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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撤回起诉案件的优化

2013-01-30万伟岭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0期
关键词:王某人民法院被告人

文◎李 莉 刘 冰 万伟岭

撤回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的一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1月22日颁布的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后,在法院判决宣告前可以撤回起诉的七种情形。对于上述规定的可以撤回起诉的七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二)、(三)、(五)、(六)五种情形在撤回起诉时检、法两家基本不存在争议,但对于第(四)和第(七)种情形,检、法两家往往存在诸多争议。笔者拟通过对河南省某地检察机关近两年来8起撤回起诉案件的分析,探究撤回起诉的原因,以期能对减少撤回起诉案件数量、提高公诉案件质量有所帮助。

一、八起撤回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例一]孙某涉嫌诈骗案。孙某以与被害人王某合伙购买、经营出租车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10余万元人民币,后将其给被害人打的“借条”骗回并灭失。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年,孙某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因某区人民法院拟对该案作无罪判决,某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案例二]李某涉嫌挪用公款案。李某涉嫌利用担任某有限公司经理职务之便,将该公司公款300余万元挪给自己创立的有限公司用于营利活动。某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张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拟作无罪判决,某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案例三]王某涉嫌贪污案。王某涉嫌利用担任某机关财务处审计科科长期间,侵吞公款10万余元。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拟以该案事实不清为由对王某作存疑无罪判决,某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案例四]叶某涉嫌交通肇事案。2001年12月9日晚零时左右,叶某驾驶货车途中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争执,赵某被拉开后,叶某猛加油门向前,赵某随即追赶,造成赵某当场死亡。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叶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叶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作无罪判决,某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案例五]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案。张某涉嫌利用在某环保局监测站主持工作期间,挪用公款50万余元。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某挪用公款29万余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张某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某挪用公款50万余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张某再次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某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拟作无罪判决,某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案例六]钱某、李某涉嫌合同诈骗案。钱某、李某与某标准石化公司签定购油合同,并收到该石化公司购油款400万余元,用其中的174万元购买劣质油支付给该石化公司外,余款未再履行。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钱某、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单位犯罪判决钱某、李某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二人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判钱某、李某无罪,某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案例七]丁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丁某与被害人郑某认识,二人曾多次发生性关系并同居。后二人因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并撕打,又分开居住。丁某以郑某偷卖她拾的破烂为由怀恨在心。某日晚,丁某将郑某叫到她的住处,二人发生性关系后,丁某趁郑某熟睡之机,用绳子将郑某勒死,并将尸体抛入河中。经法医鉴定,不排除郑某颈部受到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某市法院拟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丁某无罪,某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案例八]马某涉嫌抢劫、故意杀人案。2010年11月23日下午,马某携带自制圆柄铁铲至被害人王某家,盗取一电饼铛欲离开时遇王某回家,两人发生撕打。撕打中,马某拿出铁铲击打王某,将王某打昏在地。因惧怕王某罪行败露,又在屋中找一布条紧勒王某颈部。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被他人用条带状物体(如布条)勒压颈部窒息死亡。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后,在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马某当庭翻供。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某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二、撤回起诉案件的特点

上述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8起案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拟撤回起诉案件中多是法院曾经判决过有罪,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有的甚至是法院多次做过有罪判决,被告人申诉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如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案例五、案例六中的被告人都曾经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案例三中的被告人王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王某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后,某市中级法院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案例五中被告人张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张某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再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张某再次上诉,某市中级法院再次发回重审。

2.撤回起诉案件中自侦案件占一定比例。8件撤回起诉案件中自侦案件占3件3人,其中贪污案件1件1人,挪用公款案件2件2人。

3.撤回起诉案件中杀人案件占25%。8件撤回起诉案件中,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5件6人,其中诈骗案件1件1人,合同诈骗案件1件2人;交通肇事案件1见1人;故意杀人案件2件2人。

三、撤回起诉案件撤回的原因探析

1.案件入口把关不严。按照现有案件管理有关规定,对于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全部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审查是否受理,受理部门(案管中心)与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脱钩,此举有利也有弊,利在于于统一归口管理,统计途径统一,防止人为干扰案件受理,弊端则是案件到承办人手里时检察机关已经签收,容易把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受理。尤其是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只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利,对于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既无法起诉到法院,退回公安机关与法无据,如果公安机关拒不撤回,加之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为避免出现无罪判决,检察机关只能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如上述案例六钱某、李某合同诈骗案,案件已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无法再退回公安机关。

