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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把握与适用

2013-01-30王洪涛张春玉赵国洲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9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嫌疑人证据

文◎王洪涛 张春玉 赵国洲

自侦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把握与适用

文◎王洪涛*张春玉*赵国洲*

修订后刑诉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共同承担的义务,二是非法言词证据要绝对排除,三是非法实物证据要有选择的、相对性的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自侦案件会产生很大影响,自侦工作也应在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科学发展。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给自侦案件带来的影响

(一)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增加导致不供率、翻供率提高。该规则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主要是享有供或不供的决定权,不供时侦查人员不得强迫其供述,若被强迫,则不得成为诉讼证据。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是,若辩护对象称自己被迫供述,无论是否属实,辩护律师都有提出排除该证据的权利。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出于对自己所享有权利的保护,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必然增多,这无疑会提高不供率、翻供率。寻找有利己规则、不愿认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本性,加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约束侦查人员的行为,认罪比例将会降低,甚至在侦查阶段认罪而到起诉、审判阶段翻供。

(二)自侦案件的不批捕率、不起诉率将提高。该规则要求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时,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证据。可知,检察机关基于两种途径排除非法证据:主动排除——承办人在阅卷或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发现了非法证据线索,经调查核实后排除;依申请排除——犯罪嫌疑人或其律师提出控告或排除申请,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依法排除。该规则使检察机关成为证据的重要把关者,证据合法性的庭审调查中检察机关承担着举证责任,这无疑加重了追诉的风险,促使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阶段就关注证据的合法性,主动排除非法证据。批捕和起诉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直接影响逮捕率和起诉率,也会因不采纳认罪口供而导致部分自侦案件缺乏关键证据而无法定案,比如受贿案件,通常都是一对一实施的,会因为证据不充分而继续侦查,形成证据不足不批捕或证据不足不起诉,这必然会导致不批捕率和不起诉率上升。

(三)自侦案件的有罪判决率将下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启动后的举证责任在于控方而非辩方且程序启动简便,这有利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行使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因此庭审阶段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作用的重要阶段。不断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必然会产生一定比例的排除结果,如果对定案不可或缺的口供被排除,则对案件就要做出要么由检察院撤回起诉,要么由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处理决定,这一定会降低有罪判决率。

(四)促使自侦干警积极转变执法观念。一是侦查观由“职权主义”转变为“当事人主义”。证据收集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非法证据调查与排除程序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不仅从制度上对收集证据加以约束与规范,更是从办案思想和理念的角度考验着享有自侦权的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侦查人员在采取任何侦查行为之前都要优先考虑是否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避免发生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侦查行为,并通过提前排除证据使用积极的纠正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侦查行为。二是侦查观由“惩罚犯罪”向“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自侦干警必须正确把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关系,坚持文明执法,在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之下承担起惩罚职务犯罪的法律职责。三是侦查观由“偏重证据证明力”向“强调证据可采性”转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侦查活动中非法收集的证据排除、禁止法庭采纳,这必然会使侦查人员在证据收集时更重视证据的可采性,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

(五)促进自侦工作方式的转变。一是由“依赖嫌疑人口供”向“重视实物证据”转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带来的后果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习惯于依赖口供的自侦干警将难以在提起公诉意见书中说服公诉检察官支持公诉,将不能达到追诉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因此,自侦部门必须打破传统的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习惯,逐步重视和加强对实物证据的收集。二是探索新的侦查方法,提高侦查技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有效指导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以合理、有效的方法进行调查取证,要求自侦干警彻底放弃原始、简单、粗暴的侦查模式,探索出一条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有效查办案件的侦查模式。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自侦工作带来的客观影响将是让实践中的侦查程序更规范,侦查行为的正当性更有保障。迫于查破案件的需求,自侦部门必须改进、创新自身的侦查方法,必须采用相对间接的侦查方式,必须探索更多的侦查手段,必须在口供之外寻求其他有价值的证据线索,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其他的证据。三是增强自侦干警的风险意识,规范取证行为。规范侦查行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免受非法侵害是新刑事诉讼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目的。科学、法治的侦查理念与侦查模式才能指导出合法、理性的侦查行为,否则将会导致侦查行为的混乱与无序。这就要求增强自侦干警的风险意识,规范其侦查行为,这也是促使自侦干警转变侦查理念的一次有力契机。

二、自侦工作适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一)积极转变执法观念,提高自侦干警素质。一是要重视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理解,能够准确把握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二是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更是彰显了程序合法的重要性,自侦干警要认真研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积极承担该规则赋予检察机关的排除义务,尊重对非法证据的法庭调查程序,认真听取辩护律师对排除非法证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做好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的法庭调查的准备工作。三是增强物证意识,转变口供为重的观念。从重口供到重物证观念的转变是自侦干警执法观念转变的一个重要方面,真正做到重物证,就要做到重调查研究,树立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禁止采用法律不允许的程序和方式收集证据。做好这一点的关键在于严格把握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这三个重要属性的认识,同时把握全面收集证据的要求,不仅要收集有罪证据,更要重视无罪、罪轻的证据的收集。

(二)认真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善于合理运用其对“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和拘传时间”的灵活规定,创新讯问方法,提高讯问和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可以说这条规定给自侦干警争取了宝贵的时间进行案件突破,也将有助于解决拘留前办案时间紧张的难题。但是,作为自侦干警,必须认真遵守该条文,对于不属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和没有拘留、逮捕必要性的案件,必须在12个小时内讯(询)问完毕,在12个小时内解除拘传。超过12个小时但不得超过24个小时的传唤、拘传必须严格限定为“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案件。这也告诫自侦部门的干警:拘传、传唤时间延长至12小时以上并不是解决案件突破困难这一难题的法宝,解决“突破难”关键在于“前移办案工作重心,扎实初查工作”,把案件突破的中心放在初查阶段和有罪供述作出之前的准备工作上,从外围查清案件线索涉及到的情况和事实,查清案件可能涉及的人和事,特别是关键性细节要心中有数,同时要坚持无罪推定这一刑事追诉原则,实现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三性统一。

(三)完善证据审查与补正制度,保证非法证据及时得以排除。强化对证据的预审查,自侦干警必须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在移送提起公诉之前严格把关全案证据,及时发现案件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能补正的要及时补正,不能补正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重新收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考虑配置专门的证据预审员;自侦案件中,最典型的是贿赂犯罪,因其通常是“一对一”型的,更要重视审查口供的细节和完整性,及时发现所取得证据的矛盾点和瑕疵,及时采取合法措施进行补强。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起重要作用的的证人证言和关键性证据,要注意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证据固定,谨防翻供(证)、毁供(证);为了在自侦阶段就将非法证据及时排除,可以考虑建立和完善侦查监督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侦查阶段就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用逮捕标准和起诉标准来指导和规范侦查阶段的取证工作,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提高自侦案件的办理质量。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4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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