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侦查中兵法运用之实践探索(一)
2013-01-30蒋世强
反贪侦查中兵法运用之实践探索(一)
[核心提示] 针对反贪侦查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兵法韬略与反贪侦查工作的内在联系,通过对基础战略、过渡战略、预备战略、狙击战略、攻坚战略、固守战略、总攻战略、决战战略等各个节点上的具体运用的实战分析,充分发挥各战略在初查、立案、获取证据、侦结处理等环节中的重要作用,展示兵法韬略在反贪侦查实践中的巨大功效。
【本期主讲】
蒋世强,1955年12月生,法学本科,先后毕业于重庆市文理学院、西南政法大学。1978年参加工作,任中学教师;1987年调入重庆市永川新胜地区检察院工作,历任刑检科科长(批捕、起诉合一)、法纪科长职侦局长(反贪、反渎、控申、预防合一)等职务;2008年调重庆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工作,任检察员(高三级检察官)。期间,在职务犯罪侦查局工作长达15年之久,曾主办、参半过不少案件,并结合业务实践写下了500余万字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论文。如:《直接受理案件初查工作雏议》,被《中国刑事法》杂志刊用;《职务犯罪预防要实现四化》及《建立保外就医法律监督机制的实践探索》均被《人民检察》刊用,并获得优秀论文奖;《公诉案件证据标准及其运用》一文获第6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三等奖。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给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反贪侦查工作的新挑战,客观需要反贪部门转变侦查模式、规范侦查行为、严格侦查手段。在这种情势下,将兵法韬略有效地运用于反贪侦查实践,无疑是兵法韬略的战略思想在反贪侦查策略中的生动体现。为此,笔者结合从事反贪侦查工作多年的切身体会,将实践的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认识的高度,就兵法韬略在反贪侦查战略中的内在联系及其运用问题进行深入探究,使之为实现侦查手段现代化、侦查活动规范化、侦查队伍专业化发挥积极作用。
一、基础战略:突出隐蔽初查的“秘密性”
兵法云:“兵者,诡道也!”。初查工作是反贪侦查工作的超前环节,要突出“四个坚持”,体现初查工作的秘密性。
(一)坚持取证的隐蔽性。“谋成于密”这是兵法的战术原则之一,其要义是保守秘密。将这法则运用于反贪初查环节之中,坚持以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的、以防止反侦查活动为目的、以保障强制措施的实施为目的、以控制调查态势为目的。可采取“声东击西、以假掩真、以虚掩实、以案掩案、以公掩密”等方法隐蔽初查意图。暗中收集、了解初查对象实施犯罪的证据和相关情况,有利于侦查人员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时的主动性。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监狱一监区长何某等人受贿案时,就根据初查时掌握的信息,采取声东击西、以虚掩实等方法,获取了大量犯罪证据,一举突破此案。其具体方法如下:侦查人员不急于介入,隐蔽侦查意图,由驻监检察官利用春节期间例行的安全检查,监管人员只知道驻监检察官只是开展例行的节假日安全检查,一点也不怀疑检察院是在查监区长何某的受贿问题。而驻监检察官严格遵守秘密,不透露半点目的,表面上实行安全检查,而暗中找知情罪犯和知情干警调查,秘密获取了何某收受10名罪犯及其亲属的贿赂12000元,并和副监区长李某、管教干部唐某收受19名罪犯及家属的贿赂款5万元的犯罪事实。在进行内部调查后,即由行贿罪犯告诉家庭住址,并写信给家属如实作证;然后,及时进行外围取证,根据行贿罪犯提供的家庭住址,快速进行取证,将行贿的时间、地点、数额、钱的来源、行贿的过程均讲得清清楚楚;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牢牢固定。最后,在秘密获取了大量证据后,觉得时机到了,决定秘密立案,决定先不让其他二名同案人知道,通过监狱纪委通知何某去开会,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即在纪委等候,待何某到后,立即对其宣布立案,并将其带走。何某到案后,自知事情已败露,吓得面如土色,不到13小时就开始供述自己单独受贿19000元的犯罪事实;过后,又继续供述了伙同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和唐某受贿21000余元的犯罪事实。此案就是兵法“谋成于密”的运用,突出了隐蔽取证的重要性。
