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工作报告
2013-01-30总社监事会主任蒋省三
总社监事会主任蒋省三
我代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五届监事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提请各位监事审议,并请各位理事提出意见。
一、对理事会工作的评价和建议
2012年,在总社党组领导下,总社理事会全面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于供销合作社的各项要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供销合作社综合实力显著提升。一年来,总社理事会坚持践行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在服务的链条上由单纯的流通领域向农业生产经营全过程渗透和延伸,在服务的内涵上使先进生产要素向现代农业集聚;大力推进 “新网工程”建设,注重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现代化水平,推动区域性网络对接融合;高度重视基层组织体系建设,改造和重建基层社,以县级社为核心,以基层社为基础,专业合作社、社区综合服务社、协会以及其他各类为农服务的组织互为补充、全面协调发展;努力提升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尤其是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仍然保持稳健的发展步伐;积极深化供销合作社的各项改革,化解各种难题,推进制度创新,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监事会工作,为监事会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
对理事会今后的工作,提出以下建议。要推动出台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相关文件。在全系统中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大、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关于 “三农”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中央提出的“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流通”和“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的指导方针,认真总结供销合作社在 “三农”工作中的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在此基础上,总社理事会要抓住当前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有利时机,尽快制定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明确新一轮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和突破口,为争取年内出台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国务院相关文件,做好各方面推动工作和准备工作。要切实履行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的职能。中发 〔1995〕5号文件规定, “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 (包括所属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供销合作社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特殊属性,决定了调节社有企业收益、支持和扶持基层工作只能是各级联社的责任。因此,各级联社理事会要认真履行好章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社有企业的监管,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加快推进社有资本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理顺社企关系,发挥各级联社调节社有资产收益的主体作用,确保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要重点研究推进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随着农产品生产与供给的区域化和专业化格局的逐步形成,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者的出现,农产品流通建设将成为农业生产者最为关注的重要环节。中央明确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流通,但在 “新网工程”中,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建设还较为薄弱,与中央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与农副产品生产和供给格局变化的要求也很不适应。其原因在于农副产品流通建设具有公益性,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推动、企业运作。供销合作社是农村中传统的合作商业组织,流通网络遍布城乡,具有其他商业流通组织无法比拟的优势。供销合作社要成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必须具有抢占市场的眼光,必须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总社理事会要重点研究和推进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做好国务院相关部门协调工作,在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
二、2012年工作总结
2012年,五届监事会在总社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在理事会的大力支持和全系统监事会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落实五届监事会三次全会精神和总社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的意见,重点推进组织机构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调查研究等工作,各个方面均取得新成果。
(一)大力推动组织机构建设。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是整个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事会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总社监事会将组织机构建设作为2012年重点工作之一,强调各级社监事会要狠抓落实,使组织机构建设取得新突破。省级社监事会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对尚未建立监事会的省级社积极跟踪督导,协调推进。截至目前,天津、上海、江西、重庆、云南、四川、贵州等7省市编办、组织部门已经批复同意恢复成立省(市)社监事会;福建、甘肃等2个省级社也已向其主管组织部门及编办报告相关事宜,现正积极协调推进,总体基本实现了建立健全省级社监事会组织机构的目标。市县级监事会机构建设成效显著。积极指导并大力推进市县级社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工作,在各省社监事会的直接推动下,辽宁、山东、湖南等省都已经实现市级社监事会组织机构全覆盖,山西、吉林等省也已基本实现这一目标;黑龙江、河南等省有半数以上的县级社恢复成立了监事会组织机构;广西、陕西等基础相对薄弱的省 (区)组织机构建设也取得较大进展。
(二)扎实推进规章制度建设。总社去年制定出台了 《总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系统指导工作的意见》和 《关于社有出资企业向总社监事会报送信息的意见》正在征求多方面意见,之后将报总社党组审定。各级社监事会也把制度建设作为监事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内蒙古区社拟定了 《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社有企业考核管理办法》等,山东省社拟定了 《省社监事会对社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青海省社草拟了 《监事会对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办法》,广东重点开展了监事会工作制度建设工作等,为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
