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村干部主导下村委会权力运作方式研究*
——基于皖中DG村的调查
2013-01-30秦海燕
秦海燕
(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 安徽 合肥 230601)
“富人治村”是近些年来引起学者和政策研究者共同关注的新现象,主要出现在商业化、工业化发达的沿海地区,如浙江省在2008年全省就有2/3以上的村是由企业家、工商户、养殖户等先富起来的人(其中不乏资产过千万元乃至上亿元者)担任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部书记,被称作“老板村官”。[1]其实,在农业型为主的中西部农村地区,这种现象也绝非个例,只是村干部的富裕程度不及沿海发达地区而已。[2]本文中的“老板”村干部就是“老板村官”,掌握着村庄正式权威,控制着村庄政治,进而主导着村委会权力运作的方式。①另外,这里的权力运作既有村委会作为一级组织机构开展的运作,又有“老板”村干部利用个人力量进行的运作,只不过村委会需要借用“老板”村干部以及其他村干部作用的发挥,而“老板”村干部需要依托村委会这一组织结构的权威。因此,二者的权力运作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难以进行明确的区分,由此本文将村委会和“老板”村干部的权力运作方式结合在一起展开论述。
DG村地少山多,石头资源丰富,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少,以打工经济为主。村中姓氏较多,且有三个大姓:姜、秦、刘,却没有形成强的宗族性力量。村民们以自然村落为各自的边界,在长期的交往互动中逐渐结成了纵横交错的关系网络,而且村庄中的地方性规范——“理”仍然制约着村民们的日常行为。在中国广大内陆地区,这样的村庄为数甚多,属于其中的这个村并无特殊之处,可能它的普通正好可以体现研究的价值,也能够很好地体现个案研究的典型性特征,而这正是本文的选点依据所在。本文就是立足于对皖中地区这个村庄的田野调查,结合村庄实际情况来研究“老板”村干部主导下村委会权力运作的具体方式。
一、跑项目争资金
跑项目争资金主要是指村委会向上级政府部门争取各类项目资金。这种权力运作方式受到村级组织“自收自支”财政特性的影响。税费改革后,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由上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村庄公益事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农民集体筹资,但是,以经济指标为第一位的新考核方式使得村级组织必须想方设法扩大村集体资金总量,以求在“政治锦标赛”中获胜。因此,跑项争资成为DG村村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另外,上述权力运作方式也受到国家资源分配特点的影响。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保证国家占有与控制绝大部分资源,然后按照行政权力授予关系,逐级分配到各个政府部门,行政级别越高,对资源的控制权越大,而处于不同行政级别的个人获取资源的可能性也与自身级别显著相关,级别越高获取资源的可能性就越大。[3]事实上,科层制的行政级别与资源控制关系在实践中往往化约为具有一定行政级别的个人对资源的支配权,致使官僚制组织之间的互动表现为个体之间的互动。[4]由此可以看到,在村委会向上级政府部门争取项目资源的过程时,展现的主要是“老板”村干部与拥有资源支配权的上级领导之间的互动。而且,村委会是借用“政缘关系网络”和“第三种力量”去实施跑项争资工作的。
(一)“政缘关系网络”
“政缘关系网络”是对周雪光基层政府共谋行为研究中“行政关系人缘化”的总结和替换。根据周雪光的研究,近年来政府机构运作的制度化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如法令法规的制定实施、政策落实的步骤细则、政府官员的素质等都有了很大进步。但是,这些制度化建设并没有减缓和缩小基层政府共谋行为的程度和范围,而是导致了与此相反的“行政关系人缘化”倾向,即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组织内部和组织之间的交往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非正式关系人缘化及其关系网络进行的,基层政府官员也在花大气力去经营与上级政府部门领导、同级同事以及各个合作单位之间的非正式关系和特殊性关系。这种倾向产生的原因在于:当前对政府部门制度正式化的要求使得基层政府官员需要面对自上而下任务的刚性、激励机制的强度以及同事间晋升的竞争,致使他们的升迁流动与其在现有岗位上完成任务、做出政绩密不可分,容易给他们的职业生涯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为了应对风险、降低不确定性,他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求达到以下双重目标:一方面,要有能力动员资源以完成任务;另一方面,要会经营自身保护的安全网,以便适时保护自己。这些应对措施加剧了基层政府官员对行政关系网络的需求和依赖,从而导致“行政关系人缘化”的产生。[5]
