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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方法创新之我见

2013-01-30谢盛坚林维业

政法学刊 2013年1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派出所公安机关

谢盛坚,林维业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230)

侦查破案,打击犯罪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的主业。不断提高打击犯罪效能,是侦查主体永无休止的追求。“效能”是“效果”和“能力”的合称,提高打击犯罪效能的途径是多方面的,其中,创新侦查方法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

“方法”,通常是指解决问题的门路、途径等。新中国的侦查工作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进步,取得了突出成绩,侦查方法也实现了与时俱进,与世界同步前行。但是,由于犯罪手段、方法的日新月异,侦查客体—刑事案件也呈现出不断变化的特点,加上不同的国情、社情、民情等,侦查方法还需时刻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只有这样,侦查主体才能在打击犯罪中保持主动,真正提高打击效能,实现侦查的最大效益,体现侦查的最高价值。

如何创新侦查破案方法,提高打击犯罪效能,应该主要从侦查方法创新的战略性、战术性和保障性三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战略性侦查方法创新

侦查方法创新的战略性,主要是指侦查领导、指挥机关,从大局出发,有组织地及时掌握某一区域甚至全国的最新犯罪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打击犯罪的新方法和新策略,为提高打击犯罪的效能担负指挥部作用的机制。战略性侦查方法创新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最新犯罪动态为基础,从大局出发,及时制定打击犯罪的新方法、新措施,实现不断提高打击犯罪效能目标,及时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战略性侦查方法创新的特点是:宏观性、指导性、及时性、有效性。

(一)战略性侦查方法创新的基本内容

1.全国或区域性犯罪信息及应对措施的发布。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是随时随地在不断变化的,刑事案件的时空变化律、辐射蔓延律也告诉我们,犯罪活动无时无刻不处在动态之中。犯罪虽然可以预测,但是,它的变化比预测更难于捉摸,正所谓“犯罪分子永远是侦查机关的老师”,因此,侦查方法创新也是动态的,永无止境的过程。要设置侦查方法创新决策机构,不断收集各地最新犯罪信息,制定并发布应对措施,指导侦查实践。根据犯罪特点、动态的规模和传播性等因素,可以在某地 (市)、某省、某区域或者全国范围内进行发布实施。比如非接触性诈骗形式的电讯诈骗犯罪,起初在我国南方地区频发,犯罪分子也多为我国台湾及东南亚地区人员。这一情况开始可能只会在南方地区发布预警通报,但随着犯罪不断向内地蔓延,公安部必须及时向全国发布这一犯罪警情,并及时研究应对方法和策略,从而提高打击这类犯罪的效能,并通过广泛的宣传,为广大人民群众防止上当受骗提供帮助。

2.全国或区域性打击犯罪专项行动。新中国几十年的侦查工作实践证明,当某一类犯罪在某一地区,甚至在全国特别猖獗,对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管理构成较大威胁的时候,公安机关开展区域性严打或专项行动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比如以前在春节前后,针对长途客车旅客经常被抢劫的犯罪情况,各地公安机关会经常开展打击车匪路霸的专项行动,效果非常明显;几年前,广州警方针对街头“两抢”案件高发,群众怨声载道的情况,也曾开展全市范围内的打击专项行动,再通过市内“禁摩”和成立“便衣侦查支队”,提高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的力度,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还有,近年来公安部在全国开展的“打拐”和“清网”专项行动等,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效果非常显著。

3.全国或区域性打防犯罪的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数字化、信息化是这个时代的重要特征,信息化侦查已是人所共知。公安部八大信息系统在便民利民,为公安工作实现科学管理的同时,也为侦查破案提供了快捷、高效、准确的案件信息,大大提高了侦查效能。目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侦查信息化建设,不断开发新的信息化侦查系统,不断提高网上作战能力。公安机关大情报、大网络建设工作要向纵深发展,逐步实现侦查信息网络全省乃至全国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在这项创新工作中,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开发切实有效的信息系统,而省级公安机关和公安部要站在信息技术的制高点,从宏观上加强指导,并重点进行一体化的统筹推广工作。

