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枫桥经验”对社会转型期犯罪控制的启示

2013-01-30张超

关键词:枫桥经验枫桥纠纷

张超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各阶层都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压力,社会矛盾多发,社会戾气弥漫。社会戾气如得不到有效控制或者缓解就极易转化为犯罪行为。2013年恰逢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跨越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封闭社会与改革开放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枫桥经验”以人为本、立足社区、强调社会参与、促进社会和谐的犯罪控制模式,对于新形势下化解社会戾气、解决纠纷矛盾,实现预防犯罪、控制犯罪的多发态势,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理论界对“枫桥经验”已有许多研究,但大多集中于民事领域的诉、调对接等方面,而对利用“枫桥经验”来丰富我国预防和控制犯罪方面的研究则很少,结合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期的各类矛盾特点来进行研究的更是付之阙如。本文将基于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特点进一步挖掘“枫桥经验”的有益成分,探讨其对当前我国犯罪控制的启示。

一、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纠纷特征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各阶层都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各种矛盾复杂、多发,社会纠纷呈现出一种易激惹的特性——一个很普通的纠纷,在巨大的社会压力和个人不良情绪排解不善的状态下,顷刻便转化为违法犯罪,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犯罪率的持续上升。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矛盾除了与以往社会矛盾具有一些相同之处外,还带有许多鲜明的时代特色。

其一,我国的社会纠纷主要是基于物质利益的矛盾,呈现出广泛性和暴力性特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破除了“大锅饭”的平均主义思想,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现在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与此同时,经济发展过程中过于注重效率而忽视公平,加上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产生了巨大的贫富差距,而且这种差距已经到了一种很危险的地步——集中体现在社会中“仇富”现象突出。改革开放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健全,一些人通过不正当竞争、贿赂等违法手段获取了资本积累的“第一桶金”,而许多数打工者工资低、福利差、生活水平低,使得社会中太多的人对于经济发展模式和分配制度产生怨言,这一不良情绪的长期积累便会导致对社会中的富裕群体产生愤恨,并通过一些时机发泄出来。而且,这种社会戾气往往具有传染性,在社会的不同群体之间和不同阶层之间迅速蔓延,人们的幸福感普遍偏低正是这一社会现实的反映。这种广泛而又不针对某一个具体人的物质利益矛盾有时会在“受激”等偶然的状态下爆发,从而产生很严重的暴力性社会后果——不良情绪的积累和偶发纠纷的发生是“临时起意”型犯罪发生的内在心理根源和现实根源。

其二,我国社会矛盾与纠纷呈现出群体性的趋势。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公权力的监管不力,侵犯民众权益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集体上访、静坐示威,甚至围攻党政机关等群体性事件有逐年增多之势,对社会稳定已经形成较大的冲击,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农村,群体性事件所针对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民负担、土地占用、催粮罚款和硬性摊派等问题上;在城镇,群体性事件主要集中在工资拖欠、工伤赔偿、房屋拆迁、下岗失业者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等问题上。这些问题往往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容易引起相同或相近利益群体的共鸣”[1]。尤其在当下微博、微信等即时性传播媒介的参与下,即使偏僻地区的群体性事件也往往会演变为全国关注的焦点。而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现场,基于法不责众思想,许多群众会基于义愤做出“围堵党政机关大门,冲击领导办公室,严重影响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持械行凶、破坏新闻记者的摄像机等行为,从而引发犯罪活动,甚至造成社会的局部动荡。[2]近年来,我国每年都有数万起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当前相对多发的群体性事件,大多缘于维护自身利益,是对困难生存状态强烈不满的宣泄,希望通过集体联动方式唤起关注,使自身利益得到政府的确认或司法机关的保障。[3]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显示出我国当前社会纠纷的复杂化和普遍化,也反映出当前社会改革的不完善,而根源还在于前面提到的社会物质利益矛盾的处理不当,相关群众的不良情绪的排遣机制不畅。