处于官僚体制末梢的村级组织同样需要经营“政缘关系网络”,通过“行政关系人缘化”来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从DG村村委会权力运作实际过程来看,其所依赖的资源与“老板”村干部的“争”“跑”能力密切相关,在通常情况下,“老板”村干部个人能力越强,争得的资源就越多。而这种个人能力又往往与“老板”村干部在现有的官僚体制内所编织的“政缘关系网络”的大小存在着紧密联系。这种“政缘关系网络”受其人生经历影响大,当兵、在党校获得研究生学历和多年担任村干部的经历使其拥有了丰富的人脉资源,如具有资源支配权的战友、同学、朋友、同事和领导。而且,自己家族也为之积攒了良好的人际关系,父辈做过多年的村干部,加上自己本人拥有雄厚的财力,在与人交往时比较大方,因此,上上下下的人都会给他面子。得力于以上优势,“老板”村干部跑项争资能力很强,村里近几年能够申请到诸多项目就是最好的证明。
(二)“第三种力量”
“第三种力量”源于罗兴佐的研究,他认为在村庄治理中,除了国家和村庄自身两种力量之外,还存在着第三种力量,即从村庄上出去的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村庄人称之为“在外面工作的人”)对村庄事务的关切,成为解决村庄困境、实现村庄治理的重要因素。这种力量深受村庄人的期待,期待他们能够凭借自己的身份和地位为村庄带来各种利益和资源,为村庄人办事提供便利,为村庄公益事业作贡献,为村庄争得更多的面子与荣誉,为村庄地位的提升出力。而处于这种期待中的“在外面工作的人”,生长于村庄之中,受到传统村落文化价值与道德观念的影响,是不会抛弃村庄的,反而会利用自己的社会资本去满足村庄的诸多要求,由此他们不但可以在村庄中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良好的名声,而且可以从村庄人的感谢中获得良心宽慰和心理满足。[6]“第三种力量”能够介入村庄治理主要是因为他们是“有单位的公家人”。在中国城市社区中,“单位制度”或“单位组织”是处于其中某个位置的人们获取社会资源的基本场所,单位中具有一定级别的个人往往通过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方式拥有了相应的获取、支配和处置资源的权力。[7]因此,集国家的“公”与村庄的“私”于一体的“第三种力量”,获得了国家与村庄的双重身份认同,面对家乡村庄的跑项争资请求,就会利用手中的资源配置权将国家“公”的资源导入其“私”的村庄。
“第三种力量”也广泛存在于DG村,建国后就有许多生长于村庄却已经从村庄进入到国家体制中的人。与“政缘关系网络”一样,这种力量也是可以借用的宝贵资源。J姓在2003年重修了族谱,“老板”村干部一家在其中出力最多。修谱活动将已故的国家干部编入宗族名人录,将在世的遍布行政、事业、军队等单位的干部编入宗族干部录,且都备有详细的个人档案。利用修谱活动通过同宗同源的血脉认同可以将“在外面工作的人”与村庄联系起来,使他们愿意运用自己的能力为村庄争取村外资源,从而为村庄治理中资源匮乏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另外,对于其他姓氏的在外工作者,每逢资源争夺之时,“老板”村干部便携同其他村干部以“家乡父母官”的身份前往拜会寻求帮助。事实上,村委会在进行权力的实际运作时往往对“政缘关系网络”和“第三种力量”都需要,只不过对前者的借用多于后者。
二、发挥“自己人”作用
根据杨宜音的研究,乡村社会的“自己人”概念在一般和相对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般意义的“自己人”主要是指“自家人”,相对意义的“自己人”主要是指在一定情境下划定的有内外区别边界且朝向自己的这部分人。[8]在乡村社会内部,不是所有人都是“自己人”,而是有着明显的“自己人”和“外人”之分,并且,这种区分在不同的地区其内涵也不一样。那么,什么样的人才会被当作“自己人”呢?从本质上来看,“自己人”其实是一个血缘意义上的情感共同体,人与人之间所发生的情感关系是天然的。面对在血缘意义上不具备“自己人”特征的人,人们常常会说“把某某‘当’自己人”,这个“当”就说明二者之间不是一种天然的关系,而是一种社会建构关系,是以利益作为链条建立的“自己人”关系。另外,谁是“自己人”,谁是“外人”,是一种超出单个个体之上的地方性规范,一般由村庄的地方性情境来具体定义,在此基础上使人们构筑自身的身体无意识和形成对村庄人际关系的认知组合。因此,“自己人”的认同不以单个个体的情绪意志为转移,即使自己不情愿将某人当作“自己人”,也不能将之排除在“自己人”圈子之外。只有当村庄社会结构的变动导致新的地方性规范形成时,才会有“自己人”范围的变化。在这里,由某段时期内的地方性规范认定的“自己人”和“外人”,在另一段时期内由于地方性规范的改变,可能是“自己人”的一部分被排除出这个行列而成为“外人”,或者是“外人”的一部分被吸纳进“自己人”的行列。
