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动力机制研究*
2013-01-30李彦普
李彦普
(黄河科技学院商贸学院,郑州 450006)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动力机制,是指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各种动力因子及其产生的机理和运行规则[1]。当前中国农村市场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各类有限责任公司之后的第四大市场主体,但普遍存在发展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合作组织利益分配不清,发展资金短缺等诸多问题,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强劲动力,难以适应当前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
1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动力机理分析
1.1 合作组织发展的内生性动力因子
1.1.1 成员利益帕累托改进的实现,是合作组织发展的最根本动力
合作组织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能够实现成员利益帕累托改进,利益帕累托改进体现在组织共有利益实现和分配两个阶段。要实现合作组织的利益,必须充分认识到资源禀赋差异所导致的各成员要素投入、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贡献以及所承担风险的不同所带来的利益分配的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起者、领导者、关键性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合作组织中具有突出的影响力,成为拥有合作组织实际控制权的“核心成员”。在合作组织发展的初期阶段,必须厘清“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利益的先后次序或主次关系,权衡“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效率是合作经济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在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创造公平的前提[2]。只有具有较高的效率,才能在与其他经济主体的竞争中取胜,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成员利益帕累托改进。因此在合作组织发展的初期阶段,应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
1.1.2 专业化生产是合作组织发展的基础性动力
农业专业化分工是农业市场化进程中,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户)所选择的产品种类项目的减少、或生产经营同一商品时集中于某一职能的过程与水平。普遍认为分散的小农最应该合作,实际上分散的小农很难产生合作的需求,关键在于分散的小农生产不存在潜在的合作收益,或尽管有合作收益但难以达到人们产生合作的心理阈限[3]。只有专业化生产才能激发农民的合作需求,这是合作组织产生的基本条件。从生产力经济学的角度,合作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得益于其能够在数量上取得规模经济,在空间上取得布局经济[4]。合作组织要想获得发展,农民必须真正成为以专业化商品生产为主的农民,实现区域化专业生产。
1.1.3 完善的产权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是合作组织发展的动力保障
(1)产权机制是推动合作组织发展的基础机制
产权安排是制度安排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它不仅对经济效率产生重要影响,而且构成其他许多制度安排的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由多人共同分享所有权的企业”,其产权涉及:①所有权;②决策权;③投售或采购权;④剩余索取权等。从产权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经典合作社是一系列模糊界定的产权的集合。Cook(1995)提出了他著名的关于合作社进化的基本论点,他认为传统合作组织中由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所造成的5个“模糊界定的产权”问题——搭便车问题、视野问题、投资组合问题、控制问题和影响成本问题,增加了合作组织运行的交易成本,同时,他坚信合作社的出路在于对这些产权问题的纠正和解决[5]。清晰的个人产权能够使组织成员真正享有组织的决策权、剩余索取权和对组织净资产的处置权,有效地保证了组织成员的利益不受侵犯,发挥对组织成员的激励作用。
(2)利益联结机制是推动合作组织发展的核心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可以分为惠顾者、投资者和经营者。在既定的市场环境中,出于不同的利益偏好和不同的资源能力,不同的农户倾向于扮演顾客、惠顾者、所有者和控制者中不同的某一种或者几种角色,从而通过与合作组织不同的交易活动,获得不同的利益[6]。合作组织作为交易的联合,其存在和发展依赖社员的稳定惠顾。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能够把社员所得的利益回报和“生产率”联系起来,激励社员与合作组织发展业务关系。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率”的高低是其利益分配制度及其激励水平的结果。
1.2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外部动力因子
1.2.1 政府扶持是合作组织发展不可或缺的外部驱力
依据西方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演变进程,政府在其中经历了放任自流、扶持、服务等角色转换[7]。许多国家的政府在农民合作组织的初期阶段,从法律、税收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总体上仍处在初级阶段,普遍面临资金短缺、人才缺乏、信息渠道不通畅等三大难题。政府可以利用其统筹规划、制度设计、资源引入和公共财政供给等强大的资源和手段,为合作组织提供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和服务。
1.2.2 市场机制是合作组织发展的外部主导性拉力
