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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角色重构*

2013-01-31陈凤兰

中国出版 2013年1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集体权利

文/陈凤兰

数字环境下著作权的产生、保护和利用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此著作权集体管理运作机制也必须进行重大变革以适应时代发展的新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历经200多年,从最初的戏剧、文学、音乐等领域逐步延伸到美术、摄影、电影、多媒体等多个行业,管理的权利范围也从传统的表演权、机械复制权扩展到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新兴技术使越来越多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互联网被传播到世界各地。这一趋势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保护、业务流程与管理的环境都发生了改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考虑如何应对数字环境所带来的挑战。

一、新兴技术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影响

数字技术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带来了挑战。首先,国际互联网使授权成本、在线即时授权打破了地域限制,权力利用人的信息搜寻及选择范围的效能得到提高。同时,互联网也使个别管理更加便利,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及存续受到质疑。其次,DRM(数字权利管理)呈现多元管理的功能,同时具备了描述、识别、监控及权利人与利用人管理的作用。但是,DRM的成本高、相关技术一旦被破解,难免会造成一定损失。同时,如何平衡权利人的利益与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的矛盾是DRM带来的争议。有人认为,DRM的使用偏离了著作权制度的宗旨。最后,点对点档案分享(peer-to-peer file sharing)使作品传输有了新手段,更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来源。但是,非法档案分享、分散式构架运行模式给集体管理也带来了重重困难。

可见,在数字环境下,作品的创造、传播和利用都呈现出与传统媒体截然不同的特征。个人能够脱离传统的集体管理组织重新实现私人许可,出现了著作权利用的“去中介化”趋势。因此,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变换角色、重新定位。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新角色

著作权集体管理旨在通过集中化的经营方式来管理著作权人的权利,其功能主要有两项:第一,提高作品的利用效率;第二,更好地维护著作权利人的利益。集体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了机械复制、机械播放以及影印复制技术出现以后作品使用形态的变化。[1]由于数字时代信息利用方式的改变,产生了大量非职业著作权群体,使得专门为会员服务的传统著作权管理集体组织无论从著作权授权及分配许可费等问题上都难以胜任;新技术催生了交互式多媒体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在管理这些新兴作品形态时出现了交叉与空白。[2]那么,数字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如何发挥作用?一些人认为它已经失去了作用,无法继续生存。但笔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利用数字技术提升著作权管理水平与功能,在某些特定领域发挥其特殊的功能,即以中介者的身份发展成为数字集体管理组织。

1.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新内涵

20世纪末,基于数字技术的应用产生了这样的观点:数字技术可以去大量化(demassification)、去国家化(denationalization)、去集中化(decentralization)、去专门化(despecialization)、去中介化(disintermediation)以及去集体化(disaggregation)。该观点的核心在于数字技术可以用来解决人类过去遇到的所有问题,社会结构经过支解、剔除,最后只剩下个人和信息。[3]那么,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否会在这种‘数字技术万能’的状况下逐渐消亡呢?的确,数字技术将著作权权利人从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中解放出来,也为著作权权利人提供了其他选择。相关组织也不应该允许禁止权利人能够从作品的使用中直接获得利益的安排存在。Sinacore-Guinn(西纳科雷-吉恩)阐述道:回顾历史,我们不能发现每当新兴技术被发明并应用时,冲突就会在试图使用该技术的利用人以及其著作被以该技术利用的权利人之间产生。[4]数字技术给当今社会带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并不会被数字科技彻底取代,因为权利人自行运用数字技术管理权利难度颇大,这需要雄厚的资金与技术支持。

在过去的十年中,著作权产业的中介业务非但没有消失,反倒出现了少部分的“去中介化”、个别集体管理组织控制权更加集中的情况。所谓“去中介化”趋势,是指著作权许可模式向个别许可回归。个别许可的复兴,得益于新技术提高了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力。首先,数字技术使著作权许可过程中的搜寻成本大幅降低,权利人与使用者特别是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在著作权法中获得承认,权利人能够明确获知作品每一次被使用的情形,也就能够通过使用者的利用方式和范围来确定价格。[5]

