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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论社会管理“归还给社会机体”的启示

2013-01-30蒋德海

政治与法律 2013年2期
关键词:民主政府国家

蒋德海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马克思论社会管理“归还给社会机体”的启示

蒋德海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社会管理“归还给社会机体”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管理的基本思想,不仅要求被政治化的社会管理权还给社会,而且要求通过社会有机体的形成和发展促进社会民主。社会管理“归还给社会机体”本质上是社会民主的要求。社会民主是国家民主的前提。国家民主是社会民主的扩展,是放大了的社会民主。社会管理还给社会有机体,不仅是社会管理权的回归,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最重要最伟大的实践。

社会管理;国家;社会;回归

社会管理要回归社会,是近年我国比较常见的一个提法,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在社会管理回归的性质及路径的理解上,大都没有超越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路,即使是主张社会管理要从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型的学者,仍然停留在社会管理创新的思维层面。1社会管理回归社会是马克思最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想。在我国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认真学习马克思关于社会管理“归还给社会有机体”的诸多论述,能获得大量的启示,无疑是我们全面推进中国社会管理体制变革,实现社会管理规范化和人道化的理论和实践指南。

一、马克思主义论社会管理“归还给社会机体”

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是马克思较早关注的理论热点之一。早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就通过对黑格尔国家优于社会的法哲学批判,阐明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国家观,明确社会先于国家,社会是国家的基础,社会制约国家,国家服务于社会的思想:“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2“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上的上层建筑的基础。”3并认为对国家和社会理论的理解要从市民社会出发:“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4国家产生于社会的需要。“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5同样,产生于社会需要的国家,必须为社会服务,国家的产生是为了社会。“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6因为“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7而社会作为国家之源,总在不同的方面约束和制约着国家。国家必须为社会服务,并以完成社会责任作为国家是否适格的标志。“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8这就明确了,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上,社会是基础,国家是保障。社会在先,国家在后,国家产生于社会的需要。没有国家可以有社会,国家的目的是社会,国家必须为社会服务。

但是,由于权力的政治本性,国家往往有异化的可能。“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批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9资本主义国家就是这样一种异化了的管理机关。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国家取代了社会,或者干脆取消了社会,由国家替而代之。“在古代是占有奴隶的公民的国家,在中世纪是封建贵族的国家,在我们的时代是资产阶级的国家。”10“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11这是从社会产生出来的国家的“异化”。而异化了的国家,有几个突出的特点。一是经济利益上的掠夺。“为了它自己的利益,从来不会错过机会来把越来越沉重的劳动负担加到劳动群众的肩上。”12在这种异化了的国家里,我们看到“两大帮政治投机家,他们轮流执掌政权,以最肮脏的手段用之于最肮脏的目的,而国家却无力对付这两大政客集团,这些人表面上是替民服务,实际上却是对国民进行统治和掠夺。”13二是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在取代了社会的国家里,资产阶级国家将所有的社会管理都纳入国家的范围,它“完全同在专制国家中一样,在那里,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执行,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有的职能”。14

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资本主义国家是一种背离了社会目的的国家。社会的进步,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上,就必然面临一个从社会到国家,再从国家到社会的演变过程。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用国家替代和取消社会的现实只是社会管理的不人道形式,随着社会的进步,它必然要被更人道的社会所取代:“在中世纪,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同一的,因此,一切私人领域都有政治性质,社会管理也就必然被囊括在国家的统摄之下,这种同质性和整体性的社会结构是不利于市民社会发育的。随着私人利益和市场经济的产生、发展,社会分裂成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两部分,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15而剥削阶级的国家总是想方设方使社会管理政治化:“在它的统治下,资产阶级社会免除了各种政治牵挂,得到了甚至它自己也梦想不到的高度发展。工商业扩展到极大的规模;金融诈骗庆祝了自己纵横世界的欢乐;民众的贫困,在卑鄙无耻的骄奢淫逸的景象对照下,显得格为刺目。看来高高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政权,实际上正是这上社会的莫大的耻辱,是一切龌龊事物的温床。”16而社会的进步,必然表现为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其实质,就是要“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17

