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影像传播主体的行为特征与社会伦理责任探析*
2013-01-30周建青
文/周建青
新媒体影像传播是指运用数码设备创作影像并通过手机与网络等新媒体发布与接受影像的活动。从哲学角度分析,主体相对于客体而存在,主体是指能够进行自主选择、趋利避害的活动者。客体是指主体活动的对象。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相对于拍摄对象,影像创作者是主体;相对于影像素材,影像加工者是主体;相对于影像作品,影像接受者是主体;相对于视频网站,网站经营者与出资者是主体。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人人都可成为影像创作者、传播者、接受者,因此,新媒体影像传播行为主体主要有四个:影像创作者、影像传播者、影像接受者、新媒体影像传播服务提供者。这四个主体的传播行为之间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行为,必然是可进行道德判断的行为。如果这四个行为主体不按照新媒体影像传播道德“应然”的准则去做,那么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就会产生,因此,探讨新媒体影像传播主体行为的特征及其该承担的社会伦理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媒体影像传播主体的行为特征
在传统的大众传播中,一般来讲,传者与受者分工明确,传者负责采集与发布信息,受者被动接受信息;传者可以扮演受者角色,但受者不能承担传者的任务。网络与手机等新媒体兴起后,传者可以承担受者角色,受者也可以从事传者的工作。传者受者合二为一,这与传统媒体从业者角色有着明显的不同。影像创作者在影像作品完成后可以通过网络媒体来发布,实现点对多的传播;也可以直接发送给目标受众,实现点对点的传播,例如手机彩信的发送。因此,新媒体影像传播主体行为表现出与传统媒体主体行为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确定性
行为不确定性是指行为方式不是单一化而是多样化。在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中,传播主体的行为没有固定性,传者与受者既可以制作影像,又可以传播影像,还可以浏览影像;传者受者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而在传统媒体影像传播中,制作影像的只能是传者,受众基本上限于观看者的角色。当然,现在电视台开设DV栏目播放拍客的作品仅是例外。多种角色的混合,使得个人传播行为变得多样。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没有固定的传者,没有固定的传播行为,人人可以利用影像载体传递信息,提供娱乐,展现观点,抒发情感等,实现了大众表达权的真正回归。人人可以做传者,使得新媒体影像来源渠道多种多样,使得新媒体影像内容丰富多彩;影像传播行为的不确定性,使得影像传播由过去的精英式传播走向现在的民间大众式传播,由此,催生了职业拍客、半职业拍客和业余拍客。“随手拍”现象的流行,使得影像传播随处可见,公民利用影像监督社会的权利得以落实。
2.自由性强
与传统影像传播相比,新媒体影像传播要自由得多。传播者行为的不确定性,实际上就含有行为的自由性,即自已决定自己的行为,是制作影像、传播影像还是浏览影像,完全取决于个人的选择。如果是从事新媒体影像的制作,那么题材的选取、主题的确立、角度的选择、节奏的安排、声画的配合等方面均由自己确定,无需经过审批。而传统媒体影像的制作,一般是由团队来完成,策划、摄像、采访、编辑、配音、合成、播出等各个环节均由不同工作人员来完成;事前选题要报批,事后节目要审看,由此可以看出,工作人员的独立空间相对狭小,受到的约束也较强。在新媒体环境下,影像传播者与接受者在虚拟的世界里独自畅游,而现实道德与法规对其制约较小,因此,在这个环境中,人们无拘无束,十分自由。传播者上传或转载健康的影像还是低俗的影像、正版影像还是盗版影像、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影像还是泄露个人隐私的影像等,完全由自己决定。网上影像丰富多彩,良莠不齐。影像接受者可自由选择自己想看的内容,新闻、娱乐、暴力、淫色、故事、武打等内容无所不有;先看什么,后观什么,没有任何强制性。而在传统媒体影像传播中,无非就是新闻、娱乐、电视剧、广告四个方面的内容,所有播出的影像作品均由领导审批后再播出,舆论导向一致;况且受众观看时只能按照电视台事先的编排顺序进行,无法自由选择,强制性收看非常明显。
3.影响广泛
新媒体影像传播影响广泛,一是指其影响的地域广,二是指其影响的人数多,三是指其传播的速度快,四是指其传播的内容深。虽然在传统媒体中,电视的影响广泛;但是相对于新媒体网络来说,电视的影响要逊色多了。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全世界的网民即刻可以看到,因此,在重大突发事件中,若要了解事件的最新进展,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上网。有线、无线、移动、固定的网络满足了人们随时随地查看信息的需要。网上发布影像新闻,无需经过复杂程序,随身携带的手机即拍即传到网上微博或相关网站,瞬间就能传遍全球。最近利比亚、叙利亚发生冲突的真相,许多中国人就是通过网上传播的由当地居民用手机拍摄的视频得以了解。此外,网络版面通过超链接容量极大,可以汇聚同一专题不同时期的影像。例如汶川大地震发生时,许多网络作了专题报道,且编辑了国内外近几十年来发生大地震的影像资料,让网民对其深入了解。对传统电视而言,虽然其通过现场直播方式,可以使观众观看与事件发生同步;但是其成本极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非重大事件一般不会采用现场直播,因此现场直播难以成为常态。电视的受众多,但主要是一国之众,要跨出国界走向世界并非容易。中央电视台虽说在美国、加拿大以及东南亚国家落地,但是仅仅是在有限的华人社区落地,还没有进入这些国家的主流人群中,因此影响力较弱。现在人们上网的时间多于看电视的时间;随着网络电视的普及,传统电视的影响日渐式微。
