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刑法学的精神现象:自大、自卑与自强
2013-01-30马荣春童春荣
马荣春,童春荣
(1.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2.江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江西 南昌,330022)
中国大陆刑法学缺乏创新,但首先缺乏的或许应是精神现象或学术心态上的反思与自我批判或“自我解剖”。只有不断的反思和自我批判,才有不断的发展进步,故中国大陆刑法学的精神现象值得关注,哪怕是“得罪”了“某个人”,乃至“某些人”,而如果“得罪”的人越多,则或许说明问题越发严重,即那种“自欺欺人”越发普遍。敢于“得罪”,或许也是体现一点微薄的对中国大陆刑法学的责任吧。
一、中国大陆刑法学之自大
中国大陆刑法学的自大体现在自恋、自娱和自封上。中国大陆刑法学界的自恋、自娱正如有学者说:“刑法学家们以学术自由、学术独立的名义,将理论改造为刑法个别人的观念玩物而非生活的产物,学术被日益引向个人兴趣和理想化。”[1]296而“学术界狂欢于自娱自乐的滋润,早把生养自己的社会抛到了九霄云外!”[1]297自恋、自娱导致自封,而自封则导致在传统理论上裹足不前。
自恋、自娱所导致的自封造成在传统理论上裹足不前,实质上就是对其他理论的自封,包括对刑法学中其他理论的自封和对刑法学之外的诸如民法学、犯罪学、哲学、社会学、人类学乃至语言学等学科理论的自封。对刑法学中其他理论的自封集中体现为在“势不两立”之中竟连相反的立论都不愿或不屑去触动或提及一下,而只是翻新一下原有的理由以重复一下原有的观点。殊不知,学术活动也可“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或“敌为我用”。于是,自封便成了气量狭小的“排斥异己”。又殊不知,在学术上,“对敌”才是最好的老师。有人指出,与一种理论和学派进行争鸣和批判本身就是对它的一种支持,即让它引人注目地活跃在学术论坛上。[2]这一提法不无道理,但与一种理论和学派进行争鸣和批判本身也是对自身的一种支持,因为争鸣和批判是一种自我夯实。刑法学之外的学科理论的自封则集中体现为学术兴趣长期沉湎于刑法内的具体问题的自说自话而对刑法学之外的学科的基本知识和最新成果或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或半生不熟乃至不懂装懂。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的情形如当立于罪刑均衡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来质疑自首“可以”从宽的合理性而觉得乏力时,我们本可以用民法学上的合同成立理论来作类比性的深化论证,但我们却对该理论熟视无睹。具言之,在民法学上,合同的订立要经过邀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自首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国家以从宽处罚向罪犯发出的“邀约”,而罪犯自首则是对此“邀约”的“承诺”。因此,如果罪犯以自首而作出了“承诺”,则国家与罪犯之间一种特殊的“合同”便生效了。可想而知,国家对自首的罪犯“可以”不给予从宽处罚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撤回”或“撕毁”已经发出的“邀约”,是说话不算数,是言而无信!那么,这将促使犯了“死罪”的罪犯放弃自首而破罐破摔,一干到底。于是,自首“应当”从宽处罚将得到更加有力的论证。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这种情形可称为全自封。半生不熟乃至不懂装懂的情形如在单位犯罪的双罚制根据问题上,有人提出“法人的刑事连带责任说”。连带责任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共同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均有义务就共同责任向权利人全部承担,然后再向其他共同责任人追偿。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连带责任有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无论从民法理论,还是从民法规定,共同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须是法律地位相互平等,各自独立而不存在整体与部分的隶属关系的两个或两人以上的当事人,那么,单位与单位成员能说不存在整体与部分的隶属关系吗?或者说此两者是各自独立的吗?显然不能。在笔者看来,单位犯罪的双罚制根据可用哲学上的系统矛盾论予以解答。