无产阶级国家的出现,是社会管理的进步形态,使社会管理得以回归社会的可能的政治形式。马克思通过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深刻揭示了巴黎公社这个无产阶级政权所内涵的“还归社会”的性质:“(法国)首都的无产者,目睹统治阶级的无能和叛卖,已经懂得:由他们自己亲手掌握公共事务的领导以挽救时局的时刻已经到来……他们已经懂得:夺取政权(国家权力)以掌握自己的命运,是他们无可推卸的职责和绝对的权利。”18而公社的建立,则是为社会管理回归社会的现实形式。“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19马克思在这里不仅提出要建立无产阶级国家,而且明确提出这个国家的性质属于社会,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由此,无产阶级建立国家本身就是国家政权还归社会的一种努力和形式。

由于国家政权向社会的回归,国家的一切行为都具有了社会的意义。国家是为社会而存在的,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20而社会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自由。“他们知道,以自由的联合的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经济条件,只能随着时间的推进而逐步完成(这是经济改造);他们不仅需要改变分配,而且需要一种新的生产组织,或者勿宁说是使目前(现代工业所造成的)有组织的劳动中存在着的各种生产社会形式摆脱掉(解除掉)奴役的锁链和它们的目前的阶级性质,还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和国际范围内进行协调的合作。”与这种改变相适应的,就是“自由的、联合的劳动的社会经济规律的自发作用”,“通过公社的政治组织形式,可以立即向前大步迈进。”21显然,马克思理解中的公社与其说是一种国家政权,不如说是一种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存在的基本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

在一个以自由的联合的劳动为特征的社会中,国家的性质和社会管理的主体及其形式势必发生根本的变化。因为在以实现“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为目的的社会中,社会管理的主体只能是社会。社会是由“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利益所组成的,社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如果说有利益也只能是“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利益。事实上,只有这样一种利益的联合,才能实现社会的自由和幸福。由此,国家的管理及其性质,在这样一种以社会即“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为主体的社会中,国家管理的职能必然逐渐向社会管理职能转变,并使社会管理逐步失去政治性质和阶级性质。正如恩格斯所说:“政治国家以及政治权威将由于未来的社会革命而消失,这就是说,公共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真正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22而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所谓国家消亡理由,也由此产生:“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在各个领域中将后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23显然,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国家消亡,只是传统以阶级统治为特点的政治国家的消亡,而传统的国家职能将大都转化为社会职能——由社会承担起绝大部分社会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在那里,社会是由自己管理自己,并为自己而管理。所有的权力都为社会所有。……人民自己治理自己,……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于人民,并用于人民。”24还在160年前,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就用他所看到的验证了马克思的论断。

由社会来管理社会,也即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社会管理,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组成的联合体实施社会管理的基本标志。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想。只有当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全面地参与社会管理的时候,人们才能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才能实现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目标。“只有通过大工业所达到的生产力的大大提高,才有可能把劳动无例外地分配于一切社会成员,从而把每个人的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使一切人都有足够的自由时间来参加社会的理论的和实际的公共事务。”25可见,这是一种以社会为基础,最大程度上包含了政治、经济的社会管理。所谓以社会为基础,就是这个社会的所有管理,包括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管理,都是经由社会参与实现的。所谓最大程度上包含了政治经济,在于社会管理成为国家管理的基础,国家管理也要经过社会管理,即社会的参与。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就公社的政治、经济、社会职能的概括,就是这样一种将以社会管理为基础的政治和经济形态:“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代表机构的代表签发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追求升官发财了”26这种社会管理,是一种全面的社会管理的回归。随着社会管理“归还给社会机体”的实现,所展现的正是现代法治文明中“大社会、小政府”的民主法治理念。