目前,村庄“自己人”范围限于三代以内的血亲关系,包括宗亲和姻亲。这种由亲缘形成的人际关系结构在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地或潜在地发挥着作用,承担着生产经营、生育繁衍、维系保护、教育濡化等功能,模塑着人们的心态性格和价值取向,同时是信任结构建立的基础,也是实际获取资源的重要途径。在现阶段农村的社会管理与社会整合中,亲缘关系亦扮演着重要角色,往往与基层行政管理交融在一起,为其增加信任感和凝聚力。[9]因此,三代以内宗姻亲组成的“自己人”认同圈得到重视,被作为一种有效的力量加以借用,一方面用于调解村庄纠纷,另一方面用于获取治理资源。
(一)调解村庄纠纷
纠纷在“自己人”的关系情境中之所以容易解决,主要是因为调解人拥有权威和面子,使得当事人愿意做出让步或是牺牲。一般来说,处于“自己人”圈子等级之上的人的面子很重要,要大于处在等级之下的人的面子,而且下级往往要以自己做出让步的方式给上级面子。因此,这样的人出面调解,无须用多少的策略和技巧,甚至一个照面、一句话就足以解决问题。如果当事人不给他面子,与之讨价、还价、闹意见,致使纠纷调解不了,就会被人们指责为不把调解人当作“自己人”,不懂人情世故。而且,能够主持调解工作的往往是很有面子的人,得罪不起,当事人必须掂量好这个分寸,即使吃亏也要给调解人面子,使事情朝着调解人指引的方向发展。其实,由于“自己人”内部的等级关系基于血缘和人伦,因此其认同圈内部具有长远的预期,当事人一般不会寻求当下的一竿子买卖,而是希望通过这一次的亏欠、让步来获得下一次的施与和偿付,从而使得“自己人”的情感不断得到延续和加深,纠纷更易调解。由上所述,内生性权威在村庄纠纷的调解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LW自然村成立的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共六个成员:一个理事长、五个理事),其中五个理事都是家族里面有威望、能说话的人,试点村建设过程中的宣传、任务下达、协调等工作都由他们在各自的家族中具体执行。在这里,这种内生性权威可以弥补村干部具备体制性身份但不具备当事人的“自己人”身份而可能得不到当事人面子的不足,可以有效地帮助村干部开展工作。
(二)获取治理资源
在中国农村大规模、高速度的社会分化过程中,处于乡村社会中的理性行动者在面对市场经济中的利益诱惑以及社会分化中权力关系和市场关系的制度性强迫安排时,受到制度安排的不可控制性和制度性空间无法提供充分机会的制约,在利益的驱动下就会在制度性空间之外寻求各种其他渠道和手段,开始对传统关系网络进行筛选优化,以求能够找到一种具有亲和力、可直接把握的非制度因素作为补偿。[10]因而,三代以内宗姻亲构成的亲缘关系被理性行动者——“老板”村干部发掘出来,赋予其资源特性,使其成为利益获取的制度性资源替代物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有力路径。而且,只有当“老板”村干部有意识地进行亲缘关系的占有、运作,并期望由此产生相应的价值回报时,这种亲缘关系才具有一定的资源性意义。实际上,当“老板”村干部在亲缘关系网络中借助对关系的占有、运作去获取资源时,关系就不再是静态的概念,而是具备了配置资源、追逐利益的动态功能,从而实现了从“关系”到“关系资源”的转化。因此,在关系资源的产生过程中,亲缘关系不断地被村干部占有、运作、分化、重构,既可以发挥社会性资源的应有作用,又能够承担物质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的相应功能。
三、内化“自己人”
对于“老板”村干部来说,以亲缘关系为基础的“自己人”认同圈,人数少,范围小,因此,需要扩大“自己人”认同圈,给予圈子以外的人“自己人”身份,以此构成交往的基础,进而可以为村委会权力的实际运作提供帮助。②在这里,内化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建立拟亲化关系网络和赋予体制性身份,其中前者是最主要的方法,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运用。
(一)建立拟亲化关系网络
在杨宜音的相对意义“自己人”概念中,“自己人”边界在特定情境下可以向外扩展,使原本是“外人”的人可以被吸纳进边界内成为“自己人”。费孝通也说过“自家人”可以包罗任何要拉入自己的圈子,表示亲热的人物,其范围是因时因地可以伸缩的。[11]在DG村,原本互不认识的陌生人,通过缔结婚姻关系可以变为具有亲缘身份的“自己人”,而“自己人”可能由于亲属的去世,或是上一代人没有出五服,在下一代人那里则出了五服,使得原有连带交往的亲缘关系中断,当地俗语“一代亲,二代表,三代四代都拉倒”讲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形。还有一些因经济原因无法保持礼尚往来和一些因特殊的原因被迫中断亲缘关系的情况。这些变化导致人们试图将在与自身交往中建立了亲密情感、义务和信任关系的“外人”转化为“自己人”,但是,由于传统的“自己人”是自己亲属,因此,这样的“外人”变为“自己人”往往需要获得相应的拟亲属身份,只有如此才会以“自家人”规范相互对待,而这一过程往往被称之为“拟亲化过程”。 “老板”村干部建立拟亲化关系网络的过程是通过人情往来实现的。
