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法律问题探析

2013-01-30周万红

中国司法鉴定 2013年1期
关键词:技术性检察检察机关

文 宁,周万红,王 娟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处,重庆 401147;2.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1147)

技术性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因此技术性证据科学性与可靠性的审查至关重要。“两个证据规定”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201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新《刑事诉讼法》的相继颁布,对检察机关强化证据审查提出了新要求。在科技强检的大背景下,作为检察机关证据审查重要手段的文证审查工作在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凸显。但是对文证审查工作的法学理论研究却严重滞后,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由于认识上的混乱和理解上的偏差,机制不健全、文证审查率低、随意性大、操作不规范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一个没有法学理论做支撑的工作是很难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规范的,其所具有的实践价值也难以有效体现。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工作要在诉讼活动中充分体现其法律监督的效能,必须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明确文证审查工作的概念、内涵、作用及法律地位等理论问题。

1 从法律角度解析文证审查概念

“文证审查”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专门术语,在《辞海》、《法律大辞典》等词书中没有相应的解释,在我国司法领域也没有一个普遍认同的定义。目前,对文证审查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字面解释。“文证审查”即审查“文证”。有学者认为,文证审查中所指的“文证”概念与证据法学中的“书证”概念无异[1]。使用“文证”一词可能是在翻译英文时将“document”译成了“文证”,而没有翻译成我国法学理论中的“书证”,也可能所谓的“文证”就是“书证”的一种。目前学界普遍把文证审查界定为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的方式之一,之所以称之为“文证审查”是因为进行审查的人是根据鉴定的书面资料进行的[2]。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证据法则不断完善,更多涉及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的证据形式进入诉讼领域,用“书证”指代文证审查的对象值得商榷,“文证”的解释已无法科学涵盖实践中审查工作的所有内容,“文证审查”一词的科学性遭受质疑。二是法律表述。我国三大诉讼法律中均无文证审查的定义,相关规定散见于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法律文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条、高检院技术信息研究中心2009年发布的《司法会计工作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以列举的形式确定了文证审查的对象,并要求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1999年《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虽然没有直接使用 “文证审查”一词,却明确了主体、对象等内容,被公认为目前效力最高且最能揭示文证审查内涵的法律规定。此外,在各地方检察机关制定的一些技术办案制度中,也大多是从检察技术部门工作实务层面来定义文证审查工作的。

字面解释存在争议,法律又无明确定义,要准确理解文证审查概念,就必须立足于文证审查工作的本质属性,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出发,才能予以正确解析。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刑诉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实际上,检察机关设计文证审查制度的初衷就是想解决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办案人员如何准确把握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一问题,解决的方法就是将这些技术性证据移送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可见,文证审查是应“证据须查证属实”和“办案部门人员在技术知识上的不足”而生的,其主体是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象是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是运用专门知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过程,其实质就是检察机关对案件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的一种查证行为。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是指“检察技术人员对诉讼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的工作”。它包含以下含义:(1)文证审查的主体是检察技术人员,与办案人员审查案件中其他证据一样,技术人员需要对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其性质是对技术性证据进行查证的一种方式,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职权工作。(2)文证审查的对象是诉讼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凡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文证审查。以上“文证审查”的概念内涵、主体对象等方面与目前被提出并广泛研究的“技术性证据审查”一词是等同的,而且后者更能体现“对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查证”的这一核心要义,但是基于目前法律规定及各种工作文件②笔者查找2008~2012年高检院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下发的《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要点》,发现从2009年起开始出现“技术性证据审查”一词,自2010年起“技术性证据审查”、“文证审查”同时出现在一个文件中,而在作为一种技术工作种类时仍使用的是“文证审查”。中的表述以及“文证审查”一词在检察机关已有20多年的使用历史,本文仍予以沿用。

2 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的法律价值分析

2.1 检察机关开展文证审查工作是适应我国诉讼结构的基本要求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诉讼结构既不同于当事人主义,也非职权主义,而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模式。公安机关承担侦查职能,法院承担审判职能,检察机关除了承担公诉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外,还被赋予了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在这一诉讼构造下,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证据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一项重要的职权活动,对技术性证据进行文证审查也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侦查监督阶段进行的文证审查,是对公安移送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对侦查活动中收集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在公诉阶段主要是为提证的过程中确保法庭对技术性证据的采纳,保证公诉顺利进行;在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和保外就医等执行阶段的监督中,对犯罪嫌疑人、保外就医人的病情证明进行审查,是对监管部门正确、有效地行使职权进行监督;在举报、控告、申诉及民事行政检察环节,对公安机关不予认定、法院不予采信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和监督,保障控申、民行检察部门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3]。可见,检察机关对各类诉讼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具有单向性和外部监督的特点,这一审查工作是由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的,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2.2 检察机关开展文证审查工作是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客观需要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都喻示了从“证据”到“定案的根据”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任何已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技术性证据也不例外。然而由于被深深地打上了科学的“烙印”,司法实践中仍有一部分司法人员对技术性证据的证明力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和盲目依赖的倾向,技术性证据被抬到过高的地位,未经审查即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导致的冤案、错案时有发生。实际上,技术性证据与其他任何证据一样,存在着虚假的可能性。很多因素都有可能影响技术性证据的正确性,如鉴定人知识水平和技能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部分鉴定机构缺乏有效监管、鉴定活动被商业化;科技手段本身不成熟或使用不当、设备不先进等等,这些问题是一个作为法律专业的案件承办人很难发现的。技术性证据作为科学理性和法律理性的结合物,只有经过法律和科学的双重“过滤”才能为法律所用。

