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门制改革要体现四个有利于
2013-01-30
马庆钰在《中国改革》2012年第11期撰文,对十八大以后大部门制建设提出了四条建议:一是要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在机构上,需要减少决策机构和办公室人员,增加执行机构和一线的公共服务人员,重建决策管理部门与决策执行机构以及监督机构的关系,对管理和工作流程加以改造。通过合约管理方式,将一些执行性、服务性工作交给政府所属的一些执行性机构、事业性公共服务单位,以及具有特定能力和资质的民间组织去做。二是要有利于决策执行机构的成长。要建立决策与执行分开的工作架构以及独立执行机构,前提是要搞清哪类服务职责可以建立独立机构,要了解独立执行机构的合约管理方式。三是要有利于调整岗位配比促进服务效率。要有足够的执行机构来贯彻落实政府部门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改变政府公务员队伍中决策人员与服务人员的比例。四是要有利于避免党政机构职能重复设置。应解决党政系统职能重叠、部门重构、人浮于事、成本高的问题。
推进大部门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转变政府职能
王平在《生产力研究》2012年第6期撰文指出,推进大部门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转变政府职能。一是大力围绕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服务型政府,梳理政府各项服务职能,“补位”与“退位”相结合,把“加法”和“减法”都做好。首先,针对政府职能缺位问题,强化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并在投入和编制方面予以倾斜。其次,针对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等问题,对相应政府部门实行“瘦身”,把与政府职能不相符的事务交由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此外,针对一些职能需从政府转移出去,又无相应承接主体的问题,应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和发展社会组织,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在科学梳理政府职能基础上,删除冗余机构,创设治理功能更加突出的行政新结构。把“除法”与“乘法”都做好。针对原来政府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交叉等问题,在删除冗余机构基础上,整合相关行政机构形成新的治理系统,新系统不仅要发挥与发展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职能,还要体现出系统的整体性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