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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的实现路径

2013-01-30吴乐乐

中国检察官 2013年20期
关键词:马某人民检察院社工

文◎李 新 吴乐乐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方针、原则和政策。《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体现在检察工作中,就是要做到依法少捕、慎诉。其中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体现了少捕、慎诉的原则和精神。下文以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探讨如何通过实施这两项制度来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的少捕、慎诉。

一、某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马某,男,案发时17岁,江苏人,无业。2012年11月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向该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12年12月,该案在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检察官认为对马某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于20113年1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3年7月,该区人民检察院对马某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该案在审查批捕期间,鉴于马某不能充分认识到伪造假证的社会危害性,且在京无固定住所和固定职业,拒不提供家人的联系方式,加之其曾因以刻章办证为名揽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5日 (不执行),故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但联系司法社工对其跟进考察帮教。2012年12月,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和社工继续努力,多次与马某谈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马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思,逐渐认识到伪造假证的危害性。后马某向社工提供了联系其家人的途径,社工联系到了马某的父亲。马某的父亲表示愿意从老家来京对他进行监管教育,同时马某的叔叔表示愿让马某在他的饺子馆工作,给他发工资并提供食宿。鉴于此,该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讯问马某、向马某家属了解家庭监管教育情况、向看守所管教民警了解马某在看守所的表现情况、听取司法社工的意见并审查社会调查报告、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等工作,认为马某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经过一段时间的羁押和帮教,马某对法律的威严和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了一定的认识,表现出了较好的悔罪态度,加之也具备了良好的监管条件,因此,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于2013年1月对马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马某被取保候审工作一个月后,开始对工作挑三拣四,不能踏实干活,且经常在凌晨偷偷溜出去上网,后马某又在一服装厂上班,也不安心工作,马某的家人均表示难以对他进行监管。该案承办人经过分析认为,自由散漫、好吃懒做、好高骛远是马某屡次以办假证为生的原因。只有为马某提供能帮助他克服以上缺点的环境,纠正他的不良习性,培养他脚踏实地、勤学苦干的品质,才能保证他不重蹈覆辙。

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马某被行政处罚过又因相同原因触犯刑法,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但考虑到马某有悔罪表现,且如果不解决引发其犯罪的根本问题,简单的将他起诉,马某很有可能在回归社会后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该院于2013年7月决定对马某附条件不起诉,将他安置在与该院合作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的某餐饮公司,利用六个月的考察帮教期,针对他的不良习性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教,并根据他在考察帮教期内的表现再决定是否对他予以起诉。

该院积极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变被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为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积极落实监管条件、主动帮教,为涉罪未成年人变更强制措施创造条件,以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少捕。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效运行,以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慎诉。但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刚刚运行,作为新事物,在实践中必然会出现若干问题,为了确保其顺畅运行以更好地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少捕、慎诉,我们有必要透过此案的办理认真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立足于减少羁押,这和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的政策思想是一致的。下文主要从如何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少捕角度,来探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目前法律的规定还过于原则和笼统。《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而没有规定具体的工作内容和相关的办案程序,在司法实践当中往往会导致办案人员的积极主动性不够,轻者,使办案人员有选择性的进行审查,重者,使得该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然规定了羁押必要性评估,但具体怎么操作,有什么标准,仍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必然会影响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效果。

2.没有专门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计并未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进行区别考虑,而涉罪未成年人又是一个需要特殊应对的群体。因此,该制度设计对于涉罪未成年人来说显得不够主动,立法既未规定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时间,又未规定捕后降低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相关措施。很显然,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时间越早,再辅之以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对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降低越有利。

3.相关配套性措施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众多不具备良好家庭监管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而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是否具备良好的监管条件往往是审查的重点,如果该未成年人既不具备良好家庭监管条件,又无相应的单位愿意对其监管,司法机关往往倾向于维持逮捕。因此,为了实现对这部分涉罪未成年人的少捕,必须加快推进相关配套体系的建立。