4.全国或区域性侦查破案方法创新研讨。侦查主体经常因为忙于日常侦查工作,无暇进行案件侦查的总结和研究,某些影响大、具有典型性的大要案件,虽有总结材料,但往往比较简单或流于形式,不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就是为了宣传报功。真正从吸取案件侦查的经验和教训出发,对案件进行认真、细致的总结、研究还是比较少。各地乃至全国专门进行侦查破案方法创新的研讨会也不多,还没有形成制度,这种研讨还是有待加强。

5.正确处理打大案和破小案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均十分重视对严重暴力性犯罪的打击,对多发性、危害大的系列类案也常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抑制了这些严重或危害性大的案件的发生和蔓延,效果是十分明显的,这个做法应该坚持。如2004年全国开展的“命案必破”行动,近年来开展的全国“打拐”专项行动等等。但由于各地公安机关侦查力量是有限的,在打大案的同时,往往忽略了小案。主要表现为领导不重视,侦查力量和破案信心严重不足等。其实大案的危害性固然大,但也切不可认为小案的危害性就小。从整体和长远来看,一方面,由于象“两抢一盗”这类案件发案数量大,几乎占了案件总数的60%至70%,而且与广大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很多人都曾被抢、被盗,老百姓深恶痛绝。另一方面,这类案件的危害性也是极大的,直接影响老百姓对社会治安好坏的评价。而事实上,一个法治、和谐、安定、治安好的社会,老百姓出行的安全感是最主要的衡量标准。有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虽然也不时发生大案,但其社会治安良好状况却被被广泛认同。就是因为最接近百姓的盗窃、抢劫等“小案”得到有效打击和防控,人们有充分的安全感,实现了所谓的“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良好治安状态。当然,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处于刑事案件发案高峰期。但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公安侦查机关是时候认真研究如何对付这60%以上的、老百姓极为关切的盗、抢案件问题了,应该把它与打大案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6.国内跨区域或国际侦查破案合作机制建设。我国人口多,流动大,犯罪的流动性很强,而且西南、华南、西北和东北的跨国、跨境犯罪日益突出,要根据情况的不同分别建立新形势下跨区域、跨国、跨境侦查破案的有效机制,创建新的合作模式,节省侦查成本,提高打击效能,实现互利共赢。

二、战术性侦查方法创新

战术性侦查方法创新主要是指地 (市)以下公安机关侦查主体在打、防犯罪和办案过程中创新侦查方法和策略的具体机制。战术性侦查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具体性特点,直接涉及最基层侦查主体,包括广大侦查员个体。

(一)各地侦查预案的建设。

侦查预案是侦查主体根据当地地理、交通环境和警力、警种分布,对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案件预先制定的具体处置方案。如广东某市制定的《关于建立应对重大突发性案件多警种快速反应机制的预案》,预案主要内容包括:

1.适用范围:持枪抢劫金融网点、绑架、劫持人质及拐卖妇女儿童等突发性案件。

2.工作措施:一是统一调度,合成作战。接警后110报警服务台按照“就近处置、属地管辖、业务主管”原则迅速派警先期处置。市局110指挥中心根据市局值班领导指示统一指挥调度刑警、派出所、交警和巡警等部门迅速采取各种措施,切实提高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同时报告分管刑侦工作的局领导;二是快速反应,及时处置。主侦部门半小时内赶赴现场,需要市局派员的,1小时内赶到,同时要配齐侦、技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勘查、访问、信息采集工作。派出所、交警、巡警按指令15分钟内完成拦截设卡,并开展追缉工作。技侦、网侦、情报信息部门1小时内到场收集数据和信息,开展分析研判工作。发现需跨省采取紧急措施的,2小时内向友邻市或省厅请求支援。三是迅速开展信息研判。包括依托警综系统、综合查询信息平台、SIS系统等开展串并案和排查嫌疑人,及时调取现场及周边视频监控资料,展开轨迹分析。