与英美法系的专家人制度和大陆法系以系统化设计保障的鉴定人制度一样,检察机关文证审查所设立的“技术性证据必须查证”的制约机制,以及站在法律监督角度对证据证明力提出的科学意见,能够认清司法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诉讼价值,有效弥补技术性证据固有缺陷带来的不利影响,使技术性证据能更公正、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使得检察机关能从“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出发,在技术性证据审查领域建立一道维护公平、正义、独立的防护网。

2.3 检察机关开展文证审查工作是确保起诉案件质量的重要手段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活动都是在刑事诉讼领域,特别是通过审查起诉控制审判的入口,作为刑事程序进展中决定性的过滤器,保证刑事诉讼的客观性与正确性[4]。技术性证据涉及面广,案件承办人很难了解技术证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客观全面,材料的解释是否合理,适用标准是否准确,析理和推论是否符合逻辑和科学规范;技术性证据在科学上的证明意义如何;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是否成立;重新鉴定理由是否充分以及如何启动;多个鉴定意见技术角度的证明力如何,等等。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对技术性证据本身的审查判断,有利于办案人员明确技术性证据材料的证明力,以形成内心确信或是指导办案单位全面收集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强专业性证据的薄弱环节,从而保证起诉案件质量,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准确打击犯罪。

3 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的法律地位辨析

对于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的法律地位,或者更具体地说,文证审查意见书的法律效力,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分歧,并且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法学理论研究的缺失以及立法的不完善。实际上,文证审查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法律效力更多地体现在对技术性证据的“查证”上,而不在于证明案件事实上。

首先,文证审查意见是查证鉴定意见的建议,而不等同于鉴定意见。文证审查与司法鉴定是有本质区别的,除了法定程序、实施主体、方法途径等方面的不同外,最显著的差别在于司法鉴定是纳入诉讼程序的专门活动,其形成的鉴定意见经过查证属实可以成为诉讼证据。而文证审查是一种证据查证工作,是对已有鉴定意见科学可靠性的评断,审查的过程可以离开客观鉴定材料而只对鉴定后形成的文书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形成的意见仅是对鉴定意见可靠与否的建议[5],而不是对鉴定意见形成过程的重复或补充完善。

其次,文证审查意见作为证据使用缺乏法理依据。文证审查意见是检察技术人员对涉案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判断意见,其特殊性仅仅体现在运用专门技术知识的审查手段上,而不是法律属性上。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证据只能归为法定的8种证据,不能有其他归类,否则就不是证据,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6]。依据证据种类划分以及文证审查意见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无法将文证审查意见归入8种法定证据中的任何一种,因此其不具备作为证据的法律属性。同时,通过文证审查发现原鉴定意见存在定性错误等严重问题,是送审部门启动补充或重新鉴定的直接动力和有力依据。如果将文证审查意见作为证据,则存在用文证审查替代重新鉴定的潜在隐患,给诉讼的公平正义带来不利影响。

对文证审查法律地位的认识应当建立在其查证证据的法律效用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文证审查意见的证据效力上。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特别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其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地位明显不是鉴定人,他们的作用是帮助法庭审查、判断技术性证据材料,而《刑诉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所提及的检察技术人员或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也正具有这一职责。可见,立法强化了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和质证,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无疑会引来对技术性证据审查更为广泛的关注,为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更为有效地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1]常林.论法医学文证审查[A].刘家琛.司法鉴定理论与实务:第三届全国法院司法鉴定学术交流会文集[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

[2]邹明理.司法鉴定法律精要与依据指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

[3]王冬冬.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研究[D].山东:青岛大学,2009.

[4]孙谦,童建明.检察机关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学习纲要[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4.

[5]江一山.司法鉴定的证据属性与效能[A].何家弘.证据法学论坛[C].第一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9.

[6]童建明.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4.

猜你喜欢

技术性检察检察机关
检察版(五)
检察版(四)
关于吹牛的一些技术性问题
检察版(十)
检察版(九)
“轻装”后的检察机关该干啥——子洲检察院践行“人民的名义”
坚持稳、准、狠原则 确保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信阳市检察机关扫黑险恶专项斗争纪实
变电站基础工程冬季施工经济技术性比较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
上海检察机关第一届“十佳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