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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2013-01-31林仲书常占芳北京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处

中国司法 2013年4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矫正社区

■林仲书 常占芳(北京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处)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的问题一直广受关注,纵观世界各国法律,无不将关怀和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以法律手段保障培养出身心健康、遵纪守法的人。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罪犯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及非监禁措施,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特别是2012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使对未成年罪犯采取非监禁性措施并利用社会资源在社区对其进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得以实质落实。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同时积极探索有利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的新模式。

一、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做法

北京作为首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从起初就十分注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教育矫正原则,注重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和行为养成。同时,以首都综治委特殊人群专项组为平台,阳光中途之家为落脚点,整合政府、社会各方资源,对他们的生活、学习给予帮扶关怀,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一)制度建设

一是与首都综治委预青组、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共青团北京市委联合签发了《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确保了未成年人正确适用非监禁刑,参加社区矫正。

二是在《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其社区矫正接收宣告不公开进行,对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心理辅导和社区服务;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督促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等,以上规定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对落实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各区县司法局积极探索和拓展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例如,门头沟区司法局“四制一式”工作方法,即诉前调解、庭审前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前科封存四项制度和加强“人本式”管理。朝阳区司法局与区检察院、区共青团联合签发《关于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非在校未成年人实行“监督考察”工作的实施细则(实行)》等,都是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进一步探索。

(二)工作举措

一是开展分类教育。依据“两院两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结合《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方案(实行)》,并运用《社区服刑人员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量表,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分开,并分类别、分阶段、分等级地开展具有针对性的矫正工作。同时,在日常管理中我们再根据犯罪类型、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心理特点等方面细化分类进行有效监管。

二是开展个案矫正。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他们的成长环境、个性特征等有着密切关系。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未成年服刑人员开展矫正工作时,根据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亲朋关系以及个性特征、犯罪类别、犯罪心理等多种因素,制定差别化、个性化的矫正个案,分析其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查找其犯罪根源,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措施,明确矫正工作目标,帮助其增强法律意识,确保有效矫正,使其能早日回归社会。

三是开展思想教育。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易于感化的特点,在对他们进行矫正时,除采用定期汇报思想和活动情况、个别谈话教育、社区服务等措施外,应侧重于教育感化,加强思想矫正,开展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由于未成年人存在逆反心理,在对其进行思想矫正时,一味地进行说教有时并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矫正工作者除了采取主动的谈话教育、集中教育之外,还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教育,如组织他们学习先进人物事迹、阅读法律书籍、观看富有教育意义的影片、邀请改造好的未成年人现身说法等形式,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增强他们参与矫正活动的积极性,真心实意地接受改造。

四是开展心理矫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其复杂的心理上的原因,为达到矫正的目的,必须首先消除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违法犯罪的心理原因。他们虽然在心理上有缺陷,但他们仍然具有同龄人共性的心理特点。例如:青少年罪犯会有情绪不稳定,自尊心强,希望得到宽恕谅解、不受歧视等等的特点。针对这些特点,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们尊重他们的情感,对症下药,和风细雨地耐心帮教,对他们的优点、进步及时表扬、鼓励,对缺点和错误善意提醒和有效制止,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分辨善恶,理解和信任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培养他们的健康心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重塑人生。

(三)关怀帮扶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大多是在校学生,在违法犯罪后往往受到学校的歧视,致使他们失学。而他们大多缺乏劳动技能,不能自力更生,导致流离社会,甚至重新违法犯罪。因此,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复学,走上人生正路,社区矫正工作者大力开展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关怀帮扶工作。

一是帮助复学。对于犯罪前是在校生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被原在读学校开除学籍的,在征得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及家长同意回学校就读的情况下,积极与原在读学校联系,帮助其复学,原学校接收实在困难的,联系其他愿意接收的学校。

二是积极助学。对于因家庭困难失学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我们一方面积极帮助联系愿意接受的学校就读,另一方面帮助其申请家庭低保金和助学金,使其在能回学校上学的同时,生活能得到保障。

三是关注学业。我们积极关注在校学习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学习情况,对学习成绩不佳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积极与班主任、家长开三方联系协商会,通过制定学习计划及家庭督导、学校辅导等形式,提高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成绩,避免其再次失学。

四是职业教育。对于不愿回校就读,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我们积极引导他们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并与人力社保部门联系进行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并且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提供一次免费技能培训。