二、打造“社会机体”是民主的伟大实践

社会管理要回归社会,但这个社会不是一般的社会,而是能够全面有效地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社会有机体”。社会管理回归社会的实质,就是社会有机体即社会民主的形成、发展和成熟的过程。社会民主与社会有机体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有机体就是社会民主的运行机制。社会民主越发展,社会有机体就越成熟。社会民主发展的程度越高,社会有机体就越成熟;反之,没有社会民主的基础,社会就不是一个有机体。因此,社会管理回归社会,是对社会民主的召唤和要求。而社会民主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对社会的管理。人民通过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从这意义上,民主首先就是社会的民主。没有社会的民主,就没有国家的民主。正如托克维尔所说:“在小事情上没有学会使用民主的老百姓怎么能在大事情上运用民主呢?”27社会民主在先,国家民主在后。而社会民主的秘密就在于社会是一个有机体。只有当社会是一个有机体的时候,它才能担当起管理社会和国家的使命,也才可能有民主和社会的长治久安。160多年前,托克维尔曾带着困惑访问美国。为什么美国革命以后出现了国家的长治久安,而法国大革命以后,国家始终处于动荡之?后来发现,美国13个州都具有自治的传统。“在美国的乡镇,人们试图以巧妙的方式打碎权力,以使最大多数人参与公共事务。”华盛顿、杰弗逊、汉密尔顿这些开国元勋都有管理地方自治的经验。“在任职之前,他们通常已在其他活动方面作出了成绩。事业上的雄心壮志,不会使他们把终生当官作为目的。乡镇,即日常生活关系的中心,才是人们的求名思想、获致实利的需要、掌权和求荣的爱好之所向。”28而国家民主正是社会民主的扩展,是放大了的社会民主。因此,人民民主首先是社会的民主。从社会到国家,是民主的自然发展和逻辑延伸。一个民主的国家首先应当具有广泛的社会民主。只有在社会民主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也即“社会有机体”形成之时,民主才会发展到国家层面,才有国家民主。可见,社会有机体中包含着人民民主的秘密。建设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先当从社会始。

社会有机体不仅解决了社会民主的问题,还解决了社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社会有机体作为一个独立于政府和国家的力量,要求政府法治化。故法治政府也是社会有机体的要求。法治政府就是限权政府。社会有机体要求政府只能在自己的权限内行使权力。社会有机体决定政府的权力。社会有机体越发展,政府的权力就越小。社会有机体越完善,权力腐败的可能性就越低。这是因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于社会有机体,社会有机体越发达,交给政府的公共权力就越少。同时,社会有机体是一种抗衡公权的力量。政府必须在法律的界限内行使权力,政府的权力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使法治政府成为一种限权政府。限权政府决定了,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责是有限的,我们常说“大社会、小政府”,所体现的就是这样一种限权精神。所谓大社会,强调的是人民群众对社会的管理,所体现的是人人都起来负责管理的社会状况。参与的人数之多,领域之广体现了社会之大。所谓小政府,就是权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政府。限权政府意味着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政府不能什么都管,也不应当什么都管。而有所管有所不管的政府才是好政府。而小政府之好就好在凡是社会能管的都由社会自己来管理。只有社会管不了的时候才由政府出面。由此,小政府之小是强调政府管理社会的职能和领域之小之精之重要,并不是说政府没有社会管理职能。而政府及其权限的大小归根到底都取决于社会有机体的发展,并由社会有机体所决定。

从中国社会管理的现状看,社会管理的根本问题,就在于社会管理的主体——社会有机体没有形成,从而导致社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回顾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程,“政府垄断社会一切资源,国家权力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一统天下的局面,已有所动摇。但总的来说,权力一体化和国家社会一体化的格局变化不大”29。即使在今天,社会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仍未形成共识。大多数学者仍然认为“国家(政府)和公民社会(社会组织)是社会管理的两大主体。”30从根本上说,它反映了我们长期以来对政治和社会不加区分。把政治功能和职责无限推广到社会有关,并导致了社会政治化。马克思主义强调“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但国家、政治和社会又是不同的,不能将两者混同。列宁说过:“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31可见,政治与国家有关,而社会属于国家之外的领域,必须加区分。应当说,迄今为止,我国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的关系上还没有理顺,我们社会中那怕是最需要社会来进行管理的领域,目前仍由政府主导管理。但由于政府没有那么多的人力和物力,导致我国社会管理中的大量领域出现了管理真空。比较典型的是行业管理,为什么中国的假冒伪劣猖獗?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最能有效遏制假冒伪劣的力量——行业社会的管理极为滞后,说得严重一点,中国目前甚至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行业组织。与此相适应,政府几乎包揽了全部的社会管理职能,甚至连消费者打假这种纯属社会管理的事务,政府也没有放手。可以查一下各地的消费者协会,其会长几乎都是工商局的负责人。这样一种社会管理心态,客观上遏制了社会管理的发展和成熟,同时也造成社会管理的效率低下,矛盾突出,并滋生大量的腐败。一方面,一个无所不能的政府兼市场立法、裁判(管理者)和踢球职能于一身,对市场经济的生命线——公平竞争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至今在一些重要的经济领域仍然奉行垄断,市场的公平性、竞争性受到严重歪曲;另一方面,一个公共性不成熟的社会对于强势政府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往往无能为力。如国家一再明令禁止强拆,但中国大地上的强迁及造成的不公仍屡屡冲击我们的社会。长沙青竹湖镇800名村民因当地高尔夫项目而失去土地,开发商征用农地花费的成本为5000万,而这里一幢别墅的价格就能卖到5000万。由于失去了土地,很多农民仅能靠捡拾垃圾谋生……。32这些现象是社会管理不充分造成的,反过来又会纵容和加剧权力的腐败,并遏制社会管理的发展。因此,发展社会管理,将社会管理回归社会,不仅是社会管理的需要,也是中国社会进步的根本途径。

