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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如何询问证人

2013-01-30文◎张

中国检察官 2013年20期
关键词:辩方公诉人证言

文◎张 兵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同村居民,因琐事多次发生过争执吵闹,被告人陈某认为王某欺负了其家人。2012年7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王某之子王小某(6岁)路过被告人陈某家门口,被告人陈某唆使其家中的狗去追咬王小某,王小某被狗咬伤回到家中告诉其父亲王某。王某遂与家人带着王小某去找被告人陈某,在本村小卖部中找到陈某理论,后双方发生争执,被李某等群众拉开。刚被拉开,被告人陈某即捡起地上的一把镰刀朝被害人头部连砍数刀,致被害人当场倒地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生前系遭受锐器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逃离现场。经群众报案,侦查人员及时赶至陈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庭所做的陈述。因而证人证言比实物证据更具有主动性,其存储的信息量大,相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具有相对的中立性,但虽然作为第三人之陈述,也难有客观立场,由于证人的差异性,决定了证言的可信度也存在差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用大量的条文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根据其第188条的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以前的证人不出庭完全由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了。所以对于公诉人来说由于证人证言的可变性增加了公诉人庭审的难度,很多公诉人对询问证人缺乏足够的重视,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举证和辩论上面,殊不知,询问证人是支持公诉的基础环节,成功询问证人,能为后面的庭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精心准备,制定详细的询问提纲

实践中,很多公诉人除了大要案外,一般都不制作讯问提纲,更不要说询问提纲了,而是在庭审中随意的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强调的是,公诉人的法庭询问不同于侦查询问,侦查询问如果认为问题不合适,可以重新再问,但公诉人的法庭询问一问一答都即时被法庭记录在案,公诉人即使认为询问欠妥也覆水难收,无法更改,更可能给辩护人留下攻击的把柄。所以,公诉人在法庭询问中一定要有选择性,要谨慎为之,根据证人的认知能力、是非观念等情况,预测证人可能做出的回答是否有利于庭审。所以公诉人在庭前充分熟悉案情,结合证人的具体情况制作有针对性的询问提纲,既能提高询问质量和诉讼效率,又能防止出现因询问不当而导致的无法挽回的局面。

二、区分主询问和反询问

庭审程序中对己方的证人进行询问称为直接询问或主询问,对对方证人的询问称为交叉询问或反询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这一规定确定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证人的询问规则。这种询问规则下就应该认真区分主询问和反询问,才能有利于庭审。

(一)主询问中应注意的事项

1.全面斟酌筛选证人。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一般都并非只有一个证人,但没有必要让所有的证人都去向法庭重复同一内容,作为公诉人就应该在开庭审理前对证人进行筛选,在确定证人主体无瑕疵,具有作证能力的基础上,尽量筛选出了解全部事实真相,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尚佳、能配合公诉人询问的证人出庭作证,这样,可以为公诉人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否认用木棍击打了被害人,当时在场的证人有的陈述没有看见陈某砍被害人,有的陈述没有注意谁砍的,有两名证人陈述看见陈某用镰刀砍被害人,其中一名是成年人李某,事发时就在陈某和被害人之间,正在劝解的时候,看见陈某用镰刀朝被害人的头部砍去,另一名是一名年仅6岁的小孩(身高仅120CM),陈述在陈某(身高175CM)的背后看见陈某用镰刀砍被害人的头部。在选择出庭证人出庭作证时,就应该选择李某出庭作证,而不应该选择小孩出庭作证。

2.尽可能的了解证人。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和证人的接触,公诉人应当对自己的证人有一个轮廓上的认识,如果确定了某个人是出庭支持公诉的证人,同时还应该尽可能的去了解该名证人的性格情况、家庭情况、生活习性等,以便对证人有一个全面客观公正的认识,结合证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询问提纲,并充分考虑主审法官、辩护人的反询问风格,帮自己的证人做好准备,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尽量避免由于证人当庭情绪波动而造成的不利。