(四)整合资源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扶,不是司法行政部门一家的事,需要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形成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的大矫正帮教工作模式。

一是以首都综治委特殊人群专项组为平台,整合政府各部门职能资源。2012年北京市成立了首都综治委特殊人群专项组,其办公室设在了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处负责具体工作。我们利用这一优势,积极整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工商、人力社保、财政、住建、教委、社会办、监狱、劳教等部门的职能,开展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扶工作。例如,协调教委帮助失学、辍学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复学;协调人力社保部门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协调监狱劳教部门让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到监狱劳教场所接受警示教育。

二是以阳光中途之家为工作平台,整合社会资源。2010年北京市以先期在朝阳区和大兴区试点建设阳光中途之家的基础上,按照中办发〔2010〕5 号文件关于建立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的要求,由北京市委、市政府“两办”转发《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全市各区县推广建立以集中教育、社会适应指导、心理咨询与辅导三项基本功能和就业帮助、社区服务、“三无人员”临时安置三项辅助功能于一体的阳光中途之家。截至2012年度各区县已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与此同时各区县根据自己的区县资源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教育服务。例如,海淀区整合和充分利用属地高校优质教育资源,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教育服务;大兴区与专业社工机构合作,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专业服务;通州区、西城区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或与专业机构合作开展心理咨询工作;怀柔区与区内技校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二、当前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们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专业队伍的欠缺、家庭和特殊教育的缺失等因素,均制约着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教工作。

(一)法律制度缺乏。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最高法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缺少像《监狱法》这样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的上位法,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在机构、人员、职权、保障方面有所缺失,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帮扶工作需要花大力气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财力。同时,由于相关制度标准的缺乏,相关社会团体也难以参与到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教工作中来。

(二)专业队伍不强。目前北京市建立了由司法助理员、抽调的监狱劳教干警、社会工作者组成的专业专职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其中61 人获得了三级心理咨询师证书,56 人获得了助理社工师证书,占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10%。但是,由于人员编制、财政经费的缺乏,难以建立起一支熟悉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成长特点的专职、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三)家庭教育缺失。事实证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大多生活在单亲家庭、家暴家庭等问题家庭,他们的违法犯罪多是由于父母管教简单粗暴、过分溺爱、缺乏沟通,导致他们与家长关系不合,家庭关系破裂,缺乏必要的家庭支持,产生不健康心理、不良行为。目前,由于缺乏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家长必要的指导,使得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情况没有改变,无法修复家庭关系,从而导致有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四)特殊教育缺位。在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当中有一部分是失学、失管、失教的“三失”人员,他们虽然人数不多,但是重新犯罪率极高。而现在的特殊教育只是狭义的对聋哑残疾人的教育,缺乏广义上的对特殊人群的教育,特别是对“三失”青少年的教育,致使他们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相关建议及工作设想

(一)完善法规制度。自从2003年社区矫正开始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历了近10年的时间,各省市也总结了不少好的工作经验,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但是由于上位法的缺失,各地区对社区矫正工作执行机构的建立、权利范围和人员职责的确定均没有依据。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加快对《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确定执行机构、相关权利、职责范围、人员编制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义务等问题,完成顶层设计,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向前发展。

(二)加强队伍建设。鼓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参加心理咨询师、社工师的职业培训,培养自己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帮教专家。同时,与民政、共青团、社工委、关工委研究建立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帮教工作的资格准入制度;与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研究建立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职级补贴制度,留住社区矫正帮教工作人才。

(三)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实践证明,在矫正和预防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违法犯罪的工作中,家长的教育作用是无法估量的。因此以区县阳光中途之家为依托,通过与专业机构合作积极开办各类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帮助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学习各种法律常识、心理学知识和德育知识,增强其管理、教育子女的责任心和能力。教授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家长与自己孩子的沟通技巧,促进他们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沟通。总之,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家长的教育指导,切实发挥起家庭教育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和预防重新犯罪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四)建立阳光学校。对于“三失”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一方面要帮助他们回归学校、回归家庭;另一方面要以阳光中途之家为依托,与教育部门、共青团研究建立集管理教育、教学寄宿、心理矫正、行为养成于一体的新型工读学校,即“阳光学校”,切实对“三失”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特殊教育,让他们感受社会温暖,促进他们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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