由此,对我国社会来说,社会管理不是政府部门如何转变观念,改变管理方式的问题,而是社会有机体能否形成的问题。“管的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亚当·斯密的这个经济学命题在今天仍具有的法治价值就是要政府从不该管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凡是能由社会管的都由社会来管,凡是属于社会的都还给社会。从法理上说,政府拥有的权力要越少越好,因为任何权力都有“寻租”的趋向。这是社会和谐的应有之义。社会的和谐首先是政府和社会的和谐,这就要求政府和社会之间存在一个边界。政府不能越过边界。只有在边界内的政府才是好政府。历史和实践证明,什么都想管的政府什么都管不好。而政府只有回到边界内,社会才有活力。我国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回顾改革开放的历程,其实就是社会管理不断回归社会的过程。当年计划经济下,虽然中国地大物博,人民勤劳,但始终摆脱不了物质短缺,饥荒连连,甚至不少地方发生饿死人的现象。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和城市的经济管理权逐步从国家转到社会,短短三十年,中国的经济面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如果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进步都可以归结到社会管理的不断回归,则今天我们仍然存在的问题,同样在于社会管理的回归不够。中国人民在经济生活中已经获得了较大的管理权,但在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社会管理的回归还不到位,赵丹去世前,《人民日报》发表了他写的文章《管得太具体文艺没希望》,其中的一段话至今仍使我们动容:“党领导国民经济计划的制定,党领导农业政策、工业政策的贯彻执行;但是,党大可不必领导怎么种田、怎么做板凳、怎么裁裤子、怎么炒菜,大可不必领导作家怎么写文章、演员怎么演戏。文艺,是文艺家自己的事,如果党管文艺管得太具体,文艺就没有希望。‘四人帮’管文艺最具体,连演员身上一根腰带、一个补钉都管,管得八亿人民只剩下八个戏,难道还不能从反面激发我们警觉吗?!”33即使是经济生活本身,社会管理的回归仍然不够充分,有些领域甚至严重缺乏。所有这些不仅影响了经济管理权的行使,而且也影响了我国社会生活的全面进步。从这意义上,社会管理回归社会是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

社会管理回归社会也意味着社会结构的法治转型。从发达国家来看,由于形成了成熟的社会有机体,社会结构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政府、社会和公民之间形成了三个层次,社会有机体成为政府和公民之间的一个环节或屏障。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间接的,国家通过社会有机体与公民个人发生关系。老百姓之间发生纠纷,首先由社会介入,这就是社会管理。只有当社会管理无力解决的时候,国家才进行干预。比较典型的现象就是消费者打假。发达国家相关的行业组织和消费者组织,对消费所涉及的产品实施了极为严格的管理。德国的行业协会每年都有专门的随机性社会测评报告,严格管理产品质量。在今天的欧洲,消费者就是想买假冒伪劣都无门。由于社会管理的发展,发达国家出现了一个极为有趣的现象,即使政府功能一度消失,社会照样能有序运转。比利时从去年6月13日的议会大选起,到今年英国威廉王子大婚的4月29日,竟然长达300多天没有政府,但比利时人仍然能够若无其事地过他们的日子,经济表现良好,还优于欧盟平均水平。同样的例子是美国和加拿大,也经常发生没有政府的时候,社会却并没有因此陷入乱象,大多数人的生活依然井井有条,绝大多数社会服务功能也没有停摆,这都归功于成熟完善的社会管理。因此,社会管理回归社会,就是大力培育成熟的社会组织,发展作为中间层次的社会结构,政府从绝大多数社会管理中退出。这样一种社会管理的结构,不仅能够有效调动社会的主体——公民依法对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在极其广泛的社会层面实施管理,而且大大减少了政府的行政事务,使得政府能够把有效的财力和人力投于最重要的领域——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实现“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目标。

