确定故意还是不确定故意并不影响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但如果在学术上进行类型化的话,笔者比较倾向于将其归之于不确定的故意。

在司法实务中,我们都是从客观行为出发来确定主观故意内容。本案的难点就在于行为停止在了预备阶段,没有实行行为。客观上行为人既做了抢劫的准备,又做了绑架的准备。因此,本案只能综合案情,从犯罪动机和目的、预备行为威胁的主要客体、案情继续发展的逻辑后果等方面来确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

首先,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看,行为人主要是想取财,行为侵害的客体也主要是公私财产权。抢劫罪和绑架罪客体均为复杂客体,抢劫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其次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绑架罪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次是公私财产权。

其次,综合案情判断,如果预备行为继续发展到实行行为直至犯罪完成,只可能构成抢劫罪的既遂。本案经事后调查,陈洁当日随身携带各种财物价值20余万,已经能够满足行为人对抢劫数额的欲求,案情若继续发展,成立抢劫罪的可能性远大于绑架罪。

再次,本案中行为停留在了预备阶段,很难判断会在哪种故意的支配下实施实行行为,应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来认定行为性质。按照我国现行刑法,抢劫罪和绑架罪有着不同的法定刑档次,与此同时,刑法规定对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抢劫罪的预备犯,应选择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比照既遂犯处罚,对绑架罪的预备犯,应选择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比照既遂犯处罚,该种情形下,绑架罪比抢劫罪处刑为重。

故本案中,王某、张某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预备)为宜。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10014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300101])

猜你喜欢

案情钱财陈某
钱财与声名
北在哪?
关于陈某政务公开申请案的启示
强行求欢致女子跳车身亡如何定性
警惕“遗失”的游戏充值卡
“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文本分析及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