其三,干群矛盾突出、政府和司法机关公信力不足,是导致社会纠纷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某些地区和基层单位的一些领导为求所谓的政绩,一味追求GDP,以牺牲群众利益为代价,大搞形象工程。在政策的制定上,透明度不高,决策机制不健全,损害群众利益和违背群众意愿的事件不断发生。[4]另外,经济的发展也导致一些干部在思想上发生了变化,服务意识淡薄,个人主义膨涨,加之民主法制和监督制度的不健全,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盛行,权力寻租等腐败问题丛生,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增多。现实中,许多群体事件的发生往往也是由于部分干部对待人民群众态度蛮横嚣张而引起公愤所致。这些脱离群众的不良作风在政府机关可能只是部分现象,但其危害是严重的,它会导致党政机关与群众关系的疏离、导致社会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每当社会出现某一不良事件,民众往往更倾向于相信部分人所说的“小道消息”,而对政府的辟谣总是有所怀疑,这固然与有些机关为维护自身形象而散布失实的“官谣”有关,但干群关系紧张才是其内在根源。再加之当前我国媒体不时爆出司法实践中存在冤假错案,这对于本已紧张的干群关系来说更是雪上加霜。每一次冤假错案的出现,对于司法公信力都是一次弱化。当前社会上讨债公司、保镖行业等游离在法律红线之外的机构大量出现,与人们不信任司法而寻求私力解决纠纷的社会现实息息相关。

二、“枫桥经验”的内涵及特点

1960年代,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的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这种在政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做法在1963年11月22日得到了毛泽东同志的亲笔批示:“要各地效仿,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个典型。

本是针对改造“四类分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枫桥经验”,其在1978年之后得到了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

“枫桥经验”说到底就是,要保持社会和谐,最有效的办法是未雨绸缪,铲除滋生矛盾的土壤,不要等矛盾发生后再去调解[5]。而未雨绸缪的办法就是在平时的生活中多关心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安抚群众的不良情绪,做到群众矛盾就地解决,增加社会的向心力。

枫桥镇在实际工作中秉持“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原则,在居委会、村、重点企业都建立了调解组织,使得80% 的纠纷在村一级就得到了化解。枫桥镇在平时就重视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形成了健全的普法工作网络。枫桥镇还重视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工作,多措并举,降低再犯率。而这也得益于当地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枫桥镇设立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下面的每个村庄都成立了由党委和村民委员会挂帅的综治工作队,下设法制宣传组、治保会、调委会、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小组,由法制宣传员、护村队、调解信息员和帮教责任人组成,他们来自各村民小组,同全体村民一起构筑起一道防线。通过“党委抓总、部门协同、镇村联动”的工作机制,以及标语口号的教化和宣传作用,构建起了格式化的管理体制。[6]

“枫桥经验”是以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群防群治来控制犯罪的一种社会控制模式。这一经验的根本就在于广泛利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关系,通过事前预防、事中调节、事后帮扶的综合措施来实现缓和矛盾、化解纠纷、避免纠纷转化为犯罪的良好社会效果,而这种“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思路对于弥补纠纷双方的感情、避免矛盾的扩大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当前我国的社会纠纷并不是偶发性的,而是累积性的。一般来说,国人思想中传统的“和为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忍一时风平浪静”等理念对于偶发性的矛盾会起到一种缓和的作用,而生活中矛盾的累积得不到有效的缓解和及时处理才是造成普通纠纷转化为严重犯罪的真正原因。因此,要想控制此类犯罪,必须从消灭其根源着手。这样,着眼于矛盾调解的“枫桥经验”与当前社会转型期矛盾的解决就具有了内在的契合性。

三、“枫桥经验”对社会转型期犯罪控制的借鉴思考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冯·李斯特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句话可以当作控制犯罪的经典教义。从改善社会政策着手改变犯罪滋生的环境,从而使犯罪没有了发生的温床,这显然是控制犯罪的釜底抽薪之计。这样理想的状态当然只能存在于理论中,但是努力净化基层社区等小环境的氛围、增进区域内人与人之间的互信,对于及时化解矛盾自然是非常有利的。“枫桥经验”正是提供了这样一套以化解纠纷、缓解矛盾、群防群治为中心的犯罪控制模式。通过对我国转型期纠纷特点的分析与“枫桥经验”内涵的深刻挖掘,尝试性提出当前我国犯罪控制的一般路径如下。

1.以群众参与为基础,建立以人民调解制度为核心的预防体系

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却趋冷,广东佛山小月月案将我国当前社会中人性的冷漠暴露无遗。在一些城市里,甚至住在对门的邻居也互不认识,基层组织联系群众的功能也几乎丧失殆尽。