具言之,单位是处于社会这个大系统之中,单位实施犯罪意味着单位与社会这个大系统之中的其他部分构成了一对矛盾,而单位犯罪以其社会危害性表明着单位在此对矛盾中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故处罚单位自身便是要抑制乃至消解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这就是单位犯罪的双罚制中为何要处罚单位;就单位本身而言,单位本身也是一个系统,而相对于社会这个大系统,我们可称之为小系统。在单位本身这个小系统之中,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与本单位的非犯罪因素又构成了一对矛盾,而在此对矛盾中,直接责任人员通过具体实施单位犯罪而体现着作为矛盾主要方面的性质。于是,处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也是出于抑制乃至消解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抑制乃至消解犯罪矛盾本身,以最终预防单位犯罪。这就是单位犯罪的双罚制种为何要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半生不熟乃至不懂装懂可称为半自封。在自封之下,刑法学研究蜕变成了一种纯精神上的“自足自给”。在笔者看来,对其他理论的自封就是一种自大或自以为是。那么,其最终的学术命运将怎样呢?被誉为刑法学鼻祖的贝卡利亚早在二百多年前就曾说:“把自己局限在自己学科范围内,忽视相似或相邻学科的人,在自己的学科中决不会是伟大的和杰出的。”[3]133这就难怪“我国刑法学在过去30年里发展迅速,我们有了学科和学派的自觉,但作为学科重要标志的原创性理论和理论学派却依然没有形成。”[4]需要说明的是,要求一个刑法学家同时又是邻近专业的专家如民法学家既不现实,也不必要,但在研究直接关涉某个邻近专业的某个刑法问题时,我们应该而且能够先熟知该刑法问题所关涉的邻近专业的“源头性问题”及围绕该问题所已形成的知识。这样,我们对相关刑法问题的研究才不致于在心虚乃至不懂装懂之中说外行话,从而我们的刑法理论才能呈现出应和法制一体性的专业一体性或专业协调性。其实,现如今各高校就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扩大专业知识考试范围,其用意不言自明。既然对硕士研究生都提出专业知识结构齐全的要求,则对专事刑法学研究者应提出更高的自我要求。[5]
中国大陆刑法学的自恋、自娱乃至自封心态直接意味着缺乏使命感和责任感,而由于使命感和责任感往往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前提,故自恋、自娱乃至自封的学术心态最终导致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缺乏。于是,在老调重弹中通过应景之作来凑热闹便成了一种人人见怪不怪的学术景象。那么,在自恋、自娱乃至自封的学术心态所导致的缺乏使命感和责任感,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下的中国大陆刑法学的前景将怎样呢?有学者说:“由此缺乏严肃、深入、殚精竭虑的力作使我国刑法学沉湎于注释层面的低水平重复而不能迈入理论刑法学的更高层次,就不仅仅存在一些学者焦虑的‘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问题,还有‘幼稚’和生存之忧。路在何方?”[1]486一种刑法理论如果要想在真正影响社会现实中获得长足发展,则必须克服自恋、自娱乃至自封的学术心态。克服自恋、自娱乃至自封的学术心态首先要有交流、争鸣乃至批判包括自我批判意识,因为交流、争鸣乃至批判包括自我批判也许是理论发展的最好方式乃至唯一方式。克服自恋、自娱乃至自封的学术心态再就是要有边缘知识准备。可以说,缺乏边缘学科的知识是自恋、自娱乃至自封的学术心态形成的外在原因,因为当缺乏边缘学科的知识时,则理论研究势必变成了在原来的田园里作重复性的“耕耘”而在难以放眼身外中寻求一种机械性的快乐。于是,任何一个刑法学者都需要跨入“第二课堂”,特别是在当今,因为一种刑法理论只能从身外而非自身汲取营养,而信息科技为龙头的知识社会为之准备了一个没有边际,但错落有致的营养谱系。那就是说,知识社会使得一种刑法理论越来越象一个星辰闪烁在浩瀚的学科宇宙中。在学科越来越交错的时代背景之下,一种刑法理论的存活和发展又正如贝卡利亚称说:“一个广阔的大网联结着所有真理,这些真理越是狭隘,越受局限,就越是易于变化,越不确定,越是混乱;而当它扩展到一个较为广阔的领域并上升到较高的着眼点时,真理就越简明、越伟大、越确定。”[3]因此,一名真正的刑法学者应将社会学、人类学乃至语言学等非刑法学科列入自己的学术营养谱,从而为克服学术自恋、自娱乃至自封做好知识准备。
克服自恋、自娱乃至自封的学术心态再就是社会责任观念准备。可以说,社会责任观念淡薄是自恋、自娱乃至自封的学术心态形成的内在原因。对于社会现实来说,一种刑法理论不是香草就是毒草,不是代言人就是绊脚石。由于学术心态直接决定刑法理论本身,故对社会现实来说,同样地,一种刑法学术心态不是香草就是毒草,不是代言人就是绊脚石。既然如此,从内心深处生成一种凝重的社会责任感对于克服自恋、自娱乃至自封的学术心态就显得尤为必要,而在社会责任感之下,学术交流、争鸣和批判包括自我批判与边缘学科知识的猎获也就变成了自觉自愿的行动。