为了拓展村庄中的人情圈,“老板”村干部在三个层次上将“外人”转化为“自己人”:第一个层次是参加村庄中几乎所有人家的重要人情往来,一旦成为“自己人”,双方就必须要按照“自己人”的逻辑行事,即使“老板”村干部以“公”的身份出现来完成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务,因为并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来破坏“自己人”的交往规则,村民就应当给以理解和支持,因此通过这种人情往来“老板”村干部可以按照“自己人”的办法来处理好“自己人”的事情,也就可以很好地完成自上而下的任务;第二个层次是与村庄中有影响力的村民之间的人情往来,这比“老板”村干部与一般村民的交往要深,因为村庄中有影响力的村民,不一定关心村务,却对其他村民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可能会成为村庄事务推行的顶牛者,因此,与这样的人建立“自己人”认同,既可以形成有利于“老板”村干部工作的村庄舆论,也可以在出现治理困境时求之解决问题;第三个层次是与党员、村民代表和离职村干部之间的人情往来,在村庄中这些人人数较少,一般出身精英,党员和村民代表还拥有一定的推选村干部的权利,因此,通过扩大人情往来,将村庄中的精英分子纳入到“自己人”的认同圈,是“老板”村干部有效治理村庄的常规技术。
对于村庄之外人情圈的扩展,“老板”村干部利用人情往来试图将上级政府部门领导、同事、包村干部和其他村庄村干部内化为“自己人”,还希望与村庄发展密切相关的“政缘关系网络”和“第三种力量”建立“自己人”关系。在这里,人情互动是有来有往的,“老板”村干部送出人情,已经内化的“自己人”也不会装傻充愣,不但会支持“老板”村干部工作,而且会在“老板”村干部家办大事时回以相应的人情,使“老板”村干部在村庄中拥有足够的面子。显然,人情往来能够强化“自己人”的认同,能够维持“自己人”的认同,能够再生产“自己人”的认同,由此扩大了“老板”村干部的“自己人”人情圈,形成了新的“自己人”认同。因此,只要相互之间有来有往,就会形成一种持续性的关系,也就会有着长远预期和产生彼此信任,从而在心理机制上就有了将对方纳入到“自己人”中的考虑,也就有了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的角度。“老板”村干部正是通过这种新的“自己人”认同再生产出自己在熟人社会中的地位与权威,从而增强了自身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利于村庄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赋予体制性身份
村庄中的某些人由于农村体制改革使其获得了各种植根于乡村社会内部、受国家支配的正式权力资源之外的非正式权力资源,握有优于一般村民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资源,因而能够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慢慢地形成对普通村民的支配关系,也就逐步具备了对“老板”村干部的挑战能力。而人情交往往往并不能完全将在村庄中这些拥有一定影响力的村民吸纳进“老板”村干部的“自己人”认同圈,因此,“老板”村干部借助村委会这一组织结构,通过党员、后备干部等体制性身份的赋予,吸纳他们进入体制内精英体系。因为这种体制性身份的行为规范、评价机制、责任担当等都是在现代公共规则里获得的,直接受国家大原则的约束,并且被要求作为国家的象征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特别的作用。因此,对于具有体制性身份的有影响力的村民来说,他首先要服从于国家的大原则,这就使其与村庄治理具有天然的亲和性,后者解决的正是国家大原则如何在村庄中有效实施的问题。同时,具有体制性身份的村民又是生活在一定的乡土社会中,他可以牵起一张同是“自己人”的亲戚网络,通过他可以将分散的村民“提”起来,这样可以极大地节约科层化、制度化、规范化治理所需要的成本。[12]
DG村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双培双带”的先锋工程计划,主要目标是“把农村党员、干部培养成发展能手,把农村发展能手培养成党员、干部,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到2010年底村级党组织成员已与3名非党的能人大户结成对子,村里也配备了3名后备干部。③之所以重点培养致富能手入党,是因为“发展他们入党等于给他们戴了紧箍咒,别人会时时以党员的标准来匡定他们”,因此,受到党员身份的约束和影响,他们就会以党性来约束自己,对村里的工作自然也就会支持。在这里,将致富能手发展入党,使其私人利益和村庄公共利益联结在一起,有利于村务工作的开展。至于将党员能人培养为村级后备干部,也是出于同样的道理,如村里曾将一个先致富的党员配为村委会副主任,镇里也下文确认了,但是他干过一段时间就没再干,后来村里培养了现在的村计生专干、文书、民兵营长作为后配干部,并通过新一届的村民选举进行了正式确认。