政府在推动合作经济组织“量”的提升上成效显著,但往往会滋生合作组织“等、靠、要”思想。长远来看,政府推力如果不能及时、真正地转化为内生性驱力,反而会成为合作组织发展中的一大障碍。而市场机制是推动合作组织发展的长效机制,满足市场的需求是合作组织可持续发展的主导拉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业的商品性生产为基础,以实现农产品的市场价值及附加值为目标,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根据市场需求,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获取规模化收益,达到收益最大化,进而满足普通成员最根本的经济利益需求。
2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2.1 规模小,组织内部联系松散
我国农民合作组织普遍规模较小,且相当一部分是乡内或村内合作,以乡村为单位组建的合作组织既没有较强的加工增值能力,也难以形成规模经济优势,辐射带动能力弱。从连接农户的紧密程度看,松散型多,紧密型少,很多是松散型的一次性买卖或买断关系。虽然有些已建立稳定购销关系的,但把加工销售环节所得部分利润返还农户的较少。一些合作组织有名无实,成立只是为了应付考核和争取扶持资金,不具备相应规模和发展能力。
2.2 合作社利益分配不均衡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既有普通农户的利益,又有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农村能人的利益,还有合作经济组织的利益。各利益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目标,导致投资者、管理者与农户之间矛盾时有发生,内耗严重,协作能力下降。同时不少农民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
2.3 发展资金短缺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资金缺乏仍是一个突出问题。一是缺乏启动资金,一些合作社发展初期阶段举步维艰;二是合作社在扩大经营规模,谋求进一步发展过程中缺乏流动资金,贷款困难,导致合作社很难培植主导产业和实行规模化经营,发展后劲不足。同时一些合作组织急功近利,不注重发展资金的积累。甚至一些地方官员借成立合作组织之名,做套取国家扶持资金之事,严重损害了真正急需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应得支持。
3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动力不足的原因
3.1 专业化基础薄弱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整体规模偏小、服务内容单一,合作比较松散,不少农户仍以分散经营的方式为主。农户出于家庭总收益最大化的考虑,在家庭内部进行分工,让人力资本含量很低的老人妇女等兼营农业,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形成了农户小规模兼业经营的格局。不少地区平均每个合作社名义上拥有的耕地不少,但大部分分散掌握在社员手中,没有做到由合作社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在这些由农户各自为政的地块上生产出的农产品,无论其规模和产量、质量都难以满足专业化生产的需要。
3.2 产权关系不清晰
明晰的产权制度应当在资本构成、产权界定、股东应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资本分红等方面界定明确,但是目前许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比较模糊,创办者与农民在产权关系上未能结成利益共同体,导致合作经济组织动力不足。在合作组织的发展过程中,由地方政府扶持,依托农技部门、基层供销社、村级基层组织等组建的专业合作社占有相当比重,产权关系模糊,农民的主体地位没有充分体现。同时由于生产大户稀缺、资本稀缺和管理人才稀缺等,导致了广大中小农户为了获得这些稀缺资源而对一部分利益做出了让步,形成了核心成员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产权结构[8]。
3.3 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
虽然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量”的提升迅猛,但组织化程度有待提高。不少合作组织只对农户开展技术培训,以优惠价格提供生产资料、种禽种苗等,盈利能力较差。不少是通过签订合同与农户间建立起稳定的购销关系,以保护价收购农户的农产品,合作组织进行加工、出售后,将加工增值部分的利润返还给农户,真正实行交易额返利的合作组织很少。目前我国农产品卖难问题仍十分突出,合作组织解决产品销路,也就解决了农民的头等大事,农民认为已经得到实惠,所以很少想到在卖出产品后还要参与“二次分配”。
3.4 政府扶持效率不高
政府扶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外部推力,但合作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政府的扶持效率有待提高。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具体扶持措施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兑现不及时。另外,政府在扶持资金的监管上存在严重漏洞,很多组织成员将获取的财政补助挪作他用,偏离了其使用目标。再次,缺乏良好的制度环境,比如在融资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没有足够的固定资产可以被金融机构认可作为抵押物,成为贷款难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
3.5 产品市场竞争力弱
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小,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有的仅起到单一的生产合作作用。由于组织化程度不高,缺乏规模效应,许多合作组织的合作范围仅限于产业链的上游,难以扩展到产业链下游的深加工阶段,产品附加价值低,市场竞争力弱。而且由于不注重农产品的市场调研与预测工作,缺乏科学管理和营销,导致合作组织难以根据市场需求调节生产,合作组织中有实力、叫得响的农产品品牌较少。
4 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
4.1 加快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