“自恋、自娱、自封”这种学术心态卵生了学术寄生虫,其危害正如有人说:“靠学术演义的学术之虫,逐渐蚕食了我们本应首先是思想发达的领地。与此相呼应,刑法教学培养的尽是考试高手和理论寄生虫而非思想的追随者。”[1]75克服“自恋、自娱、自封”这两学术心态意味着要淡薄名利,甘于寂寞乃至沉闷,直至“为伊消得人憔悴”,意味着要心系社会,身体力行乃至“饿其体肤,劳其筋骨”,直至“衣带渐宽终不悔”。坚定无悔的行动是心迹的无声证明。那么,要克服刑法学中的“自恋、自娱、自封”这两种学术心态便最终意味着“路漫漫其修远兮,我将上下而求索。”[5]39中国大陆刑法学的自大,还体现在成果的命名或称谓上,除了煞有其事地冠以“研究”二字,还有通过“重构”或“最新”等用词以试图吸引眼球。然而,好多或大多这样的“成果”除了在出版或发表的时间上可算是“最新”,却难见其论证的内容到底“新”在何处。
二、中国大陆刑法学之自卑
在中国刑法学界,当某有影响的学者在与其关系较为密切的业内同仁或“学术同僚”聊天时说:“现在想起来,我至少5年前写的东西现在已经变成垃圾!”想必这是由衷之言。那么,我们应该受到的触动是什么?在我看来,此番由衷之言既可予以积极的解读,也可予以消极的解读:刑法学是社会科学的一种,当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几近于“日新月异”般地快速发展变化,则以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包括其论证和结论便不可能“一成不变”,于是“垃圾”一词在一种“自谦”之中表达着勇于承认不足的“学术勇气”。此乃积极的解读,而我们可以从中体味出一种达观的学术心绪;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虽然任何事物包括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每时每刻都处在发展变化之中,但事物都是在一种相对稳定性和遵循一定的规律性之中“存在着”,故对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刑法学研究是能够得出一些在空间上具有相当“普适性”和在时间上具有相当“耐久性”的概念、范畴及其所构成的命题。但是,“5年前”想必是“自以为是”的东西却变成了垃圾,于是在对空间上具有相当“普适性”和在时间上具有相当“耐久性”的概念、范畴及其所构成的命题自觉“力所不逮”之余,便在与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本“小册子”能够风行几百年的“相形见绌”中“暗自神伤”:贝卡利亚是学物理的,其所具有的是理工科的知识背景,其“一时兴起”写就的《论犯罪与刑罚》只相当于今天一篇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篇幅,但其通俗形象、脍炙人口的论述在几百年之后还在被后世所引证,而我们今天自以为得意的东西却在三五年之后竟成了“垃圾”!难道是因为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发展太快,以致于我们现在无法捕捉具有恒常生命力的命题?。我们至今还从心底里瞧不起英美法系的注重眼前的实用主义法学,但在频频引用卡多佐、波斯纳等人的论断的同时,我们能否承认我们的法学的空洞无物乃至“无病呻吟”?而这在根本上是由脱离实际造成的。脱离实际,便意味着脱离有生命力的法学命题。此乃消极的解读,而我们从中所能体味出的学术心绪则可以用“失落”一词予以描述。其实,就在中国大陆的刑法学界,有好多学者在“成名成家”或评上教授或评上博导之后,便不再象以往那样“热衷”于刑法学术,甚至有的几乎完全“偃旗息鼓”,此种现象美其名曰“见好就收”,而实际上也有个中原因:既然“研究”出的东西竟如“垃圾”般地过时太快,并且在“顽固不化”的司法实践面前常常被“置若罔闻”,甚至“不屑一顾”,那又何苦“苦苦支撑”或“勉为己难”呢?那么,“象征性”地做点学问至少能够保住刑法学术成果的“单位含金量”和经过苦苦打拼所得来的“身份含金量”。