四、发挥体制精英作用
对于体制精英概念的界定,仝志辉、贺雪峰根据在农村调查的体验,认为体制精英是指掌握着村庄正式权力资源的村组干部。[13]在这里,体制精英拥有国家体制授予的正式权力,具有相应的体制性身份。其实,离职村干部、无职党员、村民代表的身份也是得到国家体制正式确认的,同样具有体制性身份,由此来看,他们也是可以被算作体制精英的。因此,本文的体制精英概念内涵不但包括村组干部,还包括其他拥有体制性身份的离职村干部、无职党员、村民代表。体制精英具有的体制性身份要求他们必须要扮演某种社会角色,但是,每一个类别的身份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因而,其角色认同程度也就存在差异。本文接下来就从离职村干部、无职党员、村民代表三个类别身份来具体分析“老板”村干部为了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如何增强他们的角色认同的。
(一)离职村干部
离职村干部是指那些曾做过村干部,后因年龄、文化程度、权力博弈等原因在村庄权力结构调整中退出村级组织的人。如2005年DG村所属的SJ镇为了加强村班子建设,进行过村级规模调整,就曾规定村“两委”班子成员原则上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而正职人选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村主要负责人在年龄上不超过55周岁,其他村干部不超过50周岁,平均年龄要保持在45周岁左右。④因此,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村干部都被劝退。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退下来,毕竟是做过村干部,对这一角色还是有所认同的,也看重这种体制性身份,在调查中多名离职村干部都说过同样的话,那就是“做干部就该有干部的样子嘛,我不吃亏谁吃亏呢”。当然,这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灌输密不可分,却正好能够成为“老板”村干部借助离职村干部发挥作用的思想法宝。另外,为了激励离职村干部更好地发挥作用,镇里和村里各按50%比例对他们进行经济补助,具体标准如下:连续任村干部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按10年基础标准正职每月60元,其他每月40元的标准予以定补;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按15年基础标准正职每月80元,其他每月60元的标准予以定补;20年以上的,按20年基础标准正职每月100元,其他每月80元的标准予以定补;不满10年的,按正职1000元基数+月核定工资额×工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到位。⑤经济补助虽然不多,却是一种身份和地位的标识,因为只有这部分人才能得到,而且其发放受到村里的制约(镇里的那一半具体发放权也归村里),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可以提高离职村干部协助“老板”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二)无职党员
无职党员是指党组织关系在村党总支且不在村“两委”班子中担任职务的党员(包括预备党员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受到“经济人”意识影响的无职党员党性越来越弱,因此,近些年在国家要求加强党员教育的大环境下,村党总支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无职党员教育活动,将创先争优活动和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计划结合起来。创先争优活动要求村党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党员在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使广大党员真正成为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者,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中坚力量。按照这一要求,村党总支利用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计划来具体实施创先争优活动。首先,根据村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情况,设置了相应的岗位,并制定了每类岗位的具体职责;其次,根据无职党员队伍特点和每个党员自身实际分配岗位,对上岗党员采取集中开会、分类培训、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针对性的岗前培训;第三,与上岗党员签订目标责任书,要求上岗党员认真履行职责;第四,开展相应的考评活动,对于优秀者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不称职的则调整下岗。⑥通过上述措施,创先争优活动和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计划的实施融合在一起,在增强无职党员党性的同时推动了村庄各项事务的开展,如2009年修路时需要拆掉一个党员家的厕所,这个党员没说二话就让拆了,也没多要钱,在征用另一个党员家的麻地(1.2分)时情况也是如此。