在中国,社会管理回归社会还有其特殊的意义。中国有几千年封建专制的传统,封建专制的特点就是剥夺人民主体意识和管理社会的权利。辛亥革命以后,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被推翻了,但封建社会那种无视甚至害怕人民群众的阴暗心理却并没有完全绝迹。民国初年,袁世凯的问他的英文秘书顾维钧,什么是共和?顾告诉他,公众为公共事务操心,就是共和。袁世凯笑了起来,说咱们中国人,自家的院子还可以扫一扫,但垃圾出门就丢,院子外的事,没人操心,怎么搞共和?34其实,袁世凯只说对了一半。历史上的中国人确实缺乏公共意识,但那是封建统治刻意造成的。清律就规定:凡汉人三十人以上集会者,皆以谋反罪处斩。随着社会的进步,中国人为公共事务操心越来越普遍,千千万万的中国人不惜抛头洒血,投身于民族解放和自由的公共事务,“五四运动”、“一二九运动”、“五卅运动”成为中国人民投身于公共事业的标志性事件。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社会管理的公共性长期没有发展。特别是近些年,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科学,道德和精神文明的滑坡成为不争的事实,不仅导致我国出现严重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污染,而且我们社会的道德底线也一次次面临挑战。官场溜须拍马,行贿谄媚者步步高升,“假大空”长盛不衰,“武大郎开店”越演越烈火,公平正义严重缺失。在这情况下,将社会管理回归社会,推进社会有机体的建设,不仅是反腐败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也是培植我国公民精神,推进我国社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要求。

有人担心中国老百姓的素质差,连自己的事都管不好,能管好社会吗?新中国建立六十多年,至今我们仍然有人认为“我国还不具备成熟的市民社会品质,缺乏基层民主基础。”35其实,这种担心不但不合理而且荒诞。管理能力和管理素质只有在管理中才能体现出来。如果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低判断力不够,可以通过教育使之提高管理的能力,而不能剥夺它们的管理权力和管理机会。如果人民群众没有管理社会的机会,管理素质和管理能力又何从谈起?如果说不放心群众的社会管理可以通过说理和实践加以改变,那么还一种心态就值得警惕了。这就是有些人害怕也不愿意看到人民群众的社会管理,正是这种心态严重阻碍了中国社会管理回归社会。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社会管理权及其所带来的利益。从这意义上,中国的社会管理问题已经不是一个观念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即中国有社会有机体如何形成的问题。毫无疑问,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最重要也是最伟大的实践。

三、社会管理回归社会的路径

社会管理回归社会,核心是如何解决政府和社会在社会管理中的定位问题。它不是政府如何在社会管理中如何出彩,而是社会管理中政府和社会各自所占管理比重的分配问题。换言之,社会管理回归社会,不是政府如何管理的问题,而是该不该管,管什么的问题。从理论上说,社会管理可以有三种管理模式:政府直接管理、政府和社会共同管理和社会直接管理。我国社会管理长期奉行政府直接管理,已经被实践证明是不合理的。但改变国家本位模式,并不简单地是一个社会管理的创新问题。

根据马克思社会管理“回归社会有机体”的思想,我国社会管理首先要解决社会管理的主体问题。从国家本位转化为社会本位,就是社会管理主体的转型,即社会管理主体要从国家转向社会。由社会来实施社会管理,马克思社会管理回归的最基本理念。而为深刻体现马克思关于社会管理“回归社会有机体”的思想,我国社会管理转型应当奉行三条基本原则:一是“属于”原则,即凡是属于社会的都应当还给社会。以这个原则来看,我国大部分社会管理都应当转变为社会的自我管理。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就应当有消费者自己来管理,大可不必由政府部门介入。而我国由政府介入的消费者保护实践证明是失败的。改革开放30年,中国社会的假冒伪劣越来越严峻,根本原因就在于应当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的社会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二是“能够”原则。即凡是社会能够管理的都还给社会。比如,社会纠纷,一般应当由国家作为中立者来解决。但社会如果能够建立起发达的民间调解机制,也能够承担起一定的纠纷解决职能。目前发达国家比较普遍的仲裁就是一种社会管理性的纠纷解决的机制。三是“创造”原则。即政府创造条件还给社会。比如,医疗鉴定,由于医生和患者属于不同的社会群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就有一个保证医疗鉴定客观性的标准和要求。一般情况下,人们可能更相信政府。但政府通过对某些医疗鉴定机构的认定,赋予其鉴定的资格,也能够把鉴定的职能还给社会。