人民调解制度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解员的群众基础,在一个人与人互不信任的社区,技术再高明、经验再丰富的调解员也难以取得实际成效。这就需要恢复完善基层组织的各项功能。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城乡建立的居委会、村社等基层组织在调解纠纷、联系群众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带袖章的居委会大妈甚至成了群众工作的代表人物。而如今这一典型形象已经很少看到,社区干部也很难像以前的居委会大妈一样对社区的每家每户都了如指掌。完善社区联系群众的功能不是在社区办公室里与群众聊聊天、开座谈会就能实现的,还需要社区干部真正地走出去,主动联系群众,只有真正地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心声、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才能与群众打成一片,融洽社区关系,也只有与群众打成一片的社区干部才能做好社区工作。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解决社会纠纷的机制,这与我国传统的乡村议事具有内在一致性。2010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的新发展,但“人民调解必须依赖国家权力才能复兴,不仅更加证明了人民调解的衰落(没有真正得到振兴),也强化了这种调解模式对国家权力的过分依赖”[7]。人民调解工作通过国家立法之后,相关配套措施的实施和社区联系群众功能的建设才是人民调解制度真正实现新生的落脚点。

“枫桥经验”所提出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思路,对于复兴人民调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营造良好的社区氛围,即使在出现纠纷的时候,也能够发动群众,通过调解手段,将矛盾化解,这种模式会使得群众在出现问题时,能够依靠社区调解的方式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而不去采取更为激进的方式将矛盾扩大,甚至采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种良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缓和高压社会中人们的不良情绪、化解社会戾气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这与我国转型期社会矛盾具有广泛性同时又多起源于微不足道的小事的特点具有内在的对应性。

在纠纷解决体系方面,人民调解也是同心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不损害当事人裁判请求权的前提下,我们应当鼓励当事人使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8]通过人民调解制度和诉讼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互相渗透、良性互动,构筑起预防犯罪、控制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当然,当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中流动人口多、流动性强,流窜犯罪增多,如何在流动的状态中实现良好的犯罪控制,这是摆在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枫桥提供的只是在一个稳定的社区里面,通过群众的广泛参与来纾解矛盾、排除纠纷,从而实现对犯罪的群防群治,即以人与人之间的稳定关系的维系来抑制犯罪发生的经验。而当前我国一些城市的新开发区,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往往超过了本地人口,甚至出现了几乎全部由外来人口组成的社区,在这种社区里面,不能一味照搬“枫桥经验”来实现对犯罪的控制。但人口的流动性并不意味着人口不可控,在流动性强的社区内,总会有一部分人有固定的居住期限和居住地点,社区工作人员要做好流动人口的摸排和掌握。通过在社区中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感染流动人员,使其对社区的氛围产生认同,这对社区中的安全和秩序维护可产生非常明显的效果。这不仅需要社区工作者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关心群众,做好群众工作,还需要建立起制度性的体系。借鉴“枫桥经验”,可将调解矛盾、帮教违法、治安保卫、社区警务、综合治理、防控体系、矫正罪犯、安全检查等融为一体,既各自运转,又互相配合,形成严密的、多层次的、纵横交错的网络系统。[9]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社会分配制度

目前我国转型期的矛盾多是物质利益矛盾,而且矛盾的多发与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社会分配制度不合理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全面深化改革。在中共十八大的部署下,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深化改革涉及到社会民生领域的各个方面,这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消除因民生问题而引起的社会矛盾具有深远的意义,对实现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将会产生深远的积极作用。

3.继续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司法公信力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针对当下群众反映强烈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而展开的。在这一活动中,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做好查摆、纠正,转变不良作风,深入倾听群众呼声,着力解决群众疾苦,虚心向群众学习,热心为群众服务,诚心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查证、解决,及时向社会公开。

当前党群关系有所疏离,此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旨在通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把“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贯穿全过程,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扫除;通过约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使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在实施方式上更加人性化、便民化,疏导化解民怨,排遣群众内心累积的不良情绪,以避免小事变大,大事变群体事件。这也是取信于民、减少干群摩擦,以避免不良情绪的累积导致犯罪的发生、实现犯罪预防的重要手段。

针对司法公信力低下的问题,一方面应要求司法工作者积极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作风,树立为民请命和清正廉明形象;另一方面司法工作者也应努力提升自身工作能力,积极探索司法便民举措,人性司法、执法,协调好公正司法和便民司法之间的关系,做到既维护司法公正,又要让人民群众满意。同时,这也是增强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可避免被告人因自认为判决不公而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报复社会事件的发生。