4.功利性强
新媒体影像传播的功利性强表现在诸多方面,或是为了吸引眼球,追求点击流量;或是为了赢得浏览次数,按次收取费用;或是为了引起关注,提高知名度;或是为了展示恶搞才能,获得大家的“称赞”;等等,不一而足。由于影像制作者与传播者功利各不相同,以致新媒体影像内容形形色色,五花八门。为了出名,全裸上阵有之;为了赚钱,上传淫色影像有之;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偷拍他人隐私有之;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及时发布影像新闻有之;为了娱乐大家,恶搞生活或剧中人物有之;等等。十分明显的功利性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表现得淋漓尽致。而在我国传统的电视中,由于所有电视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其要实现的功利主要是社会功利与国家功利,功利比较单一,不像新媒体影像传播中每个影像创造者、传播者、接受者与服务提供者功利各不一样,千差万别。
二、新媒体影像传播行为主体的社会伦理责任
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由于主体行为具有不确定性、自由性强、影响广泛、功利性强等特征,因此,对于影像素养不高、自律性差的传播主体,社会伦理责任日益淡薄,以致手机与网络上淫色暴力影像泛滥、影像造假煽情之风流行、影像歧视与影像偷拍现象普及,这些伦理问题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价值观与世界观,影响着人们对现实环境的态度与行为,给个人成长与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加强新媒体影像传播行为主体的社会伦理责任迫在眉睫,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强化社会责任的自由精神
网络的虚拟性与手机的私密性,给人们的传播带来了极大的自由性。对于新媒体影像传播来说,由于其传播特点决定了其传播的自由性远远高于传统媒体。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现实中的人变成了一个个虚拟的符号;由此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而无需承担相应角色的义务。在网络环境中,人的自律性大大削弱,现实社会的伦理道德与法规无法约束新媒体环境下人的行为。因此,手机与网络上各种伦理问题不断呈现。在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中,暴力的、淫色的影像随处可见,侵犯隐私的低俗的影像颇有市场。一条《艳照嫩模哭诉陈冠希夺初夜,惊爆情欲视频待曝光》的视频,在某著名门户网站视频频道推出当天,就获得了近1000万的点击量。人们不断在现实与虚拟的两个社会中自由地进出,很容易把网络上不道德的观念与行为带到现实社会中来。在网上缺乏人情味的影像,强化了现实中人际关系的冷漠;影像造假的泛滥进一步加剧现实社会的诚信危机;网上黄色影像使现实中的人容易堕落,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网上虚拟行为不负责任的表现大大弱化了现实社会中人的责任感。可见,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不负责任的自由给现实社会带来如此多的危害。
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完全的自由和绝对的自由是没有的”,“没有限制的自由只是一种幻想”。[1]该理论指出,自由主义至上主义理论是从消极自由的概念中生长出来的,我们可以宽泛地称其为“免于……的自由”,更确切地说是“不受外界限制的自由”。而社会责任理论依靠积极自由的概念,“从事……的自由”,它需要必要的手段来实现既定的目标。[2]自由是新媒体传播的灵魂,因此,要捍卫这种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建立在相应义务与责任基础上的,因此,不能滥用这种自由。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应该追求积极的自由,追求与义务、责任相伴的自由。不负责任的自由是不会长久的,滥用自由必会引起政府或社会组织的干涉。手机与互联网传播黄色影像的泛滥,使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的专项行动。针对网络盗版泛滥情况,国家专门出台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侵犯作者的著作权的个人或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05年以来,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门先后开展了七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为了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国家广电总局与信息产业部于2007年联合颁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等。可见,新媒体影像传播的自由是受一定约束的自由,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也是长久的自由。
2.净化社会风气的务实精神