(二)坚持取证的智谋性。“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这是兵法的战术原则,其要义是以佯攻显示自己准备沿此路线进攻,吸引敌方,暗自迂回到彼处去,乘虚而入。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初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要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要学会用辩证的方法设谋用计,特别要善于运用逆向思维法,切实做到比对手智高一筹、技高一招,用各种计谋去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迹,瓦解犯罪嫌疑人的同盟,截获犯罪嫌疑人的赃证,打乱犯罪嫌疑人的阵脚,以实现成功取证。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市广电局长李某受贿案时,通过举报得知,某市广电局长李某伙同他人共同受贿4千余万元,且了解到该案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有涉及人数多、涉案人员职务高、关系网复杂、取证助力大、查证困难等特点。于是在对该案进行初查前的线索分析,并制定初查计划,注意从正常的现象中去发现蛛丝马迹,对案件线索做横向、纵向、外向多视觉的综合分析。然后,用“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战术,采取化装侦查的方法,公开以审计局对广电局进行审计以便于行初查摸底,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人和相关证据进行初步核实的内部调查。当内部调查判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存在后,即迅速兵分两路,一路继续进行公开审计内部调查,隐蔽视线;一路根据内部取证掌握的情况,进行外围取证,待相关物证、书证固定后,认为立案的机会成熟了,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时,公开的是以其中的一名副局长林某挪用公款立案侦查;当时,某检察院决定制造声势,开了五辆警车去了15名侦查人员对李某实施抓捕,对当场对他宣布以挪用公款罪对其立案侦查。林某到案后,说:“你们检察院这个架势把人都吓怕了。”林某到案后不到24小时,就供述了自己单独受贿,并供述了李某、周某、刘某、高某、唐某共同受贿的犯罪实施;紧接着就是收网大战,别将对李某等人决定立案,并分别实施抓捕,李某等人到案后亦供述了共同受贿4千多万元的犯罪事实,某市广电局受贿窝案宣布告破。
(三)坚持取证的全面性。“三军之事、莫亲于间”,这是兵法战术的原则,其要义是三军都要依靠间谍提供的情报来采取行动,就能无后顾之忧地勇往直前。在初查过程中要重视情报的获取和运用,依靠公开的力量,凭借其广泛的社会关系去收集情报;依靠秘密力量,凭借其特殊身份合法收集情报;依靠自身力量,凭借其专业手段去收集情报;依靠群众力量,发挥广大干警利用接触社会各个层面的便利条件全面收集情报。在获取情报的过程中,可利用知情人等收集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背景资料,可收集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也可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串供、串证、转移毁灭证据、逃脱等规避初查的资料;可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收支、财产状况等资料,并将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初步判断。把初查工作建立在举报与情报的“磨合点”上,坚持将大量举报材料转化为情报储存起来,进行定期、定向、定量、定性分析,借以把握贪贿犯罪的规律和动态。
(四)坚持取证的时机性。“虚实可变,胜可为”是兵法战术原则,其要义是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而制定取证的策略。在反贪侦查初查工作中,这也不失为一项行之有效的策略。对一些突破时机不成熟的线索,不要强行深入,而应适当拉长初查战线,拓展初查空间,运用多种渠道和采取多种初查方式,内紧外松,可积极创造条件,捕捉战机,多角度地做证人工作,营造条件引其暴露。例如,侦办副局长王某受贿案。据举报得知,该犯罪嫌疑人自持经济建设有功,收受贿赂的手段相关“高明”,很善于狡辩,要花点力气才能攻破。检察院经根据举报所反映的情况,对受贿涉及的时间、地点、行贿人、知情人、行贿地点、行受贿经过进行梳理,开始进行外围取证。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取证,进展极为不顺,涉及的主要证人因公差出国,该院决定表面上对外宣称停止调查,而实际上在暗中等待时机。几个月过去了,一天侦查员终于收到举报人的称报,其表弟李某因承包一水库养鱼要找副局长王某商谈有关事项。当指挥员得到这一信息后,决定抓住这一关键时机,安排侦查员叫举报人的表弟与中间人商定要多少钱才能将此事办妥。中间人回话说:“王某说你在水库签合同时,多给10万元与承办人,由承办人设法再交给王某。”当这个举报人的表弟去签合同时,检察院即派侦查员到水库买鱼,秘密将表弟张某与某管委会签订水养合同时的情节录了下来。这一下,有了秘密武器,案子活了。该案正是因为抓住了取证的最佳时机,获取了重要证据才一举突破的。