土地流转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要前提,也是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只有通过专业化生产,实现规模经营,才会有长足的发展。首先应大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通过政府和基层组织引导,动员更多农户将土地转移向专业合作组织;对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专业合作组织给予项目和资金扶持,并将财政支农资金向该类合作组织倾斜;制定和完善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加强土地流转的立法执法力度;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流转的程序,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搭建土地流转信息平台。
4.2 改进产权结构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权安排应该以优化资源配置为出发点,协调异质成员股东间的不同利益,在坚持按劳分配占主体的基础上,保证资本要素的合理收益。首先,明确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只有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才能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才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种种优惠政策和贷款的支持。其次,要求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员必须认购股金,获得股东身份,使合作组织真正为农民所有。合作组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成员建立账户,明晰产权边界,对发展过程中的增量资产准确分割。再次,为了调动投资性成员和生产者成员两方面的积极性,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原则规定下,灵活处理“一人一票制”与“附加表决权”的关系。
4.3 完善利益分配制度
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要逐步改善目前的分配状况,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超利返还”的原则,制订一套完善的利益分配办法。坚持按交易额返利,真正地将流通和加工增值部门的利润让利与普通社员。在坚持按交易额分配的前提下,尊重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结构,灵活适当探讨按股分配的做法,维护出资额较大的核心成员的积极性。这对于目前普遍缺乏资金的农民合作组织来说,提高效率将是其发展壮大的基础。
4.4 提升政府的扶持效率
各级政府在财政扶持方面,应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明确财政扶持的重点和关键环节,优化资金投向,加强监管,为合作组织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合作组织采取项目支持。把土地整理、种子繁育、科技示范、新村建设等项目交给资质条件好,有发展潜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将合作组织切实纳入政府的产业规划体系。协调金融机构放宽农业信贷条件,积极发展小额贷款组织,探索建立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在法律上深入创新土地抵押制度,将非基本生活保障耕地的宅基地、农地纳入抵押设定。
4.5 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
以市场为导向,提高合作组织的市场竞争力是实现农户增收增效的关键。作为谋求差别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品牌建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意义深远。第一应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品牌建设意识。第二,应充分把握市场竞争环境,从根本上提升产品品质,挖掘农产品地域特色,打造农产品的品牌优势。第三,加强品牌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广告以及博览会、招商会、展销会、网络营销和公共关系等多种手段,进行合作组织品牌的整合宣传,提高公众对合作组织品牌形象的认知度。
[1]冯飞.西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动力机制研究.商业研究,2008,(10):176~179
[2]齐力,郭翔宇,梅林海.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效率问题研究.中国集体经济,2009,(1):19~21
[3]朱启臻,王念.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的基础和条件.华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8,7(3):16~19
[4]苏楠,杨学军,王辉,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合作意愿分析——基于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的实证研究.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2,33(1):62~66
[5]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合作组织的制度分析.北京:经济科学出版,2005
[6]汪志强,冷原.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为影响因素研究——以日照市为例.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2,33(3):58~64
[7]苑鹏.部分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与合作社关系的历史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国农村经济,2009,(8):89~96
[8]孔祥智,史冰清.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基本作用及影响因素分析.农村经济,2009,(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