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需要在新技术环境下进行相应的变革,管理组织机制的设计与运行应该充分尊重市场规则和商业社会的基本原则,其未来的运作模式应该是数字技术与现行的构架与运作手段的结合。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中介功能仍将以数字中介的形式继续存在,只是中介的形态、相关利害关系人角色等发生了改变。凭借数字技术带来的便利,著作权管理组织因转变成为数字中介机构,而更有效、更灵活和更透明。

2.著作权集体组织数字化管理的趋势

世界发达国家正逐渐完善数字著作权管理运行机制,大力建设网络著作权交易的数据库,为公众提供著作授权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如,美国ASCEM(美国作曲家、作者及出版者协会)的作品名称搜索资料库(ACE Title Search)、法国SACEM(音乐作家、作曲家及编曲家协会)的作品资料库(Catalogue SACEM)以及德国GEMA(音乐演出及机械复制权协会)的音乐作品网上数据库等。另外,充分发挥数据库的作用还需要编制数字编码系统,以便开展国际合作业务。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国际性组织国际词作家作曲家协会联合会(CISAC)适时推出了“共同信息系统”(Common Information System, CIS),积极开展全球数据库网络及能够适用于所有会员的编码系统,包括:国际标准音乐作品编码(International Standard Musical Work Code, ISWC)、国际标准视听编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Audiovisual Number, ISAN)和国际标准文字作品码(International Standard Text Work Code, ISTC)等。

目前成功利用数字技术进行著作权管理的中介组织当属管理文字作品的美国著作权管理中心(CCC)。CCC利用点对点(peer to peer)技术建立了电子权利管理系统,可以使著作权人能够在网络上通过全球信息网选择所需要的作品利用形式并直接与利用人进行交易。利用人可以在CCC建立的数据库中搜寻其需要的作品或其他著作内容,然后直接发送请求许可的要约,得到著作权人承诺后即可直接在网络上获得使用许可。其中关于许可费用金额、利用方式等合同条款的实现都可以在网络上完成。由此可见,集体管理组织的角色已经开始从过去的参与者转换为著作权交易过程中的服务者。

三、在特定领域持续发挥作用

传统上,著作权集体组织管理的多为音乐表演权〔近100个国家的集体组织管理音乐表演权,包括:音乐作品的公开演出、公开传送与传输、音乐机械复制权、翻印(32个国家的集体组织管理组织)以及艺术与摄影作品的复制权(法、德、英美及北欧国家)〕。[6]但是,数字传播使得作品呈现的形态发生了根本的改变,由此,世界各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其管理的作品范围和运行功能也随之纷纷做出调整。

在1988年和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管理咨询委员会会议上,多数与会专家、学者否认了之前的一些悲观的看法,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未来仍将持续在特定领域发挥作用,尤其是在数字技术催生的新兴作品授权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包括多媒体作品、孤儿作品、新兴作品利用形态、传统及为未受科技保护的作品。

1.多媒体作品

多媒体作品是以多种信息同时或交替表达的作品,它以计算机系统为核心,融合了数据、文字、图形处理及音频、通讯等技术,它主要以计算机文件的形式进行制作、保存和传输的。多媒体作品可以是文本、图片、计算机图形、动画、声音、视频的任何几种的组合,其最大特点是交互性。多媒体作品可以是全新的创作,但更多的是以原有的作品为素材,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创作者必须获得授权才能使用该素材。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素材的授权与利用要求创作者确定或寻找权利人、鉴别哪些素材具有版权、承担过高版税金额以及因权利人担心权利失控而遭到拒绝授权等。[7]