(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一是深入开展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监督检查。总社监事会组织总社有关部门和部分省级社监事会开展了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监督调研,掌握了供销合作社系统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探讨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争取财政扶持力度的加大和延续。各省监事会大都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监督检查,像安徽省社监事会牵头组织对财政资金进行审核;海南省社监事会重点加强资产核查,为各市县社资产建档;广州市社监事会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二是加强对社有企业监督。河北、上海等大部分省 (区、市)社对社有企业都采取社派监事制度,浙江、重庆等省 (市)社监事会领导直接兼任企业监事会主席,通过社有企业向监事会报送信息、省社监事会指导企业监事会开展工作等方式,对社有企业进行有效监督;内蒙、湖南等省 (区)社监事会直接参与企业绩效考核;新疆区社监事会重点开展社有企业重大项目抽查,企业管理风险防控试点等工作。三是充分利用审计成果。针对 《关于对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度经济效益审计结果的报告》,完成了对 《报告》反映问题的建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董监事会建设、规范企业管理行为、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等;在对 “总社社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深入解剖的基础上,形成了分析报告,并通过多种渠道向总社党组提出建议。四是创新监督体制机制。抓好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落实,开好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充分利用这一平台沟通信息、整合资源、联合监督。各省也在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督体制机制,发挥监事会作用,像湖北省社将审计职责赋予监事会,使监事会的监督职责有了有力抓手。
(四)切实加强系统指导工作。采取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和日常联络等方式,对各省市社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全年调研省份近20个。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如个别地方出现的将社有资产划归国有的倾向等问题,及时向总社党组、理事会和当地党委、政府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各级社监事会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开展了系统社有企业监管体制暨对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等专题调研,在对各地汇报材料进行了汇总分析并形成情况报告上报总社党组。北京、江苏、哈尔滨等省市年初也制订了调研工作方案,确定了重点调研课题,调研成果显著。辽宁省社监事会连续两年提出专题,并组织各市级社开展调查研究。总社监事会及时编印 《监事会工作简报》,召开系统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工作会议,通报各地工作,总结先进经验,宣传优秀典型,推动系统监事会工作。
(五)充分发挥部门监事作用。总社监事会充分利用部门监事的资源,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加强沟通联系,广泛听取部门监事对总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议。国土资源部的魏淑英监事认为,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对供销合作社来说是一次宝贵的机会,各级供销社组织应该积极主动地参加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有效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切实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环保部的汪键监事提出,可以探讨依托供销合作社现有的经营网络推进农村环保工作。总社监事会办公室通过简报等形式,将这些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总社有关部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注重发挥外部监事的作用,召开监事工作会议,听取外部监事意见建议,助推区社科学发展;青岛市社设立了项目管理办公室,吸收部门监事参与到项目建设监督中来。
三、2013年的重点工作
2013年,总的工作要求是: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央关于 “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村流通中的重要作用”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系统监事会工作指导,创新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工作的力度和实效,为打造全新供销社发挥更大作用。
(一)组织建设有新突破
继续巩固去年省级社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成果,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在此基础上,指导省级社加快市县级社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争取年底前50%的市级社、30%的县级社成立监事会;山西、吉林、黑龙江、河南等省,要争取年底前市级社全部设立监事会。同时,要扎实推进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社有企业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要充分发挥基层社、专业合作社中监事会和监事的作用,做到人员称职,责权明确,奖惩分明。各级社监事会要继续加大对社有企业监事会的指导力度。在推进组织机构建设的同时,着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健全选拔培养机制,通过开展监事会综合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制度建设有新成果
今年,要重点抓好 《监事会工作规则》、《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系统指导工作的意见》等几项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在上述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根据形势发展和业务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要重点推动各级社理事会有关部门及社有企业,尽快制定完善社有资本预算管理制度。
(三)监督工作有新成效
进一步发挥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使各种监督资源形成合力,增强监督工作力度和实效。要突出三个监督重点:一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新形势,着重开展维护社员权益尤其是普通农户社员权益的监督检查;二是针对社有企业投资规模过大的情况,着重开展对社有企业大型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三是针对财政资金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开展对重点财政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
(四)系统指导有新举措
加强和改进监事会系统指导工作,是新形势下对供销合作社工作提出的新课题和新任务;是推动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要认真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系统指导工作的意见》,加大系统指导工作的力度。要紧紧围绕总社中心任务和监事会工作需要开展调查研究。要高度重视典型示范作用,以典型带动工作。要切实发挥各级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作用,加强考核,完善动态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办好《监事会简报》,增强时效性和针对性,使之成为指导工作的手段和平台。要探索建立监事会系统工作激励机制,强化工作业绩考核,对业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研究和创新监事会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探索新形势下监事会工作规律,推动监事会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