有学者总结道:“自上世纪90年代尤其是新世纪以来,中国法学界也逐渐认识到,这种源自西方并以西方为基调和背景的现代法学范式与中国的社会现实难以完全匹配,它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中国社会真正的法学问题,学理与操作往往脱节,关于这一点,细心的读者是不难发现充足的佐证材料的。总之,现代法学遭遇了中国式的法学实践困局,进而导致了现代法学在当下中国的被质疑、分裂乃至破产。也正是现代 (西方)法学在中国的被质疑、分裂乃至破产,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6]若联系刑法学研究,犯罪成立理论体系即犯罪论体系问题便是一个“佐证材料”。在笔者看来,在其与坚持源自前苏联的传统“四要件整合式”犯罪论体系的学者的理论交锋之中,主张全盘引进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三元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的中国大陆学者,不会因为说服不了或“战胜”不了对方而“自卑”,倒是司法实践对之毫无反应乃至“嗤之以鼻”才足可令其“自卑”,因为对于这场交锋中的任何一方而言,司法实践毕竟是他们的理论体系的“实验场”。相比之下,传统“四要件整合式”的犯罪论体系,其境遇要看好一点或看好一些,毕竟“犯罪主体”这一构成要件显得相对可予理解和接受,而“犯罪客观方面”又比“三元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至少不显得那么陌生和别扭。
学理与实践脱节的事实背后之所以隐藏着无声的“自卑”,乃是因为这一事实最终瓦解了学者们的一种成就感。有学者作出这样的总结:“‘学理’同操作脱节,意味着现代法治只能侧重于立法、法条诠释与宣传教育,即建构意识形态,而非解决具体问题。本本写着的那些个公民权利、诉讼程序、举证规则,也就往往难以落实,取代不了‘人治’时代‘遗留’的做法,更不消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了。所以,几乎每一场改革措施的出台,试点铺开,乃至大案要案‘严打’、‘双规’,都不属于新法治管辖。”[6]154若与刑法学相联系,刑法立法的进步,大到一部完整的新刑法典的颁行,中到一项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小到一项刑法解释的作出,都可看到刑法学或多或少的“献言”即“贡献”,但刑事实践所作出的大打折扣乃至“无动于衷”,甚或“嗤之以鼻”,使得好多学者们觉得他们的理论之树没有开出实践之花,于是郁闷与失落悄然生于心中,以致于有的人发出“研究刑法到底有什么用”这样的疑问。刑事实践所呈现出来的“油盐不进”、“顽固不化”和“不可理喻”的面孔让刑法学者们在现实面前悄然地“自卑”着。在几乎“不买账”的刑事实践面前,中国大陆的刑法学者们之所以在内心深处悄然地“自卑”着,与他们对自己学问的一种“现代性潜意识”有关。具言之,社会所处的正是现代化阶段,刑法学者们所研究的也是现代性的问题,其研究所形成的理论也是现代性理论,可现代性理论怎么就解决不了现代性问题呢?有学者指出:“现代化过程不仅不是新的民族身份生成的过程,相反却是一个民族身份彻底丧失 (他者化)的过程,启蒙话语 (自由主义或资本主义现代性)带有殖民主义的深刻烙印,中国法学整体在全球结构中被边缘化、殖民地化。”[6]155中国大陆的刑法学不要说在全球结构中被“边缘化”了,就是在中国自身问题的刑事实践中“竟然”也被“边缘化”了。被别人瞧不起倒罢了,当被自己人瞧不起,则不“自卑”便是“不正常”了。
在笔者看来,中国大陆刑法学“崇洋媚外”的倾向也多少有点自卑的色彩。在中国大陆刑法学界,作为“崇洋媚外”倾向体现的典型便是将“供奉”了多年的犯罪社会危害性理论、“四要件整合式”犯罪成立理论即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几乎是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地说得一无是处,而将大陆法系中与之相对应的法益侵害理论和“三元递进式”犯罪成立理论“簇拥”进来。但是,被“簇拥”进来的国外相关理论并没有得到深化和突破,更谈不上催生或形成有个性特色的理论体系。这种状况正如有学者说:“以历时的视角,我们清晰地看到,中国刑法学在近半个世纪的发展中硕果累累,这标志着有别于西方刑法学的新中国刑法学的诞生与发展,又确立了刑法学在法学中的学科地位,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但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中国已经有许多研究成果是应用外国刑法理论的假定、假设、概念来分析中国的经验、研究中国的问题、验证西方理论的效度和信度。这类研究主要是围绕对原有理论的验证展开的,使用的是原有的话语体系和概念系统,但在创建理论体系及其流派方面却不尽人意。这是中国刑法学理论研究持续进步、走向辉煌的一大障碍。”[4]59笔者无意否定学习、借鉴国外刑法理论这件事本身,而是要强调:如果对国外刑法理论中的概念、范畴、原则、原理乃至理念只是作没有深化突破,更没有自创体系的重复,而我们的理论资源包括历史上的和现有的并非一无是处,则说那种“复印”国外理论的做法多少有点“崇洋媚外”则并不为过。“崇洋媚外”意味着承认没有自己的东西,或至少自己的东西不如或远远不如别人的好,故其自卑情绪是掩饰不住的。
中国大陆刑法学的自大与自卑这两种精神现象是同时并存和相互交错的。
三、中国大陆刑法学之自强
当把自强说成是中国大陆刑法学的第三种精神现象,则要强调的是,这是一种应然的而尚未成为实然的精神现象。因此,自强是我们应该提倡和期盼的一种精神现象。中国大陆刑法学如何呈现自强之精神现象?