(二)对策建议

1.从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和积极贯彻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政策出发,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单独规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主要建议为:(1)对每一位捕后未成年人都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从审查的启动到结论的做出,都应当规定具体的程序,并且都要有书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这样,既能从最大程度上保障每一位捕后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益,又能从一定程度上提醒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时慎重做出逮捕决定,从而更好地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少捕。(2)涉罪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应当始于被逮捕之时,并且在被逮捕之后,应当立即致力于降低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变更强制措施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专业的司法社工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还可以聘请心理医生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消除思想上的认识错误以及不良习性。如本文案例中的马某,司法社工凭借其专业知识,通过专业手段促使马某消除疑虑,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思,如其意识到伪造假驾驶证实际就是间接制造“马路杀手”。对于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办案人员也应该积极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逐步降低人身危险性。(3)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体系,完善审查标准。建议量化羁押必要性评估标准,具体方法就是制作羁押必要性评估表,评估内容应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以及帮教条件等几方面。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可能涉及的以上评估内容进行量化分析,并逐一打分,最终根据事先设定的分数来做出评估决定。

2.充分联合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未保委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积极动员企业、社区等社会力量,加快推进帮教基地建设,为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创造条件。如江苏省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法院、司法行政、团委、关工委等部门,积极动员企业、社区等社会力量,在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的民营企业、未成年人较多的社区、公益组织如敬老院等,建立观护教育基地,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观护帮教,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是暂缓起诉涉罪未成年人,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慎诉政策,因此,下文主要从如何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慎诉角度,来探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过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仅限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将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排除在外,并且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的数量不多,案件范围过于严苛,不利于从最大限度上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2.社会支持体系不健全使得对不具备适宜帮教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难以落实,从而阻碍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因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一般要求该未成年人具备适宜的帮教条件。适宜的帮教条件一般包括:具有稳定、融洽的家庭,家人能够采取积极措施教育感化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教育环境,学校、居委会或其他基层组织能够承担起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管职责。如果没有适宜的帮教条件,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较差的环境中放任自流,很可能会导致其再次犯罪。如对于外出打工、居无定所、没有单位愿意接收的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在同样符合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可能会因为帮教条件的缺失,使得检察官宁愿选择提起公诉。然而,从国家亲权的角度上说,政府应为处于特殊监护状况的未成年人提供帮教条件,从全国范围来看,现在仍没有有效解决社会观护问题,从而阻碍了对不具备适宜帮教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

3.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帮教人员较为片面,容易使考察帮教工作流于形式。考察制度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环节,是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最终能否被不起诉的关键因素。《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考察主体是人民检察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进行配合。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是监护人的责任,但仅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进行配合是不够的。这是因为检察官目前工作量较大,如果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逐步推开和普遍适用,可能存在精力不足的问题。同时,帮教、矫正以及类似于心理测试、心理辅导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社会专业力量的辅助配合。

4.司法人员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积极性不高,重要的原因是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繁琐复杂。以本文马某案为例,办理本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为了确保效果,承办人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如准备充足的汇报材料向主诉检察官、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以及检委会层层上报;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落实观护单位,确定司法社工,制定考察帮教方案;形成更多的文书如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听取公安机关意见书、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证书、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监护人担保书,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教育协议书;定期与帮教人员沟通联络,定期听取被考察人的思想汇报,定期向监护人及观护单位了解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表现情况等。而决定起诉的工作简单的多,所以承办人很可能因为个人工作量的考虑而放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二)对策建议

1.应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更好地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慎诉。建议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放宽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所有犯罪案件。

2.积极动员社会公益组织、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参与到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为不具备适宜帮教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寻找观护基地,共同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本文介绍的某区人民检察院联络的某餐饮公司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为涉罪的马某提供良好的帮教条件,即为一例。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当探索建立种类繁多的观护基地体系,以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个性化帮教。

3.增加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帮教人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的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检察机关的考察帮教工作。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考察帮教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关键,关系到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能否真诚悔过、深入反省,也关系到其人身危险性是否降低,是否能避免再犯的可能。所以,应该引入社会力量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争取社会力量对未检工作的有利支持,对于有条件吸纳其他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检察院,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牵头成立考察小组,小组成员由案件承办人、司法社工、学校、其他社会帮教机构代表等组成,共同讨论拟定考察帮教计划及方案。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及到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矫治和教育工作,可以委托司法社工组织、观护基地、青少年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等专业机构进行,这些机构定期向人民检察院汇报考察帮教进展,人民检察院监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履行义务、接受帮教的情况。

4.在保证办案质量以及正当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尽量简化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使办案人员从不必要的繁琐程序中解脱出来。建立相关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办案人员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积极性,从而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的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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