多媒体素材涉及的作品种类及数量很多,如果创作者向权利人个人商谈许可使用事宜不切实际,则需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或者其他集体管理组织沟通获得授权。目前,集体管理组织之间有建立授权联盟的趋势,目的在于迎合多媒体授权作品时会涉及到多样态的作品种类。其运作方式多为不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one-stop-shop),或者是通过彼此合作推行延伸性集体管理,将管理范围扩展到非会员的权利许可(extended collective management)。实践证明,延伸性集体管理将非会员逐渐纳入集体管理的范围,能有效维护著作权人更广泛的财产权利,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8]

2.孤儿作品

孤儿作品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著作权人不明或著作权人虽然明确但无法联系以获得其许可的作品。由于著作权的产生无须登记注册,因此,有时很难找到权利人。打算使用这些权利归属不明的利用人面临难以取得授权的境况。为了避免侵权风险,利用人不得不放弃对这些孤儿作品的使用,其后果是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反而阻碍了文化传播与创作活动。网络环境下,孤儿作品有增无减,尤其是那些个别、独立的创作者更是弱势群体,他们的作品在网络上更容易成为“孤儿”。这些问题更使得作品的相关管理和授权使用问题成为欧美国家关注的焦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通过查询所拥有的作品数据库在为利用人提供作品著作权信息的同时还能对作者或权利人不能被合理找到的作品加以管理,同时也能使利用人做到合法使用这些作品,避免侵权风险。

3.新兴作品利用形态

数字技术催生了许多新兴作品利用形态的出现。如,某个作品在多个媒体上进行的同步传播、互联网分段传输对媒体影音内容的串流、影视点播的网上按需定制服务以及手机上的移动影音服务。与过去的作品使用方式不同,新兴作品利用了网络及移动通讯服务,其主要特征是破除了时空的限制、被侵权风险加大和利用的方式更为复杂多元。尽管如此,利用人需要取得的授权大体属于表演权范畴。现阶段,许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开始掌握这些新作品的管理与授权,但是仍需根据数字技术环境调整和完善权利管理的运行机制以便适应线上或跨境著作权交易的内容与形式。

4.传统及未受技术保护的作品

虽然数字化作品越来越多,但是还有大量作品以实物形式存在并被使用。如,音乐光碟与音响播放器依然是许多公共服务场所和个人播放或欣赏音乐的重要手段。权利人仍然需要集体管理组织代收版税。另外,互联网上传播着难以计数的未使用数字技术保护的音乐作品,权利人个体很难掌控其作品的使用情况,因此集体管理组织还将继续在传统及未受技术保护的作品的授权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结语

科学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作品未来的发展呈现数字化趋势,著作权集体管理将在特定领域继续发挥作用。数字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在权利人与利用人之间起着润滑剂的作用:一方面,确保利用人支付合理的费用而合法使用作品,同时使他们既不会承担侵权的风险,又不至于因为取得的作品授权成本过高而放弃开发作品新的商业利用形态的意愿;另一方面,帮助著作权人可能会因其作品被大量利用而获取丰厚的报酬。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重新定位自身的功能,就其运作机制而言,数字著作权管理应具备结合网络、数字库、资金管理等授权渠道;同时具备商业行为及消费者导向的组织架构、著作权人参与式的著作权交易服务性方式以及多样化的授权与利用模式。

注释:

[1]曹世华.论数字时代技术创新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互动[J].法学评论, 2006,(1):1

[2]聂鑫,郑伦幸.论数字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J].求索,2012,(6):222

[3][美]约翰·史立·布朗,保罗·杜奎德.信息时代的社会生活[M].顾淑馨译,台湾:先觉出版社,2001:24

[4]Mihály Ficsor.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Geneva: WIPO, 2002:96

[5]E Schlachter.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naissance in Cyberspace: Why Copyright Law Could Be Unimportant on the Internet[J].Berkeley Tech,1997(15):41

[6]Daniel Gervais.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in Canada: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J].Canadian Journal of Law& Technology, 2001,(1):24

[7]段维.试论多媒体及其法律保护[J].出版科学, 2005,(2):42

[8]张洪波.延伸集体管理是产业发展要求[EB/OL].http://www.prccopyright.org.cn/staticnews/2011-04-02/110402102831906/1.html,[201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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