2.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仍是侦查部门认定案件证据的中心,仍把被告人口供作为证据之王,而忽视了物证和书证的收集。上述案件中,由于侦查人员及时收集不变证据、固定言词证据意识不强,案件本身客观证据不足或者没有,仅依靠被告人供述定罪,而被告人、证人证言庭审中发生变化,因缺乏客观不变性证据而导致法院拟作无罪判决而撤回起诉的案件8件中有4件,占撤回起诉案件的50%。如案例八马某涉嫌抢劫、故意杀人案,由于证据单一,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作有罪供述,在庭审中,马某当庭翻供,导致案件定罪证据不足。

3.侦查人员、起诉人员、审判人员认定证据标准不统一。由于侦查部门、起诉部门、审判部门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的标准不统一,是导致案件撤案或不起诉或法院无罪判决的主要原因。

4.案件本身证据薄弱。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主要证据欠缺,检察机关经审查二次退补补充侦查,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主要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间用完,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公安机关撤案,鉴于双方当事人不断上访,公安机关不愿撤案,甚至拒绝撤案。为避免出现超期羁押,检察机关寄希望于起诉到法院用法院审理的时间补查证据,但法院审理期间,相关证据仍没有补查到,法院拟做无罪判决。如案例六钱某、李某合同诈骗案,该案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钱某、李某的辩护人提供的其与某石化公司签定的购油合同未能履行原因的主要证据一直未能进行核实,导致目前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钱某、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从而无法认定钱某、李某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5.检法两家对主要证据的认识,有较大的分歧。有些案件尤其是经济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关于案件的定性及证据就存在较大的争议,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这些争议仍然存在,而法院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采信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拟做无罪判决。如案例五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案。关于张某以个人名义创办的某公司是集体企业还是个人企业,检法两家存在分歧。案例四叶某交通肇事案,该案检法两家对主要证据“被告人开不开车大灯或安不安侧后防护装置与被害人死亡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分歧较大,法院认为被告人开不开车大灯或安不安侧后防护装置与被害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认为叶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某市检察院认为叶某违反交通法规,不开车大灯、不安侧后防护装置,增加了靠近车辆人的危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6.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对于出现新的证据是否能采信,检法两家认识上不统一。如案例二李某涉嫌挪用公款案,检法两家争议的焦点是主要证明李某挪用300余万元公款是否经过公司集体讨论及是否向集团总经理王某汇报等事实。三名证人出庭否认了原在侦查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所作的证言,当庭又出现一新证人。出现了控方证据与辩方证据五比五的问题。对于变化的证言的证明力,检法两家认识不一。法院认为控辩证人为5:5,出庭证人的证言效力强于未出庭证人;从证据上不能卡死是否给集团领导汇报过或是否没有经过集体研究;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拟做出存疑无罪判决。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证人证言发生变化不符合客观事实,法庭应不予采信。根据公司法规定,即使全体员工集体开会也无权决定挪用国有资金,李某涉嫌挪用公款罪。

7.检法两家对“证据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是导致撤回起诉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随着“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和实施,刑事诉讼中对案件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检察机关认为确实充分的证据,到了法院却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案件认定中起主要作用时,检察机关内部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中,只要存在有罪的供述且与案件其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时,就应该以被告人曾作过的有罪供述作为定案的证据。而法院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却是应以被告人在庭审时的供述与辩解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从而导致了对案件认定上,检法两家之间容易出现矛盾,观点不一,判无罪的情况就会发生。

8.社会因素。对于社会、新闻媒体关注度高的案件,群体性案件,或对于双方当事人情绪激烈频繁上访的案件,侦查机关破案压力大,移送起诉后即使证据薄弱,也不愿意撤案,检察机关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而被迫起诉。