我们知道,真实是纪实影像的生命。但是在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中,由于影像创作者对名利的追求、创作观念的偏差以及数字软件修改影像的便利,使得影像造假之风愈演愈烈。近年来,在全国各级大赛中的获奖新闻摄影作品《广场鸽接种禽流感疫苗》《中国农村城市化改革第一爆》《青藏铁路为野生动物开辟生命通道》等,事后核实均存在被PS情况,最终奖项被取消。2011年第九届《影像中国》全国摄影艺术大展“社会记录类”获奖作品本有52件,结果有27件作品被取消获奖资格,主要原因是这些照片均被PS过:或增减照片内容、或调整了像素、或修改了光线背景等。可见,创作者诚信问题日益突出。新闻摄影大赛如此,DV大赛存在同样情况。为了达到预想效果,导演摆拍之风日益严重。在网络影像传播中,许多图片或视频无视社会伦理,迎合部分受众的低级兴趣,例如《少女与富二代一夜情换取名包》《全裸厨娘现佛山某酒店开张现场》《“导演撕衣门”女主角大尺度写真》等视频以女性身体为卖点,追求某些网民的“青睐”。更有甚者,有的女孩通过微博坦言自己的性爱经历,并贴上自己的性感照片,以此求得名扬天下;有的女孩通过影像形式炫耀奢侈的生活,以此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在社会新闻中,只要与性、色、偷情、女性等有关,就会用影像符号加以放大,以此满足一些人的窥视欲望。
新媒体影像传播中存在的这些不良现象,污染社会风气,消磨人的意志,使人失去奋斗的动力,从而阻碍社会进步。因此,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传播者要有务实的精神,踏实的作风,深入到火热的生活中去,挖掘社会中的闪光点,弘扬社会美德。传播者应该通过影像作品,以自强不息的信念引导人,以健康向上的作品鼓舞人,以身边人物高尚的精神塑造人。
3.追求社会正义的人文精神
正义含有公正、公平之义。它不仅是一种道德观念,而且是一种道德情感。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作为传播主体,既要有社会道德,也要有职业道德,追求社会正义正是良好道德之体现。具体来说,在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中,传播者要以平等之态对待社会各阶层,不能戴着有色眼镜从事影像传播。在影像报道中,要注意报道的平衡性,不能只唯上不唯下,不能只对有权有势、有钱有名的人物感兴趣;要把更多的镜头对准弱势群体。在追求社会正义过程中要有人文精神的关照,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在社会生活中遇到不公正之事,用影像记录下来通过网络传播,以求得社会舆论支持,从而促进问题得到迅速解决。
目前,一些弱势群体得不到社会公平的对待,作为新媒体影像传播者,应该本着客观、平等的原则,从关心爱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努力传播他们的心声。在为弱势群体鼓与呼的过程中,要依靠事实的力量,应侧重找到问题的症结,帮助解决,而不是靠发明和编造煽情的言语就可以万事大吉。实际上这也是一种高高在上、不能以平等的身份进入弱势群体内心的一种语言歧视。[3]例如,有些农民工,常年累月在工地上辛苦劳作,却总被老板欠薪,有的老板甚至人间蒸发,作为有正义感的传播者应该借助新媒体影像传播的力量,客观报道此事,以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使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当然在传播中,要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把与报道无关的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内容报道出来。在灾难事件报道中,作为新媒体影像传播者,一方面要有强烈的责任感迅速报道灾难事件,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在报道中,要有人文关怀精神,报道中尊重人的隐私,不煽情,不炒作,给受灾者以信心与力量;对灾难事件中出现的不良现象要敢于揭露,以正义之力战胜邪恶之险,给人以希望。
4.增进社会和谐的专业精神
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增进社会和谐的专业精神是对传播主体更高层次的社会伦理责任。社会和谐主要表现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如何有效运用新媒体影像传播手段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是每个具有责任感与专业心的传播主体必须思考的问题。具体来说,要求影像传播主体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四权”的落实,推动民主进程,促进司法公正;通过影像作品,培育文明风尚,营造诚信友爱的舆论氛围;通过影像节目,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要达到上述增进社会和谐之目的,影像传播主体之专业精神十分重要。对新媒体影像传播主体来说,其专业精神主要表现在: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在影像传播中,传播主体要以专业精神实现新媒体影像传播的信息传递功能、社会预警功能、社会协调功能、公共论坛功能、舆论导向功能、广告娱乐功能等诸多功能。在实行监督时,要不畏权势,顶住各方压力,守护正义;在追求利益时,要拒绝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决不能为一家之利而损公众之益,忘掉自身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坚守专业精神,事关新媒体影像传播的健康发展,是传播主体为公众服务的具体体现,是影像传播增进社会和谐不可或缺的精神支柱。
注释:
[1]“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47.
[2]威尔伯.施拉姆等.传媒的四种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81
[3]罗以澄,詹绪武.构建和谐社会与新闻报道的人文智慧[J].现代传播,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