3.详细交代庭审中注意事项。在确定了出庭证人,做好了询问证人预案后,就应该再次与证人进行庭前意见交流,详细交代庭审中的注意事项。因为即使是素质、口才均超出常人的擅言者,如教师、推销员、业务经理等,他们也不可能经常接受法庭询问程序的洗礼。因此,作为公诉人必须向证人交代注意事项:讲实话、稳定、耐心、礼貌、听懂后再回答,不懂一定要问清、不要用猜忌的语言回答问题、回答问题简明扼要,尽量不解释,说话语速放慢等等,这都是公诉人在庭审前必须事先向证人讲明的,如果证人在当庭出现上述问题,公诉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公诉人还应该再次向证人确定庭审时间、开庭地点等,保证证人准时出庭,不要出现公诉人申请的证人迟迟不能到庭的情况。

(二)反询问中应注意的事项

1.通过庭前会议等了解辩方证人情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公诉人可以通过庭前会议,充分了解辩方证人的情况。有效的反询问是建立在对辩方证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抓住其弱点,进行反询问,让法庭发现其证言的不可信。当得知辩方申请了证人出庭时,要及时与法庭和主审法官取得联系,在第一时间掌握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并结合名单向侦查人员、己方证人和当事人了解对方证人情况,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2.明确反询问的质疑范围。虽然反询问是针对辩方证人证言进行的反驳和核实,但是并不是每个问题都需要进行反询问。在反询问中应该结合对证人证言的审查重点进行。重点质疑证人作证的主体资格;证人与案件、案件当事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证人作证是否受人为因素影响、是否被胁迫、收买、欺骗等;证人的感知能力、条件和状况;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记忆事实的状态;证人证言前后有无矛盾;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性等等。如本案中,辩方提出了一名证人,证实陈某曾经向其表达过要去投案自首,用以证明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公诉人就该证人展开了反询问:

公诉人:陈某与你系什么关系?

证人:陈某是我的儿子。

公诉人:陈某给你有没有说过他犯了什么罪?

证人:他说他杀了人。

公诉人:你刚才说陈某给你说要去投案自首,实际去没有?

证人:没有。我正准备和他一起到公安机关去投案自首时,警察就到家里面把他抓走了。

公诉人:陈某是什么时候给你说的要去投案自首?

证人:就是刚到家,他给我说他杀了人后,他就说要去投案自首。

公诉人:是陈某主动说要去投案自首,还是你劝他去投案自首?

证人:(沉默一会儿)开始是我劝他,后来他还是同意了去投案自首。

公诉人:你劝了他多长时间?

证人:10来分钟吧。

公诉人:陈某给你讲他杀了人讲了多长时间?

证人:也是10来分钟吧。

公诉人:你劝你儿子陈某有其他人在场没有?

证人:没有,当时就是我和我儿子在场。

公诉人:你儿子同意去投案自首后你们采取什么措施(如打110)没有?

证人:没有。

公诉人:你儿子到家后多长时间,警察就到你家了?

证人:我儿子回来后10来分钟警察就冲进我家把我儿子带走了。

本案中的辩方证人还是比较机智。公诉人就其与被告人的关系开始询问,到中间引入矛盾点。因为本案根据侦查人员证实,他们从现场追踪到被告人的家中只用了不到五分钟的时间。在这五分钟内,被告人不可能既向证人陈述了案件事实,又被劝说(或主动提出)投案自首,那么肯定存在有矛盾,公诉人就以时间为矛盾点,设置了陷阱,让其把矛盾显现出来。询问结束后,公诉人就起证人与本案被告人的关系,证人证言有矛盾的地方进行了总结,证实该证人的怎样不可信,不应当被采信。法庭最终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没有采信该证人证言。

3.制定有针对性的反询问提纲。作为辩方的证人,其肯定和律师已事先拟订了问答提纲,意在向法庭呈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作为反询问的公诉人,通过事前的了解和对案情的掌握程度制定反询问提纲,在提纲中拟定需要反询问的证人范围 (哪些证人需要反询问);对方证人的证明问题;动摇对方证人证言的切入点;证言当庭变化的应对等等。通过反询问达到支持起诉,巩固公诉观点,反驳对方辩解的目的。