3.明确职责:一是案发后,县 (区)公安局刑警大队要及时将案件信息录入《警纵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二是立案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侦办情况或破案信息更新录入系统;三是市局对重大突发性案件多警钟快速反应机制实行倒查和过错责任追究,对工作失职、指令执行不力等,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侦查预案的建设是战术性侦查方法创新中比较宏观的部分,为了实现新形势下快速处置案件,提高打击犯罪效能,各级各地侦查部门制定针对某些重大突发性案件的侦查预案是非常必要的。必须指出的是,有了预案,还要进行必要的演练,务必落到实处,真正起到作用。否则,就是“计划不落实,等于没计划”。

(二)切实加强侦查基础业务建设,尽可能将犯罪打击抑制于初始阶段。

侦查基础业务是侦查工作保持长盛不衰和战斗力的基础性工作。“刑嫌调控”、“阵地控制”、 “情报资料”三大基础和“技术手段”、“技侦手段”、“特情手段”三大手段是侦查基础业务的主要内容。新中国老一代侦查队伍非常重视侦查基础业务建设,侦查基础业务也在长期的打击犯罪斗争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体现了侦查隐蔽斗争的优越性和战斗力。但是近几年来,一些传统的侦查基础业务如“刑嫌调控”、“阵地控制”和“刑事特请”有被削弱甚至被忽视的倾向。不可否认,随着侦查信息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大,侦查主体认识侦查客体的能力和手段更加现代和先进。但是,传统的基础业务依然有它的存在价值和特定作用。正确的做法是用信息化技术武装传统的侦查基础业务,使它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不是放弃它,特别是在“刑嫌”、“阵地”、“特情”的管控、使用方法上,要实现信息化、科学化。

(三)编织严密的犯罪防控体系,尽可能实现侦查模式从“从案到人”向“从人到案”的转变。

众所周知,目前全球刑事案件的普遍状态是:在侦查主体破获的刑事案件中,犯罪结果已经发生的案件占所有案件的大多数。侦查主体多数情况下是进行“从案到人”的侦查,也就是案发后再查找犯罪人。这也就是侦查主体最常进行的、疲于奔命的“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这种被动状态是不好的,对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都是十分不利的。虽然犯罪在阶级社会不可避免,但是,我们希望把犯罪尽可能地抑制在结果发生之前,也就是侦查工作实现从“从案到人”向“从人到案”模式的转变,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当然,要彻底扭转刑事案件这种普遍而又不好的状态是不容易甚至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犯罪的发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刑事案件状态也有其自身的基本规律,这主要是由犯罪的隐蔽性和突发性等因素造成的。但是,犯罪可防、可控也是毋庸置疑的。关键是要加强以侦查主体为核心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关口前移,构建包括侦查基础业务在内的犯罪防范信息网络,这需要各级党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全社会的积极配合。只有防控体系网络编织好了,才能把侦查主体从“案”中解脱出来,使更多的侦查力量通过侦查“人”,进而把可能的“案”消灭于萌芽状态。