四、提高起诉案件质量,有效减少撤回起诉案件数量的途径

1.检察机关应当严把案件受理关。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立案受理前要加强证据审查。一是在批捕环节,对于证据薄弱的案件应当不予批捕,待侦查机关补充完相关主要证据再予以批捕,尤其是对于是否构成犯罪认识上已经出现分歧的案件应慎重批捕,不能幻想到公诉环节再补充完善相关证据。二是建立案件受理前介入审查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案件管理中心应具有初步审查的功能,鉴于案件管理中心人员有限,而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数量多,工作量大,目前可采取在案件管理中心确认受理前,由批捕部门或公诉部门派承办人提前介入审查。对于我们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不予受理。避免出现案件管理中心受理案件后,公诉部门承办人审查后要求公安机关撤案而公安机关拒绝撤案并拒绝补查检察机关要求的相关证据而导致检察机关被动的情况出现,同时也避免在审查起诉环节出现因公安机关补查证据积极性不高而出现的高退补率现象,增强公安机关对移送起诉案件证据标准的要求。改变目前运行的批捕部门或公诉部门承办人被动的接受案件为主动的受理案件。初步保证我们受理案件的质量,防止公安机关因案件到期或其他原因而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移送到检察院。

2.对提起公诉前有争议的案件建立专项审查机制。对于在审查起诉环节就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有较大争议,提起公诉有可能判决无罪的案件,起诉前应进行充分的无罪风险评估,对于风险大的案件应做存疑不起诉。

3.对于自侦案件公诉部门应提前介入侦查,在诉前、退补期间积极与自侦部门配合,把好案件证据质量关。一是对于自侦案件几类犯罪均应符合什么样的证据标准,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应一起加以研讨、确定,制定后双方予以实施,这样可使自侦部门在侦查案件时有章可循,保证证据的及时取得,提高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证据标准。二是确定公诉部门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审查后即以引导取证通知书的形式对需补充的证据告知自侦部门,在短时间内补充有效证据。三是明确自侦部门承担庭审败诉的风险,自侦部门的奖惩量化考核制度直接与案件诉讼结果、有罪判决挂钩,强化侦查人员的诉讼风险意识。

4.运用有效手段,防范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行为无论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都是不可避免的,往往在侦查机关供述的很好,但是案件移送起诉后都会存在程度不同的翻供现象,如果前期证据获取不充分,则会直接导致案件的流失。针对上述情况,应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前期证据的固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零口供亦能定罪的标准,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最有力手段。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就要有意识地从防止嫌疑人翻供的角度去收集证据,尤其是物证、书证,对于言辞证据应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辩解问明问细。特别是注意要收集能够印证主要犯罪事实的间接证据,不给翻供留下可乘之机。如办理受贿案件中,对受贿钱款的来源、票面、包装以及送钱的准确时间、地点等细节在讯问、询问时要记录清楚,这些细节的固定将会有效的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行为。

5.提高侦查、公诉人员的证据意识,确保案件质量。从自身找原因,通过公诉人员参与补充侦查、邀请侦查人员观看案件庭审过程、共同研讨学习等方法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意识和水平。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证据是审理案件的唯一标准,也是我们在办理案件时重点把握的部分,只有及时、合法的获取有效证据,不断完善证据锁链证明犯罪事实,严把案件证据质量关,才能真正的提高案件的成案率。

6.加强对公诉人的培训,提高出庭公诉质量。检察机关部分检察人员非常重视侦查阶段取得的证据,而对法庭上可能出现的翻供、翻证等情况准备不足。过于依赖被告人曾经作过的有罪供述,证人原有的证言。而这恰恰是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是否采信证据的差别所在,审判机关更倾向于采信法庭上被告人的供述和出庭证人证言的效力,这也是出现上述案件撤回起诉的一个主要原因。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的公诉人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强烈的荣誉感,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不能把出庭公诉简单的看作是走形式,出庭只是为宣读原有证据。而应充分的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法庭上认真质证,灵活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用事实和证据让法官采信控诉证据。

7.加强和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沟通,在对司法解释、证明标准的认识上去异求同,形成统一的定罪标准和司法观念。由于检法两家各处不同的法律地位,解决分歧的最好方法就是经常沟通,相互学习借鉴,增加相互理解。可以以联席会议或者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形式进行必要的、经常性的沟通。这对于检察机关成功的办理案件会产生必然的推动作用。

8.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公诉部门要牢固树立监督意识,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注重监督的效果。在“敢抗、善抗、抗准”上下功夫,对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的案件,应当坚决依法抗诉,使刑事抗诉工作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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