三、在询问中应注意的技巧和策略

美国弗朗西斯·韦尔曼说过,法庭盘询需要出众的天赋、逻辑思考的习惯、清晰的常识判断、无穷的耐力和自制力、透视人心的直觉能力,从表情判断他人个性的能力、察觉他人动机的能力、强而准确的行动力、和主题有关的丰富知识以及一丝不苟的细心谨慎,还有最重要的,通过盘询发现对方证词弱点的本能。很多优秀的法学院都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老师向学生倡导,要学好法律,就要学会提问题,善于提出刁钻古怪的问题。

1.在主询问中应该注意重点突出,尽量使用开放性语言。通过询问证人让法庭清楚的看到案件的关键事实是公诉人在主询问中应做的主要工作。在询问过程中切忌旁引无关证言,问无关的问题,这样既浪费法庭时间,又会给辩方留下攻击的空子。在主询问中应当明确每个证人在案件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点,然后将每个证人的关键点有效连接,形成对控方有利的证言锁链,视情况再用其他证言或证据材料对薄弱关键点进行补强。在主询问中要以证人为中心,要让证人在法庭上从容不迫的说清全部案件事实,作为公诉人要做的是使用开放性问话循序引导证人(切忌诱导)有条不紊的提供证言。如在询问目击证人张某时,就直接问证人在案发当时看见了什么;在询问专家证人时就对专门性问题请他回答应该是怎么一回事。

2.在主询问中合理安排证人的出庭顺序。在主询问中证人出庭的顺序对整个庭审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一般如果询问第一名证人的时候,公诉人就卡壳,或者不顺畅,那么后面的询问公诉人就很难掌握。这就是心理学上的“跟从效应”。因此,就要求公诉人在不与庭审思路冲突的前提下,把最关键的证人或最关键的事实叙述放在开头或结尾来进行。这样有时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合理的安排询问证人的顺序不仅对公诉人、法官来说很重要,对整个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而且能有效的遏制辩方的反询问,让对方反询问无漏洞可找或苍白无力。如在本案中,目击证人总共有三名,都能证实被告人陈某用镰刀砍被害人头部的事实。证人张某正好路过该处,案发时在被害人的左边1米左右,是一名职业律师,有丰富的庭审经验,且与本案无任何的利害关系;证人王小某6岁,系被害人的儿子,案发时在被害人的身后;证人李某既认识被告人,也认识被害人,案发时正在劝架,在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本案中三名证人就应该按照证人张某第一顺序出庭作证,证人李某第二顺序出庭作证。这样才能让整个庭审更加完美。

3.在询问中注意逻辑严密,条理清晰。不管是在主询问还是在反询问中,作为公诉人都应该体现出严密的逻辑性。在主询问中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巧妙连接、有效反映己方的观点;在反询问中迂回包抄、避实就虚、旁敲侧击,有效反击对方的观点;在发现对方证言漏洞时趁胜追击、连续发问、势如破竹,有效的展现案件事实,这些都是公诉人思维严密、条理清楚的真实体现。同时还要结合其他证人的证言来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在没有目击证人或直接人证的案件中,一定要用严密的逻辑思维,把每一名间接证人的证言相互之间串联起来,这样才能证实整个犯罪事实。

4.询问中应该注意保证询问的效果。主询问中公诉人一般都能很好的保证询问的效果,但是在反询问中的效果如何巩固,很多公诉人都很难把握。有的公诉人对辩方证人的证言,不管有没有反驳的效果,都要去反驳一下,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作为辩方的证人,其肯定和律师已事先拟订了问答提纲,意在向法庭呈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在反询问前,应该首先考虑证人证言对案件是否不利;能不能让证人给出对己方有利的证言;能不能戳穿证人的谎言。如果这几个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那么就尽量不去反询问。在反询问中应主张“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当公诉人无论采取任何手段都无法控制辩方证人时,最好的办法就是结束询问,不给证人陈述的机会,因为对方证人的陈述很可能是在控方主询问时已经陈述过的内容,并且证人很可能借此机会进行弥补和解释,这些内容势必对反询问不利,并且无形中加深了法庭的印象,作为反询问来讲,与其这样,不如尽早结束发问,缩短反询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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