(四)创新侦查资源融合机制,实施警力捆绑派驻,实现大侦查战略。

我国的侦查体制机制,宏观上大同小异,但微观上各有所别。在新的形势下,整合优化侦查资源,创新打击模式,对提高打击犯罪的效能也非常重要。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在派出所立案,其所在的县 (区)侦查部门有的实行“块状管理”,即把县 (区)侦查力量分成若干个队 (组)分别包干几个派出所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有的实行“条状管理”,即把县 (区)侦查力量分成若干个队 (组)分别包干辖区内各类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派出所成立侦查中队,负责或协助县 (区)侦查力量开展案件侦查工作。有人认为目前这种主要由派出所立案侦查的做法,一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派出所主要职能是进行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维护和处理,侦查不是其主业。另一方面,县(区)侦查部门没有起到侦查破案主力军的作用,没有履行规定职责,大部分案件应该由县 (区)公安局刑警队进行立案。还有人甚至认为派出所就不应该立案。笔者认为,首先,2007年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第一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第二条规定“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 (六)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其他案件”;另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 (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根据以上有关规定,派出所参与刑事案件侦查和打击犯罪是职责所在。派出所接触社会最基层的人、事、物,最先到达犯罪现场,侦查破案工作向派出所延伸,尽可能实现大侦查是创新侦查资源融合机制的发展方向之一。其次,县 (区)公安局侦查力量只要以“块状”或“条状”形式实行“派驻式”管理,派出所刑警中队与县 (区)刑警大队的“派驻”中队 (组)实行“力量捆绑”后,刑事案件应当立于派出所抑或立于刑警队“派驻”中队的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应该把绝大部分甚至全部案件都立于派出所,这于理、于法都不通。尽管案件审批权都同在大家所在的县 (区)级公安机关领导,但为了进一步明确分工和责任,笔者认为,应突出和和强化县级侦查力量的侦查主体作用,除《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第二条第六点规定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由派出所立案外,其他案件应由“派驻中队”代表县 (区)刑警大队立案,明确职责,便于考核。派出所刑警中队与县(区)刑警大队的“派驻”中队 (组)实行“力量捆绑”的侦查资源融合机制是一种实用、有效的侦查机制,应该积极推广。

另外,在侦查大要案件时,侦查资源融合进一步向技侦、网侦、情报等业务部门延伸,实现第一时间多种侦查力量“捆绑”作战,实现跨警种、跨区域、跨部门合成作战,形成大侦查格局。为了使侦查力量“捆绑”作战落到实处,还需制定相关制度,如广东某市制定的“打击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定,联席会议成员由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召集,指挥中心、刑警支队、技侦、网侦、情报中心领导,各县 (区)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参加,设立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实施大侦查战略,发挥侦查力量整体作战优势,是提高快速打击效能的重要方法。

(五)传统侦查方法与现代侦查方法紧密结合,实现互补。

所谓传统侦查方法通常是指常规性的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摸底排队、控制销赃、并案侦查以及用传统方法进行的侦查基础业务建设等。所谓现代侦查方法主要是指以信息化为基础的现代侦查方法。具体包括信息侦查技术、网络侦查技术、视频侦查技术和DNA检验技术等为代表的侦查方法和技术。所谓传统侦查方法与现代侦查方法紧密结合,实现互补,就是用现代侦查方法、手段去武装传统的侦查方法。比如对任何案件的现场勘查,除了要注意发现提取传统的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普通物品等等外,还要特别注意提取生物物证。不要以为只有命案、强奸案、伤害案等才需要提取生物物证。其实盗窃、抢劫、接触性诈骗等几乎任何案件同样有可能存在生物检材。还有,网上作战可以使摸排、并案、调查取证等侦查活动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指纹自动识别系统、DNA数据库可以为排查犯罪嫌疑人,查找死者身源等提供快速、准确的服务;“刑嫌调控”、“阵地控制”、“情报资料”侦查三大基础业务,要由“人工作业”向“数字化自动作业”转变。如,广东某地曾发生一宗命案,由于发案地比较偏僻,警方根据多方调查判断是当地人所为,经过摸排,确定了几个嫌疑人,但他们都否认具有作案时间。侦查员通过技侦手段对嫌疑人的陈述进行时空定位,结果很快发现其中一名嫌疑人说谎,通过进一步调查,最终确定了这名嫌疑人就是作案人,及时破获此案。又如,广东某山区农村发生一宗强奸命案,警方初步确定案犯是本地人所为。由于发案地符合作案条件的男性人员很多,如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均进行DNA检验,不仅数量大、费用高,而且时间长,不利于快速破案。考虑到当地主要由几个大姓氏人员组成,为了更快排查出犯罪嫌疑人,警方通过男性Y染色体进行DNA检验鉴定,首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属于哪个姓氏家族,从而大大缩小了侦查范围,很快便查出了犯罪嫌疑人。必须指出的是,现代侦查方法必须以传统侦查方法为基础,如现场信息采集就是所有现代侦查技术运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基础信息,再先进的技术也无法施展。