根据这三条原则,我国大部分社会管理的大部分职能都应当逐步地回归社会。所谓“大部分职能”,从管理的范围来看,有的研究者提出的深化十大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十个领域,都属于社会管理回归的对象:“利益协调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弱势群体保护体制、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民间组织管理体制、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社会服务体制、社会工作体制、社会治安体制、社会应急管理体制,”36等等;从政府管理部门来说,除了社会难以管理的或无法管理的部门如立法、外交、军事、司法部门等外,都应当逐步回归社会。所谓“逐步回归”,就是强调回归社会是一个过程。本着先难后易和社会稳定有序、社会经验逐步成熟的原则,可将与民生直接有关的领域先回归社会。而即使与民生直接有关的领域先回归社会也有一个逐步回归和慢慢成熟、成长的过程,决不能一刀切。在这过程中,凡是不利于社会管理回归社会的做法、习惯和制度等等,都应当在这一过程中逐步改变,这属于政府“创造条件”的范畴。

但是,面对如此广泛的回归和转型,我们的社会能够承担起这样庞大的社会管理吗?这就涉及到我国社会管理的主体,即社会有机体的成熟和发展。我们要通过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地完成社会有机体的建设,使社会具有承接社会管理的能力。必须指出,新中国建立六十年,由于某种原因,存在于党和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已经不复存在。据统计,法国每万人拥有110个民间组织,日本是97个,美国是52个,而中国仅为3个。即使如此,我国300万社会组织中,有九成处“非法状态”。37即使合法的,也被严格纳入党和政府的管辖范围。工、青、妇、团,包括社会学术团体,甚至连残疾人联合会等都被纳入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之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社会管理回归,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社会组织向社会的回归。所谓社会组织向社会的回归,就是要让社会组织成为独立于政府的吸纳和凝聚民众的社会磁石,社会组织成为社会的核心。政府除了登记和服务以外,对社会组织不再承担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其实,由政府来监督管理社会组织不但不合理甚至荒诞。它颠倒了社会和政府的关系。社会是监督政府的力量。所谓社会管理回归社会,其重要的职能之一,就是社会要代表人民监督政府。人民监督政府如果没有社会作为代表,这样的监督就是无力的。

在这问题上,必须解决一个观念。长期以来人们对社会组织存在一种不健康的态度,社会组织的作用长期被人为扭曲,似乎社会组织是专门给政府找麻烦的。诚然,社会组织有抗衡公权的作用,但这样一种抗衡也是防止腐败的力量。而抗衡公权正是促进和保障政府依法行政的力量。事实上,实施社会管理,保障人民的权利,主要的防范对象就是国家权力。因为只有国家权力才会给公民带来最大和最终的伤害。而社会是人民主权结合的一种形式。人民通过社会权利自我管理,并通过社会权利扩大公民的选举权、监督权利和其他政治权利。只有当人民的政治权利能够通过变成社会权利的时候,人民的选举权、监督权和才是一种有力量的权利,也才能有效制止任何一种公权对民主权利的侵犯。反之,没有独立的社会组织,人民民主就会萎缩,民族、国家和社会的生命力就会退化。“如果一个民族死气沉沉,那么无论政府有什么作为,都不会得到舆论的响应。它不能使国民保持清醒,只好与国民一起进入梦乡。因而,在一个思想被禁锢的民族中,一切都无声无息,一切都在沉沦,一切都在退化和堕落。”38因此,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把社会组织从长期的禁锢中解放出来,是社会管理回归社会最重要的民主和社会基础。

