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橙的往事 无悔的人生
——从《青橙往事》所想到的
2013-01-30刘爱勤
文◎刘爱勤
青橙的往事 无悔的人生
——从《青橙往事》所想到的
文◎刘爱勤*
面前摆放的这本书,大方、淡雅而又不失挚朴,湛蓝的天空下是一望无际的原野,一棵幽紫的蒲公英正奋力地把她的花蕊伸向天空……在天空的白云下,是这本书的名字《青橙往事》。这是一位有着16年检龄的女检察官的手记,她的作者就是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张燕。
就着墨香,我慢慢品读着她的青涩、她的甘甜、她的酸楚、她的洒脱。透过案例通讯,我看到了一个爱憎分明、嫉恶如仇的女检察官;通过办案札记,我知道了公平与正义的真正内涵;而心香一脉,则让我感受到一位女性检察官特有的柔情与感动。
尤其是她写的办案札记,她的感受她最初的惶恐不安她当公诉人的种种感悟和我初当公诉人时是多么的相像啊。是啊,那些青葱的岁月,不正是那些青橙的往事,一起构成我们无怨无悔的人生吗?
那一年啊,我二十岁,风华正茂的我刚从学校毕业就到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上班成为了一名光荣的检察官。在九十年代初,检察官是多么神圣更是多么神密的字眼,而刚从校门出来的我根本不懂得如何去做一名检察官。那时的我是那样青涩,不谙世事。但满腔热情的报国之志和宏大的理想让我的心很惶惑,当一名检察官究竟该做些什么呢?如何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呢?在那些岁月里,这些问题常常让我很纠结。
我来到了公诉科工作,成为了一名国家公诉人。那时公诉科里老检察官居多,看到新来了一位小姑娘,他们都向我投来疑问的目光。是的,我知道那是他们在心里打的问号,这小姑娘能行吗?当时素有“流氓校长”之称的老董同志,特意给我一个“下马威”让我办一个强奸案件。这可是我所办理的第一个案件啊,不懂的就向老同志学习,我丢下小姑娘的羞涩,阅卷提审摘笔录,认真制作审查报告,有板有眼地汇报,很顺利地把此案办结。结果可想而知,他们期许的眼神里问号消失了,而多了一些希冀多了一份欣喜。是的,我这个新兵已被这些老检察官们接纳而正式成为检察官队伍中的一员。在老检察官的带领下,我克服了第一次登上公诉台的慌张,战胜了自己的怯懦,不断学习业务及辩论的技巧,开始办理不同类型的各种案件,在公诉人的岗位上默默地尽职尽责地履行着法律赋予我的作为一名检察官的职责。就这样,直到那年我二十八岁,接到一个合同诈骗的案子。犯罪嫌疑人是名典型的东北女人,她叫杨春香,个子挺高,偏胖,明眉大眼,东北话说的很好听很温婉的那种。我还很清晰地记得我去提审她时,她的眼睛很忧郁无神,她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两个多月了。当我告诉她我是主办她案件的检察官,向她核实公安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时,她的眼里竟出现了光亮,也来了精神。她详细地向我诉说着她原本是在黑龙江五常做大米生意的,和界首的一客户也就是所谓的本案的“被害人”发生了业务,还余二万余元的大米没有及时发货,然后就被公安机关从五常带回送进了界首市看守所。难道真如她所言只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把她从五常抓回来,她没有骗取钱财的主观故意吗?他们之间是正常的经济往来吗?如果真是这样,那公安机关岂不办错了案子?我带着种种疑问和不解,认真审查着公安机关侦查的两本厚厚的卷宗,梳理着每一份证据,查找着各个证据间的关联性。有真实可靠的也得到“被害人”认可的供销合同,有发货的清单和往来的账目,不过货物确实没有清结。我又仔细研究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任何诈骗罪的主观构成都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诈骗罪也不例外,不仅要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且要有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春香却始终没有供述过她想骗取他人钱财的一丁点的想法,并且在客观行为方面也是在积极地履行合同,几十万的合同标的还余两万余元的货物没有发完,怎么可能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呢?那是十几年前刚修订的刑诉法也才刚刚实施,疑罪从无的理念远没有现在深入人心。这个案子究竟拿什么样的承办人意见呢?