三、侦查方法创新的保障措施

不管是战略性、宏观性侦查方法创新,还是战术性、微观性侦查方法创新,都离不开各方面的保障措施。有创新才有发展,有保障才有创新。保障最重要的当然是人、财、物,但也包括非物质性的机制、体制和荣誉等等。

(一)挖掘侦查资源、加强侦查队伍建设

1.切实保障人、财、物的供给

这几年来,由于经侦、毒侦从老刑侦中分离出去,刑侦队伍缩小了,但是,案件却没有减少。一方面是编制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刑侦工作本身的艰巨性和责任大等问题,许多地方的警察不愿意从事刑警工作,致使刑侦力量严重不足,侦查员平均年龄偏大,“老少边穷”地区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设备陈旧,技术落后,急需进行人、财、物的全面“武装”。广东粤东、北偏远地区的刑警队伍,许多平均年龄都在40岁以上,多年没有新人入队。因此,加强队伍建设,做大做强侦查队伍,提高队伍的战斗力,是侦查方法创新的重要保障措施

2.提高侦查主体的地位、待遇

刑警被认为是“警察中的佼佼者”。长期以来,许多警察都以作为刑警感到光荣和自豪,刑侦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地位也比较高,领导重视刑警队,重视侦查工作。公安部领导、省厅领导也多次强调,侦查破案,打击犯罪是公安工作的“主业”。但是由于侦查工作比较艰苦,责任重、压力大,没有特殊待遇,很多警察已经意识到当刑警是吃力不讨好的工作,想法调离岗位。技术人员的职称待遇经过很多年的努力也没有实质性解决,提拔又受到限制,相应的待遇又得不到解决,工作环境不利于身体健康,工作寂寞、琐碎,自然不安心于技术岗位,纷纷转行跳槽。特别是女技术员,常以孩子健康为由,在怀孕前就提出调离技术岗位,从此不再回来。因此,提高侦查工作的地位,提高侦查员、技术员的待遇,也是侦查工作创新的重要保障措施。

3.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及人才引进

目前,公安机关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进修培训还是比较重视的。以广东为例,近几年来,局领导、所队长都实现了轮训。还建立了“所队长学校”,厅长亲自担任校长。但是,对广大战斗在基层第一线的侦查员的专业培训、进修还是不够的。特别是一些侦查新技术、新方法的普及应用和传递还不够广泛和及时。欠发达地区的侦查员遇到的新型犯罪比较少,信息化、现代化侦查方法应用不多,一旦发生新型犯罪案件,或需要某些信息化、现代化侦查手段时,往往力不从心。有些侦查员甚至十年、八年没有参加过业务培训。而且,由于经费不足、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领导等、靠、要的思想也比较严重,侦查创新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加强对侦查员,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侦查员的业务培训和引进人才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成立侦查方法创新研究决策机构

1.机构设置。战略性侦查方法创新的实现,首先必须设置创新决策机构,这个机构在地 (市)以上公安机关都必须设立,组成人员包括主管侦查工作的部、厅、局领导,各主要侦查警种的主要领导和信息情报部门领导,还可以考虑吸收各级社科院、相关高等院校有关专家参与,并设立具体的办事部门。

2.职能和任务。创新研究决策机构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及时掌握最新犯罪动态,制定打击犯罪的新方法、新措施,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侦查方法创新决策机构的具体办事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来自各地区、各方面的犯罪信息,保持信息上传下达的畅通,并进行统计、整理和分析研判。决策机构组成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最新犯罪动态,研究决策最新侦查方法,并制定相应的打击犯罪措施,必要时还需寻求立法机关的支持,使打击犯罪得到法律保障,并及时对一线侦查力量提供政策、法律、技术等帮助。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时刻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之中的,侦查工作必然要随之而变、与时俱进。因此侦查方法创新也是动态的,永无止境的过程。

[1]林维业.论侦查方法创新 [J].北京: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6).

[2]任惠华.侦查学原理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杜志明.辞海 [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4]徐公社,等.刑事案件侦查 [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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