4.加强普法教育,构建良好的社区法治氛围,为刑满释放人员创造回归社会的路径

当前我国法治环境不容乐观,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往往导致民众觉得司法判决不公平、不合理,当自身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时,又会基于赢得诉讼的目的而向法官送礼、请托,而无论法官是否接受当事人的请托送礼,当事人都会对公正司法产生怀疑。尤其是上海高院法官集体嫖娼案等丑闻发生后,其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更加剧了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枫桥经验”在法制宣传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值得赞赏:通过张贴琅琅上口的标语、口号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宣传法律,实现对群众的普法教育,在潜移默化中培养群众的法制观念,这对于培养社区的良好法治氛围、依法治理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枫桥经验”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措施更是值得重视。根据西方著名的标签理论,再犯的发生与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标签化、妖魔化有很大的关系。在我国,很多犯罪人是在服刑之后,回归社会过程中由于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为生活所迫,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态而再次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的。使刑满释放人员能够顺利回归社会、避免再犯和累犯的关键就在于社会的相关配套措施做得是否到位。

“枫桥经验”秉持“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及时批判,经常考核;政策兑现,给予出路”的原则,结合“真理教育人、真心帮助人、真情挽救人”这“三个真”的改造原则,在工作中以“三帮三延伸”为工作方法:“思想上帮心,生活上帮扶,经济上帮富;事先向监狱延伸,事中向生产生活延伸,事后向巩固提高延伸”,做到“四访四必谈”:“归正人员婚丧必访,有病痛必访,有纠纷必访,遇突发性必访”。[6]通过实践总结出来的这些经验,枫桥在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感化教育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实现了刑满释放人员“有人管、有人教、有人帮、有工做”[8]的良好局面。

当前我国就业压力大、就业困难,部分大学毕业生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帮扶使其找到适合的工作以实现自立,需要全社会结合实际,从刑满释放人员和用工单位两方面做好协调,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四、结语

“枫桥经验”历经风风雨雨50年,它已经不仅仅是局限于浙江一地的局部经验,而成为了全国司法战线的一面旗帜。“枫桥经验”所展示出的整体预防、整体控制的工作模式,有利于减少犯罪率、控制犯罪量。当下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社会转型期矛盾尖锐,而“枫桥经验”给我们提供了一条控制犯罪的现实路径。深入学习“枫桥经验”,注重社会因素对实现犯罪预防和控制的作用,从根源上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化解转型时期的尖锐社会矛盾,从而拓展“枫桥经验”的适用领域,对于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联系各方力量,尤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从完善基层社区的联系群众功能做起,结合本地实际,创新思维,不断赋予“枫桥经验”以新的时代内涵,使其在全国范围内开花结果,长盛不衰。比如,绍兴的人民法庭在发展“枫桥经验”方面就有许多创新:实行法官驻镇结对制度,定期实地走访结对乡镇的企业、农户,掌握基层潜在的纠纷隐患,拓宽法庭与镇村的联系面;开通法庭微博,公开法庭信息,回应和引导社会舆论;在交通不便的偏远乡村设点,定期现场立案;设立“信访疏导站”释放当事人情绪;设立“诉前劝导站”,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先行诉前调解等。通过上述措施,便利群众诉讼,就地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稳定。

[1]麻岩.简论我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特点[J].工会论坛,2012(6):157.

[2]缪金祥,范颖华,朱坚.社会转型期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理性分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6):114.

[3]钱锋.新时期社会矛盾论与稳定观的思考[J].法律适用,2009(10):4.

[4]刘勇.从利益视角解读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特点[J].党政干部学刊,2006(9):10.

[5]王慧敏,袁亚平,顾春.浙江“枫桥经验”50年 老经验凸显新内涵[N].人民日报,2013-09-16(6).

[6]谌洪果.“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J].法律科学,2009(1):20.

[7]周望.转型中的人民调解:三个悖论[J].社会科学,2010(10):103.

[8]刘敏.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与发展[J].法学杂志,2012(3):62.

[9]周长康.“枫桥经验”的科学发展——中国特色整体预防犯罪模式的构建[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5):111.

猜你喜欢

枫桥经验枫桥纠纷
邻居装修侵权引纠纷
枫桥夜泊
署名先后引纠纷
坚持发展“枫桥经验” 创新枫桥警务模式
———记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
用“情”化解离婚纠纷
纠纷
枫桥夜泊
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多元解决机制的重塑
“政经分开”的“枫桥探索”
基于“枫桥经验”的新时期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