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用价格机制管理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对矿产资源价格的议论
2013-01-30■刊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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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的本质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供给者和需求者的利益均衡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需求和价格是相互作用的。供求的数量对比决定了价格的高低及其变动,反过来,价格的变化又使供求的数量发生变化;在供不应求时,较高的价格总是引导生产者增加供给,消费者减少需求,直到供给的数量与需求的数量相等;在供过于求时,较低的价格总是引导生产者减少供给,消费者增加需求,直到供求数量相等,这就是价格的机制。对此,党的十七大文件特别强调:“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反应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性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显然建立矿产资源价格机制应当适用这个指示,因为矿产资源既是生产要素,又是重要的资源。
但是现实的情况是,我们基本没有矿产资源价格这个概念。对矿产资源所有者来说,收取的资源补偿费也好、资源税也好,都不是从资源价格这个角度考虑的,更没有想到利用价格机制。因此直到当前,对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要求,还没有得到贯彻落实,现在应当是提高认识、付诸行动的时候了。
这里所说的矿产资源,仅指天然形成的、没有经过人类任何劳动,只是因为其有用性、稀缺性和垄断性才有了价值。而这个价值就是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一旦被开发利用,它在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就有一个利益分配问题,通过市场,形成价格,便可找到利益的均衡点。可是由于矿产资源没有价格,这个均衡点便发生了严重的偏离。这个偏离,大多数表现在矿业权通过市场交换形成的价格之中。从理论上说,矿业权价格(勘查投资和劳务创造的)和矿产资源价格(天然形成的),共同构成矿产资源资产价格。也就是说,矿业权价格,等于矿产资源资产价格减去矿产资源价格。当这个资源价格以远远低于资源价值的资源补偿代表时,其不到位的资源价值就自动进入矿业权价格之中。当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正是处于这种状态。这是矿产资源没有价格的直接后果,其危害十分严重。
它使国有矿产资源的收益大量流失,主要是被资本权益占有了。其中被国有垄断企业占有,造成分配不公;被私人企业占有,加大了贫富差距。同时也助长了以权谋私。
它助长了矿产资源在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因为实际中是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代表着企业已消耗的矿产资源的成本,而它只相当于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企业根本不在乎其节约和合理利用。如果运用反映供求关系和稀缺程度的价格,那就会截然不同了,它至少要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8%以上。
它促使政府没有用主要精力去维护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的权益,而热衷于掌握矿业权、垄断矿业,通过矿业权价款巧取资源收益。造成管理的错位,干扰了市场对矿产资源的配置,甚者更是直接形成政企不分。政府成了矿业权的市场主体。
所有这些都说明,研究并合理运用矿产资源价格机制,已经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的重要意义不仅关系到国有资源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更关系到矿产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同时它也深刻影响着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