我辗转反侧,我想起德国哲学家康德的一句名言:“有两种东西,我们越是时常反复的思索,越是在心中灌注了永远新鲜和不断增长的赞叹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律。”对,良知是天底下最大的正义。如果她就是我们的兄弟姐妹,我们能把一个无罪的人交给法庭审判吗?我毅然地提出了对杨春香绝对不起诉的意见,经过激烈的讨论我的意见在科里以及检委会获得了一致通过。我永远忘不了那一幕,当我到看守所向杨春香宣布不起诉决定当场释放她时,那样一个年龄比我大得多的东北女人竟然在看守所的大门外,扑嗵在我面前跪下,放声大哭起来,我当时手足无措,愣住一会忙把她从地上的尘土里搀扶起来。其实,我不过是正确地履行了一个检察官的职责啊。这时候我才真正明白做一名检察官,你肩上的责任有多大,你在老百姓心中的分量究竟有多重,而你所从事的检察事业又是多么的崇高与伟大。
在那一年,也同样有一个案子让我终生难忘,原界首市政办副主任杜国状受贿一案。当时的杜主任在界首小有名气,虽然不能随时呼风唤雨,但也是个响当当的人物。受贿案发后,由于其认罪态度比较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了犯罪事实,为此反贪局给其适用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我作为该案的主办检察官,对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依法对杜国状进行了讯问,然而他的态度恶劣生硬,声称是反贪局办错了案子,并且提交了该案中的关键证人亲笔书写的和卷中侦查机关制作的内容完全不一样的证言。我非常纳闷,反差太大了,难道他真的是被冤枉的吗?我决心搞清楚真相,那就从改变证言的证人入手。给领导汇报后,在侦查人员的配合下,我们对涉及到的相关证人逐一进行了调查走访,问明了每个证人翻证的原因,对其翻证的情况均制作了证言,固定成新的证据。原来,这位杜主任意识到自己风光体面的日子不再而且还要沦为阶下囚时,他要拚命抓住最后的稻草进行一搏。他托亲戚找朋友做证人的大量工作,想法设法改变证言。他的这种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干扰了案件的正常办理,完全不适合再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经检察长批准后,我带领两名法警到杜国状家决定对其宣布逮捕执行收监。然而,才刚进他家门,他家人就破口大骂起来,他女儿他妻子还有他妻妹团团围住我,叫着我的名字一直骂个不停。真是让人又气又尴尬,这时候不要说给他们讲法律,就是最浅显的道理他们也不会听的。怎么办,我的职责告诉我不能就这样回去。我用电话给检察长进行了汇报,请求公安干警支援协助。检察长采纳了我的意见,和公安局长沟通后,二十余名警察赶到其家中,将狂妄叫嚣着的杜国状强行架上车,押送到看守所。就这样,我们固定的那些再生证据没有再给“杜主任”任何机会,反而让本案的证据更确凿充分,提起公诉后界首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判,然而判决结果却是让人匪夷所思,受贿两万多元竟然判处免予刑事处分。法律的尊严岂容人践踏。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我毫不犹豫地提出了抗诉的意见。最终该案抗诉成功被依法改判。这个案子一直记忆犹新地影响着我,贯穿在我的整个执法过程中,让我深知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监督别人的同时首先得监督好自己,才能无愧于“检察官”这个称谓啊。
不知是不是缘于我对头顶星空的敬畏,还是对法律与正义的忠诚,阜阳市检察院为此在当年度给我荣记三等功。
一晃近二十年过去了,我也真正明白只有“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才是我们检察事业的出发点。但前不久我收到的一封特殊的信件,让我很感动也让我陷入了沉思。这是来自合肥监狱的一名正在服刑的囚犯写给我的。是我公诉把他送上的审判台而他不仅没有记恨我反而写信来感谢我对他的教育。正如他信中所言:“我一个人出了这样的事却毁了几家,我现在很后悔,只因一时冲动而犯了无法弥补的错误,冲动是魔鬼一点也不错。其实当你问我后悔吗?我不是一个外向的人,说实话你几次的问话都让我是泪往心里流,后悔有什么办法呢,法律是无情的。我本有一个很好的家庭和工作,但只因我一步走错,而现在却妻离子散。你是个像母亲般的姐姐,我会用我的良好改造来弥补我的一切过错。你也可以把我的罪行让那些无知的人知道,犯罪容易可做个好人却很难。我现在真是后悔莫及啊。”是啊,满是忏悔之心。
我突然间感悟到,作为一名检察官,如果用我们的执法行为与理念来救赎那些被扭曲被污染的心灵,让他们恢复曾经丧失的理智和人性,回归正常的人生轨道不更好吗?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236500]