二、过渡战略:突出适时立案的“时限性”
兵法云:“机不可失,时不我待”。立案环节是反贪侦查工作的重要环节,要突出“四个把握”,体现适时立案的时限性。
(一)把握立案的准确性。 “料敌如神,可以击倍”,立案是刑事案件进入完全侦查过程的重要阶段,是决定非强制性调查向强制性侦查的更换环节,直接关系到案件侦破工作能否及时准确地实施,迅速而全面地发现和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侦查人员必须严格审查立案依据,以确认其立案对象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事实及证据。立案在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是根据初查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作出的决定。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是侦查机关内部履行的法律手续,这与军队的作战命令有同等效力。侦查人员必须严格审查立案的事实及证据,既要保证犯罪嫌疑人依法受到刑罚处罚,又要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了保证立案侦查工作继续有效开展,除因使用谋略和其他特殊需要外,立案均应秘密进行为宜。
(二)把握立案的标准性。 “围地则谋,死地则战”。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110条的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法定的立案条件,二者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但并非所有的犯罪行为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就规定了 6种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情形,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必须根据法律估量,确定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能立案;如果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把握过严,一些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不能实施,那么,侦查工作就会停留在初查阶段,侦查工作无法进行;如果掌握过宽,那么,可能造成撤案数增大的后果,有可能放纵犯罪,使初查工作前功尽弃,必须严格掌握贪贿案件的立案标准,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把握立案的及时性。“择人而善用必可胜”。检察机关对收到的控告、举报贪贿材料后,如果不调查核实,过早立案,难免不出现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现象,给案侦工作带来被动;对该立案而不及时立案,必然会影响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和追究犯罪;使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惩处,立案必须做到及时。在长期的反贪侦查实践中,有的将立案条件与结案条件混为一谈,把立案当成定案,这与客观实际是相悖的。初查工作所具有的取证方式和侦查手段都有严格的限制,它所承担的任务只能是为立案提供必要的依据和确立一定的条件,大量的案件查证工作只能靠立案后的侦查工作来完成。实践中,既不能把立案条件与结案条件混为一谈,也不能把立案与撤案对立起来。有的对撤案的认识具有较大的片面性,认为撤案就是错案,关键是检察机关把立案数作为衡量工作成绩的标准,必须消除对立案问题的错误认识,把好初查工作的“度”和获取证据的“量”。
(四)把握立案的适时性。“审时度势,人弃我取”,适时立案的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个案都有自身的特点,完全雷同的案件是不存在的,在把握立案时机的问题上,要因案制宜,坚持抓住一、两件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犯罪事实”可以是嫌疑人诸个犯罪事实中的一起犯罪事实,或多起犯罪事实中的一起犯罪事实,但必须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一两件证据”不要求是充分的,但必须是确实的。决定立案,既要有获胜的信心和正确的战术,又要有应变的思想准备和手段,侦查人员既要克服任意拔高立案标准的做法,又要抛弃撤案就是错案的观念。(未完待续)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员[40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