马克思曾指出:“一个时代的迫切问题,有着和任何在内容上有根据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而“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7]203那么,对于社会科学而言,任何一门社会科学,无论是形而上,还是形而下,解决问题是其立身和发展之本。于是,解决中国问题是中国大陆刑法学的自强之本。马克思曾指出:“正如一道代数方程式只要题目出得非常精确周密就能解出来一样,每个问题只要已成为现实的问题,就能得到答案。”[7]203那么,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能力将是中国大陆刑法学自强的一种实践体现。
有学者指出:“当下的中国法学界,强调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的呼声日趋强烈,它表征着这样一种观念,即今后中国的法学研究需要注重针对性、现实性和可行性,要从中国社会现实生活的种种冲突和困惑中提升出真正的中国式问题,并着力解决这些问题,从而真正使法学回归为经世致用的学问。”而“在强调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的呼声日趋强烈这一大背景下,……有的坚决反对体系化研究,主张‘对策法学’研究;有的坚决反对关于各种‘主义’的研究,崇尚法学实证研究,等等。”[6]152客观地说,在中国大陆,法学的“问题意识”已经被有所意识,但意识得还远远不够,特别是中国大陆刑法学。长期以来,我们的刑法学研究在“学术自由”和“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潜意识”中满足于或自娱于所谓“自圆其说”或“逻辑自洽”。虽然学术本身有其独特品性或自身规律,但一种有实践价值的学术必须是在联系实践即实际问题中“自圆其说”,或曰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一种“洽接”,正如已故马克昌教授对他的学生的告诫:“刑法学是一门学以致用的学问,研究要理论联系实际,要立足中国的实践,解决自己的问题,即使对国外理论的学习和借鉴也应该如此。”[8]355其言“学以致用”指的就是用理论来解决实践问题,而学习和借鉴国外理论也应以“洋为中用”为目的。有学者指出:“我们一定要避免当‘留声机’、‘肉喇叭’,或者扮演上帝仆人或牧师的角色,仅仅号召人们‘信仰法律’,追随我们;我们必须以我们对这个民族、这个社会有用来证明自己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法律问题必定是地方性的,其实践的答案也必定是地方性的。如果连地方性的问题都回答不了,解决不好,还谈什么普遍的贡献?”[9]对于中国大陆刑法学来说,其要务实的“地方性”问题就是中国自己的问题,而其答案也存在于中国自己的问题之中。换句话说,中国大陆刑法学以解决中国自己的问题为要务,这是中国自己的社会现实所“给定”的,而非其他“域外理论”所预设的。那么,摆在中国大陆刑法学面前的“中国自己的问题”有哪些?如何限制死刑而非废除死刑;刑法司法是否能够接纳并如何践行司法能动主义;刑法能否以及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以刑定罪”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如何获得公众认同,不一而足。诸如此类的“中国自己的问题”表面上已经远离了公平正义的陈词滥调,而实质上却在“脚踏实地”地寻求着公平正义。
有人指出:“法治不是学术精英在象牙塔里的自娱自乐,不是法学论著堆砌起来的封闭城池,而是一场全民的实践。”[10,110]所谓 “全民的实践”意味着法学包括刑法学要投身到社会实际问题中去,而“象牙塔里的自娱自乐”实际上是一种“自弱”的表现。中国大陆刑法学不应成为一种“宅男之学”或“宅女之学”。中国大陆刑法学不应该再将那种脱离实际的“标新立异”和只为着高出学术同仁作为刑法学术的“潜意识”了,而是应该在谋求解决中国实际问题中来“标新立异”或凸显自身的学术境界,或曰将“标新立异”或凸显自身的学术境界作为谋求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正面的附属效应。实际上,这一附属效应正是因为有了一种“依托”而将变得更加稳固和长效。正如森林是自然生态之本,“中国自己的问题”是中国大陆刑法学的“学术生态”之本,是中国大陆刑法学的背景、依据与归宿。
