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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案件能否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13-01-30张云波

中国检察官 2013年2期
关键词:重罪适用范围杀人

文◎张云波

[案情]陈某(女)与李某系夫妻,二人1989年结婚,育有一子。生活中,李某经常打骂陈某。2010年6月25日晚,二人再次争吵,李某持铁管对陈某进行殴打,并用烟头烫陈某下颌,用圆珠笔在其身上写画,陈某不堪忍受,产生将李某杀死的想法。次日凌晨,陈某趁李某熟睡,将家中客厅、卧室的窗户关闭,将厨房内的天然气阀门打开,软管拔掉,使天然气泄漏,企图以此杀死李某。后陈某认为李某已经死亡,便拨打110报警。经诊断,李某没有一氧化碳中毒。

本案争议焦点,能否对行为人做不起诉处理。

[速解]本文认为,可以对行为人做不起诉处理。

本案的正确处理,有赖于对以下两个问题进行解答:一是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在适用上是否有轻罪与重罪的区分?二是本案是否符合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所谓酌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即人民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根据该款规定,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就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就法律功能而言,一方面,它通过结束诉讼程序的方式恢复犯罪嫌疑人受追诉之前的身份,避免给犯罪嫌疑人带来有罪认定;另一方面,它更多地发挥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程序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等方面的作用。

由于对犯罪情节轻微理解的不同,导致两种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指的是轻罪且情节轻微,按此观点,故意杀人系重罪,便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仅包括轻罪且情节轻微的情形,还包括重罪且情节轻微的情形,按此观点,如果某一故意杀人案件存在情节轻微的条件,也有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可能。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处于易发多发态势,检察机关在深化三项重点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实现办案效果三个统一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重将化解矛盾贯彻执法办案全过程,在行使不起诉裁量权时更应当将矛盾化解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实践表明,相对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普遍能够遵纪守法,能够有效地融入社会,其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能够得到修复。因此,在法律本身未明确限定的前提下,不宜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作严格限制性的理解。所以,不仅轻罪且情节轻微的案件能够适用相对不起诉,重罪且情节轻微的案件也应当纳入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申言之,在相对不起诉适用范围的认定上,不应有罪名的区分。对于故意杀人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要求,也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本案存在多个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从案件起因看,该案系由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犯罪嫌疑人陈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该案属于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案件。从犯罪动机看,犯罪嫌疑人陈某实施故意杀人系因无法忍受被害人长期对其实施的虐待,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严重过错。从犯罪手段看,陈某实施故意杀人并没有采取严重暴力手段,如刀砍、斧凿,而是采取一种相对非暴力的手段。从案件发生后的反应看,陈某在实施犯罪后,主动打110报经,构成自首。从犯罪后果看,被害人并未一氧化碳中毒,没有受到任何伤害,且被害人已明确对犯罪嫌疑人陈某表示谅解,并恳请司法机关对陈某从轻处理。综合上述各类情节,本案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从缓和夫妻矛盾、维护家庭稳定方面考虑,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作相对不起处理,在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对陈某进行训诫,同时对被害人也提出批评,促使夫妻双方认识自身错误,重建和谐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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