此外,由社会实施的社会管理,要体现社会共同体的合作理念。社会管理是社会的事务,应由社会共同体实施。政府也是社会公共体之一,承担着特殊的社会管理职能。而所谓特殊,就是政府承担了其他社会共同体不能承担的职责。比如司法,外交和安全,就不能由一般的社会组织来实施,只能由政府。但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共同体,除了要承担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责,还与其他社会管理共同体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即都是服务社会的共同体,承担着不同的社会管理任务。如消费者权益组织,它所承担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清除假冒伪劣,纯洁商品的信誉和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作为管理社会的社会共同体,与消费者权益组织的不同之处在于,政府管理着社会的外交、司法及社会安全等不属于社会或社会难以管理的领域。比如,外交就不属于社会,而应当由国家统一出面,因为社会群体有不同的利益,外交需要国家代表整体的利益实施。而社会安全管理如警察是强力机构,同样只能由国家实施。社会共同体有许多,凡是结合为组织和社团的都属于社会共同体。其共同的使命是组织和管理社会。即使是学生会,也属于社会共同体,担负着一定的社会组织和管理的职责。因此,所的有社会共同体不管其组织和物质机器有如何大的差别,它们在在社会地位上是平等的,其目的都是为了社会的幸福。

社会共同体在管理社会中的平等性决定了社会管理必须有合作意识。“社会管理是以社会为对象的,也是以社会成员为主体的,因此社会管理的基本手段应该是协调,而不是强制。”39但我们社会中常讲的管理更多地是自下而下的管理,缺乏合作也缺乏协调和协商。随着社会管理的回归,管理的理念要从管理向合作转变。回归社会的管理,不是一种居高临下的管理,而是一种人与人、社会和社会之间的合作。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以自由的联合的劳动为特征的社会管理本质上就是人的合作。社会合作要求尊重每一个人,发挥人们的主动参与精神,使每一个人的意见表达都能够得到体现并受到尊重。社会共同体的合作精神将成为社会管理民主化基本标志。民主精神在本质上就是合作精神。发扬民主在一定意义上就要有合作意识和合作精神。民主精神不够往往表现为合作精神的缺乏。不久前网上曝出湖南衡阳两位局长因为工作事务“互殴”,表明我们社会中有些人,甚至一些官员都非常缺乏民主的合作精神。在这意义上,体现社会合作的社会管理,将成为我国社会民主发展的一种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说:“市民社会希望整个地即尽可能整体地参与立法权,现实的市民社会希望自己代替立法权的虚构的市民社会,这不外是市民社会力图赋予自己以政治存在,或者使政治存在成为它的现实存在。”40而推进社会管理的回归,既是社会管理“归还给社会机体”的逻辑结果,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走向成熟的基本途径。因为“不管你怎样寻找,除了人们意志的自由联合以外,你再也不会在人们中间找到真正的强大力量。”41随着社会管理向社会的回归,我们的社会不仅会产生最强大和持久的生产力,而且会带来最辉煌最和谐的社会幸福,因为“它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由、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42

注:

1目前中国理论界呼吁改变我国传统国家本位社会管理模式的呼声很高,常见的提法是“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见吴鹏森:《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和路径》,《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2、3、4、11、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8页,第130页,第92页,第274页,第132页。

5、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页,第253页。

7、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第147页。8、9、12、13、16、17、18、19、21、22、23、25、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2页,第12页,第525页,第12页,第54页,第57-58页,第116页,第95页,第98页,第227页,第305页,第525页,第13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305页。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1页。

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页。

24、27、28、4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沈阳出版社1999版,第115页、第68页,第115页,第80页,第112页。

29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3页。

30张明军、陈朋:《社会管理研究在中国:进路与焦点》,《学术界》2012年第1期。

31《列宁全集》第三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8页。

32见《探究高尔夫黑洞》,载《文摘报》2011年8月13日。

33赵丹:《管得太具体文艺没希望》,载《人民日报》1980年10月8日。

34张鸣:《袁世凯:中国人从不操心院子外的事,怎么搞共和》,《南都周刊》2011年第3期。

35黄亚萍:《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加强我国社会管理的启示》,《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12月。36夏学銮:《社会管理体制如何创新》,《人民论坛》2011年第4期。

37《草根型社会组织举步维艰》,见《中国青年报》2012年3月28日。

38[法]邦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1页。

39杨雪冬:《走向社会权利导向的社会管理体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42马克思:《19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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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5-9512(2013)02-

蒋德海,华东政法大学政党理论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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