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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2012年我国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3.3件

2013-01-30

知识产权 2013年1期
关键词:授权量人口数申请量

张 勤

2012年7月6日,我国继2006年1月9日之后,再次以最高规格召开了全国创新大会,时任总书记胡锦涛和总理温家宝发表了重要讲话,中央出台了6号文件,其中规定到“十二·五”末(2015年底),我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每万人拥有量要达到3.3件。然而这个指标今年就将实现。据统计①本文专利统计数据全部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tjxx/,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11月20日。,截至2012年10月底,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有效量为453,827件。按照2011年10月底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②本文人口数据全部来自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gb/rkpcgb/qgrkpcgb/t20110428_402722232.htm,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11月20日。,我国当时的人口数为13.70亿。如果这个数据保持不变,则2012年10月底,我国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已达到3.31件,超过了中央文件提出的2015年年底拟达到的3.3件的目标。当然,2012年的人口数比2011年会有所增长。但由于没有进行新的人口普查,我们无法知晓准确数据。不过,按照我国最近十年的年平均人口增长率0.57%测算,2012年10月底我国的人口数应为13.70×1.0057=13.78亿。按这个数推算,我国2012年10月底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应为3.29件,离3.3件的指标只有一步之遥。但2012年年底达到3.3件的指标已无悬念。我们可以做如下测算:2012年前10个月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为182,652件,月平均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为18,265.2件。以此推算(通常11月和12月的授权量会翘尾,因此这个数据是偏保守的),2012年底我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数量将达到453,827+18,265.2×2=490,357件。设2012年底我国的人口数再继续按照0.57%的年增长速度增加,2012年底我国人口数将达到[1+(0.57%÷12)×2]×13.78=13.79亿,则我国2012年底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将达到3.56件。这里没有考虑2012年11月和12月我国国内失效的发明专利数量。如果考虑,可作如下测算:2010年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数为257,893件,2011年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数为351,288件,2011年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增加了351,288–257,893=93,395件。同期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为112347件。因此,2011年国内发明专利失效量为112,347–93,395=18,952件。也就是说,平均每月失效18,952÷12=1579件。假设月失效率维持不变(由于我国国内发明专利多为近年授权,所以这个失效率对2012年11月和12月来说应该是偏大的),则2012年底预计还将失效国内发明专利1579×2=3159件。这个失效数应当从上述预测的2012年底有效发明专利数490,357件中扣除:490,357–3159=487,198件。再除以13.79亿人口数,预计2012年底我国每万人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将达到3.53件,远远超过2015年底3.3件的奋斗目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数据包括了大陆和港澳台两岸四地。如果中央文件规定的3.3件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则还应做如下修正:扣除港澳台地区后,大陆地区2011年10月底的人口数为13.09亿。按照0.57%的年增长率测算,2012年底大陆人口总数应为[1+(0.57%÷12)×(12+2)]×13.09=13.18亿。设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中港澳台地区所占比例与申请量的比例相同,为10,349(港澳台地区申请量)÷386,093(总申请量)=2.68%(2012年前十个月的数据),则2012年底大陆地区有效发明专利量应为487,198×(1–2.68%)=474,139件。于是,2012年底大陆地区有效发明专利每万人拥有量应为474,139÷(13.18×10,000)=3.60件,超过3.3件的指标更多。可见,无论怎么测算,2012年底我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每万人拥有量都将大大超过中央文件确定的2015年底拟实现的3.3件的指标。

本文认为,上述测算结果可以给我们如下几点正面启示:

一是通过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尤其是2006年中央召开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以来,我国的技术发明数量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二是我国专利审查能力有了大幅度提升;

三是我国技术创新的单位和个人的专利意识有了大幅度提高,这与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优惠政策导向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努力有关;

四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结构的调整,对科技的需求日益增加,专利日益成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器,导致专利有效量日益增加;

五是我国单位和个人的财力有了大幅度提升,更加愿意并有能力在申请和维持专利上进行投入。

当然,上述测算结果的启示也未见得都是正面的。笔者认为负面的启示有以下几点:

一是我们在确定“十二·五”指标时未能进行认真测算,指标定得偏低。中央6号文件规定在三年半内要达到的指标在文件出台后半年(当年)就达到了,这使得在中央文件中写入此项指标失去了意义;

二是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和有效量正高速膨胀。这对我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未必是一件好事;

三是采用人均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等数量指标来导向我国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值得商榷。

本文认为,当前我国经济中科技含量普遍偏低、水平不高的现象并未因我国有效发明专利数量大幅度增加而有根本性改变,我国仍然是专利弱国。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尽管目前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总量很多、高居世界第一,但高技术水平的原创性发明专利数量仍然不够。通常,高技术水平原创性发明专利技术的市场竞争力较强,是企业的核心专利,进而构成企业的核心市场竞争力。而低技术水平的专利难以构成核心专利,对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帮助不大。不仅如此,过多的此类专利有可能形成彼此之间的过渡围堵封杀,导致市场主体陷入低水平专利彼此包围的混乱格局之中,动辄需要面对专利官司,增加社会生产成本③限于笔者掌握的资料有限,难以对这种情况进行定量分析。这里只是一种逻辑分析和宏观感觉。正确与否,尚有待统计数据检验。,阻碍生产力的健康发展。而真正有价值的专利技术也可能因此而陷入大量低水平专利的汪洋大海之中而难以发挥作用,不能给其带来应有的高额回报,导致激励创新的强度不够。此外,这种情况还有利于滋生专利讹诈公司(patent troll),进一步扰乱正常的社会生产和市场竞争秩序,值得我们警惕。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指出的“2010和2011年中国企业作为知识产权诉讼原告方的案件量显著增加”就是一个证据。

