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念之差毁终生——田某受贿案剖析
2013-01-31
辽宁省营口市国土资源局原土地利用科副科长田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田某,男,1975年12月出生,1994年8月参加工作,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参加工作以来,工作积极肯干,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认可。田某本人,也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家庭生活条件比较优越。但田某最终没能把握住自己,一念之差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08年6月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2007年6月,时任营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副科长的田某,在办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审批手续时,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孙某人民币20万元及三星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400元)。 2008年10月27日,经营口市老边区法院审理,以受贿罪判决田某有期徒刑10年。同时,受到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的处分。
【警示与鉴戒】
田某案件虽然是一个个案,但较为典型。究其原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一,法纪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是诱发土地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近年来,国家及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和治理土地腐败问题的滋生和蔓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和规定。但少数土地管理人员怀有侥幸心理,利用工作之便,竟打起法规、政策和规定的“擦边球”,大肆进行权钱交易,中饱私囊,给党和政府抹黑,败坏了部门形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活动方式、生活方式和工作环境均发生了深刻变化,部分干部面对社会上各种各样的诱惑,经不起“有权不用,过期作废”错误观念的侵蚀,逐渐放弃了政治修养,放弃了党性原则,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田某由于放松对自身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价值观发生扭曲,走上了犯罪道路。
第二,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法制教育工作松懈。干部管理方面对各单位“一把手”的管理未到位,廉政建设不健全;廉政制度不落实;预防不力。有时开展一些教育工作也是走形式的成分多,深入扎实开展工作的少,效果也不够理想。特别是警示教育、法制教育基本没有开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在提高干部抵制腐败侵蚀能力,远离职务犯罪方面,特别是对重要岗位人员的教育和监管还存在薄弱之处。加强对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抵制腐败的道德防线,在行动上做到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远离职务犯罪,仍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第三,内部监督不到位,缺乏监管制约。上级单位对市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仅仅限于在审批手续的把握上,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应该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对行政审批程序进行认真梳理,对由下一级国土部门依法负责受理的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以及初审上报上级机关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等环节进行排查,查找存在的风险点。
第四,土地由资源转化为资产意味着占有了巨大的获利空间,这是诱发土地领域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土地既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又是一种靠行政审批就可取得的资产。土地征用、出让、评估和交易等环节,都可以形成“低进高出”的事实。另外,虽然我国经营性土地已经全面推行了市场出让方式,但仍然难免有幕后交易发生。与公开竞价相比,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贿成本相对低廉,这促成了资本向行政权力的全方位渗透,同时也给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
近几年来,土地领域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类型以受贿罪、贪污罪、渎职罪(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为主。主要表现为利用手中职权,在土地征用、审批,监督检查,土地招拍挂,土地转让、置换,土地测量,办理手续等各个环节上搞权钱交易。贪污、挪用犯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编造补偿项目,改变补偿标准,侵吞、私分、挪用征地补偿款等。其隐蔽性表现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过程隐秘,不易察觉;还有的利用权力或影响,直接出面或通过“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打通关节,从中收取好处费等。这就需要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以规范权力为重点,继续抓好制度的修订完善和执行工作,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要结合职务犯罪苗头现象开展预防,在惩处中预防、在预防中惩处,对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苗头现象,要举一反三,重视对现象背后的总结预防工作。要通过对个案的深入解剖,查找在机制、体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职务犯罪行为的土壤。 (本栏目材料选自《国土资源系统警示教育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