用自身的实际问题来决定刑法学的研究目标和研究方向,进而在自身的实际问题所决定的研究目标和研究方向中采用概念和范畴并论证命题,以最终形成理论体系,这才有中国大陆自己的刑法学。而当有了“自己的”刑法学,中国大陆刑法学才能实现“自强”。中国大陆刑法学的“自强”,同时也是中国大陆刑法学者自身的“自强”。无论是中国大陆刑法学的“自强”,还是中国大陆刑法学者自身的“自强”,只要活在中国大陆并想在中国大陆欲有一番学术贡献并藉此收获个人的学术荣誉,则必须潜心到中国的现实问题中去。中央台曾经播过的纪录片《大国崛起》对我们思考中国大陆刑法学如何自强不无启发:英、法、美、德、日、苏等大国的崛起都有自己的特别之路,但本国的具体问题与本国的独特文化则是共性因素。那么,中国的具体问题与中国的独特文化包括法文化是中国大陆刑法学“自强”的必要因素。如今看来,我们一度困惑乃至排斥的“中国特色”无论在政治学领域,还是在社会学领域,还是在法学包括或特别是刑法学领域,都有着它的客观性与科学性,而中国大陆刑法学应该先走“中国特色”的“形而下”,而后再升华到“中国特色”的“形而上”,易言之,中国大陆刑法学先要“下里巴人”,后要“阳春白雪”,而其“下里巴人”和“阳春白雪”都应以“中国特色”为底色。有人说:“任何脱离社会的刑法,必将是‘无水之鱼’、‘无木之禽’。”[11]那么,脱离 “中国特色”的中国大陆刑法学必将是没有生命力的刑法学。
总之,中国大陆刑法学的自强最终是在解决中国自身问题的能力中找到感觉的。而“润物细无声”则是中国大陆刑法学解决自身问题的最佳境界,也是其自强的无声体现。与“润物细无声”相呼应的是中国大陆刑法学的公众认同,而对中国大陆刑法学的公众认同又将是中国大陆刑法学“自强”的一种社会回声。试想,在自恋、自娱、自封乃至“自足自给”之中所进行的刑法学研究,能够获得公众认同吗?恐怕连中国大陆刑法学者们自己在冷静和反思之后都难以自我认同。那么近来,有的凭借“985东风”而其整体法学研究水平“有目共睹”的法学博士一级点,更应注意补上法学研究包括刑法学研究“中国化”的一课。
作为一种精神现象,自大、自卑与自强同时也是中国大陆刑法学的一种学术心态问题,而学术心态虽然不是中国大陆刑法学的“本体”问题,但前者可以影响乃至决定后者,故对其关注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因为所谓“态度决定一切”或“精神决定一切”。而之所以要讨论中国大陆刑法学的精神现象问题,乃是因为一个没有反思和自我批判勇气与能力的民族,是一个没有希望和前途的民族;而一种没有反思和自我批判勇气和能力的刑法学理论,是一个没有希望和前途的刑法学理论。提出并分析中国大陆刑法学的精神现象,不是出于“自曝家丑”以致于涂绘一个“丑陋的中国大陆刑法学”或“丑陋的中国大陆刑法学者”,而是出于中国大陆刑法学的自珍、自爱和自强。时值社会转型,中国大陆刑法学也应顺势来个“精神转型”;时值风险多元,中国大陆刑法学也应在“风险”中“自辟蹊径”。
最后,在中国大陆刑法学的应该祛除和应该呈现的精神现象中,各类学术刊物特别是法学类刊物包括那些所谓一级权威和名不经传的,都应有自己的时代担负,而所谓“办刊特色”并不构成卸载此担负的理由,因为在相当程度上,各类学术刊物特别是法学类刊物,又特别是所谓权威类法学刊物,其“中国问题意识”直接引导着乃至决定着中国大陆刑法学的精神现象,而之所以如此,又是因为正如我们共知,无论是职称等个人名利,还是学术观点的推广,都要寄托乃至“攀附”在这些刊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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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 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