专利围堵战术在我国技术水平较低、难以获得高水平原创性技术专利的情况下,可以用来在一定程度上抗衡发达国家高水平原创性专利对我国企业的封杀。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我国大量的专利申请中,已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原创性发明专利。这从我国PCT专利申请量大幅度增加(2011年申请量为16,406件,占PCT中申请量9%,目前暂居世界第四位)、且增幅高居世界第一(2011年增幅为33.4%)即可看出端倪。如果我们仍然一味追求绝对数量,让大量低水平专利充斥国内市场,就不仅可能围堵跨国公司的原创性发明专利,而且可能围堵国内的原创性发明专利,不利于我国宝贵的原创性发明技术获利和进一步发展。事实上,这些年我国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持续大幅度增长,而同时国外来华发明专利申请量却增幅很小。据统计,我国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从2003年开始就已经超过了国外申请。2012年前10个月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占总申请量的比重为80%,国外仅占20%。而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则从2009年开始超过国外来华部分。2012年前10个月的比例为国内65.8%,国外35.2%。从有效发明专利看,从2006年起,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数量即超过国外来华部分。2012年前10个月的比例为国内53.5%,国外46.5%。因此,中外有效发明专利的数量正在或已经发生了逆转。当然,这种逆转仍然是从总量上看的。但其中价值可比的国内专利比重相信也在大幅度提升。

鉴于此,本文建议从现在开始,应当逐渐提高授予发明专利所必须的创造性的门槛,减少或遏制大量低技术含量的发明专利授权。与之相应,在专利复审和法院判决中,也应当逐渐提高对创造性的要求。因为这样的改变符合我国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需求、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

应当注意,要做到授权后无效并不容易,因为一旦专利授权,予以撤销对发明人来说是很难接受的,并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既是当事人的损失,也是社会的损失,而且可能导致一些社会极端事件,影响社会安定。为此,建议首先在专利授权环节提高创造性的门槛,以减少后续损失。

不可否认,当前专利申请大幅度增加的原因除科研开发成果大幅度增加外,各级政府的专利数量指标导向政策也是重要原因。事实上,目前我国专利数量大幅度增加与真正有价值的技术不敢申请专利这两种情况并存。前者是各级政府专利指标考核和按照数量进行奖励政策的结果,后者是我国保护专利技术的执法强度、公正性和效率偏低的结果。这就导致我国申请和授权的专利许多是没有市场价值的低水平专利,或看起来像专利的“专利”——通常经不起无效复审。社会上称这种现象为专利泡沫,是有一定道理的。这些低水平专利除了骗取各级政府的专利资助和优惠政策扶持外(例如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定并享受其优惠政策),而且可能被不当地用作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例如我们在媒体或产品包装上常见的国家专利技术产品及授权专利号之类的广告)。这既增加了社会生产成本、浪费了纳税人的金钱,又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实为不当之举。

最后,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应当更多地进行专利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实证性研究,而不宜仅仅囿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理研究。也不能仅仅囿于案例研究,因为我国的案例研究大多数也是从概念或法理的角度进行的。相比之下,国外的知识产权实证研究进行得很充分,从而为政府决策和立法机关修法提供了可考的依据。这里试举一例:美国商务部于2012年4月11日发布标题为《知识产权与美国经济:聚焦产业》的综合报告。报告得出以下重要结论:2010年,知识产权密集产业为美国经济贡献5.06万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4.8%;2010年,知识产权密集产业直接或间接提供4000万个工作岗位,占工作岗位总数的27.7%;2010~2011年,经济复苏让知识产权密集产业直接雇用的工作岗位增加1.6%,高于非知识产权密集产业1%的增长率;2010年,知识产权密集产业商品出口7750亿美元,占美国商品出口总额的60.7%。可见,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实证研究做得很充分。本文中,笔者也尝试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实证研究,以便抛砖引玉。但是,鉴于能够获得的数据有限,对许多问题的研究也只能凭经验推断,难以有翔实的统计数据作支撑。这也反映了学者们进行实证研究非常困难。所以,我国知识产权实证研究不足的责任不仅在于学者,更多在于政府。也就是说,政府应当公布尽可能多的原始数据,供研究者根据自己的研究需要进行取舍分析。目前公布的资料仍太简单、有限,尽管比起前些年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当然,有些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并没有进行搜集统计,更谈不上公布了。这就需要政府切实履行职责,在了解社会和上级政府关心的问题的基础上,进行权威的资料搜集和处理,包括由自己分析并得出结论,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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