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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检察权运行

2013-01-30崔景文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9期
关键词:检察检察机关法治

文◎崔景文

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检察权运行

文◎崔景文*

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提出,要把推进法治建设、打造法治中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奋斗目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责任和光荣使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规范检察权的运行,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任重而道远。

一、要善于培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法治思维

法治是依据法律的治理。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指出:所谓“法治思维”是指公权力执掌者依其法治理念,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和所要处理的问题(包括涉及改革、发展、解纷、维稳等各领域、各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而法治理念,即在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遵守等方面的思想观念的总和。它是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以及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决定的基础,法治理念的不同将导致完全不同的法治思维,形成完全不同的法治实践,也必然获取不同的法治效果。要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法治思维,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

二、要从四个方面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建设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培养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前提,其决定的是思想观念的问题。而基本法理知识、基本法律规范、基本法律体系观念等则从内容上提供了依据和基础,其决定的是法律基础的问题。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关系上,法治思维支配法治方式,法治方式体现法治思维,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实现依法治国指明了路径,共同统一于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建设,应当从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运用社会主义法治方式四个方面循序渐进,相互影响,共同推动,全面落实。

(一)要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法律工作者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必须坚守的精神内核,也是指导检察工作、强化法治思维建设的基本原则。要在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中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再学习再讨论,深刻把握其基本要求和具体内容,深刻把握其精神实质和根本核心,是强化法治思维的根本前提和必由之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包含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具体内容,是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牢固树立和深入骨髓的理想信念和价值抉择,是培养健康、理性、正确的法治思维的坚实基础。

(二)要进一步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中深深扎根,坚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得以强化和巩固,就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建设,提高深化检察机制改革、推动检察工作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要在检察干警中广泛开展法治思维和人治思维大讨论、社会主义法治和资本主义法治大比较、法治方式和其他方式大区分等活动,坚定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决心和信心。要通过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下,以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指导案件办理、开展法律监督,强化法治方式的全面运用和全程监督,不断丰富、完善、充实、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增强检察执法的公信力,彰显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效果。要通过查办案件、法律监督、参与社会管理等,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宣传和影响,加大释法说理力度,不断向社会和公众传递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正能量,增强全民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意识。

(三)要进一步推进法治方式的广泛运用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指出:所谓“法治方式”,是指公权力执掌者在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的指导下,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法、手段。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如果是运用法治的思想的、动态的逻辑过程,那么法治方式则是这一逻辑过程的具体结果,是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综合运用的表现,它反映了法治的程度、效果和人们的信仰指数。检察机关进一步推进法治方式的广泛运用,使检察执法活动、法律监督工作都以法治的方式得以进行、得以体现、得以推进,使人民群众普遍感受到公平公正、理性良善、不偏不倚的法治效果,不断增进全社会的法治信仰。

三、要以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检察权运行

(一)规范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

党的十八大首次确立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16字方针,这为我们推进法治建设、打造法治中国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而法治的第一要义是良法之治,16字方针对立法活动提出了要求即科学立法,包含了立法活动的科学、理性、良善、符合人民意愿等要求,这为推进和实现法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这就赋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力。良法之治,当然包含法律之外的司法解释的理性与良善,这就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履行司法解释权力的时候,要本着忠实于宪法、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意愿、科学理性良善地进行司法解释,确保所作出的解释符合司法理性和司法规律,科学关切司法需求和人民利益,充分体现和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二)规范和加强法律监督工作

党的十八大首次将“法律监督”写进党的报告,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肯定。刑事诉讼法也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效力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司法者、执法者进行监督,就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通过严肃公正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纠正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偏差和方式不当,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使社会成员都公平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使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公平地受到法律的平等制裁,从而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着力点,针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不断加大监督力度,要切实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理与审查工作,切实加大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力度,努力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真正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规范和加强检察权运行的法治方式

规范和加强检察权运行的法治方式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善用法治思维、维护法治权威的必然方式。在检察权运行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建立健全检察执法环节的全程监督制约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办案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检察权运行的规范化、合法化,更要关注检察权运行的体现方式,即检察权运行的法治方式,是否符合宪法、法律以及机制制度,等既要关注检察权运行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实体正义,更要关注检察权运行的全过程是否体现了宪法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正义,是否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和要求。同样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检察机关在监督实体公正的同时,更要关注程序公正的实现,毕竟社会主义法治所要求的法治方式,必然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完美统一的方式,它包含了各个方面都符合法治的合法、公平、正义、良善等诸多价值元素。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切实关注自身和其它司法、执法以及行政机关法治方式运用妥当与否,必然能推动全社会推进法治方式运用的进程和水平,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7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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