(三)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是指那些在思想和行动上能与“老板”村干部保持高度一致且热心村务的村民。按照《村组法》的相关要求,村民代表理应由其所在村民小组的村民推选产生,但是,事实上村民代表却是由“老板”村干部指定的。在这里,需要根据村民代表来源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老板”村干部的指定。有一部分村民代表是由原先的村民小组长转化而来的。在村民小组这样一个有着长远预期、能够多次重复博弈且充盈着情感、伦理和地方性共识的熟人社会中,那些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能干、肯带头干事、不怕吃苦受累、有责任心的村民容易被推选出来成为小组长,因为这样其他村民才会在道德舆论的压力下服从他,由此他才能够获得认同,建立威信,得到权威。[14]作为村民小组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小组长也会受到村庄道德舆论的压力,对组内事务自然也就会尽职尽责。而且,小组长的动力也与其隔一段时间就能重新得到村民承认、信任的产生机制有关,这种机制是对小组长的不断确认和激励,在赋予责任的同时,可以使小组长获得威信、尊严、体面。由此可见,小组长拥有着村庄的内生性权威,并且借助“村民小组长”这一职位获得了国家外生性权威的支持。可是,由于“村民小组长”一职的撤销,小组长管理组内事务就显得名不正言不顺了,于是“老板”村干部通过村民代表身份的指定,使他们在获得村庄内生性意识认同的基础上重新得到国家外来权威体制的确认,进而帮助“老板”村干部进行村庄治理。另外一部分村民代表来自于普通村民,这一部分人并不像前一部分人具有社区领域的公共身份,他们只是与“老板”村干部关系比较近,在村庄治理上能够给以“老板”村干部思想和行动的支持,“老板”村干部可以通过他们的行为示范来影响和教育其他村民合作。因而,为了更好地发挥这部分人的作用,“老板”村干部在指定他们为村民代表的同时,认定他们为村庄积极分子和村民小组的带头人,从而赋予外生性身份相应的内生性的合法性保证。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种村委会权力运作方式也不是完全分开的,而是交织在一起使用,比如跑项目争资金需要“政缘关系网络”和“第三种力量”,既可以借助“自己人”作用的发挥,也可以通过人情往来实现;“自己人”人中有体制精英,体制精英从相对意义上来说也是“自己人”,因而发挥“自己人”作用、内化“自己人”和发挥体制精英作用三种方式密不可分;体制性身份并不一定会得到村庄内生性意识认同,因此利用这一身份做工作时对国家政策、制度和法规的援引只是作为合法性保证,真正能够调用的主要还是体制性身份拥有者在乡土社会中的“自己人”关系网络。
本文是以对一个村庄的田野调查资料为基础形成的,由于中国农村地区的差异性较大,决定了单个村庄的经验并不足以作为推论全国农村的依据。其实,本文也没有这样的雄心壮志,只是想通过此类研究,呈现出现实中村委会权力运作的具体形态,由此可以启发对村委会权力运作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
注释:
①DG村的“老板村官”是指村书记,没做书记之前就在经商做生意,当了书记之后生意也没放下,且以做生意为主,治村为辅,只是近几年比较关注村庄治理,一是因为建材生意好做,不需要出门搞推销,二是因为村庄中的不合作者越来越多,会影响到自身的村庄政治地位,进而影响到自家的生意。
②已经内化的“自己人”同样可以帮助村干部获取治理资源、调解村庄纠纷,如村干部去调解纠纷时,往往先坐下来跟当事人双方叙叙关系,确认好“自己人”认同后,再开始调解,整个过程贯彻的无非是“自己人”的行事逻辑和规则。
③2010年《DG村2010年度实施“双培双带”先锋工程计划》、《DG村2010年“双培双带”工作总结》、《DG村“双培双带”典型情况登记表》。
④⑤2006年SJ镇《关于在调整村级规模中加强村班子建设和离职干部安置的意见》。
⑥2010年DG村《在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计划》、《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日常